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府公信度的评价方法

一、主观性的民意调查分析法

在美国,有很多民意调查机构对美国政府的公信度进行调查和评估。Gallup、《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ABC、CBS等都进行过这方面的调查,他们一般向公众提问:“你有多少时候认为你相信政府在做正确的事?”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分为“总是”“大多时候”“有时”“从来不”等四个档次。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测出总的公信度水平。

XiaoHuWang [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Pir Sztompka):“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6-200页.在探讨公共参与和政府公信度的问题时,设计了对政府公信度的测量方法。他将总体的政府公信度按照公众的不同构成人群分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民选官员对政府的信任度、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度等三个部分;并将对政府的信任的程度分为五个范围强度,分别是强烈赞同(权值为5)、赞同(权值为4)、一般(权值为3)、不赞同(权值为2)以及强烈的不赞同(权值为1)。最后根据调查数据,计算出总的政府公信指数(见表4-1的示意)。

表4-1总体政府公信度的主观测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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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的民意调查测量政府公信度的方法,依赖于大量的样本数据的获取,以及各种数据处理技术,基本上可以反映政府的总体公信程度。然而它过于笼统和主观,不能对影响政府公信的因素做出具体的指向和解释,也不能对人们的主观心理机制做出令人信服的分析和逻辑推理,它对于政府当局而言可以作为了解民意的工具,但却不能对政府提升公信力提供更加具体的、客观的和更具操作意义的指导和建议。

二、标准及指标评估法

为了进一步找到影响政府公信的因素,对政府公信程度做出更为全面的评价,中西方的学者都在努力地提出评价政府公信程度的标准并试图构建指标体系。波兰著名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指出人民对于国家(政府)的信任是由七项要素构成:规制(regularity)、效率(efficiency)、可靠性(reliability)、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公平性(fairness)、负责性(accountability)以及善心德行(benevolence) 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综合中西方学者们的看法,他们几乎一致认为政府的效率、公平、腐败以及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等都会对政府公信程度产生影响,有的学者还对这些因素进行了更加细化的指标设计。

我国有些学者从价值层面提出了政府公信力的评价标准。例如,唐铁汉等人认为 薄贵利.十大因素影响政府公信力[N].人民日报,2008-11-5.,政府公信力的价值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诚信程度、服务程度、依法行政程度和民主化程度四个方面。薄贵利 吕维霞,王永贵.基于公众感知的政府公信力影响因素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则将政府公信力的价值细分为十大方面:(1)人道: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始终爱惜人的生命,关心人的幸福,尊重人格和人的权利。(2)民主:政府按照民主原则和程序组成,始终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3)法治: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科学:政府管理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5)廉洁:政府清廉,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各种腐败现象。(6)文明:政府行为符合现代文明精神和现代文明规范。(7)服务:政府及时周到、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8)效能:

政府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9)改革:政府勇于推进改革,切实克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障碍。(10)创新:政府积极推进自身管理的创新,同时为整个社会的思想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

另外,吕维霞、王永贵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俞可平主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9:74-85.从公众感知的角度构建了影响政府公信的因素研究模型。他们指出了影响政府公信度的四个主要因素:(1)公众满意度,主要表现为对于政府办事过程和结果以及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2)政府形象,是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统一;(3)政府承诺:既包括情感性承诺也包括实际投入性承诺;(4)公众感知行政服务质量,包括了行政服务的所有要素,既包括对于服务过程的感知质量,也包括对于服务结果的感知质量。具体地说,包括对于服务的便利性、服务的透明性、服务的可靠性、服务人员的能力和响应性等服务要素的感知。此外,他们认为教育程度、地区差异等人口统计特征也会对政府公信的评价产生影响。他们将这几个因素细化为若干个具体的问题,通过调查问卷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总的来讲,我国对于政府公信度以及政府公信力的评估目前大多集中于评估标准的探讨,关于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尚处于初步尝试阶段。这些标准的提出以及指标或模型的构建为我国当下公信力的评估提供了有意义的研究方向和政策启示。然而,它们在理论依据以及与政府公信力的具体关系梳理上显得较为薄弱,还需要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并且它们多停留在价值层面,容易使政府公信力的评估趋于主观,缺少更为理性和客观的评价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