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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外国的政府贷款
-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状况
1979 年以来,我国和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 18 个国家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这些国家分别是日本、意大利、法国、英国、科威特、加拿大、西班牙、德国、丹麦、瑞典、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士、荷兰、澳地利、挪威、芬兰、卢森堡。其中,提供贷款最多的是前五六个国家,约占签约额的 80%以上。还款期平均在 20—30 年,也有长达 50 年的。赠予成份一般在 30%左右。
截止到 1994 年底为止,我国吸收的外国政府贷款余额达 195.9 亿元,占我国外债余额总合的 21.1%,仅次于我国的国际商业贷款。由此可见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与能源项目,约占己签约额的 70%以上,同时也支持了机电轻纺行业的技术改造。已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主要有:由日本政府贷款建成的北京至秦皇岛、石臼新至充州铁路和秦皇岛二期煤码头、石臼新港;衡阳至广州、郑州至宝鸡两条复线电气化铁路;贵州天生桥水电站和津、沪、穗三市市内电话网络改造;上海和比利时贝尔公司合资的程控电话交换机厂;厦门机场; 顺昌水泥厂、宁国水泥厂、乌鲁木齐水泥厂的 30 万吨合成氮工程以及珞璜、岳阳、大港等电厂;大庆、盘锦等乙稀工程项目等。这些重点设施的建成大大加快了我国经济建设步伐。
1992 年 2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只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不再盗助商业性较强的工业方面项目,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范围增加了一定限制条件。但一些国家或公司为了推动设备出口,将会采用一些灵活做法, 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形势,采取相应的灵活措施、对策、充分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种类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软贷款,也就是政府政策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息较低,还款期较长, 并有一定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的年利率为 1—5.5%,偿还期 18—20
年,含宽限期 3—5 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 30 年,含宽限
期 10 年。我国吸收的第一批德国政府贷款年利率为 2%,偿还期 30 年,含
宽限期 10 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的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性的开发项目。2.混合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
商业贷款优惠。如澳大利亚政府贷款,年利率为 4.5% ,偿还期为 20 年,其
中宽限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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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比例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的政府贷款。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约占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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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一般称为“政府混合贷款”。由于它是以出口国政府为后值,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对本国出口部门发放中,长期贷款,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因而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这种贷款中,一般软贷款占
30—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家的贷款都采用这种方式。
-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程序
我国办理政府贷款的主管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Foeign Econornic and trade Department)。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程序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 承诺阶段。我国在对外正式提出借款申请之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同外国政府举行非正式商谈,探索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在双方对贷款项目感兴趣的情况下,开始进行贷款项目的准备和选定工作。在国内先办好各项审批手续,选好备选项目。在这一基础上,双方进行进一步的会谈,高层领导的接触,两国政府签定贷款承诺协议。如
1986 年签署《中英两国关于发展贷款
的财政安排协定》承诺了英国向我国首次提供 3 亿英镑的政府混合贷款。贷款方为了确保借款国能够还本付息,并使贷款用于适合的项目,往往要求对借款申请国的经济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对申请国的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看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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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步确定阶段。中方借款机构向外方贷款机构提出项目单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书,贷款国的贷款机构研究认为可行之后,通过外交途径向借款申请国作出贷款承诺,答应贷款搞若干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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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估阶段。评估阶段包括项目准备工作和评估两个内容。项目准备工作包括中方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给外方贷款机构或负责评估项目的银行。外方一般要派专家继续调查,并提出一份需要补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项目单位按此先行准备,由专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写出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开始项目评估。项目的评估通常包括经济、资金、社会、环境等方面,通过评估确定项目的目标,达到目标的各种方式以及每种方式的成本利润等。外方一般要派专家来华,通过评估,
写出评估报告,经贷款机构批准后,来函确认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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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项目评估阶段就开始为招标采购做准备。招标标书由各咨询公司、项目单位、招标公司共同商定和编写,经双方审查同意后,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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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款支付。贷款支付要在有关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具体支付方式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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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厂商和外方出口厂商签订货物和服务合同须经双方主营当局的最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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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须将所签合同的认可通知贷方,以得到其认可。贷方在认可合同时,一般要求:合同资本货物在贷款国制造,并由贷款国出口商提供;合同金额用贷款国货币支付;安排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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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双方批准,借方即可提款,以支付合同贷款。
-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双边政府贷款的特点,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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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原则。政府双边贷款是我国和贷款国政治、经济交往的一部分,是双边经济贸易活动,同时也有较强的政治因素。因此,
在贷款活动中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损国家主权,不附加政治条件、平等互利,条件优惠、友好合作、不强加于人的原则。慎重选择项目,做好前期工作,尽量做好国内工作,提高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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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各国贷款的具体情况选择项目。双边政府贷款大部分是用来采购物资和设备的,贷款国往往以购买该国生产的物资和设备作为条件来给予优惠。因此,选择项目首先要考虑该国生产技术的特点,看所提供的设备能
否符合我方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上可行才可接受贷款。如贷款国生产的设备达不到要求,是否允许向合格生产国采购,由谁施工、承建、技术上能否达到设计要求,还要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和贷款行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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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采购工作,降低借款成本。政府贷款有一定优惠性,但优惠是有条件的,尤其是规定必须采购贷款国的设备,不能进行国际招标,这样由于缺乏竞争,设备采购价格高,抵消了优惠,甚至会受到损失。因此,要分析采购价格比经济竞争的国际价格贵多少,把这个因素加在贷款利率上考虑。在可能的条件下,对项目所需设备应在国际上公开询价招标,利用多家竞争,
在价格水平均比较合适的基础上,再争取对方提供政府贷款。这样对我们比较主动、有利,有可能取得技术条件好,成交价格低和贷款条件优惠的综合效益。还可以采取先招标竞争再争取政府贷款的方法,使我们有条件掌握主动权,改变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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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经济偿还能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中小型项目较多,一些单位往往不考虑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盲目上项目,借钱来安排一些不急需,
非重点的项目,偿还责任也不落实。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部分宽限期短, 有时尚未建成发挥效益就开始还款了,还款压力重。因此,必须做好项目的经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