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华北局:
华北局:
王谦同志等今天详细汇报了互助组会议的内容,有几个问题,我们觉得还有申述的必要:
一、此次会议是互助组会议,所以我们四月十七日的意见是讨论关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的。关于一般的农业生产问题,我们的思想是否有错误,请审查劳模会的总结。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属于合作社的性质,是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同一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公积金,按劳力分红,反对资金分红。我们所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也抽一定的公积金。这是否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点社会主义因素呢?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呢?当然可以不这样讲,可是这样似乎也不算错。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华北局考察组的同志强调私有基础而否认农业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但是除了私有基础之外,社会主义的因素似乎也应该看到,而且加以扶植。
三、我们是不是现在就普遍推广这种做法或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在晋东南试办了 10 个,晋西北兴县原来有三个,全省一共是
13 个。不过因为是个新问题,是带研究性质的,所以我们很重视。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那么这能不能说是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
主义革命混淆起来呢?似乎不能这样说。
四、关于富农问题,我们坚持了中央的规定,允许富农的存在与发展。所谓限制富农,是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的富农。既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准资金分红,限制资本家在合作社的剥削,为什么在农业合作社不可以限制富农的剥削呢?这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并不妨碍对于互助组以外的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
五、我们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的否定因素,它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这也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而所谓逐渐,是说上述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地减弱。当然这只是指的生产手段,而且这是个历史过程。这一点,似乎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
六、陶鲁笳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以上意见妥否希示。
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