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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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简单讲,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讲,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开立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支票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即付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必须具备如下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1. 无条件支付命令;

  2. 出票人签字;

  3. 出票日期和地点;

  4. 收款人姓名或指定人;

  5. 一定金额;

  6. 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

    1. 支票的种类

支票一般可以划分以下几种:

1.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划线支票是指在支票正面加划两道平行线的本票。划线支票又可分一般划线(GeneralCrossing)和特别划线

(Special Crossing)两种。

一般划线是指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划线,收款人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行收款。这种支票只在票面上划二行线或在二线之间再加注“银行”或其他词语, 如: Not Negotiable (不可转让), Payablein Account) (只通过银行收帐)。

特别划线是指在平行线中写明代收票据款银行的名称。这种划线支票只通过指定行向付款行作付款提示。《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一个划线中只能有一个行名,一张支票最多只能有二个特殊划线,其中的一个必须是由另一个中指定的银行所作的委托收款划线,其格式如下:

平行线中间注明只有米兰银行可以代收,所以特别划线支票的划线中只能指定一家银行,而不可以指定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

支票的划线是为了防止支票遗失或被偷窃后被转让冒领,因为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一般支票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帐,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而划线支票必须由银行来领取票款,由银行收款入帐,如被冒领时, 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如付款银行,将票款付给非银行业者,应对真正所有人负由此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支票金额为限。

2·记名支票(表 9—7、9—8)。记名支票是指在支票收款人一栏中写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这种支票的受款人必须亲自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然后才能支付,转让时需要背书,支票的发票人可以以自己为受款人。

  1. 无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这种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款人”字样,持票人可以直接向银行取款,而不必在支票上签字或盖章,此种支票通过交付或背书即可转让。

  2. 保付支票。保付支票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或“照付”这样的支票。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以凭予追索,付款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被退票。

  3. 银行支票。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票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4. 旅行支票。旅行支票是支票的一种。各国票据法都把其纳入管辖范围。旅行支票是由大银行或大旅行社开立的一种支付工具。它并不载明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票面金额是固定的,它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汇款凭证,不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只有在持票人在支票上复签并经与初签核对无误后才会被接受,所以,各国票据法对于支票的规定多不能适用于旅行支票,只有划线、出票、背书可以比照有关支票的规定办理:

    1. 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1. 支票的拒付(Dishonour to

    Cheque)。银行对于其存款人所签发的支票,经由收款人或持票提示取款时,应当照付。但如果支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有不符或要件不完备时,银行不能支付,而把支票退还给持票人。由持票人向其前手或出票人追索。

银行退付支票的情况一般有如下几种:

  1. 由于出票人的过失。

这类退票常见的是存款余额不足,漏写日期、帐号户名不符、签名有误等。

  1. 由于持票人的过失。

划线支票是由银行代收,特别划线支票须由指定的银行,如果这种支票的持票人持票直接取款,银行就不能照付。

  1. 其他原因。如已过付款期或已经止付的支票,银行也不能照付,应予退票。

银行退付支票,要有正当理由,倘若没有正当理由而把支票退给持票人, 因此所发生的损失,银行必须负赔偿责任。

  1. 支票的止付。《日内瓦统一法》禁止在有效期止付支票,即便出票人死亡、破产也不受影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票人开了空头支票又止付得以逃避债务,但在有效期过后出票人可以止付。《英国票据法》允许止付支票。

支票的止付是一种保护支票债权利益的补救措施,但这种措

施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取决于付款行在收到票据权利人的止付通知以前是否已经止付了票据金额为前提,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止付通知前,已经支付了该票据金额其损失应当由支票权利人自负。

  1. 支票、汇票和本票的异同

支票仅为付款证券,汇票和本票兼有支付和信用的证券,他们的异同如下:

1. 支票与汇票同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只

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 . 出票人与付款的关系来讲,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特定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即存款户和银行的有资金关系在先,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无须事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不存在双方问的资金关系。

  1.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2.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记载,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都有到期日记载。

  3. 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4. 支票的付款人只限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固定,一般是承兑人,但也可以是参加付款人、保证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5. 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的制度,而汇票均有,本票有保证及参加付款,无承兑和参加承兑。

  6. 支票本票的背书人,只须负追索时的偿付义务,汇票的背书人则负担承兑及担保付款的义务。

  7. 支票有保付和划线制度,而汇票(除即期银行汇票外),本票均无此制度。

  8. 支票本票没有复本,汇票则有。

  9. 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汇票则有。

  10. 支票汇票都是无条件支付命令,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

  11. 汇票可以开出一张,也可以开出一式多份,支票本票只能开出一张。

  12. 关于汇票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本票者有出票、背书、付款、保证、参加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证书,适用于支票者有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证书。

    1. 票据的使用

9.5.1 票据的使用

票据作为集支付、流通和信用于一体的信用工具,也是国际通用的结算和信用工具,充分发挥票据这些功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商业实务中,汇票、本票、支票这三大票据使用情况如下: 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运用,它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对于收

款人来说最为可靠,但这张汇票究竟是否汇票,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付款人是其他银行,通常付款行是出票行的开户银行,那么这张银行汇票就是支票;如果付款行与出票行是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那么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这张汇票就是本票。

商业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也用得很多,跟单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大都要求汇票。但有些银行,为了节省汇票印花税,并不要求提交汇票,凭单据进口商也会付款。有些银行要求提交收据以代汇票,甚至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必须提交收据,如提交汇票,也可接受,但汇票印花税须由受益人负担。这类条款,我们必须注意按信用证和合同规定办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外汇损失。一般各国都鼓励进出口,所以以进出贸易为背景的商业票据很容易贴现,因此,商业汇票成了进出口商获得融资的重要工具。

