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本节包括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

  1. “凡缔结和平条约①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

因为那样一来,它就只是单纯的停战协定,即交战行动的推延,而并不意味着结束一切敌对行为的和平;再附以永久这个形容词,它就更是一纸可疑的空文了。现有的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原因,尽管目前也许尚未为缔约者自己所认识,都要全部被和平条约加以消灭,它们甚至可能是被极其敏锐的侦察技巧从档案文献中搜索出来的。保留(reservatio mentalis[思想上保留])下来原先的、主要是未来可以意料到的要求,而其中没有任何部分是可以现在提及的,因为双方都已经精疲力竭无法继续战争,却又心怀恶意地要利用最早的有利时机以求达到这种目的;那就属于耶稣会士的决疑论了。如果我们就事论事,那就配不上一个执政者的尊严了,正如奉命去进行这类推论就配不上他的国务大臣的尊严一样。

但是假如随着国家智虑概念的启蒙,国家的真正光荣竟被置诸于国力的不断扩大,而不问手段如何;那么以上的判断看来当然就是书院式的而且学究气的了。

  1. “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① 本文写于 1795 年(康德 71 岁),最初出版于 1795 年,哥尼斯堡,尼柯罗维乌斯出版社。1796 年,增

订再版。译文据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编《康德全集》(柏林,格·雷麦版,1912 年),第 8 卷,第 341—384 页译出。本文是在卢梭著作的直接启发和影响之下写成的;书中把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应用于人类历史与国际关系,以之论证《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的一个基本论点,即各个国家联合体的世界大同乃是人类由野蛮步入文明的一个自然的而又必然的历史过程。——译注

② “那种甜蜜的梦”指永久和平。——译注

① 1795 年 5 月 5 日法国与普鲁士缔结的巴赛尔和平条约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背景。——译注

一个国家并不(多少像它的位置所据有的那块土地那样)是一项财产

(patrimonium)。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别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它本身像是树干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所以就和原始契约的观念相矛盾了①;而没有原始契约,则对于一国人民的任何权利都是无法思议的②。偏爱这种取得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联婚,直迄我们最近的时代已经把欧洲

——因为世界的其他部分还从不曾意识到这种东西呢——带到何等危险的地步,已经是尽人皆知的了。它部分地作为一种新工业,可以通过家族联系而不需动用武力就造成优势;部分地又以这种方式而扩张领土。——这里面也要算上一个国家雇佣另一个国家的军队来反对一个并不是双方共同的敌人

③;因为臣民在这里就像随心所欲的物品那样地在被人使用并且被消耗殆尽。

  1. “常备军(miles perpetuus)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

因为他们由于总是显示备战的活动而在不断地以战争威胁别的国家,这就刺激各国在备战数量上不知限度地竞相凌驾对方。

同时由于这方面所耗的费用终于使和平变得比一场短期战争更加沉重, 于是它本身就成为攻击性战争的原因,为的是好摆脱这种负担。况且还有: 花钱雇人去杀人或者被杀,看来就包含着把人当作另一个人(国家)手中的单纯机器或工具来使用,这和我们自己身上的人权是不会很好地结合一致的。但国家公民自愿从事定期的武装训练,从而保全自身和自己的祖国以反抗外来的进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财富的积累也可以是这样地进行的,以致于被别的国家看成是以战争相威胁。(因为在军队威力、结盟威力和金钱威力这三种威力之中,后者很可能是最牢靠的战争工具①。)如果不是难以考察其数量的话,它就会迫使对方预先发动进攻了。

  1. “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

为了国家经济的缘故(改良道路,新的移民垦殖,筹建仓库以备荒年, 等等)而寻求国内外的援助,这种援助的来源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列强相互之间的一种对抗机制而言,则一种无从预见在增长着的、然而对当前的偿债要求(因为不会所有的债权人同时⋯起都来要求的)又总是安全的债务的举债体系,便是一种危险的金钱威力了,本世纪内一个经营商业的民族的这种巧妙的发明②乃是一项进行战争的财富,它超过了所有其余国家合在一起的财富,并且只能是由于行将到来的税收亏损(尽管由于对工商业的反作用在刺激着贸易而可以使之长期延缓)而告枯竭。这种进行战争之轻而易举和当权者那种似乎是人性所特有进行战争的意图一道,于是就成为永久和平的

