钓鱼竞赛的一般规则和裁判法

  1. 赛场规则

①各代表队选手一律凭大会签发的证件参加比赛。

②自选钓位时,运动员间隔不得小于 5 米,发现故意妨碍他人垂钓者, 应当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③钓具、钓饵、诱料由选手自备,但每一场比赛必须明确规定统一钩数。备用的钓具放置岸上,更换时应先起水中钩,后布新钩。

④撒窝方法不限,但不准使用有毒、有害饵料,不准提前撒窝,不准撒备用窝。

⑤比赛开始两小时不上鱼,运动员可向裁判申请更换钓位,但每场比赛更换钓位不得超过两次。

⑥比赛中,一律自钓自取,不准互相帮助。不准两人共用一个盛鱼器。

⑦运动员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随时接受裁判员检查,不准弄虚作假。

⑧按规定时间迟到者,准许其参加比赛,但其所失误时间不予补偿。

⑨比赛时间结束,听得终止令应立即起钩,此时已上钩未出水的鱼仍然有效。

  1. 裁判方法

①裁判可以按钓区分工,定区包段不定运动员;也可以抽签定组(队), 包队不包区。

②钓鱼比赛一般应当一尾一称重,一记录,同时收鱼。在小型比赛中, 亦可采取一次称重点数和记录的方法。

③裁判员检称记录工作,一律在钓位就地完成,运动员不经验称记录不得离位。严禁到闭幕会场检称。

④两人(组、队)数量等同者,应并列同等名次。

⑤以钩刺鱼口腔为限,对于钩刺其它部位者不计成绩。

⑥在不限鱼种的比赛中,甲鱼应计成绩,虾、蟹和其它贝类动物不计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