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贸易政策:国际收支的基础和核心政策

一、国际收支政策的核心是贸易政策

国际收支政策的核心政策是贸易政策,非贸易政策和资本流动政策基本上是围绕贸易政策来设置、改进和发展的。贸易政策何以成为国际收支的核心政策呢?

  1. 国际收支在其早期阶段是贸易收支平衡。国际经济或对外经济的交往和扩大首先是从商品贸易开始的,而不是旅游或资本的流动。港口服务、海运、保险等都是随商品贸易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旅游、劳务的发展也必须有商品贸易发展产生硬通货或外汇才能扩大。因而,从历史的过程来看, 贸易在先,非贸易、资本流动在后,贸易政策要早于非贸易和资本流动政策。而事实上,由于非贸易和资本流动是贸易发展所产生,因而,贸易政策也是基础的或基本的政策。

  2. 进入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时代,商品贸易仍然是国际收支的核心政策。在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时代,非贸易收支的发展也是由贸易收支发展状况决定的。商品贸易规模越大,海运、港口服务、保险、银行贷款、邮电等服务收入越扩大;商品贸易规模缩小,这些服务收入也缩小。即使是与经济交往无关的国际交往,也要视贸易规模和顺逆差才能扩大。而且,在规模上比较,非贸易收支远远低于贸易收支规模。即使到国外借款,也必须考虑贸易的顺差能力。而资本借出或流出,它也是贸易长期产生黑字以后才具有输出的可能(净输出),也是与贸易相关平衡的。因而,贸易发展及其政策仍然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在 70 年代以前,资本的流动主要是官方资本,它与贸

易规模相比,规模很小。而且在 70 年代后期以前,很多发达国家对资本流动还没有放开,资本自由流动的规模较小,70 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资本输出的兴起和扩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环境的改变和政策调整,资本流动规模逐渐加大,甚至对短期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决定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资本流动政策对国际收支具有举足轻重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国际收支平衡的中心仍然是贸易收支平衡,它是保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的根本。而从资本输入来看,由于占绝大部分的是直接投资,它实际上还是商品贸易的发展,只不过是将具有一定技术的生产设备商品改名号为“直接投资”,并未改变“商品”性质。

实际上,很多技术都是附在产品上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产品总是带有技术的。因而,直接投资实际上仍然是商品贸易的继续。发展中国家要走上工业化、现代化道路,商品贸易如果不能走向含有技术的商品贸易出口,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直接投资无论是流出还是流进,本质上仍然是商品贸易的扩张,仍然属于贸易政策范围。由此,也可见贸易政策的核心地位。

二、贸易收支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包括进口政策、出口政策及贸易对外开放政策。这三项政策不是孤立的,互不相联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国际收支项下的贸易政策尤其要考虑对外开放政策。它重点考虑进出口平衡状况下的贸易政策及调整,考虑对外开放中贸易政策的发展及调整,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贸易政策。它们更多的是强调关税、非关税、进出口的鼓励、抑制、管制等。而国际收支下的贸易政策主要是指在关税、非关税等条件不变下的贸易

平衡,在关税降低、对外开放不断自由化下的贸易政策。当然,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收支下的贸易政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因为国际收支并没有脱离现有的贸易制度和贸易约束条件。但它看问题的角度确实不是从纯贸易需要来看的,而是包括了从汇率、外汇储备、资本流动乃至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来看待贸易问题。

  1. 贸易逆差下的政策选择

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处于逆差状态,而且缺乏国际竞争能力,则要强调增加出口,抑制进口,考虑对外开放政策的调整和开放程度。在这种情况下, 可供选择的政策是:

  1. 下调汇率,鼓励出口。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出现持续的、长久的大幅度贸易逆差时,往往下调汇率。经验表明,大多数国家不仅下调汇率, 而且幅度大,频度高,即隔 1—2 年甚至更短又下调一次,但也并没有真正解决贸易逆差问题或逆差趋势。应当说,在很多假定前提不变的情况下(如体制、汇率制度、开放程度、国内需求层次和变化、价格水平等诸多因素不变), 汇率下调确实可以鼓励出口,从而保持贸易收支的平衡。但是,也不能忘记, 汇率贬值的一个根本前提是本币汇率高估,如果本币汇率并不存在较大高估,下调汇率则不能将本币汇率过分低估,否则,它会导致国内严重的通货膨胀,从而抵消汇率下调的刺激效应,使换汇国内成本不断攀升,贸易收支仍然会转向逆差。因此,汇率下调,应慎重决策,要研究贸易逆差的主要问题到底是汇率问题还是非汇率问题。如果是非汇率问题,用调低汇率的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开放之初大幅度下调汇率是正确的,但在开放以后,持续的本币贬值,恐怕有些盲目决策,过分相信了理论教条,而忽视了汇率下调具有刺激出口效应的前提假定和约束条件。因而,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汇率政策的失败其根源也在于此。因此,没有详细论证的汇率下调决策将给宏观经济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另外,利用汇率下调鼓励出口还要考虑汇率下调能否为国际接受。中国 1994 年汇率定位在 1:8.7, 也有来自国际压力的因素。

  2. 非汇率鼓励出口政策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出口退税(或过去的补贴)、出口奖励、出口信贷以及出口企业国内货款利率优惠、缴税延期、减免等。如韩国,自 50 年代以来,一直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出口,这些措施包括利率补贴。如给大企业、出口企业的贷款利率较低,将国外获得的低利率贷款分配给出口企业、大型企业,尤其是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这些企业从中盈利很大。由总统决定的国民投资基金贷款利率只有银行的 1/3。一些为出口企业配套或提供零部件的企业也可以算出口企业而获得相应贷款优惠。还有各种直接、间接补贴(如供水、供电价格低于市场)、税收减免和一些特别措施,如钢铁制造业设备进口,10 年的折旧可一年提完。非汇率鼓励出口措施的作用,实际上是汇率手段的间接应用。其差别在于公布的汇率是官方的或表面的,而真正的出口名义汇率比官方要低,如韩国。但是,非汇率措施的应用所产生的出口产品价格降低要考虑是否有倾销之嫌,是否会引起对方的反倾销或者是对进口商品的限制。如果受到对方反倾销和进口限制, 这些措施并不能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甚至因销售困难而进一步降低乃至以后退出国际市场或缩减了国际市场本应有的份额和地位,我国在这方面有很多具体的事例和教训。

