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音乐

关于远古时代的乐舞,《吕氏春秋·古乐篇》曾有三人执牛尾,投足而歌的想象,虽然不可尽信,但对古人这种纯朴的歌舞方式的想象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墓地出土的舞蹈纹陶盆,内壁画着三组舞人形象,每组五人,手拉着手化装跳舞,动作整齐协调,似乎在边舞边唱,反映出新石器时代人们文化生活的片断。甘肃玉门火烧沟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晚期陶埙,有一吹孔、两按音孔,可发四个乐音,构成四声音阶。山东潍坊市姚官庄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晚期陶埙,有一吹孔、一按音孔,可发小三度音程的两个乐音。确定的夏代音乐史料还没有发现。商代的音乐文化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当时的乐器虽然现在发现的还不多,但有些已反映出重要的史料价值。如河南辉县琉璃阁殷墓出土的陶埙,有五按音孔,可发八个连续半音。(1)上述各类陶埙由于是烧制器物,所以能在地下保存下来,但它们不能全面地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当时乐律发展的水平。现在根据它们所显示的数据,只能看出一个乐律发展的轮廓。这个轮廓却足以说明我国古代乐律发展的轨迹。此外,还有出土的鼓、钟、磬、编钟、编磬、铙、铃等,说明乐器也相当丰富。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不少乐器名,不仅种类多,而且字形也表现出乐器已经达到相当复杂的程度。这都是音乐文化发展的标志。如:

龠(籥)■■ ■(乐)■■

它们都反映了乐器的形状。郭沫若认为“‘龠’象编管之形,从■,示管头之空。”(2)“■”象木板上张着丝弦,有的学者认为它原来就是一种弦乐器, 可以解释为象形字。木板上张着丝弦,必须有共鸣器,才能发出音响。上举甲骨文第 4 字的底部就象共鸣器,同时也是底座。这种乐器可能是古琴的原型。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以及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古琴,琴面的背部有槽, 和另一块有槽的底板相合后,才能构成中空的共鸣器,这大概是商代以来的遗制。当时因受工艺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做成固定的中间空间较大的共鸣器。商代的这些乐器,论性能,都远远超过能发八个连续半音的陶埙,因此,可以推测,商代后期人们大概已经掌握了十二律的乐律知识。

历史进入西周以后,音乐有很大的发展。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所收作品上起西周初年(前 11 世纪)或更早的周族活动时期,下至编

辑成书的春秋中期(前 6 世纪),前后经历约五百年。保存到现代的作品有

305 篇,分为《风》、《雅》、《颂》三大类:(1)《风》是各地的民歌。(2)

《雅》又分为《大雅》和《小雅》,前者为贵族乐歌;后者多半为贵族乐歌, 也有一部分民歌。(3)《颂》分为《周颂》、《鲁颂》和《商颂》。《周颂》出于周王室,《鲁颂》出于鲁国公室,《商颂》出于商族后裔宋国公室,都是统治者祭祀祖先的乐歌。《诗经》产生的地区,主要在黄河中、下游,也有出自江汉流域的。

《诗经》各篇的曲式,经杨荫浏分析归纳,可以分为十种:(1)一个曲调重复;(2)一个曲调的后面用副歌,重复;(3)一个曲调的前面用副歌,重复; (4)一个曲调重复,最后一章“换头”;(5)一个曲调重复,前面有引子;(6) 一个曲调重复,后面有尾声;(7)两个曲调各自重复,联成一个歌曲;(8)两个曲调交替运用,联成一个歌曲;(9)两个曲调不规则地重复,联成一个歌曲; (10)一个曲调重复,前有引子,后有尾声。(3)这样分析,可以说明《诗经》中丰富的曲式。

《诗经》中保存着不少具有唱和形式的作品。这种唱和形式即歌词的领起部分与应和部分互相结合的形式,《诗经》中有不少作品都可以用这种方式加以分析。唱和形式可以分为三类:(1)对唱——两方交替歌唱,或采取问答方式,或采取接续方式。领起部分如在全篇之前,即变为引子。(2)帮腔—

