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94 年 11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美术品是指:书法、碑帖、篆刻、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仿古画等)、雕塑、艺术摄影作品等。;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收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

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