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的父权或夫权日益增强,妇女沦为家庭奴隶,丧失了对家族、家庭的统治权。

奴隶主贵族保留了群婚中有利于男性的内容,把它变成一夫多妻制。而受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的家庭,则在男女共同劳动的生活中保留了原始社会所固有的平等、质朴和亲睦的美德。

中国古代奴隶制婚有两种表现形式:

“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这种婚制在春秋时期中原农业地区统治阶级的家庭中还较盛行,就是在下层群众中也受其影响。进入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封建制迅速发展,这种婚制便失去了依存的社会基础而消亡,但在边疆牧业社会中,这种婚制仍伴随奴隶制度经久不衰。

《左传》中讲的“蒸”、“报”婚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叫作“蒸”;兄、叔死后,弟弟或侄儿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叫做“报”。“蒸”、“报”原为祭祀名。因实行收继时要祭祀祖先,以期在心灵上得到安慰。超出这种情况的两性关系,称为“通”,或“傍淫”。“蒸”、“报”婚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范的婚姻形式,而“通”则被视为“淫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蒸”、“报”婚与“私通”的主要区别:一是“蒸”、“报”婚仅限于儿子与庶母,侄儿与婶母,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而“私通”则是超出这个范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二是“蒸”、“报”婚一般生育子女,他们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可以做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而《左传》中并没有关于“私通”者的子女出生后受到歧视而被抛弃的记载。三是因“蒸”、“报” 婚是当时的合法婚配,它不产生什么直接的恶果;而“私通”则是非法的, 有损于丈夫的家庭利益,因此往往造成贵族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下面, 我根据史书的记载向读者介绍一些“蒸”、“报”婚的实例(可参考董家遵的《中国收继婚之史的研究》)。

《楚辞·天问》说:“惟浇在户,何求于嫂?⋯⋯女歧缝裳,而馆同爱止?”浇与豷是寒浞之子,女歧为豷之妻。这里问的是豷死之后,浇为何与寡嫂同居,就属于“蒸”、“报”婚。

《左传·闵公二年》记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宣姜是齐国女子,卫宣公夫人。宣公死后,本该由惠公的庶兄昭伯(公子顽) 收继,昭伯不同意,齐国逼使他收继宣姜。卫惠公是宣姜亲生之子,对母亲再嫁不以为耻,宣姜与昭伯所生的三男二女,也享有尊贵的地位。用下图表示:

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 图1

齐国作为宣姜的娘家对昭伯施加压力,强迫他娶庶母为妻。但齐人却在僖公元年将与共仲私通的哀姜杀死。可见,私通是非法的。

《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公子鲍美丽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宋昭公将田孟诸(今河南省商丘东北),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用下图表示:

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 图2

襄夫人是周襄王之姊,她当时约 60 岁,是公子鲍的嫡祖母。襄夫人想转房给这个庶孙,却不符合“蒸”、“报”婚的惯例,故称为“通”,被公子鲍拒绝。昭公无道,而公子鲍却愿放粟赈饥,襄夫人为了达到转房给他的目的,也解囊助赈,宋人就奉承公子鲍去亲近她。襄夫人派边将杀死昭公,名义上是为民除害,实际上也是为自己打算。

《左传》中记载 6 条有关“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国, 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在奴隶制下,妇女是用聘财赎买来的,她就成为家族中的一笔活财产。丈夫死后,为了不使这笔财产外溢,妻子就必须转房给本族中的其他男子。在地主阶级封建制确立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成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从而产生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不符合这一规范的“蒸”、“报”婚便逐渐消失。

改革旧的婚姻礼俗需要从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各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才能奏效。如《汉书·王尊传》记载,“美阳(今陕西省武功县) 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王尊为美阳县令,他接状后便派吏卒把这个不孝之子绑在大树上,用乱箭射死。对“蒸”、“报” 婚进行这般严厉的打击,加速了移风易俗的进程,在中原地区内肃清了它的影响。

