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拒绝

何方草

近日读报,有两则消息使我想到“骇人听闻”这个成语。其一是某地某校某班的某老师,发现几名小学生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互相说话,便用胶带纸把说话学生的嘴封上了。其二是另一地的小学校的一位老师,对不认真清扫教室的几名值日生进行惩罚,责令他们把地上的废纸一一拣起来,按人数分成几份,然后吃下去,学生迫于无奈,只好“勉强咽了下去”。

两则新闻给我的感觉,用鲁迅先生的话说是“出于愤怒”,我只觉得悲哀,为我们的孩子竟遇到这样的“园丁”而悲哀,为这样的“教育质量”而悲哀。我并不怀疑“严师出高徒”的道理,也不敢贸然疑心两位老师的动机, 却敢于断言,这样的老师心中根本没有尊重学生权益的观念,也缺乏当老师的起码修养。这样的老师也能“为人师表”吗?

以上的感慨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被非法惩罚的学生方面想,问题还有另一面,即我们的孩子也缺乏独立人格的观念,不懂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无端的侵犯,不敢对无理的惩罚理直气壮地进行抗辩、抗争。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对好孩子的标准始终存在一个评判误区,这就是“听话”和“顺从”,所谓“天、地、君、亲、师”具有不可抗拒的权威,而作为孩子,则只有服从的份,“君教臣死,臣不敢不死”,“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师道尊严”,种种清规戒律犹如铁的绳索,把孩子捆绑得死死的,不敢越出雷池一步,在这样的教育下,我们的孩子除了乖乖让封条封住嘴、把沾满病菌的废纸吞下去外,还能怎样?

然而、时代毕竟不同了,我们已经有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的人格、人身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在内,都没有侵犯孩子权益的特权。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当然是应该有的美德,他们的话当然应该听,批评或惩罚也应当接受,但如果话不正确, 惩罚不合法,就不能不辨是非,忍气吞声了。上课不听讲而说话,清扫不认真而留有废纸,当然错了,老师批评甚至惩罚是为了教育,当然该诚恳接受, 改正错误。但是,凭什么要封嘴?凭什么要强迫吃废纸?尽管以下的假设不可能发生,但不防这样设问:如果那两位老师参加会议时随便说话,乱扔烟头,校长要封他的嘴,让他把烟头吃掉,他干吗?他不会觉得人格受污辱、权益被侵犯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老师的该记得这一古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师应学过并认真执行,难道这不是对教师的起码要求吗?所以,从学生的角度看问题,我觉得从前述的两则新闻中也要引出一种觉悟,这就是——你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