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

① “论灵魂”,第三卷,第七章。

② 同上书,第六章。

① “论灵魂”,第三卷,第七章。

然而实践的哲学应该也算属于精神哲学。在这里,实践哲学的概念

——意志的一般概念——就已经得到阐明。亚里士多德在几部著作里面讨论这个问题,这些著作都保存下来了。

甲 我们保有三种大的伦理学著作:(一)“尼各马可伦理学”,共十卷;(二)“大伦理学”,共二卷;(三)“欧德米伦理学”,共七卷。最后的一种大部分是讨论各种个别的美德,在前二种里面,则大半是对于道德原理的研究。在心理学的领域里面,直到现在为止,我们所有的最好的东西乃是来自亚里士多德的;——同样地,他关于意志、自由、归罪、蓄意等等的思想,也是我们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最好的东西。我们只是应该大力钻研它们,并且用我们自己说话的方式、观念和思维的方式把它们翻译出来;——这个工作当然是艰巨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采用的方式,也正如他在物理学里一样,是把许多出现于欲望里面的环节逐一加以深刻而精确的规定:目的、决断、自主的或被迫的行为、无知的行为、过失、责任等等。这种比较偏于心理学的叙述,我不能加以讨论,从亚里士多德的规定中,我将只提出如下几点来说说。

  1. 对一般地作为道德原理的真正意志的规定。在实践里面,亚里士多德②把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最高的善并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其中具有实现其自身的环节的那种理念。亚里士多德不满足于柏拉图那种善的理念,因为善的理念只是共相,而问题在于善的特性。亚里士多德说,善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东西,——如果把这个字翻译成完满,那是太坏的译法——,就是那不是为了别的缘故而是为了自身的缘故而被渴望的东西。这就是■,即幸福。绝对自在自为的实在的目的,他规定为幸福。幸福的定义是:“按照自在自为的实在的(完善的)美德,以本身为目的的实在的(完善的)生命的活动能力。”他同时更把理性的远见当作美德的条件。他把善和目的规定为合理的活动(幸福在本质上必然属于它),——至少他是从反面来加以规定,即没有远见就不是美德。一切出于感性的冲动的行为,或一般地由于缺乏自由而发生的行为, 都表明缺乏一种远见,不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并非由思维决定的行为。唯有这个在自身里面满足着自己的绝对的行为,才是知识,——神性的幸福;在别的美德里面,只有人的、有限的幸福, 正如理论活动中感觉的情形一样。

  2. 关于美德的概念,我还要再说几句。亚里士多德①进而这样来规定美德的概念,在实践方面,他一般地将灵魂区分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方面;在后者,理性只是潜能;属于这方面的有感觉、意向、激情、感情等。在灵魂的理性的一方面,则有理性、智慧、识别力、知识等等; 但是理性、智慧这些东西还不构成美德,只有在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双方的统一中,美德才存在。当热情(意向)和理性发生关系并服从理性的命令而行动时,我们就称此行为为美德。当识见很坏或根本没有,而热情(意向、心地)可嘉的时候,便只能够有好意存在,而没有美德,因

②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二——七章(四——七);第十卷,第六——八章;“欧德米伦理学”, 第一卷,第四章;第二卷,第一章,等处。

① “大伦理学”,第一卷,第五、三五章;“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一三章; “欧德米伦理学”, 第二卷,第一章。

为缺乏根据(理性),缺乏为美德所必需的理性;他就是这样认为美德在知识中,——欲望和理性两者都是美德的必要环节。因此,谈到美德时,就不能说误用美德这样的话;因为美德本身就是运用者。美德的原理并不像许多人所想的那样,是自在的纯粹的理性,而却是热情(意向)。他责难苏格拉底,因为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只存在于远见之中。在善里面, 应该有一种非理性的冲动,而理性则另外出来判断和规定这个冲动。当美德的行为有一个开端之后,热情并不一定协同一致地跟随在后面,情形却常常与此相反。因此,在美德中,因为它的目的是实现,并且它是属于个人的,所以善并不是唯一的原理,灵魂的非理性的一面也是一个环节。冲动、意向乃是推动者、特殊者,在主体的实践行为方面,它乃是向实现迈进者;主体在其活动性中乃是特殊化了的,同时它在活动中也必须与共相一致。这个理性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统一性,就是美德; 这是一个正确的定义。一方面,它包含着对热情、意向的抑制,另一方面,这定义也既反对把一个人从小就按照一种理想来严格教育的作法, 又反对认为意向本身就是善的那种见解。这两种极端的意见,近来非常流行。有这样的说法:生来就美而高贵的人,要比义务更高贵,更有价值;而另一方面,又有这样的说法:义务应该纯粹作为义务来履行,不必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不必把特殊的方面作为整体的一个环节来考虑。