—是紧接每句、每章或全篇歌词而出现的应和部分,一般采用“一唱众和” 的方式。全篇以后的帮腔,有的就发展成尾声。(3)重唱——依照别人所唱的全篇歌词重唱,歌词或相同或不同。《诗经》中篇名不同而章句结构全同的诗,有的可能属于同一曲调,如《商颂》的《那》篇和《烈祖》篇。

《诗经》中还保存了古代著名乐舞《大武》和《大濩》的歌词。《大武》是歌颂周武王伐纣灭商故事的乐舞。舞蹈分为六成(段),各段表现了不同的情节。歌词经学者考证,认为都散见于《周颂》中,虽然对歌词配合的段数问题,见解仍有分歧,但对其中五篇歌词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六段的情节不同,而已考定的五篇歌词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同,这就可以推断这六段的曲式和舞蹈也不相同。它们所组成的《大武》是一首相当复杂的大曲。

《大濩》是歌颂商汤的乐舞。学者曾指出《商颂·那》篇即《大濩》的歌词。《商颂》是春秋时代宋国公室祭祖的乐歌,其中可能有商族世代相传的祭祖乐歌的一些片断。《那》在《诗经》中不分章,现在我把它分为五章, 每章四句,最后剩余两句:“顾予烝尝,汤孙之将。”这两句也许是朗诵的祝语。本诗第五章是“乱”——乐曲的高潮部分。诗中描写的《万舞》应指

《大濩》,虽然不如《大武》那样具有故事情节,但也力图表现商汤的功德。

《商颂·烈祖》篇也是歌颂商汤的,旧本都把它定为一章,现在我把它分为五章,每章四句,最后也剩余两句:“顾予烝尝,汤孙之将。”结构和《那》完全相同。那么,如果《那》是配合《大濩》的歌词,《烈祖》也应当是《大濩》的歌词。

古代比较长的乐曲中,往往有用多种乐器合奏的“乱”段,一般安排在乐曲的末尾。《诗经》中还保留着乱段的痕迹。据记载,《周南·关雎》、

《大武》、《商颂·那》都有乱段。如上所述,《那》有乱,那么,《烈祖》也应有乱。《诗经》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文学成就,也反映了当时的音乐成就。十二律的名称是什么时候开始形成的,现在还难以确定。《国语·周语》

记载,周景王的乐师伶州鸠在回答他的询问时曾说到,十二律的名称是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无射,(yǐ)、应钟;关于五声,提到宫、角、羽,指出“大不逾宫、细不过羽”,虽然没有提商、徵(Zhǐ),也表示出五声的体系已经成立了。这些名称是在长期音乐实践中形成的,当远在周景王(前 544——前 520 年在位)之前。后来也出现了加上“二变”的七声音阶——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但在中原音乐中,五声体系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十二律是绝对音高,五声是比较音高。

古人最初用竹管定律,先定出一个基本音高,即律管的基本长度,又往

往以黄钟为基本律,其长度定为 9 寸;然后由黄钟开始,递次用 2/3(三

分损一)或11 (三分益一)的比例,求得其他十一律的长度,再按音高

3

的顺序排列起来(律管短者发音高),构成了发音和谐的十二律。最初用竹管定律,继而发现管律不精密,于是改用丝弦。

三分损益法的产生,最迟也应在春秋时代。孔子(前 551—前 479 年) 说:“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一开始,太师挚唱“升歌”,(4)末尾合奏《关雎》篇的“乱”段,声音宏大,充满了人们的耳朵。象这样的乐队规模,这样的音乐效果,如果当时的乐人还不能分辨五声、十二律,不了解定律的基本方法,那是无法想象的。

记载三分损益法的最早文献是《管子·地圆》篇,只记载了五声音阶律管的长度比例。先定出宫音为 81,然后用三分损益法求

4 2

得徵音为108(81× 3 = 108),商音为72(108× 3 = 72),羽音为

96(72× 4 = 96),角音为64(96× 2 = 64)。(5) 这样,五声长度的

3 3

比例数字都是整数。按音高排列,其次序为徵羽宫商角。既然能算出五声的比例数字,当然也可以算出其他各律的比例数字,只是那些都有小数。《管子》一书虽然并非春秋时代管仲(?——前 645 年)所著,而多半是战国时代齐国管子学派的著作,但不能认为书中所保存的资料,如三分损益法的乐律理论,都不早于战国时代;即使是在战国时代才概括成数学公式,写在书上,但这种方法一定已有很长的使用和流传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它最迟产生于春秋时代。

