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贸易和商业诸形态
①欧洲商业中心的转移。由于地理大发现,在 1500 年还只是面向着地中海和波罗的海的欧洲,一下变成了面向大西洋的欧洲。随着世界商路由地中海向大西洋、印度洋以及太平洋的转移,在欧洲以外形成了与商路相联系的三大贸易区。第一个是从好望角经东非和印度半岛,直到东南亚群岛的印度洋地区;第二个是由设在西非海岸的商站到西印度群岛,直通西属美洲大陆的大西洋地区;第三个是在东亚与美洲西海岸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太平洋地区。远洋或跨洋贸易对欧洲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引起欧洲经济中心的转移。
16 世纪内,位于欧洲大西洋沿岸的一些海港城市变得空前繁荣,16 世纪中叶,尼德兰的安特卫普成了当时欧洲主要的商业与金融中心,这一中心的特征,在于横贯大陆的贸易同海上贸易的结合。16 世纪末,低地国家在经历一场旷日持久的动乱后,安特卫普于 1585 年被帕尔马占领,离海岸只有几英里的阿姆斯特丹取代了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广泛的商业联系和从世界各地金银与硬币的大量流入,使之成为当时欧洲贵金属贸易中心,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商业上的主导地位。
16 世纪时还没有迹象表明英国将走上经济增长的道路,因英国既缺乏法国的规模,又不具有西班牙的财政资源和荷兰的商业地位,但它正在悄悄地走自己的路。进入 17 世纪,它决心不顾西班牙的反对,赴全力于建立一个新
大陆市场。到 1640 年,英国已在美洲建立了 14 个永久性拓居地,并通过一系列航海法力图将荷兰人从英国殖民地赶走。17 世纪 50—70 年代,英国在同荷兰进行三场战争后达到了目的。伦敦,利物浦随着国内外贸易扩张而迅速发展,结果英国不仅是欧洲而且成为世界的商业中心。
②英国近代商业政策特征。从 16 世纪到 18 世纪中期,贸易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欧洲历史上是罕见的,西方经济史学家把这段时期称作重商主义时代。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尽相同,当英国和法国由重商主义时期步入工业化时期时,普鲁士和俄国的重商主义政治实践刚刚达到顶峰。
重商时代的特点体现在经济体系上,在这个经济体系中,固定资本起着相对次要的作用,很大部分的财富由流动资本组成,资本的迅速周转能产生较高收益,特别是它使资本投资有广泛的选择机会。因此,贸易的重要性显然超过其他各种经济活动。此外,金融体系有赖于金银的流通,这种流通也取决于对外贸易情况。在重商时代,利用本国实力造成贸易顺差,并保证金银及其他贵金属的多进少出,就成为欧洲各国政府商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英国近代商业政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7 世纪前,取得贵金属是商业政策的决定性动力。当时所有欧洲国家无不为应付军备而在货币需求和货币收入间存在剪刀差。都铎王朝(1485—1603)时期,为扩大其岁入而出售转让权和特权的做法,曾使 16 世纪成为商人资本的真正黄金时代。1600 年英国贸易商成员估计有 3500 人,有决定权的少数大批发商,结成了销往海外的毛织品收购卡特尔和大陆商品的销售卡特尔。尤其,在资本原始积累初期, 英国贸易商与海盗往往是二位一体。第二阶段,进入 17 世纪后,英国从西班牙与荷兰的对比中,开始突破货币即财富观念,从原始的重商主义过渡到成熟的重商主义。这一时期商业政策的新特征是以有利于振兴本国经济为出发点:对内发展市场自主权,排除加于商业贸易活动的种种限制,1642 年的垄断法不仅禁止王室垄断,而且在法律中包含了一个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对
外通过诸如海关法与航海法达到贸易顺差,其结果自然是金银流入英国,而不是从英国流出。第三阶段则是在工业革命已取得重大进展后,以 1813 年取消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权为开端的自由贸易政策时期了。
