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在伊斯兰世界一直存在。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进展、各伊斯兰国家的独立,伊斯兰世界内各国的政治以及国际关系主要是建立在世俗基础之上的,伊斯兰教在政治领域中的地位大大下降了。从 60 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利用伊斯兰教的政治力量重新在伊斯兰世界活

跃起来,伊斯兰教开始在政治领域中发挥作用。在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坦等世俗化一度曾有较快发展的国家中,人民群众中的伊斯兰宗教情绪有所抬头,宗教活动变得日趋活跃。同时,各国的政治反对派在与政府的对抗中也开始崭露头角。这些国家的政治斗争不再限于保守的民族主义与激进的民族主义之间,或是在民族主义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之间,以伊斯兰教为旗帜的政治势力已明显地进入了政治斗争的角逐之中。另外,在沙特等国的资助下国际性伊斯兰活动空前活跃。如 1973—74 年阿拉伯国家发起的“石油禁运”以及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斗争,由于有沙特阿拉伯的领导和参加而带上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在 1973 年的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一直以世俗的民族主义为反对以色列的斗争旗帜的埃及、叙利亚也大量利用了伊斯兰口号,以动员和鼓舞本国人民,并争取伊斯兰各国的支持。到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一系列举世瞩目的重大事件的爆发,使这场“伊斯兰复兴运动”达到了高潮:

1979 年 2 月,伊朗数百万穆斯林在宗教领袖霍梅尼的领导下,取得了“伊斯兰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当时的号称“世界第五军事强国”的伊朗巴列维国王政权,建立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 年 11 月,伊斯兰圣地麦加大清真寺被一批宗教极端分子占领,他们自称在“马赫迪”(救世主)的领导下,要推翻腐败的沙特王室政府,沙特当局出动了大批军警,经过 20 多天的激烈战斗,才平息了这次动乱。

1980 年 9 月,伊朗和伊拉克两个伊斯兰大国之间爆发了一场具有一定宗教色彩的大规模战争。双方都声称为伊斯兰而战。在狂热的宗教情绪支配下, 战争空前惨烈,历时八年,伤亡人数逾百万。

1981 年 10 月,埃及总统萨达特在参加庆祝“十月战争”阅兵式时,在检阅台上被几名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士兵枪杀。这些士兵声称杀死的是伊斯兰的叛徒。

1982 年 2 月,叙利亚的哈马市发生严重骚乱,“穆斯林兄弟会”,与政

府军开展了 10 余天的战斗,整个城市几乎被夷为平地,死伤 2 万多人。

除了这些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和国际性泛伊斯兰主义活动高涨以外,伊斯兰复兴运动更多的是表现在各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概括起来, 主要有这样一些表现:

①在社会生活中,传统的伊斯兰教影响上升,社会上的宗教气氛日益浓厚。在许多国家中,朝野上下要求恢复伊斯兰教法(沙里亚)以取代现行世俗法律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伊朗、巴基斯坦、苏丹、马来西亚等国家先后宣布全面或部分实施伊斯兰法。科威特、阿联酋等国成立了伊斯兰法立法委员会,宣布准备实行伊斯兰法。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多地恢复了伊斯兰教的传统,提倡“伊斯兰生活方式”,如禁止饮酒、赌博,恢复传统服装,要求取消银行利息,取消足球赛、电影院等“非伊斯兰”的娱乐方式。许多国家在广播、电视中都增加了播送《古兰经》和其它宗教宣传的节目。除了传统的清真寺教育受到鼓励外,很多普通学校也增加了伊斯兰教育的课程。

越来越多的人按时到清真寺祈祷,参加斋戒,缴纳天课(扎卡特),并到麦加朝觐。70 年代后期以来,每年的朝觐人数都超过 200 万人(包括沙特本国朝觐者)。许多国家清真寺的数量大增,在科威特等海湾国家中,70 年代清真寺的数量翻了二番,伊拉克、突尼斯、土耳其等“世俗化”的国家中也出现了大量新建的清真寺。另外,伊斯兰宣教活动十分活跃,出现了很多

