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信任的不同逻辑
信任带来的收益、信任关系的可靠性、灵活性、方便性是信任关系得以建立的四个基本因素,每一个基本因素的存在都为信任关系的建立增添了一重保障。然而,只单纯地具备这些基本因素并不能使人们理解,在现实情境下,是什么动力驱使信任得以建立、维持、消退和增长?这就是信任的逻辑。信任的逻辑是一系列的假设,基于这些假设,人们可以推断对方是诚实的,值得信任的。信任的逻辑会揭示什么是开创、建立和支持信任关系的合理因素和理性因素。不同的逻辑对信任关系的四种保障因素的属性、重要性和计算迥然不同,并且将信任的增长或减退看成是不同因素作用的结果。
信任逻辑建立在人类行为动机的一些概念基础上)自利、关心、制度化的义务和责任。与这些不同的行为动机相对应,学者HernyD.KaSS指出,信任的逻辑主要包括三种:基于自利的后果逻辑、基于他利的关心逻辑以及基于制度化义务和责任的正当逻辑。与上述三种逻辑相类似,有些学者提到了三种不同基础的信任关系。如Lewicki和Bunker将信任分为三种,即基于理性计算(calculus-based trust)的信任、基于了解的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以及基于身份认同的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并且认为这三种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一个连续和递进的过程。
笔者认为,基于理性计算的信任是与考虑自我利益的后果逻辑相一致的;基于了解的信任与考虑他利的关心逻辑相一致,因为充分的了解是关心的基础;关于正当逻辑,从更细致的层面来讲,它不仅包括对制度化的义务和责任的认同,而且包括对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伦理价值的认同。进一步讲,制度化的义务和责任,是对处于不同地位或职位的人们所要扮演的角色的制度性规范,而这些规范无疑是植根于当时的社会关系当中,并且要符合为社会大众所共同遵守和认可的伦理价值。所以总的来讲,正当逻辑实质上是对制度化角色以及支撑这种角色的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伦理价值的认可和遵从,在此逻辑下的信任关系,可以称为基于制度的信任。
一、后果逻辑:基于理性计算的信任
后果逻辑假设大多数人的行为是由对自我利益的理性计算所驱动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是这种逻辑的一个阐释。沿着这一逻辑,信任被看作是纯粹自利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交换。这意味着,人们之所以加入信任关系,是因为他们彼此会因信任关系的建立而得到充分的物质收益。在这种逻辑下,信任关系被看成是纯粹的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工具,越是能有效地达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信任关系越容易促成和维持。收益是这一逻辑的指南,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被考虑的因素并且制约着信任关系的建立。若一种信任关系没有明确提供谁将获得多少份额或哪些具体的好处,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加入这种信任关系。当某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信任关系而失去利益时,该方当事人就不愿意再继续忠实于这种信任关系。因此,依照后果逻辑,想要继续维持那种不能给当事人带来收益的信任关系,是很不理性的。
后果逻辑下,只有当事人确定忠于信任关系带来的好处超出了背叛它的比较利益时,这种信任关系的可靠性才是有保障的。在市场经济领域,这种比较利益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今天有利的交易明天可能会失利。结果,信任关系的可靠性在这种逻辑下经常是一个棘手的给人带来普遍困扰的问题。人们很难设计出要怎样回报那些忠实于信任关系的诚实人,惩罚那些背叛信任关系的背信弃义者,才能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可信性。
在后果逻辑中,信任关系的可靠性如此麻烦,它的灵活性和方便性也受到了不良影响。为了吸引不同的参与者,在信任关系的安排中,需要提前明确地说明进入信任关系的当事人将获得的利益,这主要通过各种协商契约的形式加以确定,因为很多协商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字材料,法律增强了信任关系的可靠性。当信任关系的基础相对灵活时,很难进行协商和管理。利益协商的困难和信任关系可靠性的缺乏,使得建立信任关系的方便性降低。因为需要具有深思熟虑的和耗时的程序来开启和完成每个信任的施予和接受,很多契约要求某种形式的第三方执行,这进一步降低了信任的灵活性。
二、关心逻辑:基于了解的信任
