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 英国土地占有制的演变
英国英格兰地区自中世纪两种典型制度,即庄园制与村社制合并完毕之后,便开始了土地占有制的重新形成过程。自中世纪末,尤其进入近代后, 英格兰农村逐渐形成三层结构的社会:占有土地的地主、租种土地但不占有土地的佃农,和没有任何土地的农业劳动者。这一过程与英格兰小农的消亡过程相一致。同时,还可以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 16 到 17 世
纪中叶,后一阶段为 17 世纪中叶到 18 世纪中叶。
16 世纪,英格兰农村经历了土地关系的深刻变化。据统计,16 世纪内, 英国在 1/2 到 2/3 的领土上发生了圈地运动。与以往不同的是,即使庄园的习惯法和国王的法院,也不能妨碍土地所有者将佃农赶出租地。其次,16 世纪的宗教改革,客观上适应了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夺取教会土地的要求。此外, 农村地产的买卖,对改变英格兰农村的社会结构也产生了重大作用。结果, 大部分土地落到了没有爵位但善于经营的生意人手中。
1640 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及随后爆发的内战,引起赋税大幅度增长,接着
从 1680 年开始的价格下跌,减少了农业收入。于是,土地关系又发生新的变化。1700 年以后,一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交托给承租代理人,另方面,由于政治结构的变化,人们要取得显赫的社会地位必须以地产为基础。当时的贵族,或出于门第的自豪感,或由于王政复辟后实行长子继承权以及政府对土地法新的修订,已再没有人出卖大地产。因而那些想从事政治活动的新富豪,必须从农民和小乡绅手中收购小块地产。到 1750 年,英格兰农村的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然根深蒂固。而爱尔兰地区的农村,绝大部分土地为英国大商人、地主和高级军官所占有,在近代中期,一直实行与易北河以东相似的封建庄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