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封建制的聘娶婚及其仪式

“男耕女织”小家庭的形成

从春秋时期的诸侯割据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就婚姻制度而言,其主流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虽然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形成制度、思想和风尚的差异,但总的发展趋势是用“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等反“蒸”、“报”婚的制度和思想来巩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8)“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9)一夫一妻制要求夫妻关系稳定,使社会秩序安定,表现出它的历史进步性,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也要看到,封建礼法是站在父权家长制的立场来对待婚姻伦理关系的,所以主张“男不亲求,女不亲许”,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排斥男女相爱成婚,对女子进行严酷的禁锢和迫害,又暴露出封建礼法的反动性。

先秦时期的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相互对立,然而在维护封建婚姻上却是同路人,鲁国是儒家文化区,封建礼教对男女实行隔离制度要比其它国家严密得多。因此,《左传》中鲁国没有“蒸”、“报”婚的记载,是礼教“化民成俗”的结果。

《礼记·内则》说: 礼始于谨夫妇。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把它放在地上),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 不共湢(浴室)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

《礼记·曲礼》也说: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竿)枷(架),不同巾、栉(梳篦);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浣)裳(下衣)。

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疾病、灾害等),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外甥女)已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这些规定把一个家庭的夫妻及其男女成员从住所、用物都要分开使用,更不许互相接触;对于许嫁的女子,应该避嫌,自己的姑母、姊妹、女儿从夫家归来,本家的男子不能和她们同坐,同吃饭;还规定“叔嫂不通问”。禁止“诸母”给子侄洗下衣。这些防微杜渐的措施,大概就是抵制“蒸”、“报” 婚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琐屑规定又显得非常矫情。它不仅把善良的女子塑造成冷若冰霜的烈女贞妇,而且对追求自由爱情和自主婚姻的女子进行丑化,扼杀正常的人性。

秦国地处西陲,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还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息” 的原始群婚状态。统治者的触角只能延伸到各个父权制家族身上,而不能对家族内部的成员实行直接统治。商鞅在“废井田,开阡陌”的基础上实行农战政策,一方面满足了百姓对土地的需求,鼓励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另方面奖励军功而禁私斗,刺激了百姓的作战热情。

在家庭结构上,商鞅通过经济制裁的手段,“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将原来的家族制分解成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并在小家庭之间建立什伍制与告奸制,“令民为什伍,而

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史记·商君列传》)等法令,使家庭与家庭,家庭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感情趋向皆以私有财产和自身利益为转移,人际关系变得冷酷无情。《吕氏春秋·离俗览》说:“秦之野人,以小利之故,弟兄相狱,亲戚相忍”。《汉书·贾谊传》说:“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各自分立门户,各自对政府承担赋役,失去家族共财的经济基础,所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温情脉脉的伦理面纱也被撕碎。这是秦人“薄恩礼、好生分”的社会土壤。

在秦国出现的小家庭是统治者实行垂直散点统治的社会基础。因此,秦律赋予家长以特殊权力,以保持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非公室告”规定,“主(家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受害者不能上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勿听⋯⋯勿听而行告者,当有罪”。秦二世假始皇遗诏赐扶苏死,扶苏虽有怀疑,也不敢不死。可见秦国的小家庭是微型的专制实体。

《韩非子·忠孝篇》说的“臣事君”,“妻事夫”,“子事父”的三从思想,就是植根于这种小家庭的伦理规范。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 210 年) 的“会稽刻石”除了禁止“男女无别”的婚俗外,特别要求寡妇对亡夫负有守节的义务。“有子而嫁,倍(背)死不贞”,“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在小家庭中,妻子是没有独立地位的。

汉承秦制。西汉王朝一方面屡迁大族至关中,使其“不得群居”;另方面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促进“五口之家”、“百亩之田”(贫下者也有几十亩土地)的小农家庭空前繁盛。这类小农家庭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夫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的个体家庭;一是由父母与一个已婚之子组成的直系家庭。政府向男户主赐爵、向女户主赐牛酒,以鼓励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在汉武帝以前,封建伦理纲常还未普遍地深入到民间。在这种家庭中,夫妻都参加劳动,因而夫妻关系比较平等,双方离合也较自由,夫死改嫁,离婚自嫁也较普遍。如丞相陈平之妻就是一个“五嫁夫辄死”的寡妇(《史记·陈平列传》)。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因各立门户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西汉末到东汉时期,政府推广牛犁耕技术,需要“二牛三人”才能“耦耕”,甚至要四至六人配合劳动。这时,土地兼并之风也愈演愈烈,迫使一些小农破产而成为流民,或成为依附于豪族大姓的佃客和部曲。豪族大姓为了确保土地和便于经营,多实行累世同居,宗法血缘思想比较浓厚。

