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

第五条 设立画店、画郎、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美术品经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

业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宜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

第六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人,

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8 人;

(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

于 50 万元;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其中,画

廊还须具备不少于 40 平方米的展厅;

(七)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管理规章。

第七条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须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八条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8 人;

(五)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材料;

(六)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 500 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七)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八)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九)经营管理规章。

第九章 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批准部门发给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