③旧殖民体系与英国航海条例。所谓旧殖民体系,就是用武力夺取殖民地和垄断殖民地贸易,把宗主国变成殖民地产品的贮存库,并以自己的工业产品供应殖民地。同时,旧殖民体系只有当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交往是用自己的船只进行时,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旧殖民体系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强烈的排外性。
地理大发现后,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开拓殖民地上的斗争就非常激烈,当时亚历山大六世教皇还为此给两国划分势力范围,即所谓的“教皇子午线”。16 世纪末,西班牙开始衰落,葡萄牙则在此以前已被西班牙并吞
(1580)。而在 16 世纪末期挣脱西班牙专制统治的荷兰,到 17 世纪逐渐发展为海上霸主,它占有世界商船的 3/4。
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颁布的《航海条例》,既是为适应旧殖民体系需要,也是针对荷兰的。《航海条例》的涵义比它的名称要广泛得多。实际上这是一系列有关殖民地贸易与航海业的法令。《航海条例》第一次在 1651
年共和国政府时颁布,很快就引起了 1652—1654 年的第一次英荷战争。《航海条例》于 1660、1662、1663 年以及 70 年代续有修订和补充。1660 年法令的基本内容是:1.来自殖民地的商品只能用英国或该殖民地的船只运载;2. 欧洲商品同样只能由英国或该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载;3.不允许外国船只到英国沿海从事运输或捕鱼活动。1663 年通过的主要商品法规定,西印度群岛的食糖,弗吉尼亚的烟草、大米、棉花、靛蓝和染料、木材等殖民地产品, 只容许由英国运送到欧洲市场上去。航海条例和主要商品法使英国不仅成为殖民地销货的中心,而且也是向殖民地提供制成品的中心。从此,英国的殖民政策有了立法基础。
英国在第二次英荷战争(1665—1667)和第三次英荷战争(1672—1674) 中,严重打击了荷兰的海上势力。但这以后,英国仍然对殖民地贸易实行垄断,并在 1688 年后出现了严格贯彻治理殖民地政策的倾向。1764 年后甚至企图对殖民地实行征税,这就引发了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冲突。《航海条例》随着美国独立革命而名存实亡,它的实质影响只及于税率。《航海条例》于1849 年被正式废除。
④关税与贸易战。关税和商业战争,是近代西方列强用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争夺财富的一柄双刃剑。英国在向海外扩张中后来居上,又是最先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化的国家,因而在这方面最具典型意义。
重商主义国家要想运用统一的和灵活的关税政策,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所有地区性的内部税卡必须废除。英国具有这一条件。这不仅因为历史上诺曼底王国不允许特殊权力机构出现,而主要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国会作为各经济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总是使自己的立法适应这些利益,以方便工业和商业的资本积累。英国保护关税政策的实质在于:对制成品和粮食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和尽可能不进口;禁止原料和技术出口;对商业和工业给予优惠和补贴。借助于这些保护措施,资产阶级才有可能在国内市场使自己生产的商品保持高价而以较低成本的工业品去参与国际竞争。此外,如果说禁止羊毛出口是将工业利益置于农业利益之前,那么对粮食进口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就是兼顾了大地主和农场主的利益。1778 年,国会通过了一
