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设见死不救罪

最近听到两个故事,想了许久。

第一个故事:南京农大一位教师的新生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奄奄一息,医生束手。这位教师通过因特网向全球呼救,一对陌生的美国夫妇看到了,心疼了,他们立即牵线搭桥,最终竟使患儿在美国获治。有人问这对夫妇:“为什么花钱费力地去救一个陌生人?”他们对这样的问话嗤之以鼻。

第二个故事:广东一个患白血病的男孩危在旦夕,需要骨髓移植,幸运地发现某中学教德育的女教师,骨髓恰巧与之相配。男孩子有救了!但是, 女教师断然拒绝捐出 100 毫升骨髓血,尽管这对她的健康并无威胁,尽管她自己的弟弟刚刚因白血病去世,生前还接受过社会各界的很多捐赠和帮助。这件事在广东传媒引起轩然大波。

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那对美国夫妇身上倒是闪耀着雷锋精神的光芒, 而女德育教师的见死不救却冷酷得可怕。再想下去,就更让人心凉:我们进行了几十年的道德教育,树立了不算少的道德楷模,怎么一个专事道德教育的中国教师反不如大洋彼岸一对普通美国夫妇呢?

别用“偶然”来宽慰自己,这样的“偶然”发生的次数实在已经不少: 少年落水呼救,岸上成人先伸出手:“救人可以,先拿钱来!

病人命若游丝,上门求治,医生却冷若冰霜,推出门外; 伤病的青年倒在马路边,几个小时无人过问;

还有流氓竟胆敢当街强奸少女,有小偷公交车上“公开”扒窃⋯⋯

对这一类事件的抨击、感叹、痛心疾首、追本溯源,屡见报章,效果并不显著,仍是隔三差五便冒出一件来,让人们热热闹闹说上一阵,便又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了。

难道我们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未必。

广东有法律专家为德育教师辩护:“献爱心”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法律要保护她的自由选择权利。于是,这件事便引发了所谓“道德”与“法律”的争论。

这倒给人启发了,是呵,还有法律。

那位法律专家其实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和道德并非如此尖锐对立、泾渭分明的。戴安娜一死惊天下,对我而言,最受震动的,是知道人家的法律原来是有一条“见死不救”罪的。那几个追拍照片的记者被逮,警方要调查他们是否“没有对遇险人士给予协助”,如果是,他们就必须吃官司。

虽然这条法律未见得能惩治德育教师一类人,但至少可以把要不到钱就不救人的家伙送进监狱。久而久之,对德育教师终也会有所触动。

哦,如果我们真的没有别的招儿的话,那么,请设“见死不救”罪,请法律协助挽救道德、挽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