  1. 亚里士多德然后逐一详细讨论个别的美德。美德既然像这样被认为欲望、实现的意向和理性的识见两方面的统一,具有一个非理性的环节在自身之内,因此他就把美德的原理看成是一种中庸之道;这样一来,美德就成为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项,例如,在贪婪与浪费之间有慷慨;在激情与麻木之间有温和;在鲁莽与怯懦之间有勇敢;在自私自利与自我否定之间有友谊等等,——其所以要有一种中项,例如在与感官有关的那种美德那里,完全是因为其中有一个环节或因素是感性,①[感性如果受到极端强烈的刺激就会发生痛苦。]②这好像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定义,它会成一个纯粹数量上的规定,正因为不单纯是概念在作规定, 而且经验的一面也包含在其中。美德并不是绝对自身确定的东西,却也是一种物质性的东西,这东西由于其物质性的本性,乃是可多可少的。这个原理把美德规定为只是两极端之间的一个尺度(或者毋宁说一种程度之差),现在人们当然会责难它不能令人满意和不确定,不过这也是事情的本质所决定的。美德以及所有特定的美德,都处于一个数量上的东西也有其地位的范围之内。在这里,思想已不再像在自己的范围内那样自在自如,因为数量上的界限是不确定的。个别的美德的本质正是属于这一类的东西,它们是不能更精确的规定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面只能有这样的一般的说法,对于它们,不能有比这个不确定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③按照我考察事物的方法,义务乃是绝对独立的东西,但是这样一个普遍的东西乃是空的东西;一定的内容是存在的一个环节,它使我

①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二卷,第五——七章(六——七);“大伦理学”,第一卷,第五——九章;“欧德米伦理学”,第二卷,第三章。

② 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二卷,第二○六页增补。——译者

③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三)。

们被牵连在各种义务的冲突之中。义务是自在自为的,——不是两个实存的极端之间的中项,它由于这两个极端而被规定,——或者毋宁说成为不确定。但是确定的内容产生了冲突,在其中哪一种是义务,依然不能确定。

幸福的问题后来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幸福乃是最终目的,乃是善;不过它也是这样的东西,生存是应当与它相适合的。

关于美德、善以及一般的幸福,亚里士多德继续说出了很多很好很美的东西,并且说幸福、善的东西是不能没有美德而存在的,等等,这一切就思辨方面而言,毫无深刻的识见。只有在实践里面,人才在作为个体的人中间寻找一种必然性并企图把它表达出来;但这种必然性或者是形式的,或者是一种确定的内容,或者是美德,——仍然同样是在经验范围之内的。

乙 还必须谈一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必需的实践方面和积极性的东西,实践精神的组织和实现,它的实施和实质,乃是那普遍的国家。亚里士多德是多少意识到这一点的;他把政治哲学看成普遍的、全部的实践哲学。国家的目的是一般的普遍幸福。对于道德,他认为固然也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完成只能够在全体人民里面才能达到;——即在国家里面。①真的,他是那样重视国家,以致他的出发点乃是把“人”的定义规定为“政治的动物,具有理性的动物。因此,只有人才具有善恶的意识、正义及非正义的意识,而动物则没有,”因为动物没有思维; 今天人们倒是把这些规定之间的区别搁在感觉方面,而其实,动物也是有感觉的。当然,对于善恶等等的感觉也是有的,但是使这种感觉成为不是动物的感觉的,乃是思维。这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也是认识到的。在幸福里面,有理性的识见,它乃是人的美德的主要条件;因此感觉与理性这两方面的和谐,乃是主要的环节。当他把人这样规定了之后,他说: “这些人的结合就形成了家庭和国家,”不过在这里应该有这样的理解, 即“国家按其本性”(就是说在本质上、实质上、按其概念、理性和真理性而言,而不是按时间而言)“乃是先于家庭”(家庭是自然的而不是理性的结合)“和先于我们任何一个人的。”亚里士多德不把个人及其权利认为第一性的,而却是把国家认为按其本质而言是比个人和家庭为高的,并且构成了这两者的实体性。就善、正义方面来说,国家是本质的存在。“因为整体对于部分来说,乃是第一性的”(本质),“如果整个身体被取消”(整个的人),“那么,除了空名之外,就既没有脚也没有手,例如,也有人把一只石刻的手叫做手;因为一只被破坏了的手乃是和石刻的一样的手”,(如果人死了的话,所有各部分也就完了。)“因为一切的东西都是‘隐德来希’和可能性所规定的;因此, 当‘隐德来希’再也不存在的时候,也就不能再说,某件东西仍然是这件东西,而只是一个空名而已。所以国家乃是”“隐德来希”,“乃是个人的本质;个人如果离开全体,就正像一个有机体的部分脱离了有机体一样,不能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这与近代的原理正相反,近代的原理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使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投票权,从而才产生了国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是实质,是根本的东西;最优越的东西

