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社试办过程中的争论
1951 年 2 月,山西省委召开党的第二次代表会议。2 月 23 日已经担任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代表省委作了报告。3 月,赖若愚同志就山西党代会情况向华北局的报告中说,根据老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决定一方面把现有的国营农场、新式农具站办好,以影响农民;一方面推广已有的好经验,并在长治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力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至于一般的互助组,仍然强调与提高技术相结合,与副业生产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社相结合。”
这一年 3 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围绕如何巩固提高互助组、试办不试办农业社的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经过争论,达
到统一认识,一致同意试办农业社,并对如何办好农业社,提出了许多创造性、建设性的宝贵意见。10 多天的会议,确定了办社的原则和条件。办社的原则是:①社必须自觉自愿,并保证社员退社自由;②采取按土地和劳两个标准进行分配;③实行按劳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则;④社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办社的条件是:①政治条件是要的,必须是党的基础好,党员觉悟高;②互助组的基础好;③有较好的自然条件;④距领导机关较近,以便帮助。会上,25 个互助组的代表要求试办合作社,经地委研究确定,在武乡平顺、壶关、屯留、襄垣、长治、黎城等七县的窑上沟、东章、西监章、枣烟、川底、翠谷、东坡、长畛、南天河、王庄等 10 个村庄试办初级社。10 个社的入社农户 190 户,其中农 188 户(多数是土改前的贫下中农),贫农 2 户。
10 个社共 790 口人,其中党团员 147 人,男女劳力 313 人,共有耕地 301 亩, 入社耕地 2212 亩,占 73.5%,自留地 807.6 亩,占 26.5%。另外,还有军烈属代耕地和租入地 291.4 亩。著名劳动模范顺达领导的互助组当时也积极要求试办初级社,但地委和省考虑暂不试办为好。以上这一切说明,省委和地委对于试办级社既是积极坚定的,又是慎之又慎的。
正在互助组代表会议进行期间,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调组到达长治。1950 年 11 月 14 日,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 提出土改后农村出现两分化趋势,有些互助组涣散解体。对此,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不同看法,经华北局同意,派来了调查组。调查组对公积金性质,社员退社带不带走;土地分红应占多大比例;没有拖机,合作起来有何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长治地委同意调查组的意见。调查组将长治地委的做法和双方分歧,整理成文,经地委书记王谦同志阅过并加注了不同意见, 报告华北局。调查组回到太原,向省委作了汇报。当时省委书记赖若愚同志明确表示省委支持地委的意见,并且认为这个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对待私有基础的问题。省委认为,退社不带走公积金,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 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这就是围绕试办初级社引起的一场争论的开端。
调查组回北京向华北局作了汇报。华北局决定召开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山西试办初级社问题。省委接到通知后,于 4 月 17 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所作的《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见附件一)的报告。报告分析了山西老区互助合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试办初级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但不是向着七届二中全会指出的集体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 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报告还认为,“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
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新因素主要是指先进互助组内已经有了“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当然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报告强调,只有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国家的扶植和优待,才能逐步增强互助组内的进步因素,才能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省委决定派参加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的王谦(长治地委书记)、黄志刚
(兴县地委书记)、武光汤(农业厅长)、王绣锦(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参加华北局召开的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同志将省委的报告亲交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同志。会议一开始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的同志说,土地改革后应当巩固私有基础,逐步动摇私有基础是错误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与会的绝大多数同志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有的同志甚至讥讽王谦同志“标新立异”。在争论中,王谦、黄志刚等同志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黄志刚同志还以兴县早在解放战争期间即由农民自动创办起来并坚持至今的八个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说明山西省委报告的正确性。会议开了四五天,意见没有统一。最后,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作总结,他根据少奇同志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判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山西参加会议的四位同志明确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会后,刘澜涛同志又找他们当面说,少奇同志不同意省委的报告,你们回去告诉省委,不要再坚持请示报告的错误观点,要读点有关的书,要向华北局表态。
- 月初,王谦同志等回到太原立即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华北局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为对几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接着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见附二)的申述报告。申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①4 月17 日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主要研究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初级内部的问题,而华北局互助组合作会议却把它当作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来进行批 评;②我们试办的初级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
