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1)1640—1840 年中国土地制度

①清初的圈地。满族在努尔哈赤统治晚期,于 1614 年建立了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土地关系上,仍沿用部落的屯田制。及至 1621 年,在占领沈、辽地区后,开始实行“计丁授田” 制。1625 年计丁授田制普及到辽沈地区的汉族居民。计丁授田制准许八旗丁男和汉族居民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官府通过贡赋形式,征收租赋合一的赋税以及征用兵役、徭役。

在皇太极统治时期(1627—1643),于 1638 年下令直接解放了占领辽东时被俘为奴的人,将这部分人编为民户。此外,使原属贵族奴隶主田庄的汉人奴隶分屯别居,编为民户。官府通过丈量田亩,将各处余地分给民户耕种, 并对他们实行照地纳税或十分取一的封建赋税制。

1644 年清兵入关,定都燕京,开始对北方广大地区实行圈地。清初圈地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满族的八旗军不同于明代的卫所军,军队的装备, 包括马匹、军械,皆由八旗军自备,而它的经济基础,就是上述的计丁授田制。入关后,南方战争仍未结束,保持一支以八旗为主力的军队,从而袭用以农养兵的计丁授田制,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另一个原因是,满洲贵族随军入关时,舍弃了原来拥有的庄园,现在必须有可替代的土地,以保持贵族的地位和生活。当然,在明末农民起义军攻陷北京前后,封建秩序的大乱,也形成了许多“无主荒地”和土地占有权不清。

在满清政府不掌握大量官田的情况下,唯一办法就是实行“圈地”。顺治六年(1644 年)12 月,政府颁布了圈地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 及明国皇亲、附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概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①。顺治二年(1645)9 月,颁布第二个圈地令, 范围扩及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但仍指名“无主之地”是圈占对象。及至顺治四年(1667)第三个圈令,已无有主无主之分。

圈地程序,一般须经过依法请旨,然后户部派遣满族官员会同当地有司执行。在圈占过程中,屯田自然须连成一片,于是在每次圈得的几百晌(1 晌合 6 亩)土地范围内,百姓的庐舍场圃就悉归屯有。对此,顺治二年清政府曾规定,“凡民间房产,有为满洲圈占兑换他处者,俱视其田产美恶,速行补给,务令均平”①。但实际上,这样的政令是行不通的。其结果是,膏腴民地被兑换成“原系免粮”的“老荒和不毛之薄碱地”②,或甚至地处数百里之外。

据一些《县志》记载,玉田县原额民地 5216 顷 88 亩,圈地后只剩民地

617 顷 11 亩;雄县,明代民地 4400 余顷,圈地后只剩 884 顷;武清县,“旗圈已去八九,止存一二”。据估计,到康熙五年(1666 年)为止,共圈占田地 166838 顷,加上河南、陕西、山西、宁夏等省驻防旗人所占土地 6 万顷,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②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总共为 226838 顷,占清初全国耕地面积 500 余万顷的 1/20 以上③。

清初,圈占土地也被用作笼络汉族降臣的手段。如顺治十四年(1657 年),因吴三桂和耿精忠平定广东有功,清政府于南海和番禺二县正圈民税100 顷 30 亩,赐给两藩收掌,以供日用蔬菜之用。后来在圈占过程中,又溢

圈 160 顷 75 亩。

由于大量圈地的结果,被圈占土地的农民只有三条出路:一是在新授的土地上艰难地重建家园;二是离乡南窜,成为流民;三是投充旗下,成为满洲贵族田庄的农奴。最后那部分人,据估计,仅直隶一省,就有男丁约 66 万余人④。

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在东南沿海实施了“迁海”令。顺治十八年(1661 年),政府派员去各省“立界”,修筑垣墙,派兵戍守,以防沿海人民支持郑成功的抗清斗争。当时规定,山东沿海居民内徙 40 里,福建沿海居民迁离

