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不能违背我国已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对社会产生误导。一家媒体曾报道一农民靠开采煤矿致富,被读者指出违法。因为煤
矿是国有资产,不属于个人和小集体。个体私自开采,破坏国有设施, 必然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这种致富是对国有财产的掠夺行为,新闻媒介不能进行宣传。最近,媒介宣传的“爱心收养”也被有关部门指出是违法。1993 年 4 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 35 周岁,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应该是父(母)子关系,而不应以祖孙相称等等。但在媒介报道中,被宣传的收养人有的年龄高达六七十岁,有的是病残人, 有的生活条件很差,没有收养和教育的能力。民政部门说明,这种生活环境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如果路遇弃婴,应该送交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媒介不应该单纯强调“爱心”,忽略法律法规,误导群众。
近年来,对媒介的部分儿童报道,一些法律工作者和读者也提出了批评。媒介表彰 15 岁的保姆、报道 15 岁的小工人等都属于“认同”童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表彰中、小学生救火则违反《森林保护条例》。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是目前新闻诉讼中的焦点。1992 年生效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对未成年人(未满 18 岁) 和妇女隐私加以特别保护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括日记、信件等。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妇女权益保护法》则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所以, 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尤其是对不幸遭到残害的女未成年人的隐私,媒介有责任加以保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