此外,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世界贸易组织和发达国家对非汇

率鼓励出口的各种优惠也有限制和统一要求,有时间限期要求。因而,这些措施在贸易趋向自由化、国际化的时代,已越来越不适应竞争需要了。

  1. 非价格竞争措施。汇率和各种非汇率优惠措施实际是价格竞争,即以低廉价格到国际市场上竞争。一般说来,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于出口结构初级化阶段,但这种竞争措施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当今时代。如果要加入国际贸易组织,这种价格竞争措施很难持久下去,往往要限期取消。而取消后仍然依靠低价格来竞争,贸易收支就不可能保持平衡,即使可以实施进口限制和政策例外,也不能改变这种趋势。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就在于转向非价格竞争,实施产业结构、出口结构的高级化(转变)。那么,对于非价格竞争,在政策上可以有哪些措施呢?

①实行出口最低报价和统一报价。价格竞争的最要害问题是价格水平远低于国际价格,甚至竞相降价。日本、韩国早期出口时都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但并不普遍。由于价格过低,往往受到国外的非难和进口限制。反倾销是最典型的事例。在转向非价格竞争时,实行出口最低报价或标准价是一个转变机制的较好做法。如日本,在某些商品出口价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受到外国非难和限制时,则规定出口标准价格。低于此价,则不允许出口。如对纤维制品、陶瓷器、鱼肉罐头、家用缝纫机等都曾规定出口标准价格。我国自1994 年以来开始采用招标分配配额的办法来解决在国际上相互竞争和价格不断跌落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留待后面讨论。以招标和最低价或标准价相比,后者可能更公平,更利于衡量企业业绩,企业更容易判断自己到底是亏是盈,而招标的问题可能更多。在不能垄断市场的情况下,防止在国外压价、低价竞销的最好办法是实行出口统一报价或委托独家承销,这既能消除承销商的不满,也可以防止反倾销。当然,这需要改变出口管理体制,而发展综合商社或由同业公会报价可能较好。另外,对在外竞销的企业予以惩罚也是一个好办法。

②鼓励出口(包括国内)企业引进、消化、改造、创新新技术和新产品, 逐步从模仿产品竞争走向差别产品竞争(即自己独立技术的产品)。非价格竞争的含义有二:一是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质量产品;二是良好的销售尤其是售后服务。第一种含义是决定性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从价格竞争走向非价格竞争,技术更新和提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出口鼓励应当从直接的利益刺激转变为间接的利益推动,即鼓励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 生产和出口高技术、高附加值、高质量的产品。这包括如下措施:一是鼓励技术引进,并采用特别折旧法,提高企业创利和发展、竞争能力。作为一个急于走向国际市场或面临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发展中国家并不具有多少新技术和新产品,只能靠引进。而引进的方式,一是直接购买(情报为非正式途径),二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日本、原西德、韩国采取的都是直接购买和引进,外国直接投资进来的很少。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多是采用直接投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直接购买的技术其水平要高于直接投资。当然,利用工业技术间谍乃至学生、学者等各种身份之便的人去窃取对方的技术情报目前也很普遍。鼓励直接购买必须在外汇使用上予以方便、优惠而不能和一般产品进口一样。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引进不仅要有优惠政策,恐怕还应有技术要求和技术选择要求,尤其是应有对设备的技术水平检查。遗憾的是, 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还没有对此引起重视。二是技术消化,它包括掌握、模仿和改进,尤其是技术的扩展。在引进技术以后,能否消化、吸收,是产

品生产技术能否真正提高的标志。如果能够复制、扩张,表明已具有掌握和模仿能力,引进技术所能生产的产品则具有了到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日本通过模仿应用欧美技术很快占领国际市场,甚至在产品市场上打败了欧洲和美国。韩国很多技术从日本引进,尤其是电子、汽车产品。进入 80 年代中期以后,日元升值,韩国与日本产品的竞争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由此可见, 技术的模仿、掌握、复制对提高竞争能力非常重要。但是消化和吸收毕竟不是自己的技术创新,在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上还不能完全打败对手。以日本的凌志车为例,它是引进德国宝马车生产线,在外观和内装上与宝马并无多大差别,但德国宝马车在国际上价格远高于凌志仍然有市场,原因在于德国车有自己的特殊技术,而日本车是模仿。在当今世界激烈竞争的汽车市场,各国名牌车之所以都能站住脚,也在于各国有独到的特长和技术。由此可见, 差别产品或拥有自己独立技术的产品对提高竞争力和占领市场非常重要。应对技术消化吸收尤其是改进和创新给予各种支持,包括从科研人员、组织管理、资金落实、产品试验、批量生产、折旧、定价等都应制定详细政策才行。三是技术人才政策。技术消化吸收和改进创新的关键是国内要有相应的技术人才。实际上,技术的来源既不是欧洲,也不是美国、日本、而是来自人的创造性。因此,要解决出口产品的高技术,必须培养相应的人才,对技术人员给予鼓励,作好组织工作。一个大国,人才济济,可以不必过多引进技术, 而是注重国内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技术危机感,并不注重人才培养和开发。相反,倒是资源贫乏国,对此特别注重。对技术、新产品的发明、革新、应用也要有鼓励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对发明、革新改进后的应用,可以在贷款、出口优先权、配额等方面给企业以优惠。最后是保证技术转化应用创新的资金政策。在这方面,韩国做得很成功。韩国从 5 个方面提供技术开发资金。第一,企业筹资。1973 年,科技处

(相当于中国国家科委)规定企业要以年纯利的 20%作为基金,交纳 2 年, 用于新技术开发,国家免税。其用途包括开发、引进、购买设备、培训人才、建立研究所。1978 年有 153 个公司筹资 3 兆 5000 亿韩圆。第二,技术开发