30 里,广东滨海居民徙内地 50 里。迁海政策的推行,造成大批界外耕地抛

荒。据时人记载,广东省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 7

府所属 27 州县,抛荒耕田达 31692 顷。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 4

府和福宁一州所属 19 州县,也有抛荒耕田 25904 顷①。被迫迁徙的农民,初时还带有银米,及至日久囊空,往往就沦落到“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展转待毙”的悲惨境地②。广东的情况也是一样,“其丁壮者去为兵, 老弱者展转沟壑,或合家饮毒,或帑尽投河”,以致“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万计”③。“迁海”所造成的结果与圈地并无二致。

清初的圈地,从客观上说,是新的统治阶级在其心脏地区对被征服民族土地占有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圈地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由于被圈田地主要是作为贵族庄田和旗地,庄园内所实施的奴隶劳动,常迫使农民纷纷逃亡,旗地因官兵出征而无人耕种。由此出现的土地大量抛荒,加重了清初农业生产的萎缩。

②顺治时期的土地和赋役制度。顺治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按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官田地与民田地两种。官田地即国家土地封建所有制,包括庄田、屯田、旗地、牧地、学田以及籍田等。民田地,清初有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清代初期,民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 80%。

官田地中,庄田和屯田是主要部分。庄田又可分为皇庄、王庄、八旗庄田。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皇庄,又称内务府官庄,是皇室私产,主要分布在畿辅和盛京地区,总田地面积为 130 余万亩,建庄 600 余所。这些皇庄, 按地租形成可分为粮庄和银庄两种。清初皇庄的经营普遍采用庄头监督下的农奴劳动,这类农奴称作“壮丁”,壮丁来源是随军迁入的旧有奴隶和新投充的汉族农民。皇庄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官家提供,庄头负责监督生产和向壮丁征收地租。顺治初,盛京皇庄每庄耕地 120 晌,纳粮 360 仓石,计每亩

纳粮为 5 斗,此外,还要上贡猪、禽、蛋、草。货币地租,顺治年间每亩缴

租银 3—5 分不等。此外,壮丁还须负担内务府指派的繁重徭役。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

④ 李久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 年第 5 期。

① 清杜臻:《粤闽巡视纪略》。

② 清陈鸿:《清初蒲变小乘》。

③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

王庄,是宗室勋戚的庄田。由于庄田面积随所赐庄丁配给,故又称壮丁地。王庄包括旧有封地和入关后所圈占的土地,主要分布在畿辅和奉天两省。在畿辅,总田地面积约 130 余万亩,建庄 2200 余所。王庄的经营和皇庄相似。

八旗庄田,又称官员庄田,是八旗官员和部分上层“旗兵”所占有的土地。它包括按品级爵秩授予的土地和入关后按“计丁授田”制(每名壮丁授田 30 亩)分给的圈地。官员庄田上的壮丁来源,除旧有奴仆和投充者外,还有皇帝赐给的战俘。壮丁须自备工具,耕种收获,几乎全归主人所有。

以上三种庄田为世袭田产,各级封建主享有免税特权。

屯田中的军屯,是一种以屯粮代饷,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措施,故被视为“养兵裕国之本”。清初的军屯大致有三种情况:八旗兵和绿营兵军屯; 明降军军屯;漕运军军屯。顺治元年,对山东绿营兵屯田规定,每兵给田 50 亩,轮班屯种,以达到逐步减饷目的。顺治二年,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 八旗守兵每兵给予可耕田 10 亩,牛具和种籽由官府提供,免征粮税。绿营兵和八旗屯田不久即推行到云南、直隶、山东、江南、山西等省。明降军军屯的做法是,顺治三年投降的明卫所军经改编后改称屯丁,全部拨往屯田。顺治六年(1649 年),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水田苇地、果树菜畦,每亩概科 1

斗,麦地 6 升,杂粮地 4 升 5 合。但从顺治七年起,又开始裁汰卫军,屯田改归州县管辖,屯粮照民田起科。漕运军军屯相当于明代的“屯田济运”法。一种是屯田由运丁自己耕种(或出佃收租),另一种是由不出运的屯丁耕种, 每亩出银 5 分给运丁。除以上三种军屯之外,属军屯范围的还有八旗子弟成丁者的屯田,以及充军罪囚屯田等。

