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永恒原则:

“准许联合的法律是极端反法学和反经济学的,是同任何社会和制度相抵触的。”

总之,它是“同自由竞争的经济权利相抵触的”。

如果这位老师不是那么激烈的沙文主义者,他会自问,在英国,早在 40 年前就颁布了一项同自由竞争的经济权利完全相抵触的法律,这该如何解释;为什么随着工业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自由竞争的发展,这个同一切社会和制度完全相抵触的法律,甚至迫使各个资产阶级国家把它当作某种必要的东西加以采纳。他也许就会发现,这种权利(大写的权利)只存在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无知兄弟们所写的经济学教科书中,这些教科书不乏下面这样一些现珠般的妙语:财产是劳动成果⋯⋯但是他们忘记了加上他人的这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