关心逻辑与工具主义的后果逻辑恰恰相反。后果逻辑认为人的行为是自利的工具,关心逻辑则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对他人福利的由衷关心使然,关心他人的福利本身就是重要的目的。关心逻辑认为,人们是有爱心的,乐于帮助别人。当他们被信任时,他们会关心那些相信他们的人的福利,有时,甚至会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关心逻辑克服了后果逻辑在建立信任方面的很多限制。
关心逻辑下,信任关系建立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依照关心逻辑,受信者总会着眼于施信者的福利。对所关心对象的福利的追求不仅违背了自我利益,而且有时还会超越制度责任的束缚,甚至偶尔还会无视制度化的律令,超出法律的界限。
关心逻辑下的信任关系的可靠性大大增加,建立信任关系的灵活性和方便性也随之增加了。源于关心的信任不像后果逻辑下建立在契约关系或准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信任那样难以普及,它普及起来更加容易。这种信任关系很少需要说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程度以及内容;并且,凡是存在关心关系的地方,就容易建立信任。当受信者真正关心施信者的福利的时候,信任就成为一种既容易又方便建立的关系了。沿着关心逻辑,在建立信任关系的过程中,施信者通常会避开耗时的协商程序。人们要信任他人,只是简单地相信,他人是值得信任的,他人会为了对方的福利而努力。
除了一些明显的优势外,关心逻辑也有着其局限性。如同后果逻辑一样,人们是否要关心他人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选择,即它是建立在个人选择的基础上的,受到个人偏好的制约。如同自利是建立在个人判定的利益基础上一样,关心是建立在个人对他人的关注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关心逻辑如同后果逻辑一样受到个人偏好的限制。关心他人福利存在一个程度的问题,过度地关心他人利益,会超出正常的社会责任范围,而这种关心会产生一系列麻烦,不是真正的关心。
关心逻辑是以相互了解为前提的。当信任关系涉及的双方互相不了解,不能确定双方是可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严重的问题。当我们对他人来讲完全是陌生人、抽象的某类人或具有统计性质的人口时,情况会变得更糟。只有在人们互相熟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典型的关心关系。然而在现代官僚社会,我们必须要信任陌生人并且被其所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很难找到肥沃的土壤。它可能会到处生长,然而要想繁荣则是问题重重。如果我们想要在高度互赖的陌生社会建立信任关系,我们就必须要超越关心逻辑。
三、正当逻辑:基于制度的信任
(一)规范制度主义中的正当逻辑与制度的概念
关心逻辑和后果逻辑都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正当逻辑中都被避免了。正当逻辑是规范制度主义分析方法所提倡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建立在这样的观点基础上:在某个重要时段,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以计算回报为基础的,而是以确认“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为基础的,即人们的行为遵循“正当逻辑”。这种“正当的行为”是由制度所提供的规范所驱使的行为,制度规定了人们在现实世界中所应遵守的责任和义务,对这些责任和义务的遵守又形成了人们在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组织中的角色。明确地讲,是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角色的规定才使人们的行为遵循“正当逻辑”的假设得以成立。
在新制度主义分析框架中,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是指一系列的规则、程序和规范,主要目的在于约束个人在追求福利或利益过程中的行为。通过制度的约束人们之间或组织之间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和互动关系。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由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组成的明文制度就是正式制度,如学校、医院、政府等都可以看作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反之,就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其次,制度还体现为某种结构性的安排,如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组织都可以看作是制度。从这个角度看,官僚制的政府机构就是当代社会中的一种典型制度。最后,制度还是一种理念和价值。这种理念和价值是“政治合作的资源、政策行为合法化的手段、政策选择结构的认知框架、政策工具和制度变迁的催化剂”。
