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证

    1. 信用证的概念及特点

汇款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风险的负担都偏重于一方。这种由单方面承担风险的结算方式,不利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往。于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在汇款和托收的基础上,产生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 L/C)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对交来符合其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并付款的保证文件。

与汇款、托收相比,信用证的特点是:

  1. 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对于银行来说,它提供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供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银行即作为第一付款人,绝对地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根据贸易合同,但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一经开立,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只对信用证负责。所以信用证是一个与贸易合同分离的独立保证文件。

  3. 信用证所处理的是单据。信用证业务遵循的是严格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即信用证业务处理以单据为准,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能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革据,开证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货物与合同是否相符或是否发运货物。可见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把货物交易完全转变为只管单据是否相符的单据买卖了。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这种严格“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信用证业务近几十年来经久不衰的原因之一。但人们在实践中也发现这一原则过于机械呆板, 有时甚至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并常在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一些纠纷。

  1. 信有证的作用
  1. 保证作用。信用证规定了进口商所购货物的内容、数量和标准,以及装船期限等,只要按要求付款,即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提单提货,

    可保证进口商及时销售,取得预期利润。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运,提供合格的单据,便能从银行取得货款,也保证其预期利润的实现。

  2. 资金融通作用。对进口商来说,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只须交付部分押金,其余部分则可等到收到提单时再付款,这样就减少了其资金占用。对出口商来说,凭信用证即可在货物装运前后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获得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1. 信用证的内容

关于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和措词,世界各国均无统一的标准,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信用证也都有其不同的特征,但其基本内容或必备条件都是共有的。

  1. 开证行名称。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全称加详细地址。这样不仅可使人知道是哪一家银行对这份信用证负责,还可方便通讯和邮寄单

据。

  1. 开证日期和信用证号码、地点。

  2. 申请开证人。即贸易合同中的进口商,应有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3. 受益人名称、地址。受益人是唯一享有信用证收款权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

  4. 信用证性质。必须注明信用证属于哪一类,如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

  5. 信用证金额。即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6. 兑现要求与执行银行。即必须注明所附汇票要用什么方式兑现,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是议付,哪一家银行执行指定的兑现行为。

  7. 货物内容。即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价格、合同号码等。对货物内容详细描述,可便利银行对信用证的处理。

  8. 单据要求。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如:海运提单全套正本一式三份作成开证行抬头。

  9. 装运条款。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船期、可否分批及转运。

  10. 信用证有效期。是受益人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过期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11. 保证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表明它的付款责任。

  12. 特别条款。用以记录一些特别要求。

14·寄单及偿付方式。这是开证行指示处理单据的出口地银行应如何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告知该行将如何偿还垫款。在没有寄单指示时,一般是用一次或两次航空挂号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15.开证行签章。信用证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证的性质、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条款,以及开证行的习惯做法、内容要点具备了,形式可不必强求一致。

  1. 信用证结算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开立应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并与合同要求一致。但信用证又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如前所述,银行只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而对合同货物的真假、有无则一概不管。处理一笔信用证业务,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 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要求以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2. 进口商依据合同要求,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一式数份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在递交开证申请书时按规定交付押金或抵押品及手续费。

    3.开证行将跟单信用证用航邮或电报形式直接通知受益人所在国的代理

行(通知行)转递信用证,凭此证可以付款、议付或承兑。

  1. 出口方银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审查跟单信用证内容,并将信用证原本或复制一份送出口商。出口商审耷信用证后,如发现与合同不符,或情况变化难以履行其中某项条款时,征得各关系人同意,可提出修改。

  2. 出口商在接受信用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备货、装船、缮制好合格的单据和汇票等,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通知行或议付行请求议付。

  3. 议付行凭信用证审查单据,如果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可对受益人进行议付。如审查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可电询开证行可否接受,接受者可议付,不接受者可拒付或作托收处理。

  4. 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并按规定索偿。

  5. 开证行审查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并把它们交给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要求及时支付票据金额,即付款赎单。

  1. 进口商凭货运单据提货。若提货后发现实际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短缺、缺损,根据责任情况向有关当事人,如出口商、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偿。

    1. 信用证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三个基本关系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有四个从属关系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具体到一笔信用证业务、实际情况不同,从属关系人也不同。信用证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 申请人(Applicant)。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其权利和义务为: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银行开立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有义务对受益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作出承诺;有义务凭单付款;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合格单据,有权提出异议,并对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的要求。

  2. 开证行(Openting

    bank)。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有对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有对表面不合格的单据拒付的权利;开证行议付后若进口商无力偿付提货,有处理单据或货物的权利。

  3. 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商,汇票的出票人,其权利和义务是:有义务按规定及时备货装船,缮制合格单据及证明,并通知收货人;

    对单据的正确性及货物的合格性负完全责任;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与合同条款不符的信用证;有权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前提下,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请求议付。

  4.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负责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有义务鉴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通知受益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或付款责任。

  5.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通常就是出口地的通知行,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证条款,以示对债务负责。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负有独立付款的义务;并有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除非汇票被拒付或开证行倒团。

  6.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实务中称为押汇。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邀请议付单据时,有权利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查,从而决定是否议付;单证相符,有义务议付;单证不符, 有权拒付,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或偿讨行索偿;若由于正当原因被开证行或偿付行拒绝索偿,议付行有权向出票人追索。

  7.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一般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只是代开证行付款,本身并无对受益人必须付款的义务;付款后责任即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上述关系人要能是一身数任,如通知行可以同时是议付行或保兑行等等。

  1. 信用证的种类
  1. 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来分,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enedit)是凭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

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或收据付款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对进口商的风险较大,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1. 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所承担的责任来分,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有履行付款的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得最多。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在议付行尚未议付单据之前,无需事先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就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故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极少使用。

  1. 根据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加以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经过保兑行保兑,受益人就得到了双重保障。实际业务中,不可撤销信用证才可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过另一家银行担保,仅是开证行对付款保证的信用证。资信较好的开证行多不愿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以免影响其信誉。

  1.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但转让以一次为限。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1. 根据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代付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行款的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目前,国际上使用这种信用证最多。

远期信用证(Usane credit)是开证行或代付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先办承兑手续,并不立即付款,然后根据汇票的期限于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开立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资金融通的一种形式,交易合同即按远期付款价格成交。

  1.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

    仍可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的一种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买卖双方订立了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押金而开立的。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2.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对等开立的信用证。它常被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交易双方既是出口商又是进口商。两张信用证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

也可先后分别开立,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