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比赛的一般规则和评比方法

  1. 对参加比赛的风筝的形状大小不限,但必须安全、正派、造型力求美观。

  2. 参加比赛的风筝的放飞工具,由运动员自己准备。但必须符合比赛规则的要求,经裁判组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比赛分组人数由裁判委员会根据场地情况决定。具体分组名单由各领队在赛前抽签决定。各组起飞时间,由裁判长发令。

  4. 记分办法分“放飞”、“扎、糊、绘”三项记分。以总分多少评定名次。

  5. 放飞评分

①在裁判长发出起飞命令后 30 秒内风筝必须起飞。不起飞者以“0”分

论(“放飞”系指放出线长在 5 米以上)。

②从起飞后记时,150 秒为满分。但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线长不得超过一定长度(10 米、30 米、50 米或 100 米),具体长度由裁判委员会在赛前商定。计时期间,风筝一旦碰到障碍物,即停止计时。收线少于 5 米后即停止计时。

③在裁判长发出起飞命令后 30 秒钟内,允许有一次障碍飞行,但申请重新起飞后,前面的记分立即取消。

④在裁判员宣布停止记分后,运动员必须尽快安全地把风筝收回来。

  1. 扎、糊评分:

①放飞成绩在 50 秒以下,不予评分。

②评分参考标准:选材好,扎架工整、合理、糊纸平整、美观。奖励创新。

  1. 绘画评分:

①放飞成绩在 50 秒以下,不予评分。

②评分参考标准:画面健康、美观、清洁、切题。色彩鲜明、协调。构图别致,笔锋流畅。奖励创新。

附:(1)主动有意绞线者,由裁判长决定取消比赛资格。

(2)意外绞线者,可由裁判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减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