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居勒尼学派
苏格拉底要想把自己当作个人来训练,他的学生们,犬儒学派和居勒尼学派,也是如此。居勒尼派并不停留在一般的善的规定上;他们力图对善作进一步的规定,并且把善放到个人的享受、快乐中。犬儒派则表现得与此完全相反。个人生活、实践哲学乃是主要的目的。居勒尼派满足于他们的特殊的主观性;人们可以对快乐作种种了解。犬儒派也满足于主体;所以他们与居勒尼派是同一的。但是[犬儒派]所满足的特殊内容乃是自然的需要;他们表示出一种消极态度,反对别人求快乐的行为、别人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整个说来,这两个学派有着相同的目的: 个人的自由和独立。
居勒尼学派的原则,简单地说是这样的:寻求快乐和愉快的感觉, 乃是人的天职,人的最高的、本质的东西。快乐在我们这里是一个微末不足道的字眼。我们习惯于认为有一种比快乐更高的东西,习惯于把快乐看成无内容的。人们可以用千万种方式取得快乐,快乐可以是各种极不相同的行动的结果;这种不同,在我们的意识中是非常重要和极其根本的。因此这个原则最初对我们表现为微末不足道的;一般说来,诚然是如此的。在康德哲学以前,真正说来,一般的原则乃是快乐论;对于愉快和不愉快的感觉的观点,在当时的哲学家那里,乃是一个最后的本质的规定,例如在孟德尔森、爱伯哈尔特等人那里便是,在他们那里, 甚至于悲剧也应当凭借其中所表述的那些不舒适的感觉来引起舒适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