汉代统治者对匈奴、乌孙实行“和亲”政策,以换取边境的安宁。这些远嫁异域的汉家姑娘,都遇到转房的新问题。据《后汉书·南匈奴传》记载, 汉元帝将王昭君嫁给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了两个孩子,呼韩邪死后,其前阏氏之子复株累若单于欲收继昭君,“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 她被收继后生 2 女。用下图表示:

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 图3

王昭君对于儿子收继庶母的婚配关系在思想上产生抵触,“上书求归”。而汉成帝则要她“从胡俗”,她只得勉强从命。

据史书记载,中国少数民族的转房制比春秋时期中原地区还要原始。郑樵《通志·四夷传》:“党项羌⋯⋯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兄嫂、弟妇,淫秽蒸报,诸夷中为甚”。附国是汉代西南夷的后裔,“妻其群母及嫂,凡弟、父、兄亦纳其妻。”这种转房制包括长辈娶晚辈之妻、兄长纳弟妇。

北朝的北周宇文氏将一位千金公主嫁给突厥族的他钵可汗,他钵可汗去世后,其子庵罗将她收继,庵罗死后,她又被庵罗的两个儿子先后收继。一位千金公主如同牛马财产辗转于三代 4 人之手。

钱良择在《出塞纪略》中记述了元代蒙古族的婚俗:“父死妻后母,兄弟死各妻其妻,子死,亦妻其妇。”蒙古族进入中原后发生双向性影响。一方面它受到汉族封建礼教的影响,对收继制婚加以改革,在法律上作出“守志妇不得收继”,以及“兄不得收继弟妇。男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等规定。《元史·列女传》记载,有个名叫脱脱尼雍吉刺氏的蒙古女子嫁给哈喇不花为妻,哈喇不花去世,其“前妻有二子,皆壮,无妇,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并斥责二子说:“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这种现象,只有受汉化影响较深才能做到。

另一方面,蒙古族带来的婚俗又引起汉族旧有的“蒸”、“报”婚遗俗的回潮。《明律集解·户婚》中规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皆绞”。封建政府用“斩”、“绞”等严酷刑罚来禁止收继婚,这就从反面说明当时收继婚俗已成为社会的一个问题。

在蒙古故地,贵族集团仍沿袭收继制。“三娘子”的多次转房就是一个例证。三娘子名哈屯,因她与明王朝保持友好的民族关系,被明朝册封为忠顺夫人。她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历史人物。然而她的婚姻生活却遇到波折。她本是蒙古族首领俺答的外孙女,因她才貌出众,被俺答娶以为妻,是外公娶外孙女。俺答死后,她被其子黄台吉收继,是舅父娶外甥女。黄台吉死,她又被其子扯力克收继,是舅表兄妹婚。

到了近代,中国甘肃、四川、云南一些地区都保留有收继婚的习俗。徐珂在《清稗类抄·婚姻》中记载,云南某户有四子皆已婚配。后来,“长子死,四子之妻死。”以长媳配四子,年龄相差太大,于是采取叔嫂移配的办法,使长媳配二子,二媳配三子,三媳配四子。“一转移间,年皆相差”。此事被县官知悉,欲治其罪,县吏求情说:“此间习俗如此,愿无拂其意”。县官只好作罢。

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收继婚?《史记·匈奴列传》中有个投降匈奴的中行说(悦)曾对此作过解释。他说:“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