清代民屯,是指由政府直接派员主持的国家屯垦事业,它不同于一般农民垦荒。顺治元年,各省设立了专理屯政的兴屯道厅,组织流民屯垦。屯民一般由政府贷给屯本,也可自备屯本。据当时陕西西安和凤翔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①。民屯租税采取分成制或定额制。顺治初年,直省屯田规定,“官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②。采取定额制的,如山东规定:上地征谷 1 斗,中地谷 7 升,下地谷

5 升。由于有些地区租税比民赋田高出一倍以上,顺治十年后,出现了屯户逃亡,熟地又复抛荒现象。顺治末至康熙初,清政府撤销了兴屯道厅建置, 改由地方管理。从此,民屯田与民赋田的区别逐渐消失。

关于官田地中的旗地,是八旗兵丁按计丁授田制所分得的圈地,故亦称份地。旗地和八旗庄田在圈地中所占比重最大,它们的总面积约为 1400 余万亩。旗地虽然在经营上基本自由,但由于八旗军的兵马器械皆从份地摊派, 加之战事连绵和灾害,大部分人生活艰难,在顺治年间已开始出现了旗地抛荒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采取了退地办法,对退出份地的贫困户酌量给予钱粮月米补贴。

其他的牧地、学田、籍田数量不大。顺治六年(1649 年)养马的马场地有顺义、清河、漷县及沙河、芦沟桥 5 处,占荒地 1468 顷 40 亩。学田是历朝都有的为供学内贫生学米而置备的田地。籍田即历史上所谓天子亲耕之地,实际上是周围坛户耕种的田亩。这两项土地不过是历来统治者的点缀品。

① 《清史稿》卷一二○。

② 《清史稿》卷一二○。

清初民田大部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明末在经过大规模农民起义后,地主阶级,特别是缙绅地主,在经济和政治上都遭到严重打击。但满清入主中原后,封建的经济关系基本上仍保持下来。清政府对逃亡归来的地主实行保护政策,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在地主的反攻倒算下,广大农民所瓜占的土地,重又回到地主手中。这一时期,民间土地关系,除个别经营地主外,大多数仍采取封建租佃制,以实物分成制为主。各地农民交纳的地租, 大致占农产收获的一半。定额制因土地肥瘠而有所不同,大致每亩 1 石较为普遍。

民田的一小部分属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清初自耕农的数量,由于垦荒政策的推行而有所上升,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地主死绝而自动转化为自耕农。

顺治时期,清政府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扭转田赋收入锐减的局面,曾大力鼓励垦荒。顺治六年的命令规定,“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予印信执照, 开垦耕种,永准为业”①。对于有主荒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②。顺治八年(1651 年)福临亲政后,对有主荒地又作了新的规定,如果原主不开垦,地方官可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顺治十四年,为解除垦荒者后顾之忧,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

①。此外,为保证招民劝耕政策的推行,还实行了以垦荒多寡考核官员的制度。

由于措施得力,自顺治十年(1653 年)至顺治十八年(1661 年),各地垦田累计面积达 14880769 亩。其中尤以河南省垦田最多,顺治十五年河南“开垦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岁约增赋银四十万八十余两”②。与确认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招民劝耕政策调动了农民垦种的积极性,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加,政府增加田赋收入的目的也初步达到。

关于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满清进入北京时,明代的赋役册籍大多已经散失,只有万历年间的旧册还存在,于是就“稽核钱粮原额”并采用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来征收赋役,也就是把府州县一年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③。这种方法,在清初也是可行的,但按照万历年间的旧额(钱粮原额)来征收, 则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明末清初田地抛荒、人丁逃亡的现象相当严重, 按旧额征收的结果,势必使现有农民分担“荒地之粮和亡丁之银”。所以在顺治十一年后,重新编制了鱼鳞册(丈量册)和黄册(户口簿),作为征收田赋的根据。

在征收手续上,在每年开征的一个月之前,先发给纳粮民户“易知由单”, 即征收田赋的通知单。“由单”内列有该户丁、地等则和应纳税项等名目。开征时,再发“二联印单”,作为缴纳钱粮的凭证。完粮后,将票截开,一给民户,一存有司。顺治时期的田赋,除缴纳漕粮等粮食外,大部分征收银钱。丁赋又称“丁徭银”,是实行一条鞭法后,由均徭和杂泛折色发展而来。清初,人丁数定为 5 年一查,丁增,赋也随之增加。各地在征收丁徭银上科

