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制度在信任的建立和消长中的根本作用

一、制度为信任的基本因素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一)不同逻辑关注不同的信任收益

后果逻辑、关心逻辑和制度的正当逻辑对信任的四个基本因素的出现或缺失有着不同的影响。从施信者的角度来讲,这三种逻辑对信任因素的影响没有太大的区别。然而,如果从受信者的角度来讲,这种区别就是很明显的。按照后果逻辑,受信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哪怕信任关系可能会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或者这种关系的建立有些烦琐,接受信任也是值得的。然而在关心逻辑中和正当逻辑中,个人收益不再是接受信任的主要因素。施信者的内在价值对制度化规范的遵守,分别作为收益的替代品,成为人们决定是否接受信任并担负被信任的责任的关键。

(二)关心逻辑和正当逻辑下信任关系更具可靠性

不同的信任逻辑对信任关系的可靠性有着重要影响。按照后果逻辑,信任的可靠性受制于受信者所认为的由其承担的信任责任所带来的短期或长期利益。如果受信者没有预期的明确的利益,人们就不会放心地去相信他(向其托付信任或施予信任)。当施信者的权力和地位与受信者不对等时,情况尤其如此。然而,这种情况并不会发生在关心逻辑或正当逻辑下建立的信任关系中。这两种逻辑下的信任更具可靠性。然而两者需要不同的条件。在关心逻辑下,只有在信任双方有着深深的人际关系纽带,互相看到彼此值得信任时,信任关系的建立才是安全的。只有当施信者和受信者同是某一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并且有着明确划分的制度化义务和责任时,正当逻辑才更能够维系信任的纽带。

(三)正当逻辑和关心逻辑下信任关系更具灵活性和方便性

某一逻辑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障信任关系的可靠性,直接影响着它在同种关系中对灵活性和方便性的保障能力。正如上述分析表明的,后果逻辑下的信任关系比关心或正当逻辑下的信任关系更不安全,更容易陷入难以处理的麻烦中,当潜在受信者比施信者实力更强大时尤其如此。任何信任关系并不必然或者总是提供算计、协商以及使任何契约协议尽可能地成为铁律的努力。这样做的结果会大大降低信任安排的灵活性,包括信任谁以及信任什么。灵活性的降低紧接着会降低建立信任关系的方便性。只在一般的因果关系基础上,人们没有信任众多人的方便条件。有时,被信任方是某个被指定的个人或群体,除了信任他们外,人们别无选择。例如,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就是政府公信)关系中,被信任的一方被指定只能是政府,公众要么信任政府,要么不信任,所以这种信任关系的方便性就大大降低了。

关心逻辑和正当逻辑都为施信者提供了更大的可靠性。关心逻辑对那些受信者个人所珍视的、喜欢的或尊重的人提供了无条件的可靠性。正当逻辑通过制度化规范的束缚提供了有条件的可靠性,但是它可以将这种可靠性广泛地提供给任何重视制度化文明的人,而不用顾及受信者的个人兴趣或私人关系。

灵活性和方便性会紧跟可靠性的脚步。关心逻辑在它所包容的信任类型中更具灵活性,而正当逻辑在谁能施信和被信方面更具灵活性。源于关心的信任关系给施信者提供了巨大的方便性。在很多情况下,施信者能够简单地认为不用协商甚至要求信任,受信者都会照顾他们的福利。在正当逻辑下,施信者也不用为了追求他们自己的福利去向受信者提出要求或与受信者进行协商。如果信任的范围在受信者制度化角色的义务范围之内,施信者会认为受信者值得信任是理所当然的事。这种信任的方便性很容易向社会扩展,并且由这个社会的制度所保障。

(四)正当逻辑使制度成为信任因素的坚实保障

根据上述分析,在正当逻辑下,信任关系所带来的收益是人们对制度化规范的遵守。当施信者和受信者同是某一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并且有着明确划分的制度化义务和责任时,正当逻辑下的信任具有很大的可靠性。这种信任在谁能施信和被信方面更具灵活性,可以提供给任何重视制度化文明的人。信任的双方除了按照制度化的角色和义务行事外,不需要其他要求,制度基础上的信任更具方便性。