小农家庭为了增强生产能力和抵制兼并,不得不求助于父子相保、兄弟相依的聚合力量而扩大家庭组合。在这种同居大家庭中,子辈没有独立经济, 子对父的依附性因而增强,反映在“孝道”中就是子女对父亲的片面服从。在兄弟关系上由于长子地位的上升,父亲死后,他便成了父亲的人格象征, 表现出兄弟关系的不平等。夫妻关系的变化也很突出,妻子被束缚在同居大家庭中,成了家庭的奴婢和丈夫的附属物。史书中记载的夫死殉节、守节不嫁的贞妇、烈妇,就体现出她们社会地位的下降。

从文化史的角度看,中国封建时代的伦理道德有两个传统:一个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的相依相待的传统,体现出“中和” 哲学的民主思想;一个是“子从父、妻从夫”的片面服从关系,反映出专制主义的思想传统。历代新旧王朝的更迭,给小农家庭带来类似秦汉之际的特点。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父权家长制的利益,给妇女带上“三从四德”的镣铐,把广大妇女抛入苦难的深渊。

聘礼与媒人

在封建聘娶婚中,聘礼与媒人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聘娶婚是以家长买卖、包办儿女婚姻为特点的婚姻制度,也称“买卖婚”或“包办婚”。在这种婚姻制度下,青年男女缔结婚姻不是出于他们的意愿,而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不是以青年男女互爱为基础,而是视聘财的多寡,门第的高低为转移。因此,对聘礼和媒人作一些考查是有意义的。

在原始对偶婚时期,男女以互相赠送礼品作为传递爱慕之情的媒介。一枝花,一包果品或少量自制的手工艺品都可以作为相悦的信物。只要一方不再给对方送礼品,或是一方不再接受对方的礼品,就意味着双方关系的中止, 离合皆出于本人的意愿。

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须征求父母的意见, 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 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仪礼·士昏(婚)礼》规定用“雁”、“俪皮”作婚礼物品,与鄂温人以驯鹿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在中国近代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举行婚礼都比较简朴。如贵州侗族每年农历三月的播种节,有“葱篮为媒”的习俗。青年男女在园子里拔一篮葱, 洗净后就可作为媒聘,象征青白之意。女子出嫁,穿旧衣服,脚穿草鞋,头上也不用银饰,表示不忘创业的艰难。

清代陆次云的《峒溪纤志》记载瑶族女子出嫁,也是“荷伞悬履归于夫室”。诗中说:“花面(纹面)丫头铁脚儿,白衫赤裤踏青时。艳歌一曲人何在?到处青山杨柳枝”。写出新娘在去夫家途中的妆扮和她的欢快心情。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

的聘礼变成出嫁女子的等价交换物。《礼记·内则》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的区分,实际上只是文、野形式上的不同。俗话说:“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便反映出广大妇女受凌辱的命运。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调停,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中国古代祭祀“神媒”,曲折地表达出人们对它寄予“联婚姻、通行媒”(10)的美好愿望。

到了阶级社会,媒人不再是相爱男女的委托人,而成了体现家长意志的代理人。《诗经·豳风·伐柯》说:“伐柯如何,匪(非)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可见媒人在缔结婚姻中的特殊地位。

媒人可分为官媒与私媒两种。《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 的“媒氏”,与《管子·入国篇》中“凡国都皆有掌媒”,主管“合独”的媒妁都是官媒。至于《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的媒人,当属私媒。苏代对燕昭王说:“周地贱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由于“周地”实行“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的礼俗,给媒人提供了说谎骗财的空隙。

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组织。朱彧《萍洲可谈》说:熙宁年间(1068

—1077 年)“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掌议婚”。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

出来后注籍于官,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格》(婚姻法),使他们熟悉法律条文。官媒用“斧”、“秤”作为职业标志。明代的媒人在生活上受国家照顾。《宛署杂记·铺行门》记载,宛平、大兴两县准免媒人缴纳行业税银。

男女婚姻由媒人从中撮合,酿成许多弊病。“妄冒”现象就是突出的表现。媒人为了牟取私利,用花言巧语使男女两家订立婚约。官媒所参与的婚约被官府认可而具有法律的效力。婚事出了问题,官府将按违律来治罪。从下列简表中,可以看出因媒人的轻率介绍所产生的恶果:媒人由最初的正面形象演变成一个被人唾弃的反面形象,是聘娶婚本身造成的。因此,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骂媒人题材的作品就比较多。尤其在民歌中对媒婆有尖刻的讽刺:

一条帕子两边花,背时媒人两面夸:一说婆家有田地,二说娘家是大家;又说男子多聪明,又说女子貌如花。一张嘴巴叽哩咕,好象田牛青蛤蟆。无事就在讲空话,叫儿叫女烂牙巴。日后死在阴司地,鬼卒拿他去捱叉。

《西厢记》里的“红娘”不是媒人,但她富有同情心,主持公道,对莺莺和张生的婚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使有情人终成眷属,成为群众中有口皆碑的人物。