基金。每年由产业银行提供 5 兆圆贷款,开发商业可能性大的技术,每年需求以 128%速度递增。第三,技术商业化资金,由商工部主管,只给中小企业。第四,产业协同基金,由企业、政府共同出资。资金的 30%—40%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项目研究,其余用于大学研究项目,197■年开始实行。第五,科学财团研究开发基金,主要给大学、研究所技术开发提供资助,而科技开发政策由科学财团制定。此外,为鼓励技术,产品的发明、创新,韩国还成立了创业投资基金,由个人、企业家、大财团出资,在技术向应用、生产转化的过程中,发明、应用人可以申请创业基金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使之进入生产、销售。但申请创业基金的人先须得到由政府提供的信用保证基金的担保,在创业失败时,由保证基金赔偿。成功后,由开发人归还借款。韩国的做法表明,产品生产技术和竞争力的提高,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开发资金政策。

③良好的销售售后服务。它包括交货期、售后的更换、维修、上门服务, 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变化等。但这一切都是在达到了出口高级化或已转向高级化时才可能提到日程,在出口初级化阶段,人们一般不甚注重,在管理成本上也比较高。

④提高价格,降低换汇成本。对于技术、资本和熟练技巧密集性的产品

出口,完全可以根据质量(包括性能、功能、款式、品种)的改进而逐步提高价格,只是要注重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竞争是否相对有利。如果对手价格很高,本产品即使提价也不至于失去市场的需求,就完全可以提价。这既可降低换汇成本,也可为产品技术提高和高附加值增加提供进一步发展的资金。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引进采用国外先进技术一段时间以后(如 3—5 年或更长),质量确实有了改观,人工成本和产品原料价格也上涨了,在国际上就应当提高销售价格,如果仍然停留在原来水平,或仍然与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去争市场,市场份额既有限,也会导致创汇水平相对下降,最后是竞争者都吃亏,好处让国际消费国、购买国得到。而如果提高价格,拉开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的差距,出口数量可能增加不大,但创汇额不会减少, 而且可以保证价格上升,出口企业利润较大,提高长期竞争力水平就有了很大希望。如台湾、韩国、日本的很多同类产品在国际上价格远高于我国,但不影响创汇。我国产品价格很低,出口数量虽大,但创汇却不多。到底是提价有利还是降价有利?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提价可降低换汇成本,减少出口数量,增加国内供给,降低通货膨胀;企业可获得更多利润用于产品向高级化转变的技术引进、改造和技术人才培训。而降低价格,换汇成本上升,压迫国内汇率下调,出口数量扩张,引发国内通货膨胀。引进采用新技术又无资金,总是处在出口初级化阶段。

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进出口的长期逆差,一方面是出口处在初级化阶段的必然,另一方面也在于技术、熟练技巧、资本含量提高之后,产品仍然没有提价或提高价格不够,结果以低价格去销售,越是低价,创汇能力越差,越是不能满足创汇要求,于是扩大数量,最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从低价走向高价,从而使整个初级阶段的产品价格稳定提高,中国正处于这个过程中最关键性的一环。

  1. 抑制进口。抑制进口是解决贸易逆差的有效方法之一,但这里讨论的也不是诸如进口配额、进口关税、非关税保护等措施。这些手段只要可以用。或者持之有理都是应该采用的,而且应当想出更多的办法。这里讨论的仍是与竞争能力有关的措施。

①进口替代转向出口导向或二者结合。进口大于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进口的产品设备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我国产品或是在技术或是在性能、功能等质量上与之存在差别。要缩小进口规模,应当在国内研制、生产同类进口产品、设备,以替代进口。这样,就可以减少进口。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对作为直接投资的设备进口应当禁止一般技术,对投资设备进口应附有产业、产品和技术分类要求,尤其是附有出口外销要求,并作严格监督和检查。这样,既可抑制部分进口,又可以提高技术和出口能力。而对一般产品、原料的进口则规定凡国内能生产、达到国际标准的,不允许进口。对走私进口要予以严厉打击。由于走私的根源在于税率过高和汇率不合适,国内外差价过大,因此,在打击走私之时,还要考虑改变其它政策。对于某些进口造成国内生产不景气、失业的,则要利用立法来予以限制,以保护国内市场。当然,这些都要根据对外开放的程度而确定。防止进口商之间串通抬高进口价格和哄抬国际价格也是减少进口规模的有效措施之一。中国很多进口产品的价格是逐年提高的,但国际价格并未提高,原因在于相互抬价和由于情报泄漏使对方趁机抬高价格。当然,绕过国际贸易要求的民间进口抑制(如进口统一代理销售,以垄断高价销售)措施也很值得研究和采

用,它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非常有效,日本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

当然,进口规模过大除了一般原因,还有很多具体原因,如国内经济过热、资源利用效率低,消费结构畸形,政府补贴过多,从而使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增加等,这时就需要研究进口的具体品种结构,作出具体对策,从而抑制进口。

②适度把握对外开放。很多时候,发生贸易逆差的原因除了汇率、出口结构、价格等因素外,还与对外开放把握不当有关,如过早实行贸易国际化、自由化、而不考虑本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墨西哥、南美一些国家都存在这一问题。这就要求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把握好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要权衡自己的能力条件以及适应国际经济的能力,逐步实现贸易国际化、自由化。

  1. 贸易顺差下的贸易政策

当贸易能持久地处于顺差或基本平衡,而且有充分的国际竞争能力时, 则要考虑逐步放开国内市场的政策,让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使贸易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推动本国贸易与经济增长。要不然由于贸易顺差所引起的贸易摩擦也很多,贸易扩大将会受到对方国的很多限制。

当出现持续性的具有竞争力的贸易顺差以后,贸易政策则应考虑如下措施:

