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临时参议院的变迁

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北迁,同样荆棘满途。早在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前,参议院的合法地位就受到了以湖北省临时议会为首的各省议会、谘议局的严重挑战。2 月 21 日,刚刚成立不久的湖北省临时议会,率先倡议每省选举十到十二人,齐集汉口另组临时中央议会①,并很快得到了江苏、湖南、安徽、江西、浙江、广东、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十四省临时议会或谘议局的积极响应。②湖南省特别议会公然要求“订定临时参议院权限”,提出凡民国建设、民国法律以及人民权利、义务等事, 南京临时参议院“绝对无议决之权”,必须“由各省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临时国会”议决。③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湖北省临时议会随即放弃了在汉口另组临时中央议会的主张,于 3 月 16 日电请各省“迅选举议员”,齐集北京组织临时中央议会。为了进一步讨好袁世凯,他们极力诋毁南京临时参议院为

① 《陆军部之暗潮》,《民立报》,1912 年 4 月 30 日。

② 《事在人为》,《正宗爱国报》,1912 年 5 月 20 日。

③ 《新政府之人才评》,《远生遗著》卷 2,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18 页。

④ 《一声声鸣不平》,《民立报》,1912 年 5 月 25 日。

① 后经江苏省临时议会提议,每省选举七人。

② 湖北省临时议会自称先后得十五省复电赞同(其中包括福建省)。但福建都督孙道仁通电声明:“鄂省临时议会发起召集临时国会一节,闽并未表同情,来电想系误会。”(《申报》,1912 年 4 月 6 日)

③ 《湖南特别议会致各省议会等电》,《申报》,1912 年 3 月 12 日。

“各省军政府委员组织而成”,“不可视为人民代表机关”,声称自 2 月 27 日非法通过道胜银行借款,江苏、湖北议员相继辞职后,已“无议事之效力”; 其电请各省“补举”议员,不过“意在巩固该院基础”,所定《临时约法》纯“由少数人议决”,“是直以至重且大之事视若儿戏”,“人民决不承认”。

①他们并进而提出,组织政府无须交南京临时参议院同意,应“暂由袁大总统

独力主持,俟临时中央议会成立后,再行追交通过”。②3 月 17 日,江苏省临时议会也致电袁世凯说:“鄂议会发起组织民国临时中央议会,由各省议会或谘议局选举议员定期集合,系为表示人民意思,成立民国正当之立法机关起见,本会极表同情。应请大总统认可,迅速通令施行。”又说:“至此次任用国务员,俟中央议会成立,自须追交通过,以期合于国民之意向。”③ 接着,湖北省临时议会派郑万瞻等十人先行赴京,以联络各省议员和筹办“开会事宜”。

湖北等省临时议会重组临时中央议会的活动,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反对。3 月 19 日,临时参议院致电袁世凯指出:“本院之成,根据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现公布之《临时约法》亦载明十个月内由大总统召集国会。当此参议院成立之后,国会未成立之先,乃以一省议会名义召集临时国会,不知何所依据?”为此,“本院公认湖北省议会此举为不正当行为,断然无效”。并强调说:“若不承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临时约法》,则已公布之法律,已选出之总统,已组织之临时政府,皆将无效。”

④同日,临时参议院又分电湖北省临时议会和各省都督、省议会及谘议局,公

开谴责湖北省临时议会发起临时中央议会为“法外之举动”,于大局“非徒无益,实生纷纠”。电文表示:“方今国基初肇,所赖以维持培植者端在守法。参议院为法定机关,不可任意破坏。”①但是,南京临时参议院在维护其合法地位的同时,也作了很大的让步,同意各省参议员可“尽由民选”。②

对于湖北等省临时议会妄图推倒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叫嚷,袁世凯起初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任其嚣然尘上。直到南京临时参议院发出上述各电,严正提出他的临时大总统的法律地位时,他才复电表示“所论极为正当”,“《临时约法》既经议决公布,自为今日办事惟一之依据”,湖北省临时议会的倡议,对南京临时参议院“未免歧视”。③但他同时又宣称:依照《临时约法》

① 湖北省临时议会致各省临时议会谘议局等电,《申报》,1912 年 3 月 15 日;《临时议会与参议院之生灭问题》,《申报》,1912 年 3 月 21 日。

② 《临时议会与参议院之生灭问题》,《申报》,1912 年 3 月 21 日。

③ 湖北省临时议会致各省临时议会谘议局等电,《申报》,1912 年 3 月 15 日。

④ 《申报》,1912 年 3 月 24 日。

① 《参议员力持保存参议院》,《申报》,1912 年 3 月 24 日。

② 《临时约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议员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3 月 19 日,南京临时参议院致各省都督、省议会及谘议局电中亦极力维持,说参议员“或民选,或公派,一惟各省自定,万不能执民选二字反对参议员,因以反对参议院”。但时隔一日,又发电提出“若谓都督选派之参议员不足代表人民,尽可按照约法第十八条规定,选派五人之数尽由民选”(《参议员力持保存参议院》,《申报》,1912 年 3 月24 日),可见完全是为了满足湖北等省临时议会的要求。江苏省临时议会就公开说:“是该议员等亦已知