项谷物条例,规定只有当每夸特小麦价格超过 48 先令时,方准小麦进口。1791
年的谷物条例规定,每夸特小麦价格低于 50 先令时,进口小麦应征以高额关税。1815 年谷物条例规定,每夸特小麦超过 80 先令时,方准进口。这同时也是对大陆粮食出口商的沉重打击。
英国在对外关税政策上,还具有掠夺性的一面。1703 年,以英国谈判代表名字命名的梅屈恩(一译梅森)协定,就是一个例证。英、葡双方在协定中达成协议:英国对葡萄牙的葡萄酒给予比法国葡萄酒更优惠的税率,以换取葡萄牙进口英国的毛纺织品。葡萄牙由于失去保护而不能再建立自己的毛纺织业,被迫进口毛织品的价值是英国从葡萄牙进口红葡萄酒所无法平衡的。英国此举也是对法国的抑制和打击。但是,像梅屈恩这样的协定只有当一国对另一国具有明显经济或政治和军事优势时,才有可能做到。
英国在与同样强大的对手打交道时,宁肯不签订任何协定,而仰赖于关税战。1713 年,对梅屈恩协定深感满意的同一批制造商,却拒绝同法国签订贸易协定。待到 1786 年,当威廉·皮特终于同法国签订双方降低税率的贸易协定时,法国在工业方面已落后到英国可以独享其利的程度。
从这种关税战到商业战争,只有一步之差。近代的每一次战争,参战国除了本身政治目的外,几乎都有非常明确的经济目的。估计,英国从 17 世纪
中叶到 1815 年的 160 年内,大约有 70 年在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战争。在英荷战争之后,英国开始同法国争夺商业和殖民霸权。1701 年,法国利用西班牙王位无嗣的历史机会,打开了所有西班牙殖民地港口,并取得了阿幸托,
①这促使英国最终下决心参战。经过长达 10 余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英国取得了阿幸托。18 世纪中叶,英国同法国为争夺北美和印度的统治权又爆发了七年战争。1775 年后,美国的独立战争是英国和殖民地之间的利害冲突。从 1793—1815 年的 22 年内,除短暂的亚眠和平协议时期,英国同法国革命政府以及拿破仑政府,始终处于交战状态。对法战争最初可能出自国家的安全考虑,但不久就显露出,这是一场受到工业和金融资本支持的战争。在特拉法尔加战役后,英国才最终确立了海上霸权的地位。
⑤奴隶贸易。奴隶贸易的始作俑者,是葡萄牙人。事实上,葡萄牙在成为殖民国家之前就是一个蓄奴的国家。16 世纪,随着甘蔗的种植方法从葡萄牙传到大西洋诸岛和接着传入巴西和新大陆,黑人奴隶制和贩奴活动就开始发展起来。到了 17 世纪,有 8 个欧洲国家为掠夺非洲财富和贩奴,在西非争夺地盘。
英国早在 1562 年,从事海上走私的掠夺活动的霍金斯,就组织了第一批抢劫奴隶的海盗船队。伊丽莎白一世不仅批准奴隶贸易为合法,并且授与霍金斯爵位。资产阶级革命后,英政府于 1672 年成立了从事奴隶贸易的“皇家
非洲公司”。从 1680 年至 1686 年,公司平均每年向美洲贩运 5000 个奴隶。
18 世纪初,贩奴贸易引起了剧烈的国际竞争。1713 年,根据乌得勒支和约,先前由葡萄牙人和法国人所掌握的垄断权,最终让给了英国。英国把阿幸托视为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中所获得的最大胜利:除获准的进口数量外, 还能走私运进更大数量的奴隶。在 1675 年前后,一个体格魁梧的黑人,只需
付 3 英镑,到了西印度售价可达 16 英镑。不仅如此,随着奴隶贸易而形成的“三角贸易”,例如从英国装载货物去非洲,在非洲西海岸交换奴隶,然后将奴隶运往美洲,变卖后装载当地食糖、棉花等返回英国,每次往返可做三笔交易,以致西属美洲到了 18 世纪与其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毋宁说是英国
的一块贸易殖民地。
据估计,从 1680 年到 1775 年,英国从非洲运往西印度群岛的黑人,就有 300 万左右。当时利物浦成了奴隶贸易的中心,1795 年它集中了英国奴隶贸易的 5/8 和欧洲奴隶贸易的 3/7。奴隶贸易为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提供了货币资本,有些资本家就是靠贩卖奴隶起家的,如英国著名的冶炼业资本家安东尼·培根,就是一个奴隶贩子。
