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激进主义和强化参政意识

遍布于 70、80 年代的激进主义都是在复兴伊斯兰教的名义下从事活动的,但其基本目的则企求在当代以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净化世俗社会;为净化社会,其活动往往具有政治性,甚而有着鲜明的、激进的宗教政治纲领, 并以某种组织形式为其激进主义的载体。然而在本世纪以来陆续建立的大量的伊斯兰组织中,真正在意识形态和行动上都坚持激进主义的组织只占少数。由于坚持激进主义的程度及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激进主义组织分为一般的激进主义组织和极端的激进主义组织。

激进主义组织无论是以有广泛群众参与的松散的组织形式出现,还是以少数成员的秘密小社团形式出现,都形成为一种社会力量。这类组织主要是在那些具有传统的宗教思想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中活动,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其宗教—政治纲领能为这部分群众所接受。它不同于官方的那种自上而下地推行伊斯兰化,或是传播某种意识形态资助某种政治活动以输出革命, 而是以民间活动的形式,自下而上地推行其主张或宗教—政治纲领。如果官方对待伊斯兰教及伊斯兰主义的态度与之合拍,它便是官方推行其政策的有力工具和积极参与者;如果官方的政策和态度与之相左,其活动的矛头很可能首先是指向本国的当政者,进而指向支持本国当政者的外来势力,或是直接指向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机构设施及其有关的成员。

激进主义组织的基本信条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唯有安拉绝对独尊,安拉主宰世间的一切权力;顺从安拉的意志是穆斯林的天职;

②沙里亚法、正道或社会蓝图蕴含于《古兰经》和“圣训”之中,履行伊斯兰教法并以伊斯兰教法取代现行的西方模式的律法是必要的;

③伊斯兰教是总的生活方式,包括宗教与政治、国家与社会各个层面, 建立真正的“伊斯兰国家”,“实现真主在大地上的统治”,亦即伊斯兰教法的统治。

④应谴责伊斯兰社会的西方化及其现代化模式,它们是伊斯兰社会中的政治堕落、经济衰败、社会不义和精神不振的根源;

⑤伊斯兰政府应以伊斯兰教法为立法的基础,那些不依据伊斯兰教法立法的政府(如埃及)是非法的、有罪的,居于领导地位的那些穆斯林已背叛了伊斯兰教,因而是“圣战”的合法对象;正义的穆斯林被迫与这些不信者战斗(像哈瓦利吉派当年那样),并推翻其政府;

⑥参加反对不信者的圣战是穆斯林应尽的天职;非穆斯林不再是《古兰经》所说的那种“有经人”,而是不信者(如埃及科普特教徒),应予迫害;

⑦官方乌里玛的思想倾向完全贬低了圣战的战斗意义,大多数清真寺受

国家的支持、控制和津贴,已不可能再继续坚持“真主的意志和先知的使命”, 因此,应拒绝与之联系;

⑧应反对一切形式的帝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及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参见埃斯波希托《伊斯兰教和政治》,纽约,1984 年,第 198—209 页)。

在伊斯兰世界众多的组织中,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最有代表性,这个于20 年代末建立的具有群众性的宗教—政治组织,以其 40—60 年代的恐怖活动并遭到埃及当局的镇压而闻名。70 年代以后,该组织发生分化,老一代的成员,大多经受了长期的监禁或处于非法地位。他们经过反思,放弃了极端的恐怖活动;而另一部分成员,尤其是年轻一代出于报复心理,在塞义德·库图布的思想影响下走向更为极端的方面。随后建立有“伊斯兰解放组织”、“赎罪与迁徙组织”(有“救火小组”、“暂停与再现小组”等分支)、“圣战者组织”(又有“火狱饶恕者”分支)、“伊斯兰圣战者组织”、“伊斯兰阿迈勒运动”、“真主党”、“伊斯兰召唤”、“伊斯兰战士”、“伊斯兰圣战者组织”等 70 多个小社团。

