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看电视的自我管理1、认识我们的权利

“不许看电视”!这句话儿童、青少年都太熟悉了。在这句话的压力下, 我们只能不停地读书、做题。看电视几乎是我们日常唯一的娱乐活动了,可“不许”两个字立刻打消了我们要看电视的念头。但是,娱乐、闲暇是我们的权利。如果生活中没有娱乐、闲暇,则说明我们的权利被剥夺了。

我们这样说的根据就是《儿童权利公约》。

1990 年 8 月 29 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

年 3 月 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 1992 年 4 月 1 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应该说明,公约里的“儿童”是指所有 18 岁以下的幼儿、儿童和青少年。

《儿童权利公约》第 31 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从这条规定中我们看到:第一,儿童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二,儿童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第三,国家应该尊重儿童的这种权利,并为处于文化条件劣势的儿童提供均等机会。

无疑,看电视是一种娱乐和文化活动,儿童有权利享受这种活动。如果父母总不让看电视,那么,儿童、青少年就可以向父母说:“休息是我的权利”、“自由选择文化活动是我的权利”、或者说“看电视是我的权利。” 这个“权利”是指每个儿童都应该享受与年龄相适宜的娱乐活动,并且这种活动受国家保护。一个 10 岁的香港女孩曾把“玩是我的权利”贴在客厅的墙上,郑重地通知她母亲:“老师说我们受《儿童权利公约》的保护,不要总逼我学习做作业了。玩是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