  1. 稳定汇率或让本币升值。持久性的贸易顺差必然导致外汇储备或外汇供给增加,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本币汇率将会趋于稳定,而不是再趋于贬值。虽然国内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出口产品的国内成本可能会上升,但由于外汇供给增加,本币不可能贬值,因此,出口企业会降低成本。这些措施包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开发成本更低的新材料、新产品或具有替代性的、成本又低的零部件,某些生产技术的改进也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生产人员。这种例子很多,最显著的例子是汽车。由此也可知,贸易持久性的顺差所导致的汇率稳定将促使出口企业降低换汇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它对一国经济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并能处于有力的竞争地位作用很大。反过来,如果贸易保持基本平衡,汇率基本稳定, 亦可促进外贸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在这里,最重要的是政策本身要有目标性与战略性,而不能仅仅是根据企业的一时需要而作出调整, 那样,很容易形成换汇成本上升→汇率贬值→竞争力下降→换汇成本上升的恶性循环。因而,当贸易出现持续性顺差或基本平衡之后,或者是国际收支出现大幅度顺差时(可能来自资本项目),应抓住时机,稳定汇率,让企业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让本币升值?当这种持续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顺差不是在高度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指同一时期同等条件的国家或根据贸易自由化或对外开放所处阶段的要求)下时,如果这种顺差没有偿还外债的需要,则可以使本币升值。因为升值既可抑制通货膨胀,降低经济发展的管理成本,又可以使民众得到更多的外来实惠,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增加财富的手段。但是,如果不是自由浮动汇率,本币升值一定要慎重决策,因为这样作存在着究竟是采用降低关税和还是采取非关税保护及鼓励的选择问题。如果有较大的外债偿还需要,贸易顺差应用先偿还外债本息。

  1. 不断改进和提高竞争能力,逐步扩大对外开放,放松进口抑制,减少出口鼓励,使贸易逐步走向国际化和自由化,从而更好地顺应国际经济发

展趋势。贸易顺差的持续性和有竞争能力性,是贸易趋向自由化的一个必备前提条件,但一个国家是否能真的持续保持顺差,在实际中并不易把握。例如,韩国自 1986 年开始,贸易出现了持续 4 年的顺差,而且规模较大,到 1989 年时,国内普遍认为,贸易的大规模顺差还将持续下去。但是,1990 年风向急转直下,贸易出现逆差,自此以后,直至 1995 年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 一般都在数十亿美元,1995 年将突破 100 亿美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首先是国内劳资纠纷骤起,严重影响交货日期和产品质量,出口受到很大冲击。二是韩国出口增长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进口基础上,尤其是从日本的进口,日元升值虽利于韩国的竞争,但也提高了进口成本,扩大了进口规模。而且,韩国出口产品的很多技术来自国外,在技术日益受到保护的时代,技术进口的代价是巨大的。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周全的考虑,看不出来。因而, 当一个国家处于贸易顺差时,要从影响进出口的各个方面来研究它是否具有真正的长远竞争力和顺差持续下去的可能,不能根据简单的现象作贸然判断,从而作出错误的决策。但是,不管怎么说,不断改进和提高竞争能力对保持顺差的持续是具有决定作用的。因此,即使在贸易顺差的状态下,也不能忘记提高竞争力的一切措施,只有当你的出口与出口企业在国际上确实处于有竞争力的地位时,才可以松一口气。因而,在贸易顺差状态上,上述逆差下的政策仍然适用(汇率下调和对外开放度不动例外)。与此同时,逐渐采取如下措施:

①降低乃至取消过份的非关税保护和鼓励,改用间接措施、民间措施, 鼓励出口,抑制进口,以保持贸易平衡。过份的非关税保护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走向自由化的最大屏障。在自由化阶段,它可以有效抑制进口,鼓励出口。但是,由于过份非关税保护,也造成很多问题,如外贸企业之间的不平衡鼓励(如出口配额,对大企业出口的各种特殊优惠以及新兴出口企业在出口上的诸多困难),使得出口长期不能提高竞争力;而对进口的过多管制,也会引起对方的反对或采取对等手段,从而抑制出口。另一方面,它也使国内缺乏危机感和竞争力,国际竞争能力提高缓慢。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持久的贸易顺差会与逆差国产生贸易磨擦,对方可能要求本国更大的市场开放或汇率提高,因而,很难继续原有的贸易体系和条件。在此情况下,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乃至取消不必要的过份的非关税保护,从而使进口和出口逐步走向自由化,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竞争的要求。进口的市场可以逐步扩大,以满足国际贸易中的(对方)要求,而出口也应趋向于自由竞争,让更有竞争能力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但是,减少以至取消非关税保护、鼓励,并不是彻底放弃非关税保护和鼓励,那样,就会出大问题。即便是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也没有不存在非关税保护与鼓励的,如美国和日本,只是形式不再公开化,而是更间接,更隐蔽。如美国,当某种进口被认为对国内就业有影响时,往往动用 301 条款去抑制进口,反倾销更是常见手段,而以各种健康、卫生、安全等标准而限制进口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而国内垄断市场上对对方产品的销售限制或适应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进口限制也是常见手段。因而,切不可认为,进口放松或趋于自由化就没有进口抑制,也不可认为出口自由化就是不受管制,事实并非如此。日本、韩国产品的出口都要经过同行业出口公会或商社;英国到中国的汽车销售只有一家独家委托商(在香港),这都表明出口并不是没有控制的。但是,这些属于管理问题,不属于贸易自由化的障

碍,但却具有贸易自由化中的鼓励、抑制效应。当然,类似通过对科技、新产品出口竞争的国内资金、贷款或国际情报、市场开拓上的支援也都是非关税性鼓励,这是很具前途的间接鼓励出口(竞争能力),应作为今后贸易政策的一个重点去发展。

