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稻作文化的骆越人

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的这一时期,广西地区称为骆越国,骆越国居住着百越部落中的“骆越”、“西瓯”、“苍梧”人。

骆越这个称呼最早见于《逸周书·王会》中提到的“路人大竹”,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云:“路音近骆,疑即骆越。”

骆越与西瓯是构成我国壮族的主要两个支系,存在了1000多年,创造了灿烂的稻作文化。壮族传承的古代文化,在很多方面是西瓯、骆越人创造的。骆越地方创造的稻作文化、大石铲文化、龙母文化、青铜文化。青铜文化中的铜鼓文化和花山文化等,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骆越人、苍梧人和西瓯人一起,在我国最先发明了水稻人工栽培法,为中华民族也为全人类作出了巨大贡献。

此时属于壮族人民居住的地区仅为我国的郊区之地,部分地区属汉族国家之一的楚国所有,当时的骆越人社会也是处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在这种人类社会的原始时期,骆越人民的政治制度使用的是氏族部落制度,它是在血缘纽带制度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统治制度。

他们的各氏族和部落的头目一般由选举产生,大小头目之间的关系是上下臣属关系,小头目必须服从大头目,每个头目对所属的人们拥有很大的权力。

同时,氏族和部落均设有议事会,氏族和部落的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处理。氏族和部落各有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

这种古老的氏族部落制度延续了数千年,后世长期保留着其残余形式。如民间中有族长、君长、酋长、酋帅、渠帅等称呼,村落中设有议事亭,有乡规民约等,这些事情均是传统的政治制度的表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派尉屠睢率领50万大军,兵分5路进军岭南。秦军战胜西瓯人,统一了岭南,设立了桂林、南海、象郡,置于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之下。

随后,又派监禄在广西修筑灵渠,把湘江与漓江连接起来,沟通了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接着,从中原迁来大批汉人“与越杂处”。这些汉人在与瓯、骆越的交往、通婚过程中,部分成为壮族,同时加速了越人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汉至唐初,在八桂壮族地区出现了一些“雄于乡曲”的大姓,如番禺的吕氏,高凉、合浦的冼氏,钦州的宁氏等,称为“百越大姓”,各自雄居一方。

唐代,曾把岭南道分置岭南东、西两道,设五府经略使于广州,下分五管。其中桂、邕、容三管都是壮族先民的聚居区。

宋元时期,在八桂地区开始推行土司制度。朝廷分别给首领者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衔,世代承袭。

土司制度的内容实质是: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有势力的首领为职官,划其疆界,使之“世领其土、世有其民”,维持他们内部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风俗习惯等。

1041年,广源州部族首领侬智高以傥犹州为根据地,招纳各方面逃难来的劳动人民,建立“大历国”。后来被宋的藩属交趾郡打败。

当时,交趾郡王采取怀柔政策,封侬智高为广源、思浪等州的知州。但侬智高到广源州后,积极准备力量,以待机东山再起。

1048年,侬智高袭取了安德州并为根据地,建立“南天国”,年号景瑞。他的用意只是在长江以南建立一个有力量抗拒交趾的国家,这标志着我国壮族的正式形成。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形成即是开始于镇压侬智高起义以后,这种“以夷治夷”的间接统治方式,可缓和中央王朝同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持和巩固国家的统一。

在八桂地区开始施行了土司制度的管理后,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明代初期,广西土司共有190多人,是土司制的繁盛时期。明代中叶以后,中央王朝采取“改土归流”的措施,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

[旁注]

氏族 原始社会中以相同的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类社会群体,其成员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他们往往用一种动物或植物作为本氏族的图腾标记。氏族成员的地位平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财产共享。公共事务由氏族首领管理,重大事务由氏族成员组成的氏族会议决定。

土司制度 从宋朝到清朝在我国南部和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设置施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因为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形态上与王朝直接统治的中原汉族地区不同,不能以汉法治理,只能施行“因俗而治”的特殊政策进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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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后,广西地区的生产关系有了一定的调整,从而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农民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兴修水利,围塘蓄水,灌溉田园,加之选种育秧,中耕除草,稻谷亩产增产。

手工业也较发达,武鸣、忻城生产的壮锦,钦州产的紫砂陶器,容县的造纸业都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壮族地区的商业也发展起来,当时桂平、合浦成了货物贸易的集散地,驰名的合浦“南珠”,远销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