婚龄与人口自然增长率

中国的先秦学者对于成婚年龄的大小及其对人口增殖问题发生过一场争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龄问题有两个对立的观点,即儒家的晚婚说与墨家的早婚说。儒家主张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嫁,有故(遭父母丧)二十三年而嫁”

(《礼记·内则》)。《周礼·地官·媒氏》说:“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 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判”是合婚书,“入子” 指赘婿。这段话对媒氏主管婚姻的职责范围说得很具体。从中国近代的少数民族婚俗来看,有的在 13 岁就举行成年礼。回族受《古兰经》的影响,女孩

9 岁,男孩 12 岁便到了“出幼年龄”,表示已成年。另一些民族,女子年 15、

6 岁,男子年 17、8 岁,便可以成婚,与儒家的晚婚说差距太大。

儒家提出晚婚有两个理由。《尚书·大传》引“孔子曰:“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这是从男女具有成家治家能力立论的。班固在

《白虎通义》中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这是从男女生理学立论的。他们虽然振振有词,但响应者却不多。墨子则提倡“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的“早婚”说。他认为封建统

治者“去无用之费”,虽然可以减少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但要使社会财富成倍地增长,必须加速人口的增殖。他说:“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他认为在这个年龄成婚,平均三年生一子,十年就可以生出两、三个子女,人口增加了, 就能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墨子的“早婚”说适应了统治者的政治需要。齐桓公为了称霸诸侯,“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11)越王勾践为了复国灭吴,“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12)

儒、墨两家对婚龄的看法虽有不同,但也有一个共同点,即男女婚龄不应无限制地扩大,其差距以“五年”至“十年”为宜。在他们看来,“老夫得少妻”,或“老妇得士夫”是“过以相与,”或是“亦可丑也”(《易·大过》),不是正常的婚配关系。清人宋生对老头娶少女提出道德上的谴责。他说:“男女貌相当,青春配偶,最为乐事⋯⋯最可恨者,垂白之夫,怀拥少艾,以彼晚景,误彼芳春,无论心理难安,即引镜自照,岂不相对无色?”

(《蓼溪文集·平生数愿》)

从历史上看,大凡朝代更迭、战争频仍、政治混乱、土地关系的变化和疆域的盈缩,都能影响社会人口的升降。一般地说,每个朝代的初期和后期是人口发展的低潮,而每个朝代的兴盛期,人口发展就会出现高峰。所以, 梁启超说:“东汉初视全盛得三分之一,宋代视盛唐得四分之一,清初视明盛得三分之一。”

战国时期,由于人口大量死亡和逃亡,在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全国人口不足 2000 万口。再经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到汉初全国只剩下 600 万口。西汉统治者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和发展生产,对人口增殖实行惩奖结合的政策。汉惠帝六年(前 189 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征收五倍人头税)”。在这种政策刺激下,民间出现“男年十五而娶,女年十四而嫁”的早婚、早育现象。《汉书·王吉传》说:“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早婚加速了人口增殖的频率,到汉平帝元始二年(2 年),全国人口陡增为 5959 万余口。人口比汉初增加八、九倍,耕地面积也增加近十五、六倍。平均每人有耕地 4.8 亩。人口与土地的比数大致是个温饱界限。低于这个比数,劳动人民将会落入饥寒境地。

统治者为了增加“丁口”而提倡早婚,鼓励人口增殖。一旦人口膨胀, 与小农经济的承受力发生严重矛盾,过剩的人口就变成人为的大灾难,社会的大动乱便追踪而来。

唐朝初期,全国户口不及三百万(《新唐书·食货志》)。为了开发“丁口”资源,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公元 627 年)下诏,“令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家者,州县以礼聘娶”。唐玄宗时,又将婚龄提前,诏令“男年十五, 女年十三以上得嫁娶”。因此,在天宝初年,全国人口上升到 5000 余万口。经过安史之乱,“丁口转死,田亩卖易”,到肃宗乾元末(759 年),全国人口比天宝年间减少 3592 万余口。

从宋朝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大致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为成婚年龄, 但民间的嫁娶年龄则迟早不一。比较而言,清朝人口的增涨最快。这与清王朝吸取了明末“加派繁兴”的教训和颁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新法有直接关系。雍正初年,又实行“摊丁入亩”的经济政策,使“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清史稿·食货志》)。劳动人民身上的徭役负担减轻,为人口增殖创造了条件。

乾隆六十年(1795 年),全国人口由顺治九年的 5315 万口猛增为 3.13 亿余口(《清实录》),到咸丰元年(1859 年)人口继续膨胀,突破了四亿大关。这就造成生产力远远落后于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与土地的比数每况愈下。周源和先生在《清代人口研究》一文中统计,康熙为 5.98 亩/人——