①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② 《清朝通典》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③ 《清史稿》卷一二一。

则差距很大,从每丁科 1 分 5 厘到 1 两不等。但总的来说,顺治八年后,由于采取“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政策,所征田赋较明代天启、崇祯两朝要轻。

③康熙时期的土地和田赋制度。康熙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位杰出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康熙亲政后,对前朝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与土地及田赋有关的措施,大致可归纳为:废除圈地令;实行“更名田”;完善垦荒政策; 废除迁海令,恢复迁海田界;蠲免田赋和改革赋役制等六项。

清初的圈地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顺治时期为了遏止投充者的逃亡,“逃人法”(“逃人定例”)规定,投充旗下人民初逃者鞭一百,刺字, 三逃者处死;窝逃者正法(后改为流徒),家产入官①。这充分反映了在残酷的剥削下农民逃亡现象愈来愈严重,法令愈来愈严酷的对抗局面。到顺治十一年(1654 年),“逃人多至数万”。直隶“每月所获不下百余起,应处死流徒者约数百人”。而其经济后果必然是,“去一丁则荒一丁之地,遗一丁之差”,国库益亏,民生益蹙②。

康熙亲政后,首先翦除鳌拜贵族集团势力,扫除了政府施政的障碍。顺治时,在圈地达到预定目的后,清政府曾下令停止圈地,由于内部贵族势力的阻挠,命令贯彻不下去。康熙八年(1669 年),清政府再次颁布废除圈地令,“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①。同时要求该年新圈占的土地,一律发还。在康熙的压力下,延续数十年之久的圈地暴行终于结束。

清代土地制度中的“更名田”,是康熙亲政初期的一项大胆举措,它涉及千万亩“藩产”土地的占有权问题。康熙初年,清政府对前明藩王遗留下来的大批土地,包括已为农民瓜占部分,采取“荒熟田地,酌量变价”出卖的处理方法②。其实质就是要农民通过赎买获得所有权。这项规定,固然国家能从中增加一笔收入,但对广大农民无异又是一次圈地。为安定社会秩序, 康熙八年对这一规定作了根本性改动,命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 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并“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③。对于已出卖部分的处理办法是,“易价银两,有征收在库者,许抵次年正赋”

④。于是,这部分官田地就无偿地成为原耕种人的土地。这对于满足广大农民

的土地要求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无疑起了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据统计,山西、山东、河南、湖北等七省,共有田地 166829 顷 21 亩⑤。一项不动声色的措施,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在不包括直隶省情况下),相当于声势浩大的圈地面积的 75%。

康熙在招民垦荒问题上,实行了较顺治更为宽松的政策。在顺治期间, 新垦土地一般都以 3 年起科。康熙十年(1671 年)起,将免税期放宽到 4 年。

康熙十一年再放宽到 6 年。康熙十二年又再放宽到 10 年。直到康熙十八年

(1679 年),才恢复和稳定在 6 年起科。其次,在招民垦荒上,向垦殖者提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七。

② 直属总督李荫祖:《奏议》卷二。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八。

③ 《清通典》卷一。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二。

⑤ 商鸿逵:《略论清初经济恢复和巩固的过程及其成就》。

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条件,“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 修以官帑”①,充分体恤到贫民的实际困难。同样,在保障新垦田地的所有权方面,作了比顺治更为明确的规定,“凡土地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并“给予印信,永准为业”②。这样,就打破了地方势力对荒地的垄断,保护了流民移民的垦荒积极性。当时, 在政府新政策的鼓励下,单是湖广去四川的移民就有数十万人,以至有“湖广填四川”之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山东耕地较顺治末(1661 年)增加了 183932 顷。同期,山西增加 37350 顷,河南增加 188703 顷,直隶增加 86662 顷。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原“三藩”统治地区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经过 30 余年开发,出现了“峪崎山区之地,已无弃土”的局面。康熙五十三年康熙自己也说:“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

