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政治的均平

尽管响应郑成功的北伐而密谋复明的江南人士只有少数人,长江三角洲的士绅阶级还是遭到了北京清廷的敌视。①就如在 1645 到 1646 年间,清廷官

员将江南的复明分子与他们的文学党社完全等同起来一样,在 1659 年,他们仍然持有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等量齐观式的态度。②而且,文学党社的活动好像总归是体现了江南地区本身的社会复杂性。这个人口密集的地区看来到处都是难以管束的文人、腐败的士绅以及危险的盗匪。江南社会错综复杂的状况似乎使得顺治皇帝实现理性统治与专制统一的意图落了空。江南、浙江、福建一直是帝国中最难统治的地区之一,相比于这一像百纳布一样拼凑起来的社会,北方的大平原和单纯的社会结构是多么的顺从而易于统治。③

朝廷对江南社会复杂情态的不耐烦,必定已被称为清初最杰出的谏官杨雍建感觉到了。杨雍建本身也是南京人,系海宁(浙江)人氏,但又是一位“新人”,1655 年进士及第,他发誓要清查腐化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者是谁。

④1660 年,杨雍建任礼科右给事中。主持教育与科举工作的当然正是礼部, 因此,由杨雍建来处理八年前就已被禁止的士大夫党社问题,正是再恰当不过了。1660 年 4 月,他向顺治的上奏,这一奏章,无疑是一件令江南文人党社骤然晕头转向的起诉书,它第一次就朋党问题为顺治皇帝提出了一个涉及社会根源的解释。顺治皇帝长期以来一直想同朝廷中的朋党现象作斗争。①

杨雍建声称,宗派、朋党并非是在政府内部生成的,而是由在官僚体制之外形成的社会组织派生而来的。他说:“臣闻朋党之害,每始于草野,而渐中于朝宁。”②最典型的旧例就是复社,它在江南有众多的成员。杨雍建坦率地承认,这些活动有其一定的合法性,其初大约是出于好名,刻印诗集, 或从事其他文学活动。而且,党社本身是在同学或师生间最密切的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党社何以如此地难以清除,以及何以直至现在, 它们仍在江南的苏、松及浙江的湖、杭等地兴盛不衰的原因。然而众所周知, 这些党社不仅与朝廷大臣结成了政治联盟,而且也为缙绅阶级在人民中赢得盟友提供了机会,阻碍着君主与其臣民之间的直接联系。“而缙绅大夫各欲下交多人,广树声援,朝野之间,人皆自为。”③

党社成员还干扰地方行政,“结交有司,把持衙门,关说公事。”④在福建,党社甚至控制地方市场,结众敛财。所有这些均属“恶习”。“皆始于

对白银输入及物价的影响,见王业键:《中国货币制度的演变》,第 477—478 页。

① 廖汉臣:《延平王北征考评》,第 69 页。在六合、天长县,有一些清朝官员被复明分子所杀。郭松义:

《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 133 页。

② 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 104 页。

③ 魏斐德:《中华帝国后期地方控制的演变》,第 3—4 页。

④ 王士祯这样说他。见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 382—384 页。

① 张其昀编:《清史》,第 3953 页;冈本跻:《政治和道德危机》,第 114 页。

② 杨雍建奏章见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 205 页。至此,京城内所有形式的结社都被严厉禁止。例如当 1659 年颜元赴京参加会试时,他无法与另外的士子结伴,因为此类聚会为禁令所不许。杜维明:

《颜元》,第 517 页。

③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 206 页。

④ 同上书,第 253 页。

儒生,而流及于市井小人”。⑤杨雍建含蓄地警告 说,此类行径,曾经导致了明朝的覆亡。①即便在本朝,南方士子的党社也严重地威胁着政治稳定,将同样的扰乱政治的朋党纷争带入了清廷的朝议。处于社会最高政治中心的顺治皇帝一向在努力抑制上层中朋党的蔓延,防止它的萌生。而杨雍建认为, 皇帝还应从产生朋党的更低的社会层次中,去除掉其更为基本的原因。“拔本塞源之道,在于严禁社盟”。②

杨雍建奏章意义深远。在他看来,朝廷中政治性朋党实质上是缙绅家族统治的一种体现,它与势力遍于一地的非正式组织相关,这类组织由地方名流把持,危险地阻碍着皇帝与其臣民的直接联系。③不仅如此,朋党还显示了一种同样的自卫能力,在明代,这种能力在损害中央政府利益的情况下,维护缙绅阶级自己的经济利益。1636 年,李进抨击了明末豪富士绅的免税特权,而杨雍建又重复了李进的观点,事实上他认为,乡居地主、城市食利者及为官居职的士大夫,一同在南方的党社之中找到了他们私人利益的表达方式。④如果允许这些组织像天启、崇祯时期的缙绅组织一样活跃 起来,清朝国家控制这一富庶地区经济资源的能力就会受到削弱。如果失去了与国内最富生产能力的农业人口的畅通无阻的联系,无法在这些地区行使意志征收赋税,清朝政府就会发现自己像晚明朝廷一样软弱无力。