乾隆为 4.25—3.75 亩/人——嘉庆、道光为 2.19 亩/人。从这个递减数字, 可以想象出劳动人民的生活已跌入饥寒交迫的深渊。

咸丰年间,汪士铎鉴于当时“人满为患”,主张实行“男子二十五以内, 女子二十以内嫁娶”,指出早婚是加速人口绝对过剩的祸源之一,“三十年即增加一倍”。并提出节制生育的具体措施。他强调说,耕地面积不增加, 人口却一代比一代多,势必一代比一代穷,人口过剩之后,“驱人为农,无田可耕,驱人为业,无技需人”,必然要“不为乱不止”(《乙丙日记》)。早婚在中国已形成为一种历史惯性,它促使清王朝在内忧外患中走向崩溃。

童婚

中国古代的童婚大致有三种,即子腹婚、蓄幼伎和童养媳。现分述于下: 子腹婚,又称“指腹婚”,或称“伫儿婚”。这是封建家长包办子女婚

姻的极端形式。胎儿还孕育在母体内,便由家长作主为他预定婚约,成年以后便要依约与对方成婚。《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对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段话是光武帝刘秀在贾复身受重创后说的,用来安慰将心。他主动与贾复缔结子腹婚,以期巩固双方特殊的政治利益。

由于统治者的倡导,这种婚姻形式在南北朝以后,相沿成俗。当这些稚儿幼女长大成人,社会环境和人事关系的变迁使背约毁婚的事件不断发生, 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如司马光在《家范》中便揭露它的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他归纳出上述五种情况都能使子腹婚失效而成为争讼的根源。

宋代以后,封建政府对子腹婚屡加禁止。如明朝的“户令”说:“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为亲者,并行禁止。”同时它仍把子腹婚的妇女列入“贞”、“烈”的表彰对象,宣扬“妇人从一而终”的反动伦理教条。清人毛奇龄批评说,这些指腹成婚的男女,自降生后从未见过面, “而妄称夫妇,无端而为之守志,此则乱伦渎类之甚者”。

中国古代一些文学作品也把子腹婚作为描写对象。如郑光祖的《倩女离魂》杂剧,描写书生王文举与小姐张倩女本是“指腹为亲”的未婚男女。倩女的母亲嫌文举功名未就,拒绝文举登门求婚,并逼令他上京应试。倩女思念文举成疾,致使她的灵魂离开躯体而追随文举到京。两人恩爱异常。文举得官后,与倩女同返娘家。于是她的游魂又与她的驱体合二而一。作品深刻地揭露了闺中少女的两重性格,即沉重的精神负担与对爱情的执着追求,对于社会生活中那种嫌贱爱贵的世态进行抨击。作者的主观意图不一定是为违反人性的子腹婚作辩护,但在客观上却为这种畸形婚姻起了粉饰作用。

蓄幼伎这种社会现象在奴隶制形成时开始出现。《易·遁卦》有“畜(蓄) 臣妾,吉”的记载。它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收养“义女”在性质上是迥然不同的。

伎可分为宫廷伎、官伎、家伎与娼伎等。是统治阶级在妇女中造成的一个独特的阶层。伎的身份如同牛马,故“臣妾、牛马”连称。主人对她们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力。或赠与,或典卖,或交换,甚至可以任意杀害。

宫廷伎是专供帝王及皇族娱乐的歌舞乐员。她们之中只有极少数人以色见幸,如汉武帝的李夫人,汉成帝的赵飞燕等,一旦失宠,也难保住性命。唐玄宗时的“梨园子弟”曾是皇家艺苑的佼佼者,但安史之乱以后,便烟消云散。杜甫在《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中说的“梨园子弟散如烟”,白

居易的《琵琶行》中说的“十三学得琵琶成,名属教坊第一部”的长安教坊伎,都沦落风尘。

官伎是封建官府管辖的歌舞伎,受官府的役使。如汉代的乐府,唐代的外教坊,以及宋元的瓦肆、行院,都是她们栖身、献艺的场所。中唐以后, 教坊开外雇之业,“念奴(乐伎名)潜伴诸郎宿”(元稹:《宫词》),“伎” 与“妓”有时成为同义词。

家伎是官僚、富贾私人蓄养的歌舞伎,实际上是男主人的婢妾。男主人的喜怒决定她们的命运。如《魏书·高聪传》说他“有妓十余人,⋯⋯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及病,不欲他人得之,并令烧指吞炭,出家为尼”。家伎的悲惨生活,由此可见一般。

青楼妓馆是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满足士大夫文人的声色之好而产生的。它们专门收养幼女,从小训练,要她们掌握琴棋书画、诗词歌舞等技艺, 从而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然后卖给达官贵人作婢妾,从中牟取高利。唐代将它称为“养瘦马”。蓄养幼伎的“钱主”与匪徒、人贩子、地痞以及衙役相互勾结,组成一个黑社会网,落入娼家的幼女很难破网脱身。青楼妓馆的畸形生活对一些人的思想发生腐蚀作用。有一首民歌写道:“阿母怜金玉, 亲兄要马骑。把将娇小女,嫁与冶游儿。”便形象地揭露了那种把女儿当作摇钱树的社会心态。