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从华北局调查组到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的批评,都不承认我们试办的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③我们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 个初级社,带有科学实验的性质,怎么能说我们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
两个革命混淆了起来呢?④我们在试办的 10 个初级社内,采取限制富农的政
策,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互助合作会议抓住我们 4 月 17 日报告中“富
农庄园”这个词,就认为我们要普遍限制富农。我们认为,在互助组、初级社内部限制富农,并不妨碍对组、社以外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⑤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 4 月 17 日报告批评最多也最尖锐的是这段话:“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这段话,是说的初级社里边,而没有说初级社外边;在初级社里边,说的也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相对减弱,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样讲并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申述报告的最后一条是“陶鲁笳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当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中央和华北局分别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收到省委
派人送给我的申述报告后,在会议间隙刘澜涛同志找我谈过一次。他给我讲了华北局 5 月 4 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的批复, 认为山西试办的合作社“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当时我的口头申述他是听不进去的。5 月 6 日,赖若愚同志和副书记解学恭同志以两个人的名义致电华北局,对华北局的批评又一次进行申述,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七届二中全会已经明确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我们试办这种初级
社,不存在违背“共同纲领”的问题。5 月 7 日,少奇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批评山西省委想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向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中国党内有很大的一部分同志存在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这种思想要纠正。”6 月 1 日,我被通知参加华北局办公会议。会上,薄一波、刘澜涛同志针对山西省委的请示报告和申述意见又进行了批评。刘澜涛同志除了重复华北局的批复内容外,还说,山西的互助合作一贯是正确的, 为什么突然发生现在的错误,不会是笔下之误,不是偶然的。回去以后,省委再讨论一下,交待一番。我解释说,省委 4 月 17 日的请示报告,是经过一年多的农村调查产生的,是反映了老区农村的实际情况的。省委对互助合作组织之外的农村工作、农业生产的指导思想,反映在我们已经上报的 1951 年春劳模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薄一波同志说,山西省劳动模范会议的内容是正确的。你们省委在互助合作问题上一向也是正确的。但研究这个问题,钻一下,钻出毛病来了。但这是属于认识问题。6 月 3 日,我又在华北局听了少奇同志的讲话。他的讲话,对山西省委的批评更严厉、更系统,根据我的笔记,其要点是:
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是三年准备 10 年建设,13 年或 15 年之后,才可以考虑到社会主义问题。将来实行社会主义,不是先从农村,而是先从城市,即先工业国有化,然后才
是农业集体化。
富农要求参加互助组或者互助组有了富农,虽然贫农不满他们剥削,但又离不开他们。领导上应采取不干涉态度。将来富农要以阶级姿态出现的, 甚至有些村支部、村政权会被富农操纵。纵然如此,我们也不怕,因为有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站在我们一边。富农一定会发展。大一些多一些有无关系? 没关系。这就是“养肥猪”政策。养肥了将来更容易剥夺它。现在富农固然有剥削,但也有好处,能稳定中农,有利社会生产。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农业合作社并限制不了富农的发展,反而可能被他们操纵把持,即使这样也不可怕。
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 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 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取消私有只能采取革命剥夺的手 段,不能采取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的办法,因为那样会打草惊蛇。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思想。将来搞社会主义,在城市 20 人以上的大工厂,都采取剥夺的手段,20 人以下的小工厂采取逐步收买的方针。在农村搞集体农场是一片一片搞,估计先东北,后华北、华东、华南, 不是全国一起搞;但又不是逐渐的,而是用一二年时间来一个革命运动就解决问题。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
普遍发展农业合作社是错误的,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 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广的。现在试办农业社,只能起到培养干部、积累经验、教育农民的作用,不能有别的作用。企图由此直接转变到集体农场是错误的,它本身没有前途, 将来实行集体农场,它是要被取消的。
最后,少奇同志对着我说,你们试办几个是可以的,但不能推广。你们不要注意那些空道理,要注意那些如何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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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薄一波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一文,也根据少奇同志的谈话精神, 不指名地批评了山西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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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日,刘少奇同志批转山西省委报告,批语全文如下:“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
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7 月 25 日,华北局向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 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在华北局《建设》杂志上刊登了这个报告。
随后,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薄一波同志和刘澜涛同志谈话,明确表示不支持他们的意见,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一波同志把毛主席的态度告诉了正在北京治病的赖若愚同志,他打电话对我说,毛主席肯定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不要再检讨了,赶快准备材料,参加毛主席决定 9 月召开的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从此,这场争论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