②降低关税保护和鼓励。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贸易顺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关税保护,即对进口产品高关税,使之在国内市场价格远高于本国(同类) 产品,使生产者或消费者缺乏相应的承受力或消费能力,从而抑制需求,而对出口则予以减税或退税,这样,就可鼓励出口。在贸易出现顺差并具有持久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降低进口关税或降低减免、退税率。前者会扩大进口需求,产生国内市场需求竞争;后者则会减少出口企业利益,使出口企业面临竞争的利益压力。但进口鼓励或出口增加压力政策是否同时采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往往是在国际要求压力下才会去作降低进口关税的选择。但这是一种被动行为,实际上也是抑制竞争,影响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国内有竞争力的产品,可以彻底放开进口,和国内产品同等税率;对国内有竞争力但竞争力不足的,也可以大大降低关税,给企业以压力。否则, 无法真正走向国际市场,不可能使贸易实现长期性的有竞争力的顺差。对实在不行的产品,可以保护,但应当给予压力。

三、中国的贸易政策问题

  1. 中国是否有条件、有能力转向出口高级化和产品非价格竞争

应当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国对外开放至今已有了 16 个年

头,这在国际上比较,已经是相当长的历史了。日本从 50 年代中期经历了

15—16 年的开放、快速增长,到 70 年代已转向了出口高级化阶段。韩国虽

然所用时间较长(从 60 年代军人政府上台算起),但到 80 年代初也开始进入了向高级化阶段的转变,如果考虑两次石油危机冲击的影响,韩国所花时间还不及日本多。在技术飞速发展和不断扩大传播的时代,国际贸易从价格竞争走向非价格竞争,从出口初级化转向高级化阶段所花时间也都大大缩短。中国经历了 16 年的改革开放,在这期间并没有外部经济不景气的冲击, 为什么不能实现向出口高级化和产品的非价格竞争转变呢?我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我国的贸易政策过分局限于贸易初级化阶段的传统,尤其是过分相信价格竞争的效用,服从企业利益需要和呼声,缺乏政策的独立性和长远性, 如果继续下去,再过 10 年或 15 年,中国的贸易数量不仅不能扩张,反而要萎缩。即使在近期内(3—5 年),贸易数量会继续扩张,但在国际上也不会有强的竞争能力,中国的出口恐怕只能仍处在初级化阶段。

那么,我国贸易能否走向出口高级化和产品非价格竞争呢?完全有能力。改革开放 16 年来,我国共计利用外资 1860.6 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 956.5

亿美元,各种借款 818.4 亿美元。利用这些外资使我国的很多产品达到了国际中等技术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完全可以不必以低价或最低价格出售。实际上,对引进技术凭中国的技术人员素质和创造性以及技术人员的数量完全可以加以改进,从而从模仿阶段走向创新阶段。遗憾的是在这方面严重缺乏组织管理,过分相信竞争的作用,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体制转轨中国家市场作用的有限性,它需要政府来组织,唤起竞争。实际上,目前国内大部分耐用消费品只要通过组织人员技术攻关,就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技术,不仅产品可以出口,技术也可以出口。就名牌产品长远竞争而言,目前也具有很大的潜力。以汽车为例,全国轿车厂家就是 8 大集团,汽车制造厂和品牌,

有几十个,有何必要!有什么必要每家都去合资?如果组织技术人员攻关创新,中国完全可以在短期内创出自己的牌子。然而,轿车和汽车工业目前却积极热衷于合资、合股,让别人来进入中国市场。与其说是资金有问题,不如说是观念有问题。中国居民存款每年以 30%以上的速度增长,银行资金过剩,资金大量外流,怎能说没有资金!以低价格和数量扩张为特征的贸易完全是我们自己的政策和管理体制造成的。自 80 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产品,无论是大宗的还是小宗的,出口价格时常下跌很大,有些几乎是下跌了一半。这并非来自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主要是自身出口数量过大,竞相压价,而其根源在于出口优惠、补贴过多。实际上,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包装或款式设计上改进一下,就可以身价大增,用不着大量出口自我降价,完全可以少量出口或减少出口,自我提价。由此看来,我国要改变出口初级化阶段的特征并不难,向出口高级化阶段转变主要是一个管理和政策问题。

那么,在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向非价格竞争转变的条件呢?应当说是有条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进入非价格竞争阶段,只是说可以向那一阶段过渡。其基本的根据在于我国出口品的绝大部分不再是原始的或不含技术、技巧的初(粗)加工品,而是含有了一定技术和熟练程度的产品。和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可以向价格稳定和提高阶段过渡。如机电产品, 在我国的产品出口中占 21.6%(1994 年),虽不是很高,但代表了中国的基础技术水平。服装产品也不再像过去用的人工和机械手段,自动化流水作业较多,外观、质量、设计也都比 80 年代中期大大改善,有不少已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根本不应该再用价格手段去竞争。其它加工制成品也比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质量不低,不应自我掉价。总之,完全可以做到出口产品价格稳定, 并根据国际通货膨胀水平而提价,如若不然,反被对方加以反倾销的高关税, 实属失策。

  1. 我国有多大潜能降低关税

关税水平问题是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要谈判内容,它虽然处在谈判的第三阶段,但对我国确实至关重要。在原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发达国家的关税为 4%—5%,发展中国家不超过 15%(13%—14%),但 1992 年 10 月我国的简单平均关税(名义税率)为 42.5%,实际税率达 22.5%。但是,按照进口额与关税收入的比率,1992 年我国的关税税率只有 4.79%,即使按国际收支口径的出口,其税率也只有 5.55%,1993 年为 5.89%,1994 年只有4.02%。见表 6—2。

表 6-2 1980—1994 年我国的关税税率

年份

关税收入

(亿元) A

海关进口总额

(亿元) B

关税税率

(%) A/B × 100 %

按国际收支口径 关税税率的进口总额(亿元) (%)

D A/D ×100 %

1980

33.53

298.81

11.22

1985

205.21

1257.8

16.31 1138.16

18.03

1986

151.62

1498.3

10.12 1218.47

12.44

1990

159.01

2574.3

6.18 2043.71

7.78

1991

187.28

3398.7

5.51 2673.35

7.01

1992

212.75

4443.3

4.79 3835.6

5.55

1993

256.47

5985.7

4.28 4356.2

5.89

1994

330.00

9966.9

3.31 8207.8

4.02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计算。

由于我国的实际税率较高,因而,在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谈判中,美国一再要求我国降低关税,并要求中国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将关税降到 5%。中国承诺的水平只能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以后再逐步降低。但是,就我国的进口税率而言,我们的税率确实很低,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里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很多进口产品由于发展国内技术、生产或出口需要是免税或减税的。