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知识分子多有狎妓、蓄妓的恶习。但他们自己的政治命运也同这些不幸的女子一样不能由自己来掌握。所以在他们的诗文中就会出现白居易的“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这样发自肺腑的感人诗句。

“寻花问柳”、“买婢置妾”本是地主阶级《家范》、《家训》所反对的。由于上述社会风气的蔓延,封建礼教对它已失去控制力量。清人陈圻在

《新婚谱》中便把男子“游意娼家,买婢置妾”说成是风雅之事。宋恕质问他道:你不同情这些沉入苦海中的弱女子,反而以“宿娼”为风雅,为什么不允许你自己的妻女去作“雅人”?你“不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反而“斥难妇为淫贱”,这是道学家“阴拥”坏人的谬论(《六斋卑义·救惨》)。他这番义正词严的批评应予肯定。

在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名姝声伎在品德、才艺方面都超过男子。如明末清初名噪一时的“秦淮八艳”,她们身上都不乏闪光的东西,却为生活所迫而备受屈辱。马湘兰只能把今生无法得到的渴望,寄托到虚幻的来世,“死依僧院示空空”;其余的柳如是、顾眉生、董小宛、陈园园等人虽然从良嫁人, 被列入“侧室”,也免不了投缳自尽、株连受戮的悲惨结局。

“童养媳”的名称在宋代才开始出现,但它的起源当早于宋代。有人指出,宋仁宗的周贵妃 4 岁随姑母入宫,长大后被仁宗纳为贵妃,近似童养媳。其实,它是先秦媵制的遗产。

童养媳大多出生于下层社会的贫困家庭。其家长或因家贫难以度日,或因债务所逼,只得将幼女送给有子嗣的人家做童养媳,到了适龄期与主人的儿子结婚。这种婚姻形式具有浓重的强迫性与剥削性,她们不仅是男家的廉价劳动力,而且生活待遇菲薄。有些地区的小女婿婚,也属于这种婚俗。

关汉卿的《窦娥冤》杂剧描写窦宪章因借用蔡婆婆 20 两白银无力偿还,

只好忍痛把自己的 7 岁女儿送去抵债,做了蔡家的童养媳。由此引出一幕惊天动地的悲剧。

收童养媳,一是为了增加劳动帮手;二是可以减轻一笔娶妇的财礼。女子在童养期间,与夫家只是定婚关系;成年结婚后才算正式的家属关系。童养媳结婚称“圆房”,或称为“开怀”。

《元史·刑法志》:“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从中可以想见当时已有转卖童养媳以牟利的事情,才以法严禁。

清代闽、粤地区盛行养媳风俗。民家儿子初生,仅有半岁,便招童养媳。黄遵宪在一首诗中说:

嫁郎已嫁十三年,今日梳头侬自怜。记得初来同食乳,同在阿婆怀里眠。

有些人家盼子心切,胎儿还在娘腹就招童养媳入门,称为“望儿娘”, 或名之为“插朵花儿待儿生”。更属荒唐之至。

童养媳婚多是大妇小夫的配偶。这对于女子来说必然是莫大的痛苦。清代安庆流传一首民歌,对这种婚姻制度作了无情的控诉:

十八大姐周岁郎,高矮个子一般长。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帮他脱衣裳。来尿糊屎我侍候,说是老婆象他娘。

和亲与民族之间的通婚

和亲是民族之间实行通婚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中原王朝以宗室女和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民族之间的通婚则指各族下层人民所发生的婚姻行为。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婚姻。从历史上看,民族之间的通婚从族外婚以后就已开始。但中原王朝制定和亲政策用来缓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则是从西汉刘邦开始的。

由于和亲是双方统治者在权衡战争与和平的利害得失之后实行的,在他们主观上就有两种抉择:一是把和亲当作军事斗争的一个筹码,以为一时权宜之计;二是双方从较长远的利益考虑,认识到和亲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和友好亲谊的意义,避免因战争而造成的民族牺牲和仇怨。

从“相悦成婚”的观点看,后一种抉择也是统治者为了“增进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朝廷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感情。”在“朝廷利益” 与远嫁公主的“个人感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但这种抉择符合民族的利益和历史发展的方向,对于每个和亲的公主都是严峻的考验。如汉武帝时, 先后将细君及解忧公主嫁给乌孙昆弥(国王),她们对和亲的认识就很不相同。细君公主陷入“个人感情”的旋涡而不能自拔,忧郁而亡。解忧公主却以“国家事重”,积极发展汉与乌孙的友好关系,完成了西汉王朝“断匈奴右臂”的战略计划,并促进了乌孙、西域各国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因此, 解忧公主的贡献远非细君公主所能及。

