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泽
詹姆斯·乔治·弗雷泽(1854—1941)在近代宗教学上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他把巫术放在非常突出的地位并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他将巫术赖以建立的思想原则归结为二个方面:第一是“同类相生”或果必同因;第二是“物体一经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的互相作用”。前者可称之为“相似律”,后者可称作“接触律”或“触染律”。巫师根据“相似律” 引伸出他能够仅靠模仿就能实现任何他想做的事;从“接触律”出发断定他能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不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基于相似律的法术叫做“顺势巫术”或“模拟巫术”;基于接触律或触染律的法术叫做“接触巫术”。
巫术作为一种自然法则的体系,即关于决定世上各种事件发生顺序的一种解说,弗雷泽称之为“理论巫术”;而巫术作为人们为达到其目的所必须遵守的戒律,则可称之为“应用巫术”。在巫术的应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大量的规则,人们相信只有按此规则行事,巫术方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此种规则既有积极性的,也有消极性的;积极性的规则告诉你“应该做什么”,消极性的规则则规定你“不能做什么”。前者是“法术”,后者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或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
忌的目的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但这二种都是与相似律和接触律相关连,故都是属于巫术范畴的事物。
弗雷泽的基本观点是:巫术不是宗教,二者的基本原则是对立的。他认为宗教指的是对被认为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含或抚慰。宗教包括理论和实践两大部分:一是对超人力量的信仰,二是讨其欢心,使其息怒的种种企图和行为。这二者中,显然对超人力量的信仰是在先的,因为必须首先相信神的存在,才会想要取悦于神。但如果这种信仰并未导致相应的行动,那它仍然不是宗教而只是某种神学信念。宗教的信仰和行为这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如果某人的立身处事不是出于对神的敬畏和爱戴,那他就不是宗教信仰;另一方面,若只有行动却排除了一切宗教信仰, 那也不是宗教。
弗雷泽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巫术的出现要早于宗教。他既不否定巫术在人类早期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一样,也不否定巫师的积极作用。在原始时代,巫术既可用来为个人服务,也可为社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公众巫师在当时社会中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后来,巫师们逐渐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用自己的巫技为人治病、预告未来,调整气候, 呼风祈雨⋯⋯这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尽管大多数巫师的巫术活动往往归于无效,但这种巫师制度的巨大重要性却不能无视。至少,它使一部分人从谋生需要的艰苦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被社会允许和鼓励从事对大自然奥秘的探索。他们为要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就要使自己知道得比别人更多,应该通晓一切有助于人与自然艰苦斗争所需的知识,一切可以减轻人们的痛苦并延长其生命的知识,诸如:药物及矿物的特性,雨、旱、雷、电的成因,季节的更替,月亮的盈亏,太阳每日每年的运行,星辰的移动,生死的秘密⋯⋯所有这些都引起巫师作为“早期哲学家”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寻找答案。这就促进了知识的发展。弗雷泽关于宗教发端于万物有灵观之前的巫术以及巫术—
→宗教—→科学的三阶段进化论,对宗教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