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第一项正式条款

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

都应该是共和制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②民这首先是根据一个社会的成员(作为人)

① 我们通常都假定我们不可以敌对任何人,除非仅仅是他已经事实上伤害了我们。当双方都处于公民一法治状态之中的时候,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因为由于他们进入了这种状态,他们每一方就向对方(通过对于双方都具有强制力的权威)提供了所必需的安全保证。——但是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在纯自然状态之中却取消了我们的这种保证,并且还由于他处于与我相邻的这一状态本身而伤害了我们,尽管不是在事实上(facto)但却通过他那状态的无法律性(statuiniusto[无法律状态])而经常地在威胁着我们。我们可以迫使他要未和我们一起进入社会一法治状态,要末离开我们附近。因此构成以下全部条款的基础的公理就是:一切彼此可能互相影响的人们,都必须隶属于某种公民体制。但就有关处于其中的个人而言,则一切合法的体制都是:1.根据一个民族的人们的国家公民权利的体制(iuscivitatis[民法]),2.根据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iusgentium[国际法]),3.根据世界公民权利的体制,——就个人与国家对外处于互相影响的关系中可以看作是一个普遍的人类国家的公民而言(iuscosmopolitanicllm[世界公民法])。这种划分并不是随意的,它对永久和平的观念而言乃是必要的。因为只要其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有着物理影响的关系却仍然处于自然状态,那么战争状态就会和它结合在一起,而我们这里的目标恰好是要从战争状态之中解放出来。

② 合法的(因而是对外的)自由是不能像人们惯常所做的那样,以如下的权限来下界说的:即只要是不对

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动,我们就可以做自己所愿意做的一切事。因为什么叫权限呢?那就是指行为的可能性, 只要我们不因此而对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动。于是阐释就是在这样说:自由就是一个人并不因之而对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动的那 种行为的可能性。一个人不对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动(他可以做他所愿意做的任何事), 只要他不对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动:由此可见,这只是空洞的同义反复。我的对外的(合法的)自由倒不如这样来阐释:它乃是不必服从任何外界法律的权限,除了我能予以同意的法律而外。——同样地,一个国家中的对外的(合法的)平等也就是国家公民之间的那样一种关系,根据那种关系没有人可以合法地约束另一个人而又不自己同时也要服从那种以同样的方式反过来也能够约束自己的法律。(关于合法的依赖性的原则,既然它已经一般存在于国家体制的概念之中,所以就不需要再做任何阐释了。)这种天生的、必然为人性所有的而又不可转让的权利,它的有效性可以由于人类本身对于更高级的存在(如果他自己这样想的话)的合法关系的原则而得到证实和提高;因为他可以根据这同一个原理而把自己当作是一个超感世界的国家公民。因为就我的自由而论,则我自身对于神圣的、纯由理性而可以被我认识到的法则并不受任何约束,除了仅仅是我自己所能予以同意的而外。(因为我首先是由于我自身理性的自由法则,才形成对神圣意志的概念的。)至于除了上帝而外,就有关我多少可以想像的最崇高的世界存在者(一位伟大的永存者[“永存者”原文为 Aon,源出希腊文,指人格化的永恒时间。——译注])的平等原则而论,则并没有

的自由原则,其次是根据所有的人(作为臣民)对于唯一共同的立法的依赖原理,第三是根据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法则而奠定的。因此它本身就权利而论便是构成各种公民宪法的原始基础的体制。现在的问题只是:它是否也是可以导向永久和平的唯一体制?

共和体制除了具有出自权利概念的纯粹来源这一起源上的纯洁性而外, 还具有我们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其理由如下。如果(正如在这种体制之下它不可能是别样的)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做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其中有: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最后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起就连和平也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情的国债重担] ,他们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相反地,在一种那儿的臣民并不是国家公民、因此那也就并不是共和制的体制之下,战争便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离宫别馆、宫廷饮宴以及诸如此类是一点也不会由于战争而受到损失的。因此他就可以像是一项游宴那样由于微不足道的原因而做出战争的决定,并且可以漫不经心地把为了冠冕堂皇起见而对故争进行辩护的工作交给随时都在为此作着准备的外交使团去办理。

为了不致于(像常常会发生的那样)混淆共和的体制和民主的体制,下叙各点必须加以注意。一个国家(civitas)的形式可以或是根据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不同的人,或是根据它的领袖对人民的政权方式而无论其人可能是谁,来加以区分。第一种就被确切地叫作统治的形式(forma imperii),并且它只有二种可能的形式,亦即或则是仅仅一个人,或则是一些人联合起来,或则是构成为公民社会的所有的人一起握有统治权力(专制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 政体,君主权力、贵族权力和人民权力)。第三种则是政权的形式(forma regiminis),并涉及到国家如何根据宪法(即人群借以形成一个民族的那种公意的记录)而运用其全权的方式;在这方面它或者是

共和的或者是专制的,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专制主义则是国家独断地实行它为其自身所制订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则,因而也就是公众的意志只是被统治者作为自己私人的意志来加以处理的那种国家原则。——在这三种国家形式之中,民主政体在这个名词的严

任何理由何以当我在我的岗位奉行义务,正如那位永存者在他的岗位奉行义务一样,我就只落得有义务服从而他却有权发号施令。——但这一平等原则之所以并不(像自由原则那样)适用于对上帝的关系,则其理由就在于这位存在者(指上帝。——译注)乃是义务概念到了他那里便告中止的唯一存在者。但是至于作为臣民的全体国家公民的平等权利,则关于是否可以容许有世袭贵族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完全取决于:是国家所授予的等级(一个臣民优先于另一个)必须先看功绩呢,还是功绩必须先看等级呢?——最明显的就是:如果等级是和出身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功绩(职务能力和职务忠心)是吝也会随之俱来就是完全无法确定的了;因而那就会恰好有如它是被授给了一个毫无功绩可言的佞幸者(作为发号施令的人)一样; 一项原始契约(它是一切权利的原则)里面的人民公意是绝下会得出这种结论的。因为一个贵人并下会因此之故就是一个高贵的人(“贵人”原文为 Edelmann,“高贵的人”原文为 edeler Mann。——译注)。