杨雍建关于对缙绅特权阶级的政治活动实行制约的呼吁,一方面正好与中央政府限制地方贵族对其依附民的控制的努力相一致,另一方面,又与中央政府克服缙绅阶级对赋税征集的抵制的努力相合拍。因为既然天下业已太平,缙绅们就试图再次构筑起保护自己利益的沟堑。

政府制约缙绅阶级奴役佃农权力的努力,真正开始于 1660 年,当时,江宁巡抚魏祯远请顺治皇帝下令禁止许多“大家”将其佃农变为“庄奴”①,顺治下令完全依请照办。官方的禁令,及当时由 17 世纪 60 年代中叶严重的人口衰减所引起的劳动力短缺,这两者相结合,终于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削弱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②因为当人口减少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增长。③佃

⑤ 同上。稍后,清朝的一个佚名笔记作者写道:“明季时,文社行。于是人间投刺,无不称社弟。本朝始建,盟会盛行,人间投刺,无不称盟弟者。甚而豪胥市狙,能翕张为气势者,缙绅蹑屐向讯,亦无不以盟弟自附,而狂澜真不可挽。”《研堂见闻杂记》,第 60 页。

① 这并不是修辞上的夸张。像郑廉一样,杨雍建相信,明朝的党争导致了农民起义。郑廉记载了李自成占领其家乡河南一事,把起义局势的激战,归咎于朋党。他认为朋党之争导致君臣不和,君臣不和致使吏治不明,吏治不明最终激发了农民起义。郑廉:《豫变纪略》第一卷,第 2—3 页。

② 张其昀编:《清史》,第 3935 页;参见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 343—344 页。

③ 虽然我并不将它视为“封建”,但“缙绅统治”这一概念,就其包括了缙绅在本乡的政治(司法、调解)、文化(教育、指导公众观点)及经济(市场干预、公共工程、灌溉)地位这一面看,与重田石(音)的“强权统治”一词相同。

④ 这也是李洵在《论明代江南集团势力》中提出来的观点。但李洵强调的是经营地主与地主的重要地位。经营地主的增多,还与经济作物的发展有关,例如清初的烟草与棉花。经济作物使得人们可以耕种较少的土地,来取得较多的收益,这样就削弱了拥有牧畜的富裕家庭的优势,从而拉平了贫富农民之间生产力的差异。在相当短的一段时间内,农业的商品化导致了土地占有向经营分工的形式发展,雇佣劳动力被大量应用,农业管理技术进一步改进了。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地区》,第 99—100 页。

① 傅衣凌:《明清农业社会经济》,第 149—150 页。

②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 15、23—25 页;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地区》,第 83 页;墨

农的境况立即 得到了改善,永佃权有所发展,地主们也必然较以前更愿意订立有利于佃农的契约。①在中国的某些地区,尤其在东南地区,人们发明了一种多重所有权制,土地原主拥有“田底”权,而另一方拥有“田面”权,称为“一田二主”。②

同时,既是为了招徕佃客,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地主缙绅们提出了改善佃仆处境及业主与佃客之间关系的措施③。在 17 世纪 40 年代佃仆、佃客暴动期间,阶级矛盾曾发展到了对抗的顶点。1658 至 1661 年间,有人建议分田给佃仆,使之成为佃客,实际是以交纳谷租的形式来完成他们的劳役。又有人建议,佃仆至 60 岁可免奴为民,其后代可以按一般佃农对待。④1661 年,浙江的一些由地主们所赞同的措施,也改善了佃客的处境。官府颁布条令,在水旱灾年,以及对寡妇、或遭受天灾人祸的佃客,应按规定减轻租率。这些以及其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收租时提供酒食,及向没有家畜的佃客馈赠小猪等,都旨在使农村恢复 16 世纪旧的世袭关系。实际上,人们甚至力劝地主在佃客无依无靠而又需人供赡时收养他们。⑤

在另一方面,政府继续禁止那种人身隶属关系。①1681 年,安徽一位巡抚徐国相上奏康熙,请求下诏禁止地主迫使佃客从事力役,或将他们随田出卖,并得到了康熙的同意。康熙还通过户部下令:“今缙衿大户,如有将佃户穷民贫民欺压为奴等情,各省该督抚即行参劾。”②因此,到了 17 世纪末

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第 39 页。

③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 48—50 页。17 世纪中叶中国的时疫、饥荒与战争的直接影响,使得人口大幅度减少。从 14 世纪到 16 世纪,中国的人口从约 6500 万至 8000 万,增长到 15000 万,而在 585

至 1645 年间,人口减少了约 35%—40%。对 1661 年人口数的一个估计是在 7200 万到 9200 万之间,大致

比 16 世纪的人口数减少了 40%—50%。何炳棣认为 1683 年后人口开始回升,但 1700 年的人口净数比之

1600 年可能并未增长多少。这一时期欧洲人口的增长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英国人口为 500 万,法国为 2000