① 参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二)。

是政治权力,①由主观的活动来加以实现,因而主观的活动在政治里面获得了自己的使命、自己的本质。因此,政治是最高的东西;因为它的目的在实践方面来说乃是最高的目的。“但是谁如果不能参加这个结合, 或者由于自己的独立性而不需要这个结合,那么这个人就或者是一个野兽,或者是神。”① 因此,正像在柏拉图那里那样,政治乃是首要的

(dasPrius)。而今天则是把个人的特殊意志(任意)当作第一性的东西,当作绝对的;据说,法律应该是所有的人同意制定的。

从这几点看来,很显然,亚里士多德不会有所谓自然权利那种思想

(如果需要一种自然权利的话);就是说,他没有把人当作真实的结合之外的抽象的人来考察的观念。

此外,他的政治学还包含着一些富于启发性的观点,像关于国家的内在环节的知识,②以及各种不同的法制的描述等等。③没有一个国家像希腊那样同时既富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制,又屡屡在同一城邦中变动法制;(由于古代的和近代的国家的原理不同,这些法制已失去意义。) 但是同时希腊也不认识我们近代国家的抽象的权利,这种权利把个人孤立起来,准许他按个人的选择去行动(使得他主要地是作为个人而存在),但它又像一种不可见的精神,把一切人结合起来,——使得在任何一个人里面,真正说来,既没有那种为了整体的意识,也没有那种为了整体的活动;他为整体而工作,但是却不知道他在怎么样为它工作, 他只是关心于保存自己。这乃是一种分工的活动,在这种分工活动中每个人只占一份;正如在一个工厂里面,没有什么人自己单独制造一件完整的产品,每个人只是制造产品的一部分,不懂得制造其他各部分的技能,只有少数几个人才把各部分装配成一件产品。只有自由的民族才意识到整体并为它而活动;在近代,一个人如果作为独立的个人,就会感到不自由,——市民的自由就是等于不需要普遍的原则,就是孤立的原理。但是市民的自由(我们没有两个不同的字眼来代表 bourgeois[市民] 和 citoyen[公民])①是一个必要的环节,那是古代的国家所不熟悉的: 或者说,古代国家不认识这种点的完全独立,以及整体的更大的独立,

——更高级的有机生命。国家接受了这个原理之后,就能够有更高级的自由产生出来;前面所讲的那些国家只是自然的玩艺儿、自然的产物、偶然的结果和个人的任意作品,——而这里所说的国家才有那种内在的生存和不可摧毁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其各个部分中成为真实,获得了巩固。

除此以外,亚里士多德没有柏拉图那样企图描写一个理想的国家。关于国家制度,他只是规定说,最好的人应该统治国家(不管人们要怎样干,事实上也老是最好的人在统治国家):因此,他并没有那么关心于规定国家制度的形式。“因为如果将最好的人同美德及政治能力都远

① “大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一切知识和权力都有一个目的,这就是善,——知识和权力愈优越, 其目的也愈优越。最优越的权力则是政治权力;因此它的目的也是善。”

① “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

② 同上书,第三卷,第一章;第四卷,第一四——一六章。

③ 同上书,第三卷,第七章(五);第四卷,第一三章。

① 按此二字是法文,德文表示这两个概念的只有 Bürger 一个字。——译者

不及他们的人一样平等看待,那对于最好的人是不公道的。因为一个这样卓越的人,就等于人中之神。”此处无疑地亚里士多德是想到了他的亚历山大,以为他应该像神一样来统治人,而没有任何人能够统治他, 甚至法律也不能。“对于他,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他自身就是法律。人们也许可以把他赶出国外,但是却不能制御他,正如不能制御宙斯一样。所以一切人自然只有伏伏贴贴听从这样一个人的指挥;这样,这种人就永远(绝对独立地)成为国中之王。”②希腊的民主政治当时已经完全破产,所以他再不能认为它有什么价值了。

② “政治学”,第三卷,第一三章(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