③。

同时,康熙在开发边疆上也显示出远大的政治眼光。康熙时期,清政府派专员去新疆北路、西路主持军屯事业,或“令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

④。新疆大规模的军垦历史就是从康熙开始的。此外,在黑龙江南北,由当地

驻军,包括八旗和汉军,建立起江东 64 屯。在统一后的台湾宝岛上,组织数十万汉人去山后开垦,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到四十九年(1710 年), 台湾新增垦田 10774 甲(每甲约合 11.3 亩)。

康熙二十二年(1683 年)在平定三藩之乱和统一台湾后,清政府正式废除了迁海令,允许沿海居民回乡复业,给还原产。当时福建福州四府“陆续呈报归业丁口四万八百有另,承垦田地一万七千一百三十二顷有零”。广东广州七府,“复业丁口三万一千三百有零,承垦田地一万一百四十六顷有零”

①。同时政府给归来的贫民以牛、种等资助。

以康熙十年(1671 年)为基准,到康熙六十年(1721 年),全国耕地面积从 545917018 亩增加到了 735645059 亩,即增加了 35%。在 50 年内,这样的增长率是惊人的。同一时期,人丁增长率为 30%。而再从同期田赋增长率来看,征银(两)增长 11%,征米、麦、豆(石),增长 11%②。从以上数字来看,农民的生活要比过去安定。

蠲免赋税工作是康熙时期较为突出的仁政之一。在康熙亲政后,简化和完善了田赋征收手续。但他更重视的是实质性的稳定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根据各种来源的史料,可以认为康熙的蠲租措施,确实有其“民为邦本”的认识基础。

各代各朝的封建统治者都有蠲免之举,唯康熙朝最为主动。史载,“数十年来,除水旱灾害例应豁免外,其直省钱粮,次第通蠲一年,屡经举行, 更有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共计已逾万万”③。这一点也不是虚言。在全国平定后,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九。

④ 嘉庆《大清会典》卷一五一。

①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

② 据《清圣祖实录》。

③ 《清史稿》卷一二一。

起,为再次恢复一度下降的人丁数和耕地数,几乎每年都对 1 个省或数省实行蠲免全年钱粮。到康熙四十八年(1709 年)户部库存已达 5000 余万两时, 康熙决定从五十年(1711 年)开始,实行各省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三年中共计免“天下地丁”赋银 3800 余万两。

蠲免钱粮深得地主阶级的拥护,因为地主土地多,受益最大,佃农没有土地,得不到实惠。因而如江西等地爆发了佃农抗租风潮,“康熙癸巳(五十二年)圣祖仁恩下逮,除赋蠲租,原为掌田(业主)免其钱粮,乃零所谓佃长者,竟倡为‘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捐耕者租’之说,一倡百和, 此年秋收,粒棵不纳于田主”①。对此种情况,康熙也承认,“蠲免钱粮,但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于是下令规定,“嗣后凡有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三分,永著为例”②。佃户所蠲免的三分,从田租中扣减,多少减轻了佃户的负担,相对缓和了阶级矛盾。

蠲免毕竟是消极的。为了根治水灾和沟通漕运,康熙对黄河进行了整治工作。康熙初期,黄河泛滥对沿河各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康熙元年(1662 年),黄河决口,大水冲倒郑州城,“中牟县去十之七”。江淮一带,康熙六年桃源决口,洪泽湖猛涨,“高邮水高几二丈, 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③;康熙九年淮黄暴涨,淮扬地区“百姓田亩庐舍被淹”④。黄水泛滥也威胁着漕运。于是从康熙十六年起,委派原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修复淮黄故道的工作。靳辅在施工上贯彻康熙“不扰民” 精神,尤其改顺治时的民夫金派为雇募,使治河达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政治效果。康熙的心事也算最终了却⑤。

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赋役政策。其根据是,“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①。依照内容, 国家丁银征收,被固定在按康熙五十一年丁册应征总额上。尽管这并不是免除丁银,但随着全国丁口的增加,丁税分担从整体说,应该是相对减轻了。“户口日增,地未加广”,透露着一位君主的忧患意识,“永不加赋”则是清圣祖对其后世子孙唯一垂留的祖法,咸丰以前的清帝都不敢妄行增加。