① 参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 1 卷,第 6 章。——译注

② 一个世袭的王国并不是一个可以被另一个国家所继承的国家,但是治理它的权利则可以为另一个生物人所继承。这个国家于是使得到了一个统治者,但是统治者作为这样一个统治者(也就是领有另一个王国的人)并没有取得这个国家。——原注

③ 系指不久前英国曾雇佣德国黑森军队镇压美国独立战争。——译注

① 此处可能是指普鲁士国王腓德烈第一(1713—1740 年)重商主义政策所积累的国库,使伴侣烈大王(第二,1740—1784 年)有可能进行七年战争(1756—1763 年)。——译注

② “一个经营商业的民族”指英国,近代国憎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一译注

一大障碍。由于这个缘故,禁止它们就更加必须是永久和平的一项先决条款了,因为终于无可避免的国家破产必定会牵连许多其他国家无辜受累的,并会给它们造成公开的损害。因而,别的国家至少有权结合起来反对这样一个国家以及它的横行霸道。

  1. “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因为,是什么使得它有权这样做的?是一个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的臣民进行了什么侮辱吗,这一点倒不如说是通过一个民族由于自己没有法律所招致重大灾难的前例而向别的国家敲起了警钟。一个自由人向别人所提供的恶劣先例(作为 Scandalum accep- tum[被接受的侮辱]),一般是不会成为对别人的损害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由于内部的不和而分裂为两部分,每一部分都自命为一个单独的国家,声称着代表全体;那就确实不能援用这一点了。援助其中的一方不能就认为是干涉别国的体制。(因为这时候它是无政府状态。)但是只要这种内争还没有确定,则这一外力干涉就会侵犯一个仅仅纠缠于自己内部的病症却并不依附任何别人的民族的权利了;因此它本身就构成一种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国家的独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1. “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杀者

(pecussores)、放毒者(venefici)、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perduellio)等等。”

这些都是不荣誉的策略。因为即使在战争中,对于敌人的思想方式也还是得保留某些信任的,否则的话就连任何和平条约都不可能缔结了;于是敌对行动就会以一场绝灭性的战争(bellum in- ternecinum)而告结束。既然战争只不过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一种可悲的、以武力来肯定自己的权利的必需手段(在自然状态之下并没有现成的法庭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 这里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就都不能被宣布为不义的敌人(因为这就得预先假定有一种法庭的判决),而是战争的结局(就好像是面临一场所谓上帝的审判那样)决定了正义①是在哪一方的。但是国与国之间的任何惩罚性的战争

(bellum punitivum)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宰与隶属的关系)。

由此可见:只会造成双方以及一切权利随之同时一起毁灭的一场绝灭性的战争,就只是在整个人类物种的巨大的坟场上才能发见永久和平。因此, 这样的一场战争以及使用导致这种战争的手段,就必须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然而上述手段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这种战争,却可以由以下这一点得到阐明:那种恶魔式的艺术既然其本身就是丑恶的,所以一旦加以使用时,就不会长久地限制在战争的范围之内,例如使用间谍(uti exploratoribus), 那就只不外是利用另一个人的无耻而已(这是永远也无法消灭干净的);而那种艺术还要过渡到和平状态,于是也就完全摧毁了和平的目标。

尽管上述的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在当权者的意图中,纯属禁令性的法律(leges prohibltivae);然而其中有一些却是严格的、不问任何情况一律有效的(leges strictae),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例如第 1,5,6 各条款)。但是另外的一些(第 2,3,4 各条款)

虽则也不能作为权利规律的例外,但就它们的执行而论,则由于情况不

① 此处“正义”原文为 Recht,即”权利”。——译注

同而在主观上权限便较宽(legse latae),并且包括容许推延它们的实现, 而又不致忽略了目的。例如,按第 2 条款恢复某些国家被剥夺的自由就不得推延到遥遥无期, (就像奥古斯都所常常许诺的那种 ad calendas graecas[希腊的历法]①),因而也就是不恢复,而仅只是允许推延,以便不必过于匆忙乃至违背了目标本身。

因为禁令在这里仅仅涉及今后不得有效的取得方式,而并不涉及占有地位;占有状态尽管并不具备必要的权利资格,但在它那(推想的取得)时, 按照当时的公共意见却被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是合乎权利的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