官方和民间的宣教组织。70 年代期间,穆斯林的人数在东南亚、撒哈拉以南的黑非洲以至在欧洲、美洲都有较大的增长。例如,欧洲的穆斯林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百万迅速上升到 70 年代末的 2800 万(仅次于基督教徒的人数)。其中,主要是移民,但新发展的教徒也不少。

②伊斯兰复兴运动最直接的影响是对各国政治产生的冲击。这种冲击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各国官方利用伊斯兰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是政治反对派也利用伊斯兰教来反对政府,指责政府世俗化和西方化的政策。

伴随着新泛伊斯兰主义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在内政外交中大量使用伊斯兰语言,以证明自己的合法地位,争取人民的支持并打击政治反对派。许多国家的统治集团都宣称自己信奉的是真正的和正统的伊斯兰教,攻击敌对势力为“异端”、“异教徒”或“无神论者”。如沙特阿拉伯王室一贯以正统伊斯兰教派和圣地保护者自居,利比亚的卡扎菲政府则自称实行的是“伊斯兰社会主义”,伊朗霍梅尼政府自称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伊斯兰政府”。一些长期以来世俗主义在政治上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如叙利亚、伊拉克、土耳其、埃及等,70 年代以来在内外政策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宗教语言。

70 年代伊斯兰复兴运动中最有声色、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各伊斯兰国家政治反对派的活动。他们指责本国政府腐化堕落,所推行的世俗化、西方化和现代化政策破坏了伊斯兰传统社会,造成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世俗化越严重的国家,宗教反对派的活动也越激烈。除了原有的一些伊斯兰组织(如埃及、叙利亚等国的穆斯林兄弟会)加强活动外,70 年代后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组织,如土耳其的救国党、伊拉克的号召党、阿富汗的圣战者组织以及海湾国家中的一些伊斯兰组织。另外,反政府宗教活动还以教派形式出现,如伊拉克、沙特的什叶派反对本国的逊尼派政府,叙利亚的逊尼派反对什叶派(阿拉维派)政府。这种伊斯兰反对派对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宗教反对派不仅在口头上攻击政府,而且还采取行动与政府对抗,有的采取示威游行、竞选参政等和平方式,更多的则是用暗杀、袭击、绑架、劫机等暴力手段。

③伊斯兰复兴运动还超出民族和国界,进入国际关系领域中,成为影响和制约伊斯兰各国之间,以及伊斯兰国家与非伊斯兰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国际性新泛伊斯兰主义的兴起,各种泛伊斯兰活动和泛伊斯兰组织的大量增加,许多国家都从伊斯兰的角度来参与国际事务。例如,对巴勒斯坦问题,尽管伊斯兰国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支持巴勒斯坦穆斯林反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始终是各国的一个基本的共同立场。苏联出兵阿富汗期间,各伊斯兰国家也都一致支持阿富汗“圣战者”游击队的抗苏战争。在土耳其——希腊冲突、巴基斯坦——印度冲突、索马里——埃塞俄比亚冲突中,多数伊斯兰国家都站在土、巴、索一边。因为在它们看来,这不仅是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冲突而且也是伊斯兰教与非伊斯兰教之间的冲突。概括起来看,70 年代的伊斯兰复兴运动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是一

个超民族、越国家和跨地域的世界性运动,这场复兴运动以西亚、北非地区为核心,辐射到南亚、东南亚、中亚、黑非洲等地、并波及欧、美。伊斯兰世界中无论是君主制国家,共和制国家,还是激进的军事独裁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卷入到运动之中。复兴运动涉及的地域之广、民族之多、对伊斯兰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产生的冲击之猛烈,在伊斯兰教历史上都是空前的。

