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北美法案及加拿大政治制度

该法案 1867 年春由英国议会通过,同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 1982 年

4 月颁布《加拿大宪法法案》以前的 100 年间,它一直发挥着加拿大宪法的作用。这一法案的提出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也是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统一联邦条件成熟的产物。1863 年 6 月,各省代表参加了夏洛特敦会议,一致同意就联合问题进行协商;同年 10 月,举行魁北克会议,继续讨论了联合的原

则和具体事项,并作出了 72 条决议,称魁北克决议案,它奠定了建立联邦的基础。1866 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的代表和英国殖民部官员举行伦敦会议,就联合问题进行最后磋商,并将修改后的魁北克决议作为不列颠北美法案草案提交英国议会通过。1867 年春,英国议会通过该法案, 确立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定名为加拿大自治领,实质上是一个内政自主的殖民地。当时加入联邦的只有 4 个省。到 1931 年,加拿大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法案主要规定了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议会与省议会的组织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行政权的划分等。按照规定,联邦拥有处理国防、外交、贸易、金融、邮政、筑铁路等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备省拥有处理土地、财产、民权、卫生、教育、市政等地方性事务的权力。法案的修改权属于英国议会。

1867 年,加拿大参照美国的模式,实行联邦式政府。联邦制的创始人将立法权一分为二,设立了参议院与众议院。加拿大又采取了英国式的议会制度,国会由三部分组成:总督(由英王任命)、参议院和众议院。

加拿大实行责任政府制。内阁制定政府的政策,并向众议院负责。总理掌有行政与立法权,并被赋予极大的权力。通常总理从执政党议员中选任部长。政府要维持其政权,必须赢得众议院的信任;如不能得到众议院的信任, 政府则必须下台,或要求总督解散议会。

加拿大是一个富于法制传统的国家,多数省份采用“习惯法”原则,这主要是受到英国的影响。在魁北克省实行民法原则,这是源于法国的影响, 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的久远年代。两种法制传统奠定了加拿大人的法制基础并深刻地影响了加拿大的法制观念。加拿大的 10 个省之中有 9 个省实行的民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是以先例为基础的法系。当一位法官的判决被执行之后,该判决就成为一个先例,其他法官后来在审理类似案件时, 就依此判决为标准。加拿大的许多法律都是由这些先例和多年发展起来的习惯性做法所构成的。但魁北克省的民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它详尽而全面地列出了决断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法官根据民法来处理案子时,首

先要依据成文法的指导,然后才是参考先前的判决所提供的先例。

加拿大法律是由法院来解释和运用的。各省建有法院,负责实施联邦和本省的法律。联邦国会也设立一些法院。各省的法院分为两级或三级。第一级是省法院,主要办理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另一级是区法院或县法院,办理某些刑事案件和下级法院转来的上诉案件,还包括较大数额钱财的私人争端。省内最高级的法院是省高等法院,办理最为严重的案件。全国最高层的法院称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所审理的省高等法院转来的上诉案件,判决后是不能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