在历史上汉唐两代和亲最多,我们可以就这两代重要和亲的历史背景与目的作一些分析。

汉唐两代都是在农民起义的基础上建立的封建王朝。长期战乱使国库空虚,民生困穷,人民希望有一个比较安宁的环境来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同时,国内还存在各种割剧势力,不利于朝廷集中力量与入境掠夺的少数民族进行武装对抗。在这种复杂的形势下,统治者如何“审时度势”制定出合宜的政策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西汉初年,刘邦面对匈奴入境掠夺的巨大威胁,不顾主客观条件亲自率领三十万大军与匈奴决战,他在身陷重围后,以贿赂买通匈奴阏氏才得以脱险,被迫接受刘敬的和亲建议,把希望寄托在“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外孙为单于,⋯⋯可毋战以渐臣也”(《汉书·娄敬传》)的天真幻想上。其后,文帝、景帝相继遣公主嫁给匈奴单于,并派使臣带着厚礼送往匈奴,“堕坏前恶,以图长久”,换取边境的安宁。

匈奴接受和亲,也有利可图。一方面它可以得到大批财物,并在通关市中获得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另方面,和亲并没有给它带来什么限制,虽“无大寇”,却“时小入盗边”(《汉书·匈奴传》)。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国力大为增强,汉、匈关系没有大的冲突, “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汉武帝为了雪白登之耻和吕后之辱,企图以武力打败匈奴,终于在元光三年(前 133 年)制造了马邑事件, 挑起长期大规模的战争。

汉武帝为了“断匈奴右臂”,主动与乌孙昆弥和亲,先后遣细君公主和解忧公主出塞,以期达到联合乌孙合击匈奴的目的。这时,乌孙也想借重汉朝的力量摆脱匈奴的统治。在汉与乌孙的联合夹击下,匈奴遭到惨败。后来, 匈奴统治集团内讧,加上被它统治的人民起来反抗,加速了匈奴的衰落。

汉武帝以后,汉王朝虽然在对匈奴的战争中取得了胜利,同时也使汉朝遭受很大损失。汉宣帝时,许多朝臣提出趁匈奴内乱以消灭匈奴的建议,而萧望之则力主与匈奴友好,反对征伐。匈奴呼韩邪单于也认识到“不依汉则无以自存”的严重性,于是向汉元帝请求恢复中断已久的和亲关系。王昭君出塞的故事就是在这样的相互理解中发生的。王昭君与她的女儿和外孙相继为汉匈两族的和平友好奔走出力,使西北边疆出现了“数世不见烟火之警, 人民炽盛,牛马布野”的升平景象。

唐代李氏家族与鲜卑族联姻,这种家庭影响使他们较少民族偏见,将和亲确定为有利于发展民族亲谊和团结的基本国策。唐高祖李渊在武德二年

(169 年)下诏说:“朕新应宝图,临抚四极,怀近远来,追革前弊。要、荒、藩服,宜与和亲。”(13)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便强调指出:“夷狄亦人耳⋯⋯不必猜忌异类。若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14)这是他对民族关系最深刻的认识。他有视华、夷如一的广阔胸襟,因而获得各少数民族的敬爱,被尊称为“天可汗”。

据崔明德先生统计,唐王朝与少数民族首领正式和亲共有23 次之多,(15)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先后入藏,就是在这种思想氛围下成行的。苏颋在饯别金城公主的诗中说:“帝女出玉津,和戎转罽轮”,“旋知偃兵革,长是汉家亲”。便表达出群臣对和平的真诚心愿。

和亲是两厢情愿的事,只要有一方缺乏诚意,就会发生挫折。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向回纥可汗借兵参与平定战乱,为了答谢和继续利用回纥力量, 肃宗、代宗和宪宗都不惜将亲生之女嫁给回纥可汗。由于唐王朝没有自卫力量作后盾,当回纥可汗恃功剽劫,就无法制止。对于回纥以一匹马换四十匹绢这种强制性的“和市”贸易,也只能被迫接受,这给中原人民造成了不堪忍受的负担。被讥为“忍耻和亲,姑息不改”。

在汉唐两代的和亲中,解忧公主、王昭君、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的非凡业绩,皆彪炳于史册。尤其是王昭君和文成公主两人在蒙古族人民和藏族人民中享有更高的地位。昭君墓被看成是民族友好的纪念碑,相传文成公主的

遗物也被当作民族友好的宝物加以珍藏。

在历史上,很多诗人墨客以“咏史”或“怀古”为题,把昭君故事移置于民族矛盾的背景下,或抒其怨,或写其恨,用来讽谕现实。我们不能把它误认为就是对王昭君本人的真实描写和客观评价。

在封建社会,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于民族之间的通婚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唐律》“外奸入,内奸出条”规定了“肃官箴、防奸宄、卫国防”的治保原则,严禁边关的官民与少数民族通婚。入朝蕃客娶中原女子为妻妾,在回国时不能将她们带走。