如果要降低关税,就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目前利用关税控制的那部分进口在降低关税后是否会失控,从而进口规模过大?而对减免税的那部分进口征收、提高关税是否会产生某些抑制和制约?我认为,这里有一个认识转变问题,也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研究。对于进口,如果是用于出口的进口,我认为,应在进口时征税,或在出口时征税,二者择其一,不能两头免。过份的好处只能使企业在将利润转为工资、福利收入的同时还在叫穷,这是一种常见企业心理行为。这是其一;其次,我国出口数量过大、过多,价格在世界上极低,完全可以提价,企业不愿提,乃至竞相压价,不通过税收令其增加成本,这样既可解决过低压价销售,又可解决财政赤字困难。像服装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完全可以征税,这对出口绝不会产生多大不利。即使有影响, 那也是有益的,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其它用于出口的配件、配料进口由于产品价格过低,也应征收关税。对生产技术和设备进口可以考虑免税, 但应限定条件,必须是国际二流水平以上的,并区分档次减免税:一流技术和尖端技术完全免税;二流则应适当征税;三流则更高。这可以由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海关检查执行。这样,生产品、技术的进口税率可以有较大提高。需要控制进口的有这样几块:一是公款购买消费品(如汽车、空调等); 二是消费品的进口;三是对国内产业可能形成冲击的产品;四是国内价格过高,国际价格较低的产品。但是,有些东西关税过高,反而促进走私。如汽车。而且,从实践来看像对汽车这类产品的控制,不是运用关税可以奏效的, 其需求的起落更多的是行政控制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对公款购买消费品的控制,不必用高关税,用行政手段就可以。但很多时候,公款购买的消费品也是个人购买的对象,低关税是否会形成大量购买?这可以通过其它办法,如汽车,用“拥车证费”加以控制。新加坡是自由贸易区,限制汽车, 就用高额拥车证限制,一辆轿车的拥车证达 1.6 万新元(1992 年)。再者, 地方以交通、环保等正当理由征税收费,也可以限制个人购买。对于非高档消费品,可以实行高关税,但不必过高。应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

确定,以产生竞争,为此,关税税率的设计一定要具有竞争性。当然,对不具有竞争力的、确需保护的产品可以实行保护,长期不行的,则可以放弃。但对消费品来讲,国内舆论引导也很重要。如国产大屏幕彩电,新闻媒介报道经检测达到国际同类标准,销路大增。对需要保护的产业,防止冲击的产业,又暂时不具竞争力的,如果非关税保护可以(如特别消费税或国内税费) 则通过非关税解决。不能解决的,则由关税来保护,但也应有自己的时间目标,给企业以竞争压力。国内价格过高的产品,则不应高关税保护,因为这实际上是垄断价格,或经济过热价格,进口的扩张显然不是关税能解决的, 如 1984—1988 年、1992—1993 年的钢材大量进口,主要是国内价格过高所致,高关税不能抑制进口,关键在于国内宏观经济是否平稳,经济增长、价格变动是否平稳。由此来看,目前所谓需要控制的进口产品和行业是完全可以降低关税的。一方面进口免税的产品可以征税,另一方面进口控制的高关税产品可以降低税率,这样,实际关税就可以向进口关税靠近,降低关税就有了可能,这就为适应世界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有益于开展国内、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但是,降低关税一定要配合严厉打击走私。

  1. 有偿招标出口评价

为维持外贸出口经营秩序,抑制抬价抢购和低价竞销,外经贸部于 1994

年试行 13 种商品有偿招标,1995 年扩大到 24 种,1996 年为 27 种。根据经

贸部有关负责人的回答,1994 年 4—12 月海关统计,13 种招标商品中,除 3

种因海关编码发生变化无法比较外,其余 10 种商品中,有 8 种出口数量比

1993 年减少。但在 10 种商品中,有 9 种招标后出口售价提高,提高幅度为 4

%—89%,多数在 20%以上。8 种品种数量减少,但出口总额增加。1995 年24 种除少数因受市场行情变化及水货走私冲击外,其余商品出口价格上升

9.5%—97.4%不等。有的商品出口价格已达历史出口最高价或国际市场最好价。如果真是这样,那当然值得庆贺,可以继续下去。但问题在于招标是否真正具有生命力。国内建筑招标和投资招标,到目前为止可以说都不甚成功, 外贸招标真的可行吗?从实际情况来说,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首先招标是有偿招标,又是配额中标,能否产生真正的、长期的抑制抬价收购和低价竞销作用是值得怀疑的。首先有偿招标的费用不可能很高,如果较多较高, 必会产生腐败,包括透露信息。而配额本身就具有利益。只要配额本身的利益足以抵销招标中标费用,就不会对出口企业的利益产生多大冲击。而如果配额不足于抵消招标中标费用,它表明中标面过宽,出口企业过多,仍然无法解决低价竞销。这两年招标都存在这一问题。而如果配额产生的利益足以抵消中标费用,招标只不过是让企业多出了一点费用,这与广告并无多大差别。而且招标并没有解决出口企业在国际销售的相互竞价,只不过是增加了国内费用,改变了配额和出口企业。那么,又如何解释 1994 年、1995 年的出口招标商品价格提高?这两年的情况非常特殊,来自海关的情况表明,1994年和 1995 年上半年为骗取出口退税,存在严重的虚报价格现象。据本书前面的研究,外贸企业骗税情况比较普遍,出口价格的提高有相当大虚假性。实际上,1994 年、1995 年并非仅仅是招标商品提高价格,其它很多商品也有提价。而且,1994 年国际市场价格也确是上涨的。当然,这并不是否认招标后的提价,但也不能单一归因于此。

