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深远的罗马法

古罗马人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文化,其中对世界文明贡献最大的要算是罗马法了。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中,内容最完整、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法律。

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叫《十二铜表法》。那是在公元前 6 世纪末的时候,古罗马的“王政”时代结束,贵族们建立了共和国。国家的权力掌握在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以及从贵族中选出的两名执政官手中。广大平民很少或没有政治权利,甚至连生活也难以保障。当时的罗马,正进行着对外战争。为了争取权利,平民拒绝服兵役。贵族被迫同意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平民有权推选保民官来保护平民的利益。元老院和执政官的命令,有损害平民利益的,保民官都可以行使否决权。但贵族高级长官,特别是审判官,任意解释不明确的习惯法,利用职权,欺压平民。保民官就此提出建议,编纂成文法典。开始时,遭到贵族的反对, 后来被迫同意成立由贵族和平民各五人的十人委员会,把罗马的习惯法加以删改和增订,刻在 12 块铜板上,安置在罗马元老院前面的广场上。这就是《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具体规定了刑律、财产继承、债务关系和司法程序, 贵族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随心所欲地对平民进行非法判决。里面有许多条文是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也有些条文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如对高利贷作了一些限制,规定最高年息为 8.33%。《十二铜表法》是以后罗马法典和欧洲法学的渊源。

平民根据《十二铜表法》及其它法案,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利,后来终于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公民权。

这以后,罗马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陆续通过一些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规范,在罗马公民范围内适用,被称作市民法,又叫公民法。内容涉及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

古罗马征服了广大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居民不能享有罗马公民权, 得不到市民法的保护。执法官在解决这些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的矛盾纷争中,渐渐形成了一套法律规章,这就是万民法。它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既适用于罗马公民,又适用于非罗马公民。它着重调整财产关系,规范所有权和契约关系。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市民法和公民法的着眼点和内容不同,但精神不是对立的。执法官通常把万民法的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去。后来,随着异邦人获得罗马公民权,两者逐渐接近,到公元 6 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最终统一起来。

随着古罗马法律的出现和完善,开始出现研究法律的专家,他们协助国家立法,平时担负解释、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有关合法证书,指导当事人起诉。他们对法律解答,开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由皇帝特许公开解释法律,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当解释的意见一致时,就按他们的解释判决执行。出现分歧时,由法官斟酌采纳。

在号称“黄金时代”的帝国初期,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大量涌现。

他们著书立说,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其中观点相同或接近的就形成一个学派。公元 1 世纪上半期,拉别奥和卡皮托奠定了两大流派的思想基础。拉别奥的得意门生是普洛库尔,这一派因他的名字称为普洛库尔派。卡皮托的门生叫萨比努士,这一派就称为萨比努士派。两派对财产权持不同意见,争论非常激烈,对罗马法的研究和“私法”的发展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过了 100 多年,两派逐渐接近,意见渐趋一致。到了公元 2—3 世纪时,相继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受到统治者的尊崇,言论具有权威性。他们去世后, 法律上遇有疑难问题,成文法又没有明确规定时,就依照五大法学家的著作来解决。意见不统一时,少数服从多数。对立意见平分秋色时,就按伯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极大,从 12 世纪到 15 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先后采用了罗马法。罗马法中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的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以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后来都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原则。被恩格斯称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的法国《拿破仑法典》, 从结构、内容、基本原则乃全法律术语都是从罗马法继承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