白居易的《缚戎人》描写一个流落到吐蕃的西北边民,因思乡心切,“不使蕃中妻子知”而私自出走。不幸在归途中被唐兵把他当作“蕃虏”而流配到吴越地区。他将“胡地妻儿虚弃捐”,也是因法令限制不得不然。李靖之孙令问因其子与回纥部首领通婚被连坐,而贬为抚州别驾。(16)

明清两代对民族通婚都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明代鼓励汉人娶蒙古女,却不准蒙古、色目人自相嫁娶。清代顺治五年(1648 年)曾发布“令满汉官民得相嫁娶”的诏令,但不久便严禁满汉通婚。清代《户部则例》称: 东京(今辽宁辽阳)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嫁民人者,将双方主婚人依违制例治罪,并将该女开除旗籍。对于入关的旗人与汉人通婚则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汉族名门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政府赐给恩奏银两,以资鼓励;旗人在外地落业,已编入该地旗籍者,政府准其与当地汉民互相嫁娶。(17)

随着各族文化、经济交流的加深和友好情谊的增强,封建统治者在民族之间划出的鸿沟便逐渐填平,许多少数民族的成员融合于汉族之中(汉族成员融入少数民族的是少数)。因此,汉族便成为中国人口最多的大民族。

封建聘娶婚的仪式

封建聘娶婚的仪式在长期发展中呈现出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演变趋向。它既渗透了不少迷信、落后的内容,也保留着一些美好、健康的习俗。从历史上看,聘娶婚的仪式是作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外在

表现形式,并贯穿于婚姻的全过程。从而排斥了青年男女的个人意志,而变成他们履行的客观义务。

《仪礼》是春秋、战国时期留下来的一部分礼制汇集。其“士昏礼”规定“纳采”(男家遣媒人对女家表示向某女求婚的意愿)、“问名”(女家同意,便将该女之名及生辰告知男家媒人)、“纳吉”(男女两方交换生辰, 各自卜得吉兆,宋代称“换草贴”,俗称“换八字”)、“纳征”(卜吉后, 表示婚姻成立,春秋时称“纳币”,宋代称“纳成”、“定贴”,俗称“订婚”)、“请期”(男家派媒人向女家问明结婚日期)和“亲迎”(新郎在傧相陪伴下到女家迎娶)等仪式,称“六礼”。“六礼”齐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新婚之夜,尚有“同牢”(新婚夫妻共用一个盛肉的牢盘进食)、“合卺”(将一个瓠断为两半,以酌酒,夫妻各饮其一,合起来还原为一瓠, 表示夫妻共体)。婚后,还有“见舅姑”、“醴妇”及“庙见”等仪式。才算成婚。

《士婚礼》规定的婚仪由统治阶级全面地推行,大约在汉平帝元始三年

(3 年)诏刘向等杂定婚仪之后。次年立王皇后,以“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持节迎(代表皇帝亲迎)而完成“六礼”的程序。东汉以后,

社会动乱不已,地主阶级的嫁娶难以遵行“六礼”,往往“以纱縠蒙女首, 而夫氏发之,同拜舅姑,便成妇道”(18)。婚礼仪式大为简化。

在魏晋南北朝以来民族大融合基础上建立的唐朝,婚礼仪式虽沿习古礼,却又吸收了少数民族风俗,使婚礼的仪式增多,节目繁复,场面更热烈。

据刘复的《敦煌掇琐》“婚事程式”,计有:通婚书(相当于“纳采”、“问名”)、“答婚书”(相当于“纳吉”)、“女家受函仪”(相当于“纳成”)、“成礼夜祭先灵”(相当于“庙见”)、“女家铺设帐仪”(宋代称“铺房”)、“同牢盘、合卺杯”,“贺慰女家父母”等。封演《封氏见闻录》称:“近代婚家,有障车、下婿、却扇及观花烛之事,及有卜地安帐, 拜堂之礼,上自皇室,下至士庶,莫不皆然。”这些记载对唐代的婚礼仪式作了较全的概括。

从男家向女家由媒人致通婚书,到女家受函仪是议婚、订婚期间的仪式。婚礼最热闹的场面以“亲迎”为开端。“亲迎”之前,男家要“卜地安帐”, 即在屋旁设置青布幔,称为“青庐”,或称“百子帐”。《焦仲卿妻》(《孔雀东南飞》)诗说:“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迎新妇于此交拜。“亲迎”前一天或三天,女家派人到男家给新房挂帐幔,展陈衾褥。

良辰一到,新郎在傧相陪同下到女家亲迎。新郎一行到女家门前,要受女方家属的戏弄(口头调笑以至扑打),称“下婿”,这是受少数民族“栏门”的影响。

新娘出门之前,要梳装打扮,迟迟不出,男方则咏诗催妆。新娘临行, 父母赠言,并以“蔽膝”(又称“盖头”)复女之面,出门后乘幰车(用围幔妆饰的车子),新郎骑马绕车三匝。新娘喜车启程后,还有“障车”节目, 阻止新娘动身。这起源于女家对新娘的惜别,后变为乡里无赖乘机勒索财帛的恶习。

