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

清政府采取的第二项措施就是将人户编成保甲。最初,满洲人采用的是明朝地方统治制度的一种变体。从 1644 年到 1646 年,行总甲制,十户为一甲,立一甲长,百户立一总甲长。1644 年,颁布了“邻保检察法”,这一新制意在控制并捕获盗贼、逃人和奸人。这样,该制度的目的就与驻防军队相近了,相应地总甲长也就得以直接向兵部提送报告。③正如多尔衮在 1644 年

9 月 8 日的一道敕令中所言:

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 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 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④

这样,清初控制地方之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查治反抗者和牢牢控制新获得的

人口。清廷力图将民众束缚在一地,利用总甲来阻止人们流徙,尤其是在山东这样的混乱地区。①1646 年,政府甚至命令按前明朝世袭的户种来编造户籍(军籍、匠籍,等等),他们警告人民如若假冒别的户籍种类,将受惩罚, 并重申了前朝的“役”与“赋”之别。②

从 1646 年开始,由于总甲长得直接向兵部报告,保甲制与对军用物资的控制联系了起来,这包括马匹与火器。这一政策出于英俄尔岱的主意,此人为八旗兵组织过后勤,并在 1636—1637 年前后满人入侵朝鲜国时筹备过军需物资。1644 年,英俄尔岱任户部尚书,1646 年 11 月他开始力主颁布一项严格的法令,来制止有人将军用物资出售给贼党。1646 年 12 月 1 日,政府宣布:

禁民间私自买卖马、骡、甲胄、弓矢、刀、枪、火炮、鸟枪等物,以杜盗源。从户部尚书英俄尔岱请也。③

17 世纪初年东亚火器大量增加,在中国,叛乱分子和正规军队、土匪强盗和地方豪族都大量使用外国大炮和国产枪支。④在西北或 山东这类战事频仍的地区尤其如此。在那里,反叛和入侵导致和迫使许多地主和农民拥有了

③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 205、216 页。《皇朝通曲》记载说,发展成熟的保甲制度开始于 1644 年,但是闻钧天指出这一记载有误,是后人编书时插入的。清朝后期,保甲和里甲都归户部管辖。孙任以都:《19 世纪中国的户部》,第 204 页。

④ 《世祖实录》第七卷,第 81 页,参见《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一卷,第 5 页。1646 年 8 月 18 日,有

位官员特别向兵部建议,要利用总甲制来处罚那些窝藏逃犯的人。《世祖实录》第二十七卷,第 320 页。

① 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 15 页。将民众与其籍贯连结起来的尝试,也被推广到生员身上。1645 年,官府宣布有许多参加会试的举人注籍有误,从此以后,生员必须证明其祖先在本地注籍逾 20

年,并无迁徙,或者在此地拥有财产,才能获准参加科举考试。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 8 页。

②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 201—205、216 页。早在 1645 年 6 月 12 日,新政府就宣布废弃世袭的匠籍,免征京班匠价银。而且从这一年开始,在太和殿服役的匠人按工给值了。彭泽益:《清代前期手工业的发展》,第 3—4 页。直至 19 世纪,民、军、商、皂四类户“籍”之残余依然存在。不过,由于雍正以后已经取消了分立的劳役税,因此这种户籍分类已无实际的财政意义。孙任以都:《19 世纪中国的户部》, 第 201—202 页。

③ 《世祖实录》第二十八卷,第 337 页。

④ 这一时期新式铳枪与大炮的传入,甚至可能“有助于晚明白莲教军武术传统的形成。在此后的数百年里, 他们一直诱人地宣称自己具有有效地抵挡可怕的火器的本领。”韩素瑞:《山东起义》,第 192 页。

兵器。尽管清朝还要用许多年的时间才能使这一法规得到彻底贯彻,但是清朝将领极其详尽地列数从敌军手中缴获的各种兵器,反映了官府从平民百姓手中收回兵器、并制订法规来阻止他们重新获得兵器的决心。①

首先,政府通过管辖交通系统,致力于控制火器与马匹。过往旅客是主要盘查对象。1647 年 4 月,宣布在北京及京畿一带实行如下特别法规:

  1. 京城所有军器匠人必须向税司注册。除官兵外,任何人欲购置兵器, 均须上税报名立案,私营军器者,坐以重罪;

  2. 各区设保甲;

  3. 逮捕陌生人携带兵器者;

  4. 严禁不良分子入满洲家为奴,及充禁卫军随从,再犯者科以重恶;

  5. 外城各门,每门俱设立满官,严查每一入城者;

  6. 各城设有窝铺,每面派一将官,带领兵丁巡防;②

  7. 行文各省,喂养马匹之家,今后须经特许,并限制向“〔不〕可靠” 的人出售牲口;

  8. 住家店家,凡遇投宿之人,若有骑马者,须察问有无牌票。 若有嫌疑, 即具手本报知本坊坊官。①

不过,这种因袭的军事管制措施仅仅减少了兵器和坐骑的买卖。到 1648

年 10 月,清廷意识到许多土匪强盗自己锻造兵器,进行马匹交易。兵部于是奉命检查,除文武官员之外,不许任何人养马或拥有兵器。官员受命扣押这类家畜,付给主人一笔相当的价钱,并且没收所有兵器,能用的入库,其余一概销毁。最重要的是,总甲或保甲的头目必须保证其负责的人户不养马或窝藏兵器,并被告知,这两种行为都被视同于谋反。②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越来越依赖保甲组织来防止兵器落入贼党手中, 甚至又将兵器还给了原合法主人,只要他们能由“十家长”担保是“良民” 即可。在首次下令禁藏武器后不到一年,多尔衮颁发敕令,将兵器交还良民, 以便他们能够防御歹徒的袭击:

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已交官者,给还原主。③

这样,属于保甲的“良民”就有权武装自己以自卫,略似乎 18 世纪晚期和

19 世纪的编制严格的“保甲”和“团练”组织的成员了。

① 到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对军火的控制已颇见成效,以致图谋不轨者想要从铁匠那儿得到匕首,都要冒

被人告发官府的风险。这在韩素瑞《中国的千年福起义》一书中随处可见:又见《山东叛乱》,第 24 页; 亦可见马克·埃尔文:《古代中国模式》,第 21 页。19 世纪后半叶骚乱的年月,部分地是西欧军火的输入与生产,以及英美商人军火走私的结果。魏斐德:《地方控制的演变》,第 17 页。

② 在明朝统治时期,北京政府有一种被称为“铺社”的地方治安系统。这些为出使官员和卫兵设置的驿站有其附属的警官。但到 17 世纪,绝大多数铺社或是消失了,或是倒坍失修,实际上不能用了。詹姆斯·彼

得·吉斯:《明代的北京》,第 193 页。

① 《文献丛编》第二十三辑。转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 58—59 页。

② 《世祖实录》第四十卷,第 464 页。这儿的户保长称作“邻佑十家长”。

③ 《世祖实录》第四十三卷,第 505 页。这道敕令于 1649 年 5 月 6 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