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家管理体制下的行政体系模式
自然资源的范畴,所有权、国家行政管辖权、管理分类、国家许可证制度和授权等,是国家管理的基础。
一般,各国将自然资源大致划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几大类,而各类资源的范畴及分类各国则相差甚远。有的依其自然状态,有的依开发利用和市场价值,还有的是根据规划的准则定义来划范畴的,以便分类指导,进行管理。
资源所有制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空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常见的。有的国家采取改革、收回、征用等方式转变其所有权,也有的借助国家行政管辖权直接弥补所有制造成的影响。
纵观各国自然资源所有制形式,似乎并不明显受制于其社会制度。发达国家的一些重要资源属国家、公共所有权体系的有之,而发展中国家有些资源属私人所有,经过改革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的某些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目前,各国自然资源所有制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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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家所有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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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公共(共同)财产,国家(联邦)、省(州、区)、市、县等各级政府所有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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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家(联邦)政府、省(州、区)、土著民族群体和私人所有权体系。
资源的各种所有权体系,对各国的资管理有着不同的影响,各种所有制带来的消极作用,往往通过政府行政管辖权来加以调整。
各国行政管辖权力主要包括:制订法律制度、许可授权、租赁权、税收、产品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管理等权力。目前各国对资源的管辖机构及其职能体系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