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公开性,论根据朝着世界的美好前进而奠定的这一准则的难点

人民的启蒙就是把人民对于自己所属的国家的义务和权利公开地教导给他们。因为这里所涉及的仅只是自然的和出自普通人类悟性的权利,所以它们在人民中间的天然宣告者和阐扬者就不是国家所设置的官吏而是自由的权利的教师,也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正由于他们允许自己这种自由,也就有碍于一昧总是要进行统治的国家,并且在启蒙者的名称之下被人诋毁为国家的危险人物;尽管他们的声音并不是亲切无间地针对着人民的,(因为人民对它们以及他们的作品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注意,)而是毕恭毕敬地针对着国家的并在请求国家留心他们那种权利的需要。当整个民族想要申诉自己的疾苦时,这一点除了通过公开他的办法而外,就再没有别的办法可以实现。所以禁止公开化也就妨碍了一个民族朝着改善前进,哪怕是在有关他们的最低要求上,即仅仅有关他们的自然权利上。

另一种虽则很容易识破、但却可以合法地命令一个民族的办法,则是以它那宪法的真正性质作为掩饰。要说英国是一个绝对君主制,那会是对英国

③ “自然权利”或译“天赋人权”。——译注

民族尊严的一种侮辱;于是有人就说它是通过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两院而成为一种限制君主意志的体制的。然而每一个人都非常明白,君主对于这些代表的影响是那么巨大而又那么准确无误,以致于除了君主所要求的并通过他的大臣所提议的东西而外,上述的两院就不会做出任何决定来。大臣们甚至还会时而提出他①明明知道并有意炮制会使自己遭到反对的决议案来(例如, 有关黑奴贸易的),为的是好给国会自由提供一种假象的证明。对有关事情的性质的这种提法,其本身就具有一种欺骗性,即它使人根本不再去寻求真正的、遵守权利的体制;因为人们以为已经在手边现成的事例中找到了它, 而一种虚假的公开化则又以一个受他们所订立的法律所限制的君主①来欺骗人民,同时他的代表们却秘密地卖身投靠于一位绝对的君主。

一部与人类的自然权利符合一致的宪法这种观念,亦即结合在一起服从法律的人们同时就应该是立法者的这种观念,乃是构成一切国家形态的基础;并且由纯粹理性概念设想为与之相符而被称为柏拉图式的理想

(respublica noumenon[国家本体])的这种共同体,也不是一种空虚的幻念,而是一切公民体制的一般的永恒规范,并且它会摆脱一切战争的。一个按照这种观念组织起来的公民社会,就是它按照自由法则通过经验例证

(respublica pheno- menon[国家现象])的表现,而且是只有在经历过许多的敌对和战争之后才能艰辛地获得的。但是它那体制一旦大体成就以后, 就有资格成为一切体制之中最能摒除战争这个一切美好事物的毁坏者的那一种。因而走向这样一种体制就是一种义务,但暂时(因为那还不能马上实现) 只是君主们的义务;尽管他们可以专制地进行统治,却应该共和地(不是民主地)进行治理,也就是说应该按照与自由法则相符合的精神来对待人民(正如一个理性成熟的人民应该为他们自己所规定的那样),即使在字面上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