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本节包括走向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人与人生活于相互间的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

(statusnaturalis),那倒更其是一种战争状态①;也就是说,纵使不永远是敌对行为的爆发,也是不断在受到它的威胁。因此和平状态就必须是被建立起来的,因为放弃敌对行为还不是和平状态的保证;并且除非它能被每一个邻人向另一个邻人所提供(然而这是只有在一种法治状态之中才可能发生的),否则一个人就可以把自己对之提然状态之中是这样的一种性质,则在随后的公民状态中(在过渡发生之后)类似的取得方式就要被禁止;如果在公民状态中发生这样一种设想的取得的活,延续占有的权限就不能存在,因为这时候它作为一种侵权是一经发见其不合权利性就必须加以废止的。

我这里只是附带地想要唤起自然权利学派注意到在做着系统划分工作的理性其中身所提供的这一 1ex permissiva[许可法]的概念而已,它特别在民法(法规)中是常常加以引用的,只不过有着这样一个区别:即禁令性是本身独立存在的,而许可法却不是作为限制性的条件(像它所应该的那样) 参与到那种法律之中,而是被列为例外的。——于是它就说:这种事或那种事是被禁止的;例外的是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在这里,许可并不是根据原则,而是到了事情临头才到处摸索而以偶然的方式加之子法律的。因为否则的话,条件就必定被列为禁令法的形式,那样一来它本身就同时成为许可法了。——因此那位既聪明而又尖锐的温狄士格莱茨伯爵先生所提出的那个意义深长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的悬奖征文(温狄士格莱茨伯爵[Reichg-rafJosef Niklas von Windischgratz,1744—1802 年]

① calendas 为罗马所特有的历法,故“按希腊的 calendas”即指遥遥无期。“遥遥无期”此处原文为 Nimmertag

指世界末日后的一日,这一天两个星期日重合。——译注

② 是否除了命令(legesprcceptivae)与禁今(legesproliibitlvae)而外,还可以有纯粹理性的许可法

(Iegelspermissivae);这是迄今为止不无理由一直为人所疑问的。因为法律一般包括客观实践必要性的理由,而许可则包括某些行为的实践偶然性的理由;因而许可法就包括对于没有人可以受到强制的那种行为的强制。如果这两种观点的法律对象具有同一种意义,那就会是一个矛盾。但是在许可法这里,预先规定的禁今仅仅涉及未来对一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例如,由于继承);而解除这种禁令,亦即许可法,则涉及目前的占有地位。这种占有地位在由自然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过渡中,作为一种虽则不合权利的、然而按照自然权利的许可法却不失为荣誉的占有,仍可以继续延长下去,尽管它是一种推想的占有

(possessioputativa)。但一旦认出了它在自。

① 参看霍布斯《利维坦》第 13 章。——译注

曾以如下问题悬奖征文:“怎样才能缔结契约使之下得有分歧的解释,并且不可能有关于财产转移的任何争论,从而使任何具有这一拟议中的形式的权利文件都不可能出现法律讼诉?”——译者)恰好是击中了上述问题的要害, 但不久竞被人遗忘,真是太可惋惜了。因为这样一种(有如数学般的)条文的可能性乃是始终一贯的立法体系的唯一真正的试金石,没有这一点则所谓ius certum[确切的法律]就始终不过是一种虔诚的愿望而已。——否则的话我们就会仅只有一般的法律(一般他说来有效),而没有普遍的法律(普遍地有效),有如看来是法律的概念所要求的那样。

出这种要求的人当作是敌人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