1787 年,英国曾出现要求废除奴隶贸易的组织。1791 年,立即废除奴隶贸易的提案获得下院多数赞同,然而却遭到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上院否决。在对法战争初期,英国占领法国和西班牙的岛屿时,依仗其海上优势独家经营奴隶贸易,在这期间黑人的贸易量以及贸易利润迄今无人知晓。直到英国官方准备利用人道的呼声作武器,特别是在 1805 年特拉法尔加战役后, 当英国确信如果它放弃奴隶贸易,就不会有另一个海上强国敢于经营奴隶贸易时,终于在 1807 年通过了英国禁止奴隶贸易法。
⑥海外贸易公司。英国 1555 年经由北方海路从事海外贸易的莫斯科公司,是英国对外贸易领域中股份公司的雏型。此后又出现近东公司(1581)、东印度公司(1600)、非洲公司(1618)等。从 1688 年“光荣革命”到 1695
年间,股份公司的数目已从 22 个增加到 150 个,其中最重要的是东印度公司。在 15、16 直到 17 世纪初这段时期,英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任务就是推销
英国纺织品和出口英国羊毛。安特卫普曾是英国纺织品商人,首先是那些来自伦敦的冒险商麇集之地。16 世纪安特卫普市场的崩溃标志着伦敦传统布匹出口贸易的重大转折。16 世纪下半叶,这项贸易出现了严重萎缩。为了开辟新的市场,向国外推销英国纺织品,在伊丽莎白时代引起许多次著名的商业冒险,包括通往中国的东北商路与西北商路,以及在 1600 年创建东印度公司。当时,东印度公司就是作为“伦敦的东印度贸易商的公司和总管”创建的。
公司创建不久,在英国就引起了一场大的争论。特许状给予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权与免税输入货物权,侵犯了由大批发商组成的调节公司的利益。其次,外港的各同业公会,始终强烈反对伦敦的优势地位。1604 年,国会的一个委员会,起草了一个关于“自由贸易”法案,以保障每个人都有出口毛织品的权利,但是政府的干预没有成功。在 17 世纪,东印度公司遵循“在印度贱买,在欧洲贵卖”方针,公司财富和随之而来的权势都在增长。17 世纪 80 年代,公司一张面值 100 英镑的股票上涨至 500 英镑,另一方面,尽管
占有 1000 英镑以上的股东有 500 余人,但决策权却操纵在少数人手里。当时的总裁、工业界巨头蔡尔德爵士,拥有几乎独裁式的权势。蔡尔德是英国重商主义实干家,他在维护公司利益和伦敦地位上曾一再强调,东方贸易不仅使公司赢利,而且通过再出口,还可给国民经济带来无可比拟的益处,强调在印度购买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英国人,而是由它们的欧洲购买者支付, 而且是超额支付。在 1681 年向董事会的汇报中,蔡尔德宣称,在东印度公司进口的货物中被用于再出口的货物占 4/5。
事实也是如此。这时期欧洲与亚洲进行的所有贸易的一个共同的特征, 就是这些贸易都着重于进口。欧洲的贸易公司在印度半岛保持地盘,不仅仅是为了取得印度的产品和运往欧洲,而且也是为了得到经印度半岛转口的、来自整个亚洲沿海地区的商品。当时亚洲各国几乎并不需要欧洲的商品,除了武器与弹药之外,可以被东方人接受的“商品”便是金银。英国可供出售
的少量毛织品,根本无法抵偿他们从亚洲的进口。因此,如果东印度公司不做转口贸易,就是很难想象的。
然而,蔡尔德的申辩,说明当时英国有关各阶层,包括想分沾利益的商人和纺织工人,都不能接受他的说法。17 世纪末,人们对东印度公司的垄断, 群起而攻之。在 1700 年禁止白棉布进口之前,一些织工的妻子冲进下议院,
对投票反对这项议案的议员发出了威胁。不久,又有 3000 名暴乱的织工袭击蔡尔德的住宅,东印度公司的大楼也遭到袭击,公司的库房被占领。1698 年起(至 1709 年),东印度公司降为调节公司。同时,辉格党政府宣布,对印度的贸易向那些愿认购利息 8%,总数为 200 万英镑公债的人“自由开放”。
东印度公司通过认购 30 万英镑公债并利用自己的地位,重新组建了一个公司。然而,老公司与这家新公司在互相竞争下,利润开始滑坡。1709 年, 通过两家公司的联合,在合股基础上成立了一家“新联合东印度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在 18 世纪为公司自己,也为英国提供了巨大利润。在 1757—
1815 年间,英国从印度搜刮的财富约达 10 亿英镑。