其次,招标费用实际上可从目前的出口退税中得到补偿,它不仅不构成

对招标企业的压力,而且会产生生产地、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矛盾, 尤其是主要经营企业和主产地公司落标,表明配额分配招标在外贸上具有极大的出口商、出口地变动性,对将来的市场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出口招标商品多为大宗、资源性或初加工产品,这种招标存在很大的原则问题。因为各种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不同,抬价收购和竞价销售的轻重程度不同,以大宗、资源性为标准,怎么能真正解决问题。以我之见, 招标应首先针对反倾销和换汇成本高或上升幅度大或提价潜力大的商品,这样,既可解决在外低价销售,又可解决在内缺乏竞争力的问题。可惜的是, 招标价与成交价是两个概念,毫不相关。

鉴于招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抬价收购和低价竞销问题。因此,还应从体制问题入手,借鉴国外经验,搞综合商社。出口到一个特定国家的产品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其余销售都是独家委托。再者就是针对国际反倾销和谴责, 制定最低出关报价,低于此价,不得出口。最低报价每年可调整。这两项政策结合起来使用,恐怕才能真正解决抬价收购、低价竞销问题。

四、中国未来的贸易政策

  1. 在出口方面,除了进一步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现汇结售制度以及企业制度和企业机制外,“九五”应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①统一出口价格和国外市场报价,逐渐以国际市场价为参照体系来确定外销价格。外贸管理权的下放和企业对外出口权的拥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企业、部门或地区可以在同种产品、同一国家的外销市场上报出不同价格, 乃至竞相压价倾销,国外的经验在于同种产品或同一行业出口有一个行业协会或公会,产品对外报价只能由一家进行,或者委托独家销售、批发商。这需要国内对出口产品收购体制作一改动,即由一家公司或公会统一各出口口岸对外价格,多口岸出口并不是问题,只要口岸间相互联系,统一价格即可以做到。这项工作说来容易,做起来不易,但说简单也简单,日本、英国都是很好的样板,办法照搬即可以。这个问题解决了,现在的出口数额不增加, 就可以净增加至少 100 亿美元,而这项工作的成本和代价绝不会如此之高。而且,统一报价后,价格可适当提高,若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1985 年以后), 则可增加 150—200 亿美元。我们采取人民币贬值的方式,绝对产生不了如此明显的效果。将来随着出口产品的改变及质量提高,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来确定产品价格将使我们在出口数量不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出口金额仍能大幅度增加,这既能增加国内供给,稳定物价,提高国内竞争,又可促进人民币升值。

②组织竞争,抵消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冲击。我的估计虽然在 1997 年香港回归之前中国并不具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希望,但“九五”

后期或 2000 年以后,迟早要加入。然而,中国在“九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在 80 年代中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情况已大不相同。80 年代中期,中国的出口品主要是纺织品,国外能进入中国市场的主产品还不可能挤垮民族工业。但 80 年代中后期以后,中国的产业结构已经转向汽车及重化工业,“复关”对这些成长的产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冲击,我们并没有很好的保护条件。因而,对于“复关”,我们不必不惜代价满足美国提出的各种经济条件,而应当考虑自己的利益。实际上,美国只是口头上欢迎中国“复关”,但暗中却不想让中国“复关”。我们可就此作些拖延。此外,为抵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冲击,应组织好国内缺乏竞争力但又可能有竞争力的几个主要行业(如

汽车、钢铁)进行内部竞争,以提高质量,降低价格,趋于国际标准。需要保护的则保护起来,不能由政府保护的,则由民间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或形式等限制进入,这方面可以照搬欧共体国家对日本的做法。如日本汽车要进入英国市场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原因是当年英国汽车进入日本时也受比例限制

(限制进口商)。

③对三资企业出口产品高价低报要予以差价一倍的处罚,其措施就是通过情报系统检查其销售价格。关于这一点,下面将详细谈到。

④增加在国外的直销比重。直销比重的提高,在出口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即可增加外汇收入。同时利用直销商,还可以降低进口品价格和成本, 减少用汇。现在,经中间商销往第三国的比重过高,利润被别人拿走了,自己所得甚少,乃至不如中间商获利。如果能直接销往第三国或在第三国直销, 虽然要投资一部分作为成本,但不会亏本,从长远考虑,更是有益,当然, 直销需要人才,这需要培养。我们的大学、中学、小学乃至幼儿园应当有一部分面向国际市场培养人才,以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一定每个地方都搞。在上海、大连、广东、江苏、福建等地选择一批学校,进行双语教育和培训,这非常必要。当然,由政府出面,组织培训现有出口企业的国际人才也是一个很好的应急方法,在这方面应有超前意识。新加坡认识到中国的重要性,5 年前还不甚重视华语,但现在却在小学、中学开展双语教学,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前培养专业人才,新加坡做得非常成功,国际上难找第二个例子。中国在这方面应及早醒悟,否则,虽有机会和可能,没有人才,还是不能抓住。国外市场的开拓,首先需要人才!

⑤抓质量,抓水平,抓重点,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在统一出口价格以后, 对外贸易能否发展,能否保持顺差,关键在于国际竞争能力。这里,按国际要求生产、按国际标准生产,使产品获得可靠的信誉非常重要。质量、标准上去了,再抓重点,则可以创自己的牌子,创“中国”的牌子,不能再让人把“中国货”与“劣等货”等同,像 50 年代的日本产品在国际市场那样。政府应当瞄准国际市场需求发展,扶持几家乃至十几家大企业,搞一些代表产品或拳头产品出国,哪怕国内自己先不用,这很重要。日本、韩国这方面做得较成功,台湾是靠组织出口基地来实现的。我们可以组织三资企业,也可以是国内企业,不能停留在国内有什么,就出口什么,现在对进入国际市场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的阶段,应有超前投资和准备。目前,三资企业可强令实现当初政策规定的外销比重,否则,不让扩大生产规模。