根据上述分析,制度可以看成是行为规则、组织结构和理念的综合体。制度所订立的规则可以使短暂的、偶发的、多变的社会事件变成常规的、可预见的以及稳定的行为。当常态的行为表达了或实现了建立制度的人所珍视的价值的时候,制度化的过程就发生了。制度并不是实现外部目标的简单的或最初的手段。与制度相联系的行为和特征本身就是目的,它们直接或隐含地表达了那些实行制度化的人们所支持的价值。
政府与民众之间应当建立基于制度的信任,或者说,这种信任关系要有制度的保障。民众信不信任政府,或者,政府公信力的大小,在根本的意义上,取决于制度(实际的“游戏规则”)。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说:“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再次畏之。再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老子认为,民众对政府信任不足,是因为政府不诚信,而这种不诚信与政府权力是不是能顺应“自然”(民众的自然及客观规律)有关。政府权力越是不能妄作(违逆自然),就越有公信力。老子按制度运作导致的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将政府的治理形态分成“下知有之”(民众只知道有政府存在)、“亲而誉之”(政府已干预到私人领域,但没造成危害;民众亲近并赞美政府)、“畏之”(政府较多地干预私人领域,民众畏惧政府)和“侮之”(政府成为公害,民众不自由,辱骂政府)四个层次。而最有公信力的是不可能妄作的、管得最少的、最顺其自然的“下知有之”的政府。
(二)制度化的角色与信任建立的正当逻辑
然而,归根结底,是人类行为主体使得制度得以“运转”,并使制度表达、实现和传递了特定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人们按照制度提供的行为规范来行动,扮演着制度规定的角色,并体现着制度的价值。因此,角色观念以及角色的社会化对于理解将制度化与个人行为联系起来的过程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角色将个人行为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机制联系起来,比如规则、原贝叭程序、仪式等。本质上,角色是规范体系,它引导个人以制度上合理的方式行事。当角色从外部被强制执行时,它同时也被内化了,并且变成了个人自我价值体系和自我形象的一部分。
一旦被学习和内化,角色就会为个人行为以及行为方式提供指引、激励或者正当理由,使个人的行动方式体现制度内在的价值。正当逻辑是这样的一种逻辑,人们履行制度化角色的要求就是在履行责任,即使自利或关心可能会驱使他不这样做的时候也是这样。
正当逻辑为信任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基础。它尤其适用于两种情况:(1)必须要相信陌生人时;(2)被信任的人在权力、权威、知识,或监督施信者的能力等方面相对于施信者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时。在第一种情况中,正当逻辑比后果逻辑和关心逻辑很多时候更具有优势,因为正当逻辑可以使信任关系建立在人们对自身制度化责任和义务的认知基础之上,而不会依赖人际间的相互尊重和喜爱等主观性的个人偏好。在第二种情况中,当某人信任一个更有知识、权力更大、或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个人或群体时,某人很容易被潜在的被信任者所利用。当这种利用符合潜在被信任者的理性自利,且这种自利不用顾及或忠诚于施信者时,情况尤其如此。
如此情况下,正当逻辑能够通过将潜在代理者的可信性建立在某个制度化角色规范的基础上,而不是自利或人际交往产生的关心的基础上,来避免或者至少减少这种使施信者容易被伤害的可能性。信任关系的双方依照规范扮演制度化的角色,使得信任关系的建立有了更为冷静和客观的基础。
(三)制度不是解决信任问题的万灵药
当然,正当逻辑并不是解决信任问题的万灵药。在现代多元社会,制度化的行为规范更多的是原则和行动指南,而不是不可违背的命令。这些原则和指南是抽象性的,它们留下了大量的解释空间。人们能够获得足够高足够具有诱惑力的自我利益时,或者人们强烈地关心他人的福利时,人们能够轻易地或简单地忽略掉作为建立信任基础的制度化规范。制度和制度化的规范可能是通用的,也可能是排他性的。制度化责任可能只涉及一定的人群而不是其他人。其他人如果要获得信任,必须依赖于施信者的个人品位、兴趣以及忠诚。在社会历史的某一点上,制度本身可能会变得可疑并失去它对大部分人的合法性。正当逻辑此时成了脆弱的芦苇,在其基础上建立信任自然也是摇摇欲坠的。
制度不是解决信任问题的万灵药,但与其他因素相比,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