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文本的特殊性

为了研究文艺作品的特点和文艺接受活动的规律,伊瑟尔首先分析了文学作品的文本与一般性著作(如学术著作、法律条文、新闻报道性文章等) 的文本的区别。在《文本的召唤结构》中他指出:一般性著作的文本毫无例外地只是介绍一种事实或阐明一种道理,而这些事实和道理并不依赖于文本而存在。因此,一般性著作的本文通常并不创造自己的对象,而只是某种独立的外在对象的陈述而已。它所使用的语言是“阐发式语言”,要求表达的明确性。某些一般性著作的文本,如法律条文,虽然也创造自己的对象,但这类文本并不具有文学的性质,即使它的语言具有某种审美价值,这种价值与文本的基本功能也只有松散的联系或根本没有联系。

文学作品的文本则完全不同,它是通过艺术手段用从生活世界取来的素材创造自己的对象。文学作品的对象并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与之相关联的只是一种不明确的现实性。文学作品所表现的事物在现实世界和人们的经验世界里找不到完完全全的对应物。伊瑟尔写道:“我们虽然能够在文学作品里发现许多在我们的经验世界里同样起作用的成分,但这些成分的组合方式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它们以区别于我们经验的方式构成了一个我们似乎熟悉但又陌生的世界。这个世界不具有确定的对象性和现实性,它不是现实世界的摹写,与现实世界相比,它已经面目全非,因此,它是一种‘虚构’。”

伊瑟尔驳斥了文学作品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或摹写”的说法。他认为, 文学作品所描写的事件、环境和人物不论与生活世界里的人和事有多少相似之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素材经过作家头脑加工、处理和重新构建后的结果,前提是作家主观意识的介入。这种介入首先体现在作家对素材的选择上:在写作时,他决不会随意地描写每一个他所观察到的对象,而会在自己的观念、情感、价值标准的作用下选择他认为值得描写、应当描写、必须描写的对象,因此,选择素材的过程就是介入现实、改造现实的过程。其次, 他必须用自己的意图、想象去统率、加工对象、使对象“主体化”。在这一过程中,作家的审美理想、心理结构、个性以及审美趣味和素质起着关键的作用。经过作家意识加工和重新组织过的对象,即作品中的艺术形象,于是与生活现实中的对象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已经渗透了主体的思想、情感、

① 伊瑟尔《文本的召唤结构》,载《接受美学》,1975 年慕尼黑。第 232 页。

意志、情绪、倾向,由客观的“自在之物”转化为与作家主体意识相关联的“为我之物”。

伊瑟尔认为,有人试图用“典型”为模仿论、反映论辩护,这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所谓典型,按照反映论的解释,体现了生活世界的“本质”,因而具有无可怀疑的“客观性”。然而在伊瑟尔看来,“典型并不是外部世界所固有的,而仅仅是观念的产物。典型所反映的并非世界的‘本质’,而只不过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①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生活世界中的人和事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和本质,即具有不同的“典型性”。因此,说到底,典型性只是主体观察、把握、评价事物的一种观念,一种尺度,它完全是主体意识自身的标准,没有任何客观性可言。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普遍的、认同一致的、客观的“典型”,任何典型都是从某种固定的观念和立场出发看待事物的结果。

伊瑟尔指出,文学作品所描写的世界,与其说是生活世界的反映与摹写, 不如说是作家运用从这个世界所取来的材料进行艺术创造的产物,是一种渗透了主观性的“虚构”。当然,文学虚构与现实世界有某种“功能上的联系”, 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对现实世界的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而另一方面, 它与现实世界又有着本质区别,它渗透了虚构者的主观想象和价值观念,是虚构者的主观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某些成分相结合的产物,因而是现实世界的“参照物”。

以往的文学批评往往认定,每一部文学作品都具有一定的内容,而内容又是某种意义的承担者。因而,人们在评论和研究作品时,常常把作品缩减成某种特定的意义。伊瑟尔认为,这种所谓的意义充其量只不过证明了公认的习俗,证实了人们熟悉的、被认可的、至少是可以认识的事物而已。用现成的意义框架去套作品,文学作品有时就成为某种时代精神的产物,有时变成作者心血来潮的结果,有时则被当作社会状况的反映或别的什么。这样做只能使作品成为某种意义的图解而贫乏化。倘若文学作品的确象某些评论家相信的那样仅仅是某种意义的体现,那么读者便只有接受或拒绝这种意义的余地,作品与读者之间极其复杂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将被粗暴地简单化。伊瑟尔指出,意义并非文学作品所给定的客观存在。事实证明,“虽然作品文本的每个字母、每个单词、每句句子在各个历史时期并无变化,但人们发现的意义却一再发生变化,这说明,文学作品只有通过阅读活动才能获得生命力, 它的意义也只有在此过程中才会产生。意义是作品和读者相互作用的产物, 而不是隐藏在文本之中、等待评论家去发现的神秘之物。”①

诚然,在阅读活动中,作品的文本以其语义形象作用于读者,但这种形象仅仅是一种“潜能”,只是提供了产生意义的条件。只有当它作用于接受者的主观意识并引起反应时才能产生意义。由于接受意识是流动的、变化的, 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个体条件下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不同的读者即使阅读同一部作品,对于作品的理解和感受以及所把握到的作品的意义也千差万别。某些文学批评家极力否认文学作品意义的时间、空间和个体差异性, 把他们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宣布为作品固有的、本来的意义,无疑是极其荒谬的。其实,他们宣称的所谓唯一正确的意义仅仅是作品的理解方式之一,是

① 伊瑟尔《在批评的光圈下》,载《接受美学》,第 373 页。

① 伊瑟尔《文本的召唤结构》,见《接受美学》第 229 页。

各种不同的意义中的一种而已。鲁迅先生的一段话与伊瑟尔的这一看法不谋而合,他指出,一部《红楼梦》“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