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这里说的“宗种”, 是以血缘组织起来的共财制大家庭。为了确保本族财产(牲畜,田地,妻妾) 和血缘不出问题,便让子弟以直接继承者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媵”、“妾”制婚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也可称为嫡、妾制。妻分嫡、妾,其所生子女才有嫡、庶之别。商代帝王实行一夫多妻,从甲骨文资料看,尚无明显的嫡妾区分。如武丁有 64 妻,她们虽有财产的多寡,势力大小之差,但无名分上下的差异。她们统称为“帚”(妇)。1976 年在河南安阳殷墟遗址发掘出妇好墓,墓中出土了大批用于宴享和祭祀的青铜器。有的器物上刻有“妇好”二字铭文。墓主人是个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死后仍享有崇高地位。但她仍称“妇”。在卜辞中,“妻”、“妾”、“母”三字同义,还保留了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痕迹。商代后期,王位继承变成父传子制,在婚姻制度上是否已出现嫡、妾的分化,尚须研究。

“媵”、“妾”制使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还可以得到若干个陪嫁的妾、媵。《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解释: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何休在《公羊传解诂》中作了进一步分析:“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九者, 极阳数也。”按照他的说法,可以图示如下:

何休的解释实际上是儒者依据现实中的某些材料所提出来的主观想象。在春秋时期,一个夫人带侄女、妹妹随嫁,或一国嫁女、别国送媵,倒不乏其例,却不构成下述的模式。

《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有 3 个夫人,王姬、徐嬴、蔡姬。又有

六个“如夫人”。好象是“一娶九女”,其实不然。因为一娶 9 女,只能有

一个夫人,而他的 3 个夫人不可能是同时娶来的。《左传》说他“多内宠”,

这里只举出 6 个,没有举出来的当然还不少。

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 图4

《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共姬是鲁成公的妹妹, 称“伯姬”,因她嫁给宋共公,故称为“宋共姬”。她为了坚守当时贵族妇女的礼法,大火烧到了宋宫,因保母、傅母不在身边,她不肯离开,竟被烧死。《春秋》中把她当作“贞顺”的典型人物来大力表彰。伯姬嫁给宋共公, 有卫、晋、齐 3 国来媵,而不是 2 国。

《诗经·大雅·韩奕》对“韩侯”举行媵婚的场面作了生动地描写: 韩侯取(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

两彭彭,八鸾锵锵,不(丕)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 烂其盈门。

“韩侯”的祖先是周武王的儿子,他娶姞姓之女“韩姞”为妻,她是汾王(说是被国人赶到汾水旁边彘邑的周厉王,因死在该地,所以用地名称呼他)的外甥女,她的父亲叫做“蹶父”,是周宣王的重臣,享有采邑。“韩侯”带着许多车辆到女家亲迎,车声铃声响成一片,很有气派。新娘上车, 后面跟随着一群“诸娣”,象彩云一样簇拥着她。“韩侯”举首回顾,门前呈现出灿烂的光彩。诗中随韩姞出嫁的“诸娣”可能是同族的女子,不象是“诸侯一娶九女,二国往媵”的情景。

后儒认为媵制有“防嫉妒,重继嗣”的作用,或者如《易·归妹》说的“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把媵制比喻为能够穿鞋走路的跛脚,还顶用。这都是骗人的无稽之谈。

妹随姊、侄女随姑同嫁一个丈夫的媵制是上古亚血族婚的遗俗和当时一夫多妻婚在奴隶制下的结合。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都是等级制,统治阶级的家庭组织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媵、妾制到了封建社会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蒙古驸马常娶满族皇室的姊妹为妻,就是明显的例证。

媵制的姊、姑出嫁后是嫡妻,随她们陪嫁的娣、侄处于从属地位。此外, 还有奴婢陪嫁。传说伊尹就是“媵臣”。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媵, 承也,承事嫡也。”如果嫡妻被休,娣、侄也受牵连,“妾从女君而出。”

