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毛泽东同志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论述,我曾多次听过,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毛泽东同志为纠正“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中“左”的错误而召开的两次郑州会议、一次武昌会议和一次上海会议上的讲话。这四次会议我都参加了,而且都作了详细的笔记。
1958 年 11 月 2 日至 10 日,毛泽东同志召开了第一次郑州会议。第一天, 毛泽东同志先找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河南等五省的省委第一书记到他停在郑州的专列上开会。一见面,他就面带笑容地说:“噢,还是老人手。” 又问:“你们有什么新闻?”会上,陈伯达汇报他在河南调查的情况时讲到要废除商品生产,以劳动券代替人民币等奇谈怪论,毛泽东同志听后沉默无语。
之后,其它省、市委的同志和中央部分同志相继分批来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毛泽东同志给我们每人发了两本书:斯大林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并要我们联系实际用心读三遍。他还用了三天时间听取了各省、市同志的汇报。
10 日清晨,大家被突然通知到一个小礼堂开会。一开头,毛泽东同志说: “现在秀才(指陈伯达)要造反,你们知道不知道?今天我给大家开课,讲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于是,他用一整天的时间,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逐章逐段地分析了斯大林的这本书,驳斥了陈伯达的错误观点,对于斯大林著作中的观点,毛泽东同志有肯定和发挥,也有否定和商榷。他针对当时公社化运动中普遍存在的混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情况,明确指出,必须划清这两种界线,肯定现阶段是社会主义, 肯定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同时,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从现实出发, 从理论上作了精辟的阐述:
“商品生产是个经济法则问题。现在有些人,对于商品生产、价值法则的积极意义毫不估计,避而不谈,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极不严肃的态度。现在, 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有不少人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他们没有弄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利用其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 是不认识五亿农民的问题。现在我国还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和巴西还落后。现在还必须利用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来积极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商品生产,不但资本主义社会有,封建社会有,奴隶社会也有嘛!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有商品生产呢?商品生产看它和哪个经济相联系就为哪个经济服务。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因此它是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这正是它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区别之所在。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你不搞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你就要剥夺农民。农民有三权:生产资料权,产品所有权,劳动权。你只要废除商品,实行调拨,就要剥夺农民这三权。现阶段应当利用商品生产,团结几亿农民。只要存在两种公有制,商品生产就极其必要,极其有用。只要有商品生产,你没有人民币怎么行!”
“我是用斯大林这个死人来压活人。斯大林对英国革命胜利后是否废除商品生产仍有保留。但现在我们有些同志却想在我国废除商品,岂非咄咄怪事。这些同志只能是像斯大林所说的‘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
“人民公社的经济主要是自给经济的说法不对。公社要扩大社会交换, 要尽量生产能和本地、本省、本国和世界交换的东西。公社不能‘小国寡民’, 要搞多种经济作物,要搞工业,扩大生产可交换的产品。农业人口可以减少一半,就地搞到工业中去,为什么要五亿人口搞农业?农业和工业要有一个大的分工。苏联集体农庄不办工业,无法消灭城乡差别。”
“商品、工资、价值法则、经济核算、价格、货币,这些概念在目前阶段还有它的积极作用。我们是为了消灭商品生产而发展商品生产,正如为了消灭专政而加强专政一样。”
“商品,如斯大林所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是不对的,也是行不通的。还有农业工具(包括拖拉机)、手工业工具也是商品。这样是否会导致资本主义?不会。斯大林把拖拉机完全由国营拖拉机站垄断,不卖给集体农庄。赫鲁晓夫不是把农业机械卖给农庄了吗?农庄并没有因此而变成资本主义嘛!历来就有商品生产,现在加上一种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1958 年 11 月 21 日至 12 月 10 日,毛泽东同志召开了武昌会议,他在这次会议上当讲到商品交换时,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承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这是对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一个重大修正。”他说“生产资料归根到底是制造生活资料的”。他批评斯大林对国营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集体农庄生产的生活资料的关系没有弄
清楚。为了扩大积累,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提高工业品价格,压低农产品价格,扩大剪刀差,对农民竭泽而渔。他还针对有些同志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 否定按劳分配、价值法则、等价交换的主张,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必须在全党统一认识。并且尖锐地指出,“一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劳力、物资)的“共产风”,是对按劳分配、价值法则、等价交换的否定,是对别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是对农民的剥夺。这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左”的修正主义。
1959 年 2 月 3 日至 12 日,毛泽东同志召开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他围绕公社所有制这一中心问题,进一步从理论上、政策上作了系统的阐述。在会上,我汇报了会前我在洪洞县蹲点时目睹公社干部把富队的粮食无偿调给穷队,富队社员愤怒地群起阻拦以至相互殴打的情景。当时我对县社干部说: “队与队之间的贫富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行拉平,只有承认差别,才能消灭差别,正如毛主席说过的,只有承认山头,才能消灭山头的道理一样。” 毛泽东同志听了点点头表示同意,并强调说:“把穷队提高到富队的水平, 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公社工业化、国家工业化的过程,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觉悟程度和道德品质提高的过程,也是人民的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这只是第一阶段, 以后还有第二第三阶段,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现在土地、人力、产品三者名义上归公社所有,实际上仍然是而且只能是归生产队所有。目前阶段只有部分归公社所有,即公社的积累、社办工业、社办工业的固定工人,此外还有公益金。所谓社有,如此而已。虽然如此而已,伟大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即在这里。年年增加积累,年年扩大社办工业,不但有大型农业机械,而且有社办电气站、社办学校等等,这样经过若干年,即可在所有制上,由基本上队有变为基本上社有。”
为了纠正“共产风”,毛泽东同志指定几个人起草一个通俗、简明的条文。当我作为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向他汇报说“公社要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各计盈亏”时,他非常敏锐地指出:“你没有讲等价交换、价值法则嘛。”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毛泽东同志综合大家的意见,最后形成了整顿人民公社的 14 句话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他还说,“在社与社、队与队、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只能是买卖关系,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原则。”
1959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5 日,毛泽东同志召开了上海会议。为了继续
纠“左”,会上产生了《关于人民公社 18 个问题》的文件。讨论过程中,我向毛泽东同志写了一个山西省县一级召开五级干部会议贯彻“14 句话”方针的情况的报告。他看后当即加了《介绍山西经验》的标题,并在标题下署名写了“此件很好,很容易看。如有头昏病,还可以愈头昏”的按语。他还在
报告的六处写了批语,作为会议文件印发了。我的报告中讲到运城县五级干部会议宣布将公社扣用原高级社的现金收入全部算清退还,社员们听到后高兴得跳了起来,以此实例证明,第二次郑州会议“主席提出的旧帐要算、要处理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是群众的一个迫切要求”。在这段话后面,毛泽东同志写了如下批语:“旧帐一般不算这句话,是写到了郑州讲话(作者注:指第一次郑州会议的讲话)里面去了的,不对,应改为旧帐一般要算。算帐才能实现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对群众不能解怨气。对干部, 他们将被我们毁坏掉。有百害而无一利。一个社(作者注:应为一个县)竟可以将原高级社的现金收入四百多万元退还原主,为什么别的社(作者注: 应为别的县的社)不可以退还呢?不要‘善财难舍’,须知这是劫财,不是善财。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是不许可的。”这段旗帜鲜明的批语,尖锐地指出了价值法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字字句句都洋溢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
可惜的是,毛泽东同志这些正确的论述,在理论上没有继续不断地进行深入的探索,在实践上更没有一贯地坚持下去,因而没有能够彻底纠正“左” 的错误。
温故而知新。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了 10 多年来改革开放的生动经验,使之上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这个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