④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和永佃制的发展。雍正时期的赋役制度改革,恰恰是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技术性问题开始的。因为当丁银维持常额不变时,丁口必须维持在“现在丁册”水平以上,才能减轻税负。这从全国来说,减轻的趋向是明显的,但从局部来说则不一定。清代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沿袭明代的里甲制,户口和赋役由里甲专管。当一甲在册人丁因死亡或免役(年满 60)减少时,必须有可顶补的“滋生人丁”(16 岁), 才能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当时规定的顶补办法是,先由本户新添者(“丁系于户”)顶补,如本户没有,由亲族丁多者顶补,如还没有,由同甲粮多

① 《雩都县志》卷一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③ 《清史稿》卷一二六。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三。

⑤ “朕听政以来,以三藩及河工、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未尝偶忘,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清阮葵生:

《茶余客话》卷一)。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

者顶补。这样,就发生了如下情况: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多,除顶补外,尚有余丁,按丁税原额分摊,税负就轻;一甲之内滋生人丁恰够顶补,税负不变; 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少,丁多者亲族或粮多者负担就较重。而且,若由同甲粮多者顶补,则又是将丁税移到了地税。很自然,这种顶补办法会造成税负不均和征收上的不便。另外,地方的下层官吏往往通过造册从中舞弊,或同缙绅地主勾结将后者税负转嫁到百姓头上。特别是,当人户因各种原因流散时, 就会出现“户倒累甲”、“丁银难收”的局面①。这不仅引致农民抗税,而且影响财政收入。

雍正即位(1723 年)后,为稳定国家丁税收入,开始推行“摊丁入亩” 制度,下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②。在中国封建晚期,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松弛,将固定的丁税摊入当地的田赋, 将它和土地捆绑在一起,是最牢靠的办法。

至于具体计摊方法,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因此当时在福建、山东、河南、河东、河西、江西、广西、湖北等省采取的是按田赋银(两)计算应摊丁银。江苏、安徽以税田(亩)为基础,参考土地等级,计算应摊丁银。湖南等省则以地粮(石)为基准,计算应摊丁银。由于各地丁税额是既定的,不管哪种方法,都极为方便。

“摊丁入亩”制度的施行,也是对各个阶层利益的调整。它客观上体现了地多多负担,地少少负担,没地不负担的合理承担原则。根据雍正六年(1728 年)和乾隆元年(1725 年)规定,缙绅地主必须按占有土地计摊丁银。自耕农土地有限,影响不大,如山东按田赋银(两)计算,应摊丁银为 1 钱 1 分

5 厘,湖南按地粮(石)计算,应摊丁银为 1 毫到 8 钱 6 分。至于无地的佃农,就不再负担丁税。

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另一项改革,是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就是官府在征收钱粮时加收的预计损耗结余。预计损耗包括:碎银铸成银锭时的“火耗”,粮食储运过程的“雀耗”、“鼠耗”,以及“脚耗”(脚钱)。这些名目由于被正式列作附加税,因而同田赋发生联系。但朝廷对各种损耗率没有统一的法令规定,耗羡就成了合法的贪赃来源。顺治初期曾一度禁止征收火耗,但始终没有禁绝。康熙在整理田赋中,也曾想禁收火耗,曾两次申禁, 并许民以控告之权,但后来也不了了之,所谓“居官但在地方安静,即于火耗些微取之,有何不可”①。康熙的暖昧态度,客观上对官吏的任意加派起着怂恿作用,以致有些州县官征收火耗有“每两至四五钱,等于半倍田赋”, 在偏僻州县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②康熙后期在一些地方发生的农民暴动,与地方官员借火耗勒索也有关系。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 年)在河南省宜阳、渑池等县就发生了农民反抗“以火耗等项借端取银“的暴动③。康熙对这种弊政的容忍,唯一可解释的原因是清初官员的俸禄太低。当时京官位极人臣的一品官,年俸银不过 180 两,七品 45 两,另按俸银每两给俸米