在阿尔及利亚有“伊斯兰拯救阵线”;在巴林有“伊斯兰解放巴林阵线”; 在沙特阿拉伯有“伊斯兰革命者”;在叙利亚,除有穆斯林兄弟会外,还有从兄弟会中分化而出的“穆罕默德大队”和“圣战者战斗先锋队”;在伊拉克有“伊斯兰召唤党”、“圣战者组织”、“伊斯兰希望组织”、“伊斯兰行动组织”和“伊拉克游击队”等。在巴勒斯坦,有“黑九月组织”及从穆斯林兄弟会分化而出的哈马斯组织;在科威特有“伊斯兰圣战组织”;在突尼斯有“伊斯兰倾向运动”;在摩洛哥有“伊斯兰圣战组织”;在利比亚, 除穆斯林兄弟会外还有“真主党”;在伊朗,早年有“菲达彦”组织,后来又有“真主党”与“人民圣战者组织”等;在土耳其则有“伊斯兰圣战组织” 与“伊斯兰社团联盟”等。

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是一部分具有极端主张的激进主义组织的基本使命。恐怖主义分子往往以政敌为目标,从肉体上消灭对方,或是从政治上打击伊斯兰教的敌人。他们通常要经过专门营地的训练,在掌握种种射击、驾驶、爆破、绑架、纵火等技术后,根据组织的指令从事暗杀、扣押人质、劫持飞机,或其他颠复、破坏活动。

虽然战后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内的伊斯兰政党和组织已有了参政意识,但是到 70 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伊斯兰组织或是放弃了从前的激进主义路线,转而投入合法的议会斗争(如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或是其建立组织本身就是为了通过议会斗争而夺取政权

(如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拯救阵线),从而形成比较自觉的参政潮流。

这些组织与专门从事恐怖活动的某些极端主义组织不同,他们通常并不主张使用暴力,也不从事颠覆、推翻现政权的阴谋破坏活动,而是在现政权的体制内积极宣传其建立“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伊斯兰秩序”、实行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治—宗教纲领,采取积聚力量、待机执政的策略, 通过合法的议会斗争道路、谋取议席、进而组织伊斯兰政府。这种为步入政坛并执掌国家权力的意识,正是当代伊斯兰世界伊斯兰主义的又一突出特征。

在伊斯兰世界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各国伊斯兰主义者参与政治的要求和表现形式也不同。在巴基斯坦,伊斯兰促进会无论处于合法或非法地位,总是以议会内外为讲坛,公开宣传该组织的宗教—政治纲领和观点,参

加议会选举。它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在巴基斯坦的宗教—政治斗争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它坚持实行伊斯兰制度、建立以《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国家的主张,成为巴基斯坦历次宪法草案中有关国家性质(是伊斯兰共和国还是共和国之争)以及涉及有关伊斯兰教内容讨论的积极参加者。

而在十叶派地区则不同。由于教士阶层(毛拉、乌里玛、穆智台希德、阿亚图拉等)中的大多数人历来是参政的,这就决定了他们在率领群众从事政治斗争中的领导、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十叶派关于隐遁伊玛目、马赫迪再世并实现正义统治的神学主张,很容易吸引群众追随教界人士参与政治活动。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前教士阶层的政治主张以及革命胜利后推行伊斯兰化、实施伊斯兰法治的过程,说明无论处于无权地位,还是处于掌权地位, 教士阶层都是伊斯兰主义的体现者。

然而在逊尼派穆斯林居多数的国家里,情况并非如此。按照逊尼派教义和历史传统,逊尼派的教界领袖或教法学家历来处于隶属于统治者的地位。逊尼派的政治学说教导他们要忠于统治者(正如《古兰经》关于顺从“主事人”的经文所述);他们一般没有掌权的奢望。在当代的伊斯兰运动中,在伊朗以外的伊斯兰国家中,积极活跃于政治舞台的主要领导成员并非教界领袖或教法学家。80 年代积极参政的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历届首领均非教界人士;在阿尔及利亚的地方选举中获胜的伊斯兰拯救阵线的领导人亦非教界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