舆论之所在,幡然思返。”(《三纪临时议会与参议院之生灭问题》,《申报》,1912 年 3 月 27 日)

③ 《三纪临时议会与参议院之生灭问题》,《申报》,1912 年 3 月 27 日。

“组织约法上参议院”,“与各省主张之中央议会无异”。④所以,当南京临时参议院表示议员可“尽由民选”后,他立即连电各省以临时议会为选举机关,依照原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从速选举;其未成立临时议会省份,“应各就原设谘议局撤去谘议局之名,改为临时省议会,即以原选议员作为该会议员,行使其应有之职权”。⑤袁世凯的这种态度,表明他同样忌恨南京临时参议院,只是惟恐由此影响其临时大总统地位,表面上才不能不有所收敛。他后来公开诋毁南京临时参议院由少数人把持,非出于“人民公举”,不能代表“人民之真意”①,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基于同样的原因,黎元洪这时也公开表态,不赞成重组临时中央议会。他咨复湖北省临时议会说:“前后两次临时总统,均由参议员选举而出,南京临时政府国务员亦由得参议院之同意组织而成,今北京组织新内阁,该国务委员又已决定在南京组织,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是参议院在此时期内极为重要。本军政府为大局起见,决不能不承认该院为临时立法机关。”黎并回绝了省临时议会请他通电袁世凯及各省都督不承认《临时约法》和电告南京临时参议院不许补举议员的要求。他表示,省临时议会如拒绝补选议员,即由军政府添派前往与会。②

由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反对,加上袁世凯、黎元洪也有所顾忌,湖北等省临时议会不得不停止重组临时中央议会的活动。南京临时参议院终于渡过了这个不大不小的危机,而保住了自己的合法地位。但是湖北等省临时议会也非全无所得,他们达到了议员“民选”的目的,为其以后的活动争得了便利条件。湖北郑万瞻等人就公开表示:俟“民选”议员全部选出,再提出“修改约法,更易院名,增加人数,另组国会”,“一切俱有把握”。③其实,湖北等省临时议会标榜的议员“民选”,不过是由省临时议会议员互选而已, 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同时,他们所以要求议员“民选”,也主要不是为“体现民主精神”,而是为了满足立宪派争夺最高立法权的需要。因为各省临时议会多由原谘议局改组而成,除个别省外,立宪派占有绝对优势。如湖北省临时议会,即主要为立宪派控制,被称为“发起反对前南京参议院之第一人” 的该会副议长郑万瞻①,就是原谘议局的骨干成员。以著名立宪派首领张謇为议长的江苏省临时议会,也是“原承谘议局之旧议员”而来。②湖南、江西等省情况,大体也如此。可是,作为中央立法机关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却以同盟会员占优势。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立宪派遂提出了议员“民选”要求。

4 月 5 日,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迁往北京,并于当日通电宣布:“自本月初八日始,休会十五天,于本月二十二日齐集北京。”迁到北京的临时参议院设于象坊桥法律学堂前资政院旧址内。议员额定一百二十六人,但实际只选出一百十八人,经常到会八九十人,“组织甚不完全”。

北京临时参议院虽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北迁而来,《临时约法》也仍是它

④ 《两总统对于中央议会之政见》,《申报》,1912 年 4 月 4 日。

⑤ 《致各省都督电》,《正宗爱国报》,1912 年 4 月 9 日。

① 《梁士诒函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② 《三纪临时议会与参议院之生灭问题》,《申报》,1912 年 3 月 27 日。

③ 《北京鄂省议员电》,《申报》,1912 年 4 月 12 日。

① 《鄂省改选参议员》,《申报》,1912 年 4 月 19 日。

② 《程德全致袁世凯电》,《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卷 1,第 18 页。

一切活动的依据,但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相比,却有了不少明显的变化。首先, 经过各省所谓“民选”,议员构成有了很大改变。以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贵州、直隶六省为例,共计“民选”议员三十人(每省定额五人),其中原议员当选者四人,新当选者二十六人。③原议员当选者中,同盟会员三人, 立宪派一人;新当选者中同盟会员八人(尚包括与立宪派结为一气,公开与同盟会作对的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三人),其余俱为立宪派或倾向立宪派的所谓“中间派”。由此可见,北京临时参议院的旧立宪派势力有了显著增长。