第二、运动呈现出多中心、多形式的特点。虽然复兴运动来势猛烈、范围广阔,但它却不是一个统一的运动。它既没有统一的领导,也没有统一的纲领和目标。它在各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有的表现为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如伊朗),有的表现为循序渐进的社会改革和信仰复归(如马来西亚、海湾国家),也有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社会伊斯兰化” 运动(如巴基斯坦、利比亚、苏丹),还有的则表现为各种激进的暴力恐怖活动(如埃及的“赎罪与迁徙”、黎巴嫩的“真主党”、巴勒斯坦的“圣战者”等组织)。不同的国家、教派、组织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和分歧。但它们都具有强烈的排外性。尽管运动有多个中心,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反对外来的,尤其是西方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要求清除西方在伊斯兰世界的影响,是其共同点。

第三、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在什叶派内则是传统的教士阶层,在逊尼派内除了政界、军界等人士外,则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因而它不仅是纯粹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意识的复兴,而且更多的是表现为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政治运动。它的目的是试图利用传统的伊斯兰教来解决当前各伊斯兰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与以往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宗教复兴”是不同的。

第四、运动中既有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群众性伊斯兰信仰复兴活动(包括反政府势力对伊斯兰教的利用),也有自上而下的、由各国官方组织或推动的伊斯兰复兴活动。这两股复兴力量虽然在目的、活动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不同,但民间与官方的伊斯兰复兴活动却相辅而行,其结果是共同推动着整个运动的不断发展。

60 年代末以来,推进伊斯兰化构成伊斯兰复兴的一个基本内容,并对世界范围内的伊斯兰复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1971 年 10 月,利比亚正式确定沙里亚法为立法的主要根据,使之成为世俗法的准则,彻底检查司法系统, 消除民事法庭与宗教法庭间的隔阂,并邀请各伊斯兰国家的穆夫提来利比亚共同商讨司法工作。与此同时,颁布法令,按教法的规定惩罚犯人。1973 年4 月,卡扎菲在“文化革命”的五点计划中,再次提出要停止使用世俗法, 以教法为据处置一切民事、刑事案件。

70 年代,复兴伊斯兰教的要求日趋高涨。1976 年 6 月,埃及爱资哈尔的乌里玛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宗教问题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它主张恢复《古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议案共分 7 部分 34 条。其通则部分规定确认罪

犯应有证人(2 名男子,或 1 名男子和 2 名妇女,或 4 名妇女)的证词并被司法机关认可;砍手必须在关节和前臂之间,截足应在脚背正中,以便犯人可靠剩下的足部行走;笞刑必须用一根中等适度的鞭子、不能有节和分杈, 受刑者必须脱去衣服,鞭打全身(敏感部位和阴部除外,妇女可不脱衣服); 受刑者应经过体格检验,证明刑后不会危及生命安全。

其余部分关于盗窃罪条款规定:凡盗窃物品的价值相当于 4.45 克金第纳尔者为盗窃罪;第一次盗窃后砍去右手;对重犯截去左足;犯罪重复二次以上,已定罪者则被判关押,直到悔改后可获释放,从事盗匪活动和暴力行为者,可判死刑、或砍去右手和左足、或关押。通奸(或私通)者应以石块砸死。酩酊(饮酒)者应受鞭挞 40 鞭。犯诽谤罪者,判处鞭挞 80 鞭;背教者,

在 60 天悔改期内仍未悔改者,应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作为宗教基金。

1977 年 7 月,巴基斯坦开始推行伊斯兰化。在全国宣布禁酒、反对偷盗、

通奸和诽谤法令;1978 年底,齐亚·哈克宣布实行伊斯兰化措施,随后建立最高法院的沙里亚法庭,并于 1979 年 2 月正式颁布关于制裁饮酒、通奸、盗窃、诽谤等违反“真主的法度”的行为的法令、法规(包括“禁酒令”等)。1979 年,巴基斯坦重建伊斯兰思想顾问委员会就现行法律的伊斯兰化提出实施方案;同时根据巴正式颁布的诸法令、法规,对违反“真主的法度”者的处罚做了严厉规定,如饮酒者将受鞭挞 80 鞭;盗窃者,首次砍去右手(到腕关节)、再次截去左足(到踝节部)、三次则终身监禁;犯通奸罪的男女通常在公众面前鞭挞 100 鞭,或以石击毙,或被监禁 5—25 年不等直到判处死