唐代有“新妇入门跨马鞍”(《酉阳杂俎》)的仪式,这是来自北方鲜卑族的婚俗。唐代妇女多能骑马,当新娘靠近青庐时,还要跨过马鞍,意思是平安到达,日后可以过安稳日子。

新郎新娘在青庐中举行交拜仪式,称“拜堂”。由于男女结合而繁衍了后代,所以要拜天神地祇;从结婚以后,新娘成了男方家庭的正式成员,所以要拜高堂;结婚使夫妻百年偕老,所以夫妻要相互交拜。

在拜堂之前,要给新娘却扇,去盖头。新婚夫妻牵“同心结”入洞房, 称“系指头”,宋代称“牵巾”。表示一对新人同心协力,永不分离。入洞房后,有“坐床”、“撒帐”仪式,女向左坐,男向右坐。由家属的长辈妇女中选一名双全女亲,一边将托盘中的枣、栗子、豆、花生、金钱等,撒掷帐内,一边吟唱“撒帐”诗。据丁福保的《撒帐钱考》载,撒帐钱有“夫妻偕老”,“福寿延长”、“弄璋添喜”等吉祥字样。“合髻”是由新郎新娘各剪下一绺头发,用彩线系在一起,当作信物。如唐代女子晁采的《子夜歌》说:“依亦剪云鬟,郎亦分丝发”,就是对“合髻”的具体描写。此后,夫妻同牢盘、合卺杯(宋代已用双杯,以彩丝连杯足,称交杯酒”)。饮酒后, “女以花遮面,傧相帐前咏除花、却扇诗三五首。去扇讫,⋯⋯傧相、夫侍俱出,去烛礼成”。(19)

从新人入洞房到去烛礼成,宾客不分长幼,争拾钱果相戏,专门给新娘出难题,甚至殴打新娘以为吉利,称“弄妇”,后世称“闹房”。第二天, 新婚夫妻拜见公婆后,整个婚礼便告结束。

宋代政府的律礼和私家的礼书都对婚礼仪式提出简化的意向。如《宋史·礼志》称:“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只保留“纳采”、“纳吉”、“纳成”和“亲迎”四项仪式。朱熹认为“纳吉”包括送礼币,不必在“纳成”之前再保留“纳吉”,所以他的

《家礼》、司马光的《书仪》只有“纳采”、“纳成”和“亲迎”三项仪式。然而,现实生活受习惯势力的影响,其婚礼仪式要比书面上的律礼规定复杂得多。

宋代的婚俗与唐代相比,有三个突出的变化:一是宋代统治区域大为缩小,城市工商业畸形繁荣。商品价值观念渗入婚姻领域。男方家长约定日子, 带着子弟到园圃、酒楼,或直接到女家与之相聚,称“相亲”,俗称“相媳妇”。如果男方相中女子,便在女子发髻上插入一根金钗,称“插钗”,表示确立系属关系。若不中意,则给女子送彩缎两匹,表示婚事不偕,称“压惊”。(20)在相亲时,青年男女虽然可以直接相见,但女子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任凭男方决定取舍。

二是嫁娶论财。在通婚书中除了写上男女名字和生辰,还要详细写明随嫁的田舍、资产及奁具数目。这种“娶妻不顾门第,直求资财”(21)的风气, 使买卖婚更加表面化,公开化。“明立要约,有同鬻卖”,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亲迎”时,新娘由乘车改乘轿子,俗称“坐花轿”,嫁娶用鼓乐。《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对此有生动的描写。

元代统治者强调家长主婚的权力,在“纳采”前增加一项“议婚”,把“同牢”、“合卺”改称“传席”。余皆依《朱子家礼》。明清两朝的婚礼在名义上亦依朱熹的成法,但民间嫁娶之礼并不受它的约束。如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称“归宁”,俗称“回门”,就是先秦时期留下来的遗俗。

可见,旧的婚姻观念的更新,婚姻仪式的简化和迷信落后习俗的革除, 还是很艰巨的任务。

(向仍旦)

注释

  1. 《礼记·昏义》。

  2.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注。(3)《孟子·万章上》。

(4)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 1972 年版 791 页。(5)《礼记·丧服小记》。

  1. 王文禄:《龙兴慈记》。

  2. 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14、15

    辑。

  3. 《周易·说卦》。(9)《礼记·经解》。

(10)《路史后记》释“神谋”注引《风俗通义》。(11)《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 《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

  2. 《册府元龟》卷 174“帝王部武德二年闰二月诏”。(14)《唐会要》卷

    94“北突厥条”。

(15)《对唐代和亲的一些考察》,《历史教学》1981 年 12 期。(16)《新唐书·李靖传》。

(17)王先谦:《东华续录》。(18)杜佑:《通典》卷 59。(19)刘复:《敦煌掇琐》。 (20)孟元老:《东京梦华录》。(21)《宋文鉴》卷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