下列情况一般不凭汇票结汇:

  1. 信用证规定可凭单据支付货款;

  2. 付款信用证大部不需汇票。

本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相对少些,因此,在贸易结算中经常发生出票人拒付案,影响本票的名声。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愿意接受商业本票,只偶尔有大企业用以筹资时使用,即在国际贸易中遇到大宗进口采用向买方银行贷款时,由出口国家的银行贷款给进口国家的银行提供资金给进口商,凭以开证支付进口货款,然后由进口商开出远期付款本票,经进口地银行背书保证后,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票据。

再有在“卖方交货,买方付款”的贸易条件下,由买方开出本票,作为支付工具、清偿其债务,这种本票,对买方很有利,不必开立信用证。节省开证费用,解除了必要的手续和麻烦。买方向银行购买本票时,必须付款或在银行帐户内有足够的存款扣除,本票有保证付款,有信用证的特点。对卖方来讲,收到货款后发货,比较保险,相当干预付货款;当然发货时要求提供单据。但制单较随便,不像信用证支付方式受到条款的原则约束,且单据可不通过银行直接寄或随船带给买方。

银行本票的流通性与纸币现钞相似,因此一些国家对银行本票限制较多,特别在金额上加以限制,必须开出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本票,以免本票当作纸币流通。另外,本票只能开一张,容易遗失,造成麻烦,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少见,国内使用较多。

支票主要用于国内结算,出票人签发支票给收款人很方便,对收款人来说只需将支票交银行很快就可以收帐。在西方国家的国内结算中,无论是个人间的收付或厂商间的收付,都使用支票。此外,国外汇款,为图方便,开票人也往往签发私人支票给收款人作为解付。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在小额交易中,为了节省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常

用出口商开出支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但要谨慎进口商乘机开空头支票进行诈骗。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这时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持票人不受付款提示期的限制,仍得请求付款,而付款行还有照付的义务。由此可见, 支票在经济生活中用得很广。

在国际业务中经常看到一些“种性不纯”的票据,如旅行支票,其实是一张银行汇票。因为客户要付清钱方能获得票据,不像支票,出票人出票时, 款项还在出票人名下。更重要的是旅行支票,一般是以银行名义签发的,付款的保证人是银行,而一般支票是由储户签发的,付款保证人是在银行开户的客户。但旅行支票又像支票,付款时付款人必须核对收款人的签字,就像付款行核对支票出票人签字一样,而且它像支票只用作替代现金的支付工具。又如已付汇票,实为本票,等等。在实务中,只要了解票据的基本性质和原则,就可以融会贯通,处理和使用票据也不会很难了。

9.5. 2 票据的风险和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 缺乏签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1.票据风险。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如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票据的取得不当,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 以及有关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签发票据等。

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 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经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一般来说,被伪造人对伪造票据不负责任,伪造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伪造票据的风险应由伪造者承担。但如伪造者无力赔偿,根据过失责任原则,风险应由过失者承担。如一家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假借 A 公司的名义开出一张 100 万元的汇票,并通过另一家银行提走款项无法收回。A 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与风险,银行职员应际担全部责任,但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时,银行作为结算管理不严的过失者应承担该项资金损失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都是些没有钱的人,当他行骗得手后,便躲藏起来挥霍欺骗来的钱财。当发现票据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规定,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即接受伪造票据的人身上,这种情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己承担了。

票据的变造,对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他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重要内容的行为。如变更金额、日期、付款地等。票据发生变造后,会影响到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风险。

票据的取得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会带来票据风险。“恶意” 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的人明知票据转让者并无处分权或交付票据的权

利,仍接受票据。如甲某一票据被乙某偷走,乙将该票据转让给丙某,如果丙某知道该票据的来历实情而仍受让该票据,那么丙某取得票据就是恶意的,如丙某不知内情而存在严重的疏忽,受让了该票据,则丙某就是存在重大过失,丙不应该享受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有缺陷。如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手段或以不合法的支付对价取得票据。这类票据取得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票据风险。

在国际实务中,外汇票据诈骗主要指假汇票、假本票、空头支票、假旅行支票等,具体有如下诈骗手段。

(1)改变支付方式,要求以假银行汇票代替跟单信用证;(2)伪造早已倒闭银行的汇票行骗;(3)向银行购买小额汇票,将汇票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把小额改大额,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4)进口商在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却向银行申请签发巨额空头支票;(5)冒充存款户假造支票;(6)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7)伪造银行担保函和支付通知。2.票据风险防范。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票据在清算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国与我国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逐渐增多,从而促进各国贸易的发展。但利用假票据行骗,且前者有着发展趋势,并引起国际上的重视,所以,我们在贸易中应如何防范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票据风险防范方面,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成交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如在叙做票据业务时,充分注意和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资信以及票据真伪性,对客户交来各种票据的签字、纸币及其内容要素的完整性、合理性要进行认真核对和辩认,如有疑问,及时与银行联系,把票据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1. 对新客户,先调查资信,资信可靠然后才进行业务往来。

    2. 在银行未收妥票据之前,不宜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即牢牢掌握货权,不收妥货款,不放货物。

    3. 对以汇票预付货款的交易,要特别警惕空运交货,因为货物一旦航空运出,即可迅速到达受货人之手,发货人就无法控制货权。

    4. 收到世界一流(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因为不法分子可凭借假支票,伪造银行汇款赁证,伪造银行大额汇票进行诈骗,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