——至于职务贵族(例如我们可以称作一个高级官职的等级的,并且那是一定要凭一个人本身的功绩获得的),那么这种等级并不像财产那样附着于人身,而是附着于职位的,并且平等也并未因之而受到损害; 因为当他去职时,他就同时也放弃了他的等级而又回到了人民中间。)

格意义上就必然是一种专制主义,因为它奠定了一种行政权力,其中所有的人可以对于一个人并且甚而是反对一个人(所以这个人是并不同意的)而做出决定,因而也就是对已不成其为所有的人的所有的人而做出决定。这是公意与其自身以及与自由的矛盾。

凡不是代议制的一切政权形式本来就是无形式,因为在同一个人的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自己意志的执行者(正如在三段论中大前题的全称, 不可能同时又在小前题的全称中包含特称在内一样)。而且尽管其他两种国家体制①就其为这样一种政权形式留有余地而言,也总是有缺陷的;然而它们至少还有可能采用一种符合于代议制体系的精神的政权方式,至少是有点像腓德烈第二②说过的,他只不过是国家的最高服务员③。反之,民主制则使

得这一点成为不可能,因为在这里所有的人都要作主人。——所以我们就可以说:国家权力的人员(统治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代表性也就相反地越大,国家体制也就越发符合共和主义的可能性并且可望通过逐步改革而终于提高到那种地步。由于这个原因,在贵族政体之下就比在君主政体之下更难于,而在民主政体之下则除非是通过暴力革命就根本不可能达到这种唯一完美的合法体制。

然而政权方式①比起国家形式来,对于人民却是无比地更加重要(在很大

① “其他两种国家体制”即专制政体与贵族政体。——译注

② “腓德烈第二”即普鲁士腓德烈大王。——译注

③ 人们把常常是加给一个统治者的那些高级称号(神圣的被膏者[《旧约·撤母耳记下》第 2 章第 4 节:“膏

大卫作犹大家的王”。《新约·路加福音》第 4 章,第 18 节:“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

—译注],神意在地上的代理人、神意的代表等称号)斥责为庸俗的、使人头脑发晕的谄谀;但我却觉得没有道理。——它们远不会使国君高傲,而是必定会使他在自己灵魂的深处更加谦逊,假如他有理智的话(而这是我们必须假定的);并想到他承担的是一项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过于巨大的职务,是上帝在大地上所能有的最神圣的职务、即经管人权,而且一定会随时都战战兢兢不敢在什么地方碰坏了上帝的这一珍晶。

① 马莱·都·邦在他那天才口吻但空洞无物的言语中吹嘘说:经历多年之后他才终于达到对蒲伯那句有名的格言(指瑞士作家马莱·都·邦[JacquesMalletduPan,1749—1800]《论法国革命及其延续的原因》(1793, 德译本 1794)一书,该书结尾引了英国诗人蒲伯如下的两行诗。——译注的真实性深信不疑:“让蠢人去争论最好的政权吧;领导得最好的那种就是最好的。”(语出英国诗人蒲伯[AlexanderPope,1688—1744]

《人论》Ⅲ,第 303—4 页:“政府的形式就让蠢人去争论;治理得最好的就是最好的。”——译注)。如果这要说的是:领导得最好的政权就是领导得最好的,那么用斯威夫特的话来说,他就是咬破核桃尝到了蛆(此处引征有误。斯威夫特[JonathanSwift,1667—1741,英国小说家]《桶的故事》:“智慧就是一只母 鸡,我们必须珍重考虑它那咯咯乱叫,因为它下了一个蛋;然而最后它又是一枚核桃,除非你能仔细判断选择,不然它会费掉你一颗牙而只不过给你一条虫。”[《散文著作集》伦敦,1900,第 1 卷,第 55 页。]—— 译注);然而如果它的意思是说,领导得最好的政权也会有最好的政权方式,也就是国家体制,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好政权的例子一点也证明不了政权方式。——有谁当政能比铁图斯和马尔库斯·奥勒里鸟斯(铁图斯[TitusFlaviusUspasianus,39—81]罗马皇帝,公元 79—81 在位;马尔库斯·奥勒里乌斯

[MarcusAureliusAntoninus,121—180]罗马皇帝,公元 161—180 在位。——译注)更好?可是他们一个留下来了一个多米提安,另一个则留下来了一个柯莫多斯(多米提安[Domitian,即多米提安努斯TitllsFlaviusDomitianus,65—96]继铁图斯为罗马皇帝,公元 81—96 在位;柯莫多斯

(MareusAureliusCommodusAntoninus,161—192〕继马尔库斯·奥勒里乌斯为罗马皇帝,公元 180—192 在位。前者以凶残多疑闻名,后者以侈纵闻名。——译注)作继承人:这种事在一个良好的国家体制里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他们之不适于那个职位早已为人周知,而且统治者的权力又足以清除他们的。

程度上也要以它对这一目的或多或少的适宜性究竟如何为转移)。但是代议制体系如果能符合权利概念的话,便属于那种政权方式,因为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无论体系可能是什么样的)就是专制的和暴力的。——古代所谓的共和国没有一个是认识到这一点的,于是它们就势必会都解体为专制主义,那在唯予一人的最高权力之下还算是一切专制之中最可忍受的一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