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据概述

    1. 单据的必要性和作用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作用:单据代表货物的物权。国际间商品的买卖在实际业务中主要表现单据的买卖,单据代表着货物的物权,货运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卖方交付单据代表交付货物,买方取得单据代表收到货物,经单据的转移就达到了货物转移的目的,并使得货物转移合法化,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物单据化”。单据是一种履约的证明。由于货物单据化,见羊如见物,买方可以通过单据了解货物,从而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贸易合约的要求。因此单据的签发、组合、流转、交换和应用,反映了履行合约的进程,也反映了买卖双方权责的发生、转移和终止。如果货物本身完全符合合约的要求,但由于某些原因单据未能完全符合合约或信用证的规定,则卖方还不等于履行了合约,其收款仍无保障。因此,单据是卖方履约的证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履约证书化”。单据以上两个方面的作用使得不熟悉商品专门知识的银行,

      能够介入买卖之间,凭单据垫款付给卖方,再凭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归垫, 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桥梁作用、保证作用、简化买卖双方的贸易结算,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2. 严格的单据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 ance)

所谓严格符合是指“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出口商交来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要一致。只要单据严格符合,议付行即可凭单议付,开证行凭单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单据中任何细小的错漏都会给卖方或议付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延付,或者被拒付货款。

  1. 单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的单据种类繁多,按其在交易中的作用不同,可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是基本单据(Basic Documents),即指在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单据, 在 FOB 和 C&F 价格条件下,出口商需要提供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在 CIF 价格条件下,还需要提供保险单据。第二类是附属单据( Additional documents)即指进口商根据进口地当局的规定、货物性质的不同或其他需要,而要求出口商特别提供的单据,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卫生证以及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如包装单、尺码单、检验证等。

  1. 单据的制作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其方法制作的单据为正本单据:1.影印;2.自动或电脑处理;3。复写。但该单据必须注明为正本(Original),必要时并经证实有效。

任何单据必须有签字。签字的作用一是签字人对单据内容承担的责任被明确,二是签字可作为识别单据真伪的手段。从签字的作用角度,签字

(Signed)一栏的签字应是真迹,即是“手签”。

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外的单据,签发人及项目内容由信用证规定,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签发人为合格的签发人;如果信用证未规定由谁来出具这些单据,银行就不能因对签发者不满意而拒受单据。当然,银行还需证实提交单据的类型与信用证条款中要求的单据类型相同。

制作单据应完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提交所需的全套单据,包括有的

单据需一式几份,并且单据之间的内容是一致;二是每一种单据本身内容的完备,如果格式使用不当,项目漏填,签章不全,就不能构成有效文件。

制作单据应及时是指在规定的时期能提交单据。交单及时则收款快、交革逾期,则将造成延期收款或遭到拒付。

制作单据应整洁是指单据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单据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字迹清晰,重点项目突出醒目,各种单据的更改应有一个限止点,不允许在一份单据上作多处涂改。更改处须加盖校正章或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