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模拟法庭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

马文莉

一位学生家长来信说:他的孩子因为作业做错,老师让他从头抄写课文, 每篇抄 3 遍,孩子一直写到晚上 10 点多直打瞌睡。这位家长认为,这样的处罚方法且不说对不对,单单从效果上看也并不好,机械性的抄几遍不仅无助于加深记忆,而且还因为抄得太晚而影响第二天的学习⋯⋯

这位家长说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上,上面说的是某些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的办法进行教育。应当承认,我们国家从事教育事业的绝大部分教师,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祖国培养了一批批德才兼备的多方面的合格人才,但也不能否认,教师队伍中的极个别人,有的出于所谓“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忽视了教育方法,对学生的缺点或错误采取了不正确的方法;有的教育思想没有端正,遇到调皮捣蛋的学生,就火冒三丈,对他们进行讽刺、嘲笑,甚至对学生实施体罚、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 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 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教师应尽的法律义务。教师应当树立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既要管理引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对于有缺点和错误的学生,更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具体原因,切忌主观粗暴地下结论。其实,每一个学生即使是所谓的“差等生”,也有他的长处和闪光的一面,教师应从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的角度出发,善于观察和捕捉适当的时机,选择突破口做思想工作,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即使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来压服,更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是要以理服人,进行更艰苦的思想教育工作。

如果教师对未成年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就要对他进行帮助教育,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以后的教学中改正。对于极个别体罚学生屡教不改的教师,有关部门要给予处分,甚至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 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为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