万。勃兰登堡-普鲁士是个人口稀疏的地区,不足 50 万,其首府只有 1.5 万居民。大约到了 1750 年,欧洲

人口才达到 15000 万,而同时期中国一地的人口就几乎两倍于此。王业键:《清代地税》,第 7 页;何炳

棣:《中国人口研究》,第 264—266 页;参见埃尔文:《古代中国模式》,第 311 页;居密:《地主和农

民》,第 9—11 页;E.E.里奇、C.H.威尔森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 413 页;芬纳:《欧洲国家与民族

的形成》,第 10 页;沃勒斯坦:《近代世界体系》第二部,第 258 页。

① 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第 37—41 页;居密:《地主与农民》,第 11—12 页;杨国祯;《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第 3—8 页。在 18 世纪,契约关系仍在不断取代宗法关系。对乾隆年间的个案分析表明,定额租比例扩大,以力役或分成租形式支付的田租极少。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第 57—58、91—98 页。

② 陈张富美:《中国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的初步分析》,第 5— 6、10—11、18、20 页。至 20 世纪,江南地区被承佃农田的 30%—40%是拥有永佃权的,并由二地主负责交纳赋税。居密:《地主与农民》,第 29

页;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 44—45 页。

③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 16—17 页;希拉里·J·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 93 页。

④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 17—19 页。地产经营人、管家及其他地位较高的奴仆被授予比一般佃仆多

2—4 倍的土地。

⑤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 34—35 页。

① 在官吏家庭中,可以找到依附关系最一般的例子。1679 年,御史上奏:人们一出仕为官,立刻就变成了大族门户,买田置园,雇佣庄丁奴仆,不下百余。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第 2 页。

②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 150 页。参见马克·埃尔文:《集镇和水路》,第 460 页。

叶,中国多数地区的富人不再使用佃仆了;只是在零散的一些地区例如徽州宁国,直至雍正年间,“世仆”、“细民”还依然存在,但在 1727 年和 1728 年,这也被严令禁止了。③于是,当时的社会承受了经济与政治压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社会阶层的均平化。④士绅与平民之间的距离事实上是缩小了。例如在服色上,崇祯年间,有较高功名的人,他们的衣领、冠帽与其他人的衣着明显不同,但在清初的这些年里,光凭衣着就越来越难以看出一个人是否为士绅了。甚至作为高级士 绅——士大夫的衣着,也变得不那么奢华了,身份界限开始模糊起来。①与此同时,大地主人数的比例有所下降,自耕农开始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他们受到国家的保护,通过在自己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上的劳动,对农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作出贡献。②

随着这一社会阶层均平化的发生,上下阶层之间的距离的缩小,人身的“投靠”日益减少。而这一现象甚至在没有中央政府对奴仆化现象的约束下, 也可能产生,因为“投靠”首先是在政府无力有效而公正地征收赋税的地区出现的。也就是说,一旦政府改革了赋税征收制度,使士绅们无法为投靠者提供逃避赋税的保证,投靠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了。③

③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 149 页;居密:《地主与农民》,第 27—29 页;《主仆》,第 60

页。不过,某些形式的奴役关系仍然合法地存在。根据 1727 年制订的一条法规,于汉人家中为奴者,有卖身文契者,及家生婢女,仍然属于家奴。应用于满人家中逃奴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汉人家中逃亡的奴仆。虽然到 18 世纪末叶男奴已很少见了,但奴隶制的最终废除,却要等到 1910 年。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

度》,第 22 页;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 9 页;马里纳斯·J·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

337—338 页。

④ 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 17 页。关于清初占地在 500 亩以下的中层地主增长数,见北村敬直:

《明末清初的地主》,第 17 页。由于大土地的转让进一步商品化,通过直接的市场买卖进行,因此私人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表示着明代“农村特权阶层”的终结,上流社会的地位下降了,而平民百姓的地位则有所上升。墨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第 37 页。

① 《研堂见闻杂记》,第 24 页。

② 刘广京:《世界观和农民起义》,第 315—316 页;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 第 42 页。清初缙绅大地主豪族的衰落,为商人向土地投资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太湖流域。约有 4%—7% 的商业利润被投资到土地上。相继而来的大量商业资本投向农业,有助于清初农业经济的迅速复原。石锦:

《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 33、43—44、52 页。

③ 经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搜集的所有土地、户口登记册的详尽研究,说明最大的地主是于1675

年登记的,占地 400 亩,次等大地主于 1647 年登记,占地 293.6 亩。赵冈:《中国明清土地所有制形式的

新资料》,第 721 页。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农村缙绅阶级不仅在影响力上,而且在数量上也减退了。对位于太湖东南面、介于杭州与苏州间的桐乡县的研究表明,1449 至 1644 年间,绝大多数举人居住在乡村。从 1644 到 1908 年,多数举人成了城市居民。在这一地区,仅占人口 10%的人,构成了 80%以上的缙绅阶层。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三章,第 54—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