总之,在正当逻辑下,制度使得收益、可靠性、灵活性和方便性四个信任的基本因素有了更充分的保障,也就是说制度为信任的建立提供了更根本性的基础。虽然,关心逻辑与正当逻辑一样,在保障信任的四个基本因素方面优于后果逻辑且与正当逻辑不相上下,但它对个人偏好和对相互熟悉的人际交往关系的依赖,使得这种逻辑下所建立的基于了解的信任严重地缺乏更为理性与客观的基础,它不能在充满各种组织与各种陌生的人或群体的现代社会,找到更为广阔和肥沃的土壤,而正当逻辑下基于制度的信任则超越了这种障碍,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蓬勃生长。制度是现代社会信任关系建立和扩展的根本。

二、信任的消长是自我强化的循环

信任的增加或减少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如果具备了信任的四个基本因素,信任的自我强化循环就被开启了,在这个循环中,信任被给予和被回报,直至它会变成施信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一种强烈的互动纽带。这个循环会使信任关系的双方按意愿变换角色变得越来越容易。信任关系的存在使得各方成员彼此深信不疑。这种情况使得各方之间逐渐发展出一种重要的基本信任。这种基本信任越是普遍,信任关系越容易建立并且它们的成果越容易实现。

然而,如果信任的任何一个基本因素(尤其是收益和可靠性)在实践中被明显侵犯,迅速减少信任的循环就会开启,并且难以逆转。基本信任的出现会减缓不信任循环减少的过程,然而,如果缺乏基本信任,信任不断被减少的循环就更难被打破。

三、后果逻辑和关心逻辑如何影响信任的消长

不同的信任逻辑对信任的四个保障条件的有效性有不同的假定,并影响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使用后果逻辑,对信任关系的体验必须能够证明施信者和受信者之间存在公平的价值交换。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表明这种关系服务于各方所赞同的利益。如果只使用后果逻辑,信任可能会随着各方公平的自利交换的反复事例而增长,但它从来不容易被预测。结果,各方之间的基础性信任极难产生。这一问题源于这样的事实:所有各方必须要不断地监控他们各自的交换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当下利益,以及在追求这一利益上的比较好处。从后果主义的角度来讲,只是简单地认为这种比较好处在最初赞同的交换发生后还会继续存在,这是很不理性的。

关心逻辑要求受信者的行为表现出将施信者视为对其有着内在性的而不是工具性的价值 Henry D.Kass,The Logics of Trust:The Foundational Role of Institutions in Building Social Trust,Administrative Theory&Praxis,Vol.18,No.2(1996),pp.57-73.。起初偶然地,通过信任关系,受信者需要以舍己动人的事例来表明他是值得信任的。一旦被表明关心是有用的,那么关心就很容易普及。建立在关心逻辑基础上的关系一旦是有保障的,那么就很难撼动施信者对受信者的信任。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开启不信任的循环。如果开始出现了不信任,那么通常是因为施信者认为自己被受信者当成工具所利用,违背了关心的初衷。如果施信者遭到了受信者的背叛,那么他的信任系就难了。

四、正当逻辑下信任的消长与制度的有效性

正当逻辑除了要求受信者有建立信任关系的个人行为和动机外,还要求制度能够支持那些服务于信任关系的义务,也就是要求制度是切实有效的。

如果信任是建立在正当的基础之上,它不仅增强了对受信者的信任,而且也增强了对改变和塑造受信者的信念和行为的制度的信任。当某个人建立起对某种制度的信任时,他就会建立起对某种社会结构的信任,这种社会结构包含了亲友、陌生人以及形形色色的人们所构成的各种情况。这种信任使得在存在制度规范、实践、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正因如此,正当逻辑是产生新的合作性社会安排(尤其是协会和组织)的核心,反之亦然。对制度的不信任会产生更广泛和更持久的影响,因为它侵蚀着整个共同体或社会的合作能力以及维持其生存和成长的机会。

制度的正当逻辑是信任建立的基础,是因为制度化的程序和角色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它们必须要建立在共享的和能够理解的规范的基础之上。相互陌生的人们和组织要遵守制度化的规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这也就是制度的有效性。第一,从信任关系的各方来讲,制度的规范性结构必须能够实质性地保障信任的四个基本因素:收益、可靠性、灵活性和方便性。尤其是它们必须明确行动者的关键规范,比如代理人要服从委托人的利益,以及对代理者的执行能力,要求向委托人充分公开代理者的行为等进行精确表述。第二,共享道德规范的道德共同体必须足够涵盖施信者、受信者和相关的第三方。第三,实现这些规范的制度化结构(过程、实践、仪式和角色)必须能够切实引导施信者和受信者的行为。第四,这些规范必须被各方所内化,并被外在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