⑦货币与银行制度。英国铸币历史甚早,1489 年亨利七世时期铸造金镑,即王币。1504 年又铸先令,是一种银币,20 先令合 1 金镑。1663 年首次发行的硬币称金畿尼,因为第一批畿尼是由皇家非洲公司从西非的几内亚运来的。在伊萨克·牛顿爵士任造币厂总监时,于 1717 年把 1 畿尼定值为
21 先令,代替了金镑的地位。这种金币与银币并行的制度,就是金银复本位
制。由于 17 世纪英国金银比价与大陆国家有差异,英国银价较低,银币被熔化运出。1695 年曾确定了金银的法定比价。到了 18 世纪下半期,大陆国家的金价高于英国,英国金币又开始外流,金币与银币之间又失去平衡。议会为了使银币成为辅币,1774 年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25 英镑以上的钱不得用银币支付,而在这之前,规定的是任何人不得拒绝以银币还债。1816 年 5 月才通过最后决定,规定英国以金币英镑为本位币,它有无限法偿的资格,银币先令为辅币,20 先令合 1 英镑,仅有有限法偿资格,即以银币作为法币支付时最多不能超过 40 先令。铜币便士为小额辅币,12 便士合 1 先令。本位
币英镑于 1817 年起铸造,原有的畿尼继续通用。至此,英国金本位制基本建立。
与货币制度密切相关的,是银行制度。英国在 17 世纪后半期,经历了一
个政局多变的国家可能经历的财政困难。在 1649—1652 年的共和国时期和随后的克伦威尔时期,预算案几乎总是出现赤字。1659 年政府的开支,估计为220 万英镑,而岁入只有 187 万英镑。当时解决这些预算赤字的办法,是大批拍卖土地,向伦敦的商界和金融界大量举债以及拒付债务。1659 年,公债已高达 200 万英镑。1660 年查理二世复辟后,赤字依然不断。当时解决的办法是:1671 年开始直接由国家征收关税;将 1655 年发行的约 130 万英镑的“偿债券”一概冻结;1684 年开始直接征收炉灶税。
在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由于同法国的战争,政府在财政上的需求更大,在困境中,辉格党想到了将国家需要与创办一家股份银行相结合的办法。这时有一个拥护光荣革命的大商人裴德森,正准备仿效阿姆斯特丹银行筹设英格兰银行。1694 年,国会在出席人数很少的情况下,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用一项新税收偿付 120 万英镑公债的利息。公债由私人资本认购,认购者可获得担任“英格兰银行总裁”职务,并赋与银行经营货币和票据、发行与此等额纸币的特权,但若未经国会特别批准,银行不得在法令规定的 120 万
英镑之外再向政府提供新贷款。这项公债以及与此同时创办的股份银行,都取得了圆满结果。1694 年,英格兰银行正式成立,裴德森出任首任行长。
银行由于所认购的 120 万款项全部贷给当时的威廉三世政府,所以冒有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斯图亚特王朝卷土重来,银行就会破产。但当时辉格党人表现出了极大的勇气,11 天内全部公债被一购而空,认购者(股东)全都是执政的辉格党人。同时,股票很快以高出票面价值进入交易。1697 年, 银行的资本增加了 100 万英镑,这笔金额同样如数提供给了政府。从而,英格兰银行经营的扩大,就与国债的增加紧密地联系起来。
英国国债在 18 世纪达到空前的数额,1783 年达到 2.385 亿英镑,每年
债息就超过 800 万英镑。如此巨大的国债,没有对这个国家和银行构成威胁, 既有技术性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但主要是经济原因。英国国债从未因任何政治危机而中断过定期利息支付,它将国家债权人的利润转嫁到了纳税人头上;英国在历次战争中都是胜利者,而且从未在自己本土上进行过战争;而最主要的是英国的商业利润和整个资本积累一直处于旺盛时期。
英格兰银行虽然在很长时期中是私人银行,但它代理国库,接受再贴现, 领导货币市场,客观上发挥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⑧保险公司与交易所。近代随着海运业的发展,在金融业中开始出现其性质和营运方式近似银行的海上保险公司。1688 年,英国的一些船商常在伦敦劳埃德咖啡馆聚会,商讨海上保险事宜,于是成立了劳埃德商船协会。最初商船协会是专为英国商人和船主服务的,由同业中人订立协定,通过各方背书签名,以分散海运风险。至 18 世纪,伦敦的海上保险业系统蓬勃发展。