战国初年,即公元前 433 年或稍后,有个诸侯小国——曾国的国君曾侯乙,安葬在今湖北随县擂鼓墩地方。1978 年,这座古墓中出土大批乐器,其中编钟一套共 65 件,都有铭文。经乐律学家黄翔鹏等测试研究,可以证明: 只要按标音位置敲击,就能发出合乎一定音阶的乐音,每钟可发两个音,音色优美,音域广,变化音比较完备,而且形成体系。总音域跨 5 个八度。在

中心音域部分约占 3 个 8 度的范围内,12 个半音齐备,而全部音域中的基本骨干音则是五声、六声以及七声的音阶结构,可以旋宫转调。生律法以《管子·地圆》篇所载的方法为主,五音顺序为徵羽宫商角。不仅如此,曾侯钟铭文还记载了曾国和楚、齐、晋、周、申等国各种律名、阶名、变化音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便演奏各地的乐曲。世传周代十二律中已有八个律名在曾侯钟上出现。可见十二律名在春秋时代或以前已经存在,只是名称尚未完全统一。西周钟不用商声,春秋以后的编钟上五音齐全。《地圆》篇所载的生律法,应当是春秋时代或以前,乐律采用了三分损益法来计算音阶骨干音的结果。(6)

“楚辞”是战国时代南音的结晶,有楚国的地方特色。流传下来的主要作品,是屈原的《离骚》、《九歌》、《天问》、《九章》、《招魂》等, 有的受了民间文学的深刻影响,有的是根据民间乐歌加工改写而成的。从歌词的情调和结构上,可以看出乐曲形式的一些痕迹。歌词较长,反映了曲调的多次重复和复杂的变化。如《九歌》,首篇是迎神曲,末篇是送神曲,中间有主题歌九篇,也构成了一套大型乐曲。可见楚国的音乐艺术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春秋战国时期有不少思想家阐述了对音乐美学问题的见解,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孔子和荀子。孔子是儒家的代表人物,有音乐实践经验和音乐修养。他整理过《诗经》,使“《雅》《颂》各得其所”,整理的重点在音乐方面。孔子关于音乐的言论虽然是片断的,但已表明了他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礼和乐都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音乐能起感化作用, 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就乐舞形式的“美”和内容的“善”比较而言, 他更强调“善”。孔子说“郑声淫”(淫—过分),又说“恶郑声之乱雅乐”, 这是指郑国民间音乐说的,认为它放任而不合礼所要求的中和的准则。但孔子并不反对一切民间音乐,他说“《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曾加以肯定。对于相传是虞舜的乐舞《韶》,孔子多次赞扬,认为“尽美矣,又尽善也”,已达到最高的境界,所以他在齐国听到《韶》乐,竟然陶醉 3 月而不知肉是什么滋味。在孔子看来,对待乐和对待礼是一样的,阶级差别是不能超越的。鲁国大夫季氏使用了天子的“八佾”舞(64 人),孔子就表示: “是可忍,孰不可忍?”季氏能忍心做出这种事来,还有什么别的事情不能忍心去做的呢?孔子把乐看得和礼一样严肃。

荀子(?—前 238 年)或荀子学派的音乐思想,集中保存在《荀子·乐论》篇中,但文义多有重复,可见非出于一人之手。也可能是荀子在不同时间所讲述,经各弟子记录,最后辑入此篇,其中可能已有弟子引申发挥的地方。《乐论》采用了和墨子辩论的形式。它继承了孔子的若干论点,经过发展改造而形成法家的音乐理论。荀子认为人们需要音乐,这是“人情所不免” 的,但为了防止音乐陷入邪乱,必须“制《雅》、《颂》之声以道(导)之”, “感动人之善心,使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他反对的“淫声”、“夷俗邪音”和“郑卫之音”,实即泛指民间音乐。他要求音乐“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把音乐的社会功能提高到政治功能。他又说:“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民和齐则兵劲城固, 敌国不敢婴(撄—侵)。”还说:“故乐者,出所以征诛也,入所以揖让也。征诛揖让,其义一也。”比孔子又进了一步,荀子把礼、乐都作为专政的工具,显示出法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