“妾”在家庭中的身份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上面说的娣、侄,她们的尊、卑地位依姑、姊受丈夫的宠幸与否为转移;第二种虽然出身低微,由于她们有出色的才艺受到主人宠幸,也能一跃而为贵妇人。如《史记·鲁周公世家》说鲁庄公爱党氏之“孟女”(大姑娘),“许立为夫人,割臂以盟”。贵族男子在家中有绝对的支配权,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礼法可以约束他们的意志。第三种是服劳役的奴婢。她们是被掠买来的贫家妻女,或罪犯的妻女。“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左传·昭公二十年》)这些“妾”在丈夫死后就要被迫陪葬。晋国的魏武子生病,要儿子魏颗把他的妾嫁出去。当魏武子病危时,又要这个妾给他陪葬。魏颗认为他父亲先前说的话是他神志清醒时说的,是正确的,后来说的话是他在昏迷时说的,是错误的。便把这个妾改嫁出去,使她得到一条活路。

贵族男子宠幸“妾”,使妻子受冷落,从而产生强烈的嫉妒。这是女子一种自卫心理的反映,她要求得到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她却把满腔愤恨发泄到被丈夫宠幸的女子身上,对她们进行残酷迫害,这种报复方式是错误的, 因而自己也不免受男性的迫害。

《魏书·刘昶传》记载,昶子刘辉尚兰陵公主,公主颇严妒。辉曾私幸主侍婢而怀孕。公主将她鞭笞至死,“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这个公主终于被迫与刘辉离异。

常遇春是明太祖朱元璋的开国功臣。朱元璋怜悯他尚无子嗣,赐给他几个宫女。因他妻子蛮悍,使他不敢接近宫女。一天,他早起盥洗,见宫女手不禁失声称赞:“好白手”,便上朝了。他回家后看见一个红盆,打开一看, “乃断宫人手也。”常遇春受到强烈刺激,在朝中举止失常。太祖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召他入宫饮酒,另方面命力士肢解其妇,他对遇春说:此乃“悍妻之肉”。使他顿成“癫痫”。太祖又命礼部官员给遇春之妻一个木碗,一根枯杖,命令她沿着功臣之门“求乞作状”。(6)从上述两个史事,充分揭露了一夫多妻制的罪恶。

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封建帝王的后妃制。汉武帝时,后宫中从皇后、

夫人以下分为 14 个等级。西汉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纳杜陵史氏为皇后,设3 夫人、9 嫔、27 美人、81 御人,共 120 人。隋炀帝的后宫除皇后外,另有

3 夫人、9 嫔、20 世妇、78 女御。这些嫔妃只是宫禁内女群中的少数,都是残酷制度下的牺牲品。

封建帝王的嫔妃究竟有多少?顾颉刚先生根据故宫的后妃居所来验证, 清皇帝住乾清宫,皇后住坤宁宫。此外还有“东六宫”(景仁、承乾、钟粹、延禧、永和、景阳)与“西六宫”(永寿、翊坤、储秀、君祥、长春、咸福), 说明帝王拥有 1 后 12 妃是封建礼法允许的。(7)

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则有一个贵族男子娶数妻的婚俗,“以聘之先后为序。”《元史·后妃表序》:蒙古可汗“多后并嫡,其居有斡耳朵(营帐) 之分”。如元太宗(窝阔台)有妻 23 人,妾(妃)15 人,共 38 人。

据敦煌出土的一份唐代开元年间的户籍中的记载,户主程思楚为下级军官,娶三个妻子,其弟程思忠也有二妻。这与中原地区妻子在名分上只能一个的风俗是不同的。

在历史上皇后干政曾被史家斥为“牝鸡司晨”、“哲妇倾城”,而大加挞伐。这是不公正的。因为历代王朝中也有一些君王本人励精图治,他们的后妃也能予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政治、军事斗争的介入便起到历史的积极作用,如东汉明帝的马皇后,北魏孝文帝的文明皇后,唐太宗的长孙皇后,辽太祖的述律平皇后,朱元璋的马皇后,以及清康熙祖母孝庄文皇后等。一旦当统治者荒忽国政,或是皇子皇孙懦弱无能,臣僚派系纷争,就会出现女皇、女后专制的局面。虽然,她们都是专制政体的产物,但她们不同的生活经历,决定了她们演出悲欢异趣的历史剧。

第三节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 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