1793 年,在海战中,劳埃德水险商的业务得到长足发展,终于成为国际水险承办人。
几乎与此同时,伦敦纷纷成立了其他保险事业。火灾保险公司是在伦敦1666 年大火后兴起的,1706 年成立的太阳火险公司是其中最大的公司。人寿
保险一开始是分散经营的,其中 1762 年成立的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声誉最著, 历史最长。
交易所是商品和证券交易的市场。以买卖现货与期货为业务的,称商品交易所;以买卖股票、公司债券与公债等有价证券为业务的,称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早在中世纪就已有了,但近代意义的交易所到 16 世纪才出现,1531 年设立的安特卫普交易所是近代欧洲最早的交易所。英国当时在安特卫普已有用石料建成的英国交易所,用来买卖商品。安特卫普还是各国政府常务使臣签订货款协议的地方,英国金融家托马斯·格雷欣曾为王室经办过棘手的借款任务。伊丽莎白一世即位后,每每通过自己的节俭来支持他,1566 年格雷欣在伦敦创建了皇家交易所。
17 世纪时,随着公司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证券市场。过去,贸易公司出售的“股票”,还只限于一次航海,“冒险”之后即行还本付息,如公司需要筹措更多资本,宁愿要求原股东增资,而不希望外人认购股票。1623 年后, 英国东印度公司最早开始扩大发行具有固定票面价值的股票,而不号召原股东增加股本。以后,英国一些急于筹资的公司,进一步发展了可在短期内偿还的“债券”。由于债券利息一般在 5%以下,比发行新股票(平均股息为 8
%—10%)更为有利,于是五花八门的公司债券便开始充斥证券市场。1709 年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发行的债券价值达 300 万英镑以上,而公司的
名义股票资本只有约 325 万英镑。这时期银行家也开始购买公司债券,作为
流动的现金准备。但也有小的私人投资者,主要投资渠道既非股票,也不是公司债券,而是由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公债券。
伦敦证券交易所出现后,职业与非职业的投机家在从科恩希尔通往伦巴第街的“交易所胡同”中表现出的那种狂热,丝毫不逊于人们在 20 世纪 20 年代在华尔街所见的情况。然而,这一时期震撼整个欧洲金融市场的所谓“南海泡沫”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政府促成的。
1711 年,英国政要罗伯特·哈利创办了一家殖民地贸易公司“南海公司”,公司愿意接受所有政府公债持有人以债券认购公司股票,政府则授予公司在南美和中美洲的贸易垄断权。这样,公司成了政府债权人,而所有政府公债持有者成了公司的股东。公司原以为获利很有把握,所以夸大其词地诱使许多人投资认股。公司股票价格也随之迅速上涨。
南海公司股价的上涨,引起了股票行情普遍看涨。一时股票投机热席卷伦敦,并蔓延到巴黎、阿姆斯特丹以及欧洲其他城市。在这场投机热潮中, 南海股票始终是热门货,1720 年 1 月 1 日,南海股票指数为 128 点,而同年
7 月 1 日已高达 950 点。然而 1720 年春天,巴黎的印度公司已发出了危险信号,公司将股息定为 2%,同年 8 月,英国政府也突然加紧了对股票投机活动的控制,议会通过“泡沫法案”(乔治一世 6 年法令第 18 章)。“法案” 原是在南海公司的鼓动下,政府对未经特许的公司的禁止。但事实证明,这些动向提醒了投资者,成了“南海泡沫”事件的引爆线。当股票价格刚一跌落,投资者就象几个月前抢购股票的那样,迫不及待地争先抛售股票。9 月 1
日,南海公司的股价指数为 775 点,到了 10 月 14 日,下跌到 170 点。与此
同时,英格兰银行的股票也从 9 月 1 日的 227 点,下跌到 10 月 14 日的 135
点,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从 345 点下跌到 145 点,非洲公司的股票从 130 点下
跌到 40 点。南海泡沫与同时的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构成了近代金融史上的所谓泡沫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