刑;犯诽谤罪者则鞭挞 80 鞭。此外,规定销售淫诲印刷品者亦被处罚 2 年监禁,或鞭挞、或两刑并罚。

在教育方面,巴基斯坦制订新的教育政策,如修改教科书内容以适应“伊斯兰社会”的需要。改变以前的从小学到大学的自由的或世俗教育的方式, 在教育机构中推行医疗(chadar)制;在校内组织师生的午间集体礼拜;阿拉伯语作为第二语言,在 6 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强制推行;入学考试需要有关于诵读《古兰经》的评语;将“麦克塔布”(宗教学校)提高到正规学校的地位,承认“麦克塔布”学校的证书相当于硕士学位;介绍宗教知识作为挑选各类各科教师的标准;修改传统的教材,强调伊斯兰的价值。规定以英语进行教学的学校一律改用乌尔都语从事教学,并在伊斯兰堡大学设立沙里亚研究生院、培养教法人才以适应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建立沙里亚法庭的教法官的需要等等。

与此同时,巴基斯坦经济上成立中央、省和基层三级天课税委员会,负责征集穆斯林的天课税和什一税,用以无偿分配给穷人。该命令规定于翌年6 月正式生效。根据此项命令,巴先后建立 3 万多个地方委员会,其成员和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省天课税委员会和中央的天课税委员会的主席则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担任。1981 年 1 月,巴基斯坦取消银行利息。所有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无息存款帐户,存款者与银行分享盈利、合摊亏损。1988 年 6 月 15 日,齐亚·哈克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全国发表讲话,宣布“伊斯兰法法令”。该法令规定,伊斯兰法为巴最高法律并立即生效;伊斯兰法庭具有高于议会的最高权威;至此,巴基斯坦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都纳入了伊斯兰化轨道。

沙特阿拉伯在 1979 年底麦加清真寺事件后,也积极推行伊斯兰化措施,

以树立自身为二圣地庇护者的形象。其措施的基本方面为严格每日 5 次的礼拜,允许警察干预礼拜时间继续营业的店主;新闻出版部门受到慎重刊登妇女照片的公开警告;取消妇女赴国外大学升学的奖学金;超级市场取消了狗食供应(穆斯林认为狗为不洁动物);商店橱窗内撤去玩偶和动物玩具(有偶像崇拜之嫌)等。

苏丹于 1983 年 9 月由尼迈里总统宣布国家实行伊斯兰教法。尼迈里任命穆斯林兄弟会领袖哈桑·图拉比为总统府(人民宫)执行官和总统首席外事顾问,以协助其推行伊斯兰化;同时,把兄弟会成员安插进政府、司法、议会各部门,并把不少内阁成员(包括前总理)关押于库比监狱,对持有异议的兄弟会成员、著名伊斯兰教学者马哈茂德·穆罕默德·塔哈,则判为“真主的敌人”处以绞刑。在临刑前,不允许他人为其诵念《古兰经》;也不允许将他的尸体葬入穆斯林的墓地,以此表示推行伊斯兰化的决心。除此之外, 在库比监狱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固定刑罚”,如一些小偷的手被砍去;同时,

实行石击和鞭挞等刑法;禁止饮酒,酒被倾入尼罗河(仅禁酒一项,苏丹每年损失 4 千万磅的关税和生产税的收入。同时,也冒着影响 4000 名外国专家因无酒可饮而离去的风险),禁止西方式的舞蹈和公共场所的混合浴。

在穆斯林居民占多数的国家内实施伊斯兰教法,这既为统治者维护自身的统治添加了神圣的光环,又受到一部分群众的欢迎。因此在推行伊斯兰化的国家里,一旦实施了伊斯兰教法,要改变它还不很容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要改变或取消伊斯兰教法就会冒政治风险,因为不仅会受到教界的反对,某些阶层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改变也是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