  1. 在进口方面,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①摒弃多头进口,重复引进。这可以大大减少外汇使用。需要组建进口行业协会或利用出口协会来完成,凡技术、设备引进或产品进口统一到一个机构公司来完成,由需要进口企业提出申请或委托。这样,在技术上可以防止重复引进,在产品价格上可以防止外商比较价格或国内抬价。能否实现? 完全可以。如从美国的化肥进口,过去多家公司可以进行,1994 年则改由化工进出口公司美国分公司专营进口,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然,不可能每种产品都这样,但是大宗、主要商品或者有能力管理起来的,都可以这样, 因为一个国外公司并非只能从事一个品种,可以有多种。有些国家如果进出口额不多,开设公司专营成本高,就不必要设,但主要贸易国家不能少。

②严格对三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料的质量、价格检查,对低价高报者处于报价差额的罚款。这需要税务部门建立情报系统。虽然代价不小,但绝不

会高于现有的外汇利润逃流。为解决税务部门这一开支,可先由财政支付, 以后从查获的罚款中按比例分成(如 5∶5)作为情报系统的开支。这样,可以杜绝外商低价高报、以次充好的发生,从而大大增加外汇收入。这样做, 是否对三资企业严格了一些?是否会影响以后的外资引进?这个问题不存在。西方国家都要求经商诚实,税收在这方面的检查是正常的。另外,从实际情况看,三资企业需要整顿,不应该所有三资企业都任其继续发展,也不是什么样的资金项目都要,我们现在并不是资金缺乏的时候,对这个问题恐怕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否则,新进来的外资仍然走过去的老路对中国已不再有什么帮助,而且只会有害,必须看到这一点。

  1. 汇率政策。汇率变动对资本项目影响并不很明显,但对贸易及贸易行为却产生巨大影响。要使汇率确能起到调节贸易收支,起到提高竞争能力同时又能稳定物价的作用,在未来的 15 年中则必须采取如下政策:

①放弃根据换汇成本变动而确定、调整汇率的做法,改而参考国际、国内出口价格指数变动而调整汇率。由于国内价格的上升,在出口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换汇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如果根据所谓的换汇成本,人民币则只能永远贬值。而如果产品在海外削价竞销,则会使换汇成本上升幅度更大,自1985 年以来国内换汇成本的不断上升,一方面源于国内物价上涨幅度过大, 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是,国内抬价收购,出口则竞相压价。而人民币的贬值,又进一步推动换汇成本上升,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若不以换汇成本为汇率调整根据,汇率调整当以何为据?我认为应参照国际、国内出口价格指数变动来调整,即如果国际价格出口指数上升,而国内价格指数下跌, 人民币不仅不贬值,还应升值,至少维持不动。这种升值,因国际出口价格上升,只要幅度相应,不会鼓励进口。这样,可迫使出口企业保持价格稳定或随世界价格上涨而浮动。而如果国际价格指数下跌,国内价格指数上升, 出于鼓励出口,人民币可以不动,或略有升值,但幅度低于两价格指数之差。考虑到目前阶段和“九五”前期国内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人民币汇率可维持现有名义水平不动,但实际上是升值的。随着将来竞争能力提高及产品附加价值、利润提高,人民币的基本汇率可再作调整。

②顺应国际趋势,适当考虑购买力平价对汇率的参考作用。购买力平价虽不能用来决定汇率,但可作为参考依据,当然,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方法对发展中国家存在汇率高估现象。因而,即使在“九五”时期国际上也不可能普遍采用,但进入 2000 年以后,则很有可能采用。我们研究这一问题主要是要做到心中有数,也作为汇率变动的参考。必须清楚,恰到好处的汇率无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有很大帮助,而过份低估则会造成国民财富白白外流,增加宏观调控困难,虽可能得到一时的外汇增加,但对长期发展不利。

③人民币逐步走向可自由兑换。当然,这受制于各方面的条件,但应有此目标,并采取相应政策,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自由兑换。

④对人民币是否升值应相机决策。如果关税、汇率、汇率制度和资本流入等现行政策不变,在外汇供给增加情况下,汇率可以稳定或略有升值,以给外贸企业一些压力。目前,外贸收购公司滥发工资、奖金极为突出,应予以汇率压力。人民币汇率不能再下调,可采取其它措施鼓励出口。当然,人民币的汇率是否稳定、升值应配合关税、非关税政策作选择,不应再走孤立的汇率政策老路,它是助长通货膨胀之路。

  1. 完善和改进对外贸易法。1994 年 5 月 12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外贸法也存在严重的不足,需要作很多完善。

①外贸法仍然是从宏观、部门政策等角度出发制定的,它并没有完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例如,对进口方面的诸多有关限制条文的定性判断(如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损害)都是宏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到底该由谁作出,作出的依据是什么则没有说明。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无人过问,或在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会认识到。而国外通常以企业、民众呼声要求为准则,由议会立法解决,或由外资主管部门去限制进口。但中国外贸部门只管进口、出口规模程序,进口对国内产生的危害外经贸部几乎是没有管过,而通过部门之间的这方面反映也极少能真正被听进去。进口对国内具体产品的冲击确已存在,企业呼声也很高,外经贸部是否会去管?因此,要把企业、民众呼声要求对进口限制的定性判断列进去。

②由外经贸部依法来主管对外贸易工作是应该的,但是,进口和出口很多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是超越部门权力的,它怎么会去管。实际上我国的专业部门绝大多数都带有部门利益和观点,并没有完全站在全局角度看问题。因而,这些超越主管部门的经济问题恐怕就很难解决。例如,由出口过量形成或加剧国内通货膨胀,由外资导入所引发加剧的通货膨胀,部门是不可能去很好解决的。因此,这些问题和要求的提出,在外经贸部之外还应有一个不断修改、完善外贸法的常务机构,对部门不能受理或不管的问题加以解决, 尤其是对企业、民众舆论关于进口限制或出口限制方面的要求、呼声予以解决。

③对外贸法中有关限制进出口的定性判断恐怕也应有常务工作、调研机构,否则,等问题产生了,恐怕已经晚了。

④有关外贸法中的定性判断还应建立详细或具体判断规则,或补充相应法律、法规、以完善《外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