① 清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② 《清史稿》卷一二一。

① 《康熙起居注》三册,第二四六三页。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七,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③ 《东华录》康熙卷二○。

一斛。外官俸银相同,但无禄米④。

雍正为澄清吏治,健全财政制度,实行了耗羡归公制度,其要点是:将官吏的恣意加派划一为法定税率,每两加收火耗 1—2 钱;耗羡额除部分留归地方作公费使用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从上缴银两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各级官吏额外津贴,名为“养廉银”,也就是把康熙的“暗贴”变为明贴。当时的养廉银,从数字上看是惊人的。七品知县年俸银 45 两,养廉银可达 1200

两。而官秩越高,差距越大,河南总督田文镜年俸银 150 两,养廉银竟达 28900 两⑤。

显然,封建王朝的任何制度改革,无不从巩固封建统治着眼。摊丁入亩既保证了田赋收入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阶级矛盾,使工匠和佃农摆脱了丁银负担。耗羡归公还调和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关于永田制,它在宋、明时代就已经有了。雍乾时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地主经济受到侵蚀,土地转移频繁。租佃关系也随之由过去的佃仆、庄奴、伴当世仆等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单纯纳租关系。有意思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从奴隶制飞跃到封建制的满清君主还起着积极的干预作用。雍正五年(1727 年),谕内阁,将“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豁为良①。后至嘉庆十四年(1809 年)又再度开豁为良一次。然而,随着世代相仍的隶属关系的废止,过去不存在的“佃权”问题,现在成了佃户与地主斗争的焦点,并在这基础上出现了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押租制与永佃制,佃权形态越来越复杂。

雍乾时代的押租制,是地主阶级在失去超经济剥剂特权后,依靠对土地的垄断维持其高额地租的手段。在押租制下,佃农在立约时除接受佃约所定常租外,尚有许多额外负担,其中主要为批礼银。如江西宁都,地主批赁田山时,“必索佃户批礼银”作为押金,“并创十年一批之说”,以保留期满抽回另行高价出租的权利,而若”批赁时佃户不能现交礼银,照依银数,每岁入息三分”②。

在佃农方面,特别是在人口相对过剩的南方,农民的抗租斗争,早在康熙时期就已演变为“霸田”即争取永佃权的斗争。康熙五十二年(1713 年), 江西兴国,继宁都、上杭、崇仁抗租霸佃大风潮后再起风潮,“顽佃李鼎三煽惑闽广流寓,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总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求勒石著为例”①。到雍乾时期,永佃制在南方地区已广为发展。地主的土地由此被分割为田骨(土地所有权)与田皮(土地使用权),所谓“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佃权成了一种可典卖的物权,它也和土地一样,可作为流通的对象。尽管清政府对永佃权的转移亦加限制,“前佃应协同新佃向田主立赁,不许私退”②,但事实上,“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耕,田主无能过问”,这已成为总的趋势③。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④ 《清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

⑤ 《清文献通考》卷四二。

① 《世宗圣训》卷六。

② 《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乾隆三十五年勒石。

① 《兴国县志》卷四六。

② 《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

③ 《切问斋文钞》卷一五,陈绍洙:《江西新城田租说》。

是农民生产斗争的成果,反映了地主阶级土地垄断权的削弱。佃权的相对稳定,使农民愿意更多地投入工本,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然而另一方面,在租佃之间也形成了一个坐抽皮租的中间剥削阶层,直接生产者还是无法逃脱层层剥削。

⑤嘉道时期农村经济的凋敝。封建政权的财政基础,历来都建立在田赋上面。田赋表面上是征诸地主,但实际上还是出自直接生产者农民的身上。乾嘉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出现了农村经济衰退和国家田赋滞纳现象。

这一时期,影响农村经济的因素,主要可归纳为:土地兼并加速,官吏浮收勒折严重,以及人口与耕田矛盾突出。

清代在康雍盛世,政治经济曾有过短暂的进步与繁荣。乾隆以后,吏治腐败,官僚与特许商人相互抱合勾结,国家财政大量被侵吞,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这两部分人手中。而在封建政权限制工贸发展的背景下,日益集中的货币,又返回到加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投资上。土地兼并在清中叶以后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速度。乾隆时,官僚阶级的代表人物和珅,拥有田地 80 万亩。嘉庆四年(1799 年)抄没和珅家产时,除田地外,有当铺 75 座,银号 42 座,赤金 580 万两,生沙金 200 余万两,金元宝 1000 个,银元宝 1000