其次,与此相联系,正副议长也发生了根本改变。北京临时参议院开幕前夕,汤化龙、郑万瞻、曾有澜、汪荣宝等立宪派议员以及张伯烈等人无视南京临时参议院“新、旧议员陆续交替”的决定,也不顾各省所谓“民选” 议员尚未全部选出的事实,联络各新举议员要求完全由“民选”议员即新议员召集会议,反对原议员即旧议员出席。汪荣宝更因“旧参议员多同盟会人”, “联合新选参议员不遗余力”,以“谋举议长”。①因此,当 4 月 29 日参议院开院典礼一结束,他们便借口议长林森允许湖北、江西原议员出席会议, 群起责其“违法”,声称必须重新选举议长,全部取消“官派”议员资格, 始能正式开会,并当场签名决定取消 30 日议事日程。30 日上午,“民选” 议员召开“谈话会”,推汤化龙为临时主席。会上,李国珍、曾有澜、汪荣宝、张伯烈认定参议员既经“民选”,先前“所有各省官派之参议员”,当然“无继续存在之理由”,必须“一律退院”。只是由于同盟会和部分立宪派“民选”议员的反对,才没有通过他们的提议。最后议决:“未经改选参议员省份及已经改选省份而新选之参议员尚无一人到会者,其原省旧有在院之各议员仍得出席,俟该省新选议员有一人以上到院,即行解职。”②当日下午,部分立宪派“民选”议员又反对召开常会,而改为全院“谈话会”,正式提出议长改选问题。尽管同盟会议员极力维护林森的议长地位③,表示“谈话会”断不能决定议长改选问题,议长亦不宜遽行改选,但立宪派“民选” 议员坚持林森系“在南京少数人选出”,已失议长资格,必须重新选举,以迫使林森提出辞职。5 月 1 日,北京临时参议院举行选举。

由于立宪派议员事前曾以极不光彩的手段,与所谓第三党达成“暗相提携”的协议①,结果,吴景濂被选为正议长②,汤化龙被选为副议长。同盟会内定议长候选人张耀曾,以一票之差而落选。

第三,继议长改选之后,审议长及各部审查员和其他常任职员也全部重

③ 湖北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与江苏的杨廷栋,原为南京参议员,后宣布辞职,故不包括继续当选者之内;江苏陈陶遗、杨廷栋、凌文渊基于同样的原因,亦不包括在落选者之列。

① 《汪荣宝蝇营狗苟》,《太平洋报》,1912 年 5 月 5 日。

② 《参议院秘书厅通告》,《正宗爱国报》,1912 年 5 月 2 日。

③ 副议长王正廷已担任内阁工商次长,自应改选,故同盟会全力维护林森议长席位。

① 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见的见闻纪实》,全国政协编:《文史资料选辑》第 1 辑。

② 吴景濂(1873—1944),奉天宁远州(今辽宁省兴城县)人。他所以被选为议长,还因为:第一,他原为奉天谘议局议长,于参加统一共和党的同时又为民社、统一党和共和建设讨论会等政团的发起人或成员, 与立宪派保持极为密切的联系;第二,他既是南京参议员,又是“民选”新议员,且手段圆滑,“于新、旧感情均洽”(《申报》,1912 年 5 月 9 日);第三,统一共和党议员中,有一半以上为东三省人,一直唯吴马首是瞻。

新改选。南京临时参议院原于正、副议长之下设审议长一席,负责主持全院审议会,设财政、法律、外交、请愿四个审查会,具体审查各有关提案;审议长(李肇甫)和各审查员均由大会选举产生,各审查会并互选审查长一人。另设秘书、干事科,秘书长和干事长由议长遴选并受议长“指挥监督”,但须经议员公同认可。

北迁前夕,经议员提议:已确定的各审查会额定人数不变,同时议决审议长改称全院委员长,外交审查会改称庶政审查会,并新增惩罚审查会。迁到北京后,立宪派“民选”议员在要求改选议长的同时,又提出各常任职员纯为南京少数“官派”议员选举或认可,也必须全部改选,重新组织,并要求扩大各部审查员人数。5 月 2 日,正式举行全院委员长和各部审查员(称“常任委员”)选举会。3 日,各部委员会互选委员长。结果,谷钟秀、林长民分别取得了仅次于正、副议长的全院委员长和秘书长席位。各部委员人数也较前大为增加。同盟会议员张耀曾、曾彦、彭占元虽互选为法制、请愿、惩罚委员会委员长,但财政、庶政委员会委员长却为其他党派的殷汝骊和郑万瞻所得。

最后,同盟会议员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虽然总的说来,同盟会议员在临时参议院内“势力仍大,且党略较优于他党,步武亦较整齐”①,但涣散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有的无视“党议”,自行其是;有的为了个人的地位,不惜牺牲“党见”,大搞政治投机,成了唯利是图的政客;有的则不分是非,一味以谩骂、攻击谋求党势发展,徒为反对派提供指责的借口。这些都给同盟会后来的活动投下了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