个,元宝银 940 万两,另外还有大量的古玩、玉器、洋货等等。查抄的家产分类编号 109 宗,对其中 1/4 资产所作估价,即已超过银 2.2 亿两①,相当于当时国库岁入 4 千余万两的 5 倍。然而嘉庆时,广东巡抚百龄依旧拥有田地

50 余万亩②。道光时,直隶总督琦善甚至拥有田地 256 万余亩③。另一方面, 由于清代实行盐专卖和外贸垄断,培植了一批亦官亦商的大盐商和洋行商人。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两淮盐商江广达一次捐银 200 万两,“以备犒赏”。嘉庆时,清政府镇压白莲教起义,杨州盐商鲍漱芳因积极“输饷”,获得盐运使官衔④。道光时,广州公行商人伍浩官的资产,估计“共值二千六百万美元”⑤。这些商人资本大多用来购买土地和放高利贷。其结果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每岁所入,难敷一年口食”⑥。

官吏浮收,本是历代田赋征收上的积弊。嘉道时期,特别是道光年间, 由于银价倍增,这种浮收勒折就更为凶狠。嘉庆末年,银钱比价已至 1 两等

钱 1200—1300 文,道光十五年(1835 年)前银 1 两等钱 1400—1500 文,道

光十五年后制钱贬值到银 1 两等钱 2000—2200 文⑦。由于清代田赋,银米兼纳,农民以谷换钱,以钱易银,自然层层受剥削。这些情况,在史料中尤以嘉道后个别大臣的反映,最为直率。关于银钱比价,“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朝廷自守岁取之常,而

① 清薛福成:《庸庵笔记》。

② 清王先谦:《东华续录》。

③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④ 民国《歙县志》卷九。

⑤ 享德:《广州番鬼录》,《鸦片战争资料丛刊》第一册第 270 页。

⑥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九。

⑦ 汤成烈:《治赋篇》。

小民暗加一倍之赋”①。关于官吏浮收,道光初年,“官以其私,征米一石, 当正供七斗,民不堪命”,而自后 30 年,“总须二石五六斗当一石”②。关于勒折,“每石折收钱或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州县既有浮收,势不能不受刁民挟制,于是大户折色之价日减,小民折色之价日增⋯⋯而漕政因之益坏,百余年来,日甚一日”

③。

官吏的浮收勒折,首蒙其害者,自然是单寒的小户自耕农。嘉道时期土地兼并过程的加速,正是建立在大批自耕农破产的基础上。

人口与经济关系问题,向为中国治史者所回避。清代人口,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 年)为 209839546 人④。至嘉庆十七年(1812 年),人口为 361693179

人⑤。 46 年间,人口增加 1.5 亿。同期全国耕地面积(民田)却由 741449500

亩降到 705698400 亩,也就是说,由人均 3.5 亩降到人均不足 2 亩。按乾隆

末年农业生产力估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⑥ 。可是,即使一家 5

口,耕地 20 亩,按清代租佃通例,一般为主佃各半,而佃农尚须负担各种费用,“一亩之田,耒耜有费,籽种有费,罱斛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 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一亩需千钱,上农耕田二十亩,则口食之外,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计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仅二十石”①。20 石中除去上述费用,所余只能 10 石左右。以一年 10 石的收入,怎够维持全家生活?因此,在道光初就已出现农民相率逃亡或抗租不纳现象。道光初年,江苏金坛、吴江诸县因抗粮而酿成事端。道光八年(1828 年),山东发生抗粮风潮,“山东钱粮,嘉庆年间每两收至三千一二百文, 今日有加至四千文者⋯⋯种种朘削,鸡犬皆空”②。道光二十一年,湖北崇阳“抗粮不完,聚众至二万人,兵械火器甚盛”③。道光时期,农村经济的凋敝和抗粮风潮,很快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发展为全国性的抗粮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