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贷款国家的政府信用
- 美国的政府信用美国的对外援助是根据其有关立法进行,由总统掌握,纳入国家预算的。1948
年,美国国会通过《外援法》,成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依据。 1950 年,美国又通过了《国际开发法》,这是对外经济技
术援助的立法。 1952 年,美国把经济技术援助和军事援助一同归入《共同
安全法》中。 1961 年又启用《外援法》,中间几经修改、补充而沿用至今。美国《外援法》的实施除同其他有关立法协调配合外,国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派生立法,作为补充实施手段。同《外援法》关系密切的立法还有《美国出口银行法》,农产品开发销售的《480 公法》和《商品信贷司法》等。按援助的条件和对受援国的要求,美国对外援助分为:1.转让性援助。转让性援助是美国对外援助中最为优惠的,有些具有赠予性质,但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且多半是政治性条件。转让援助包括军队援助和经济援助。2.信贷援助。这种援助多属于政府间低息长期贷款协议项上的经济援助。贷款可以美元或当地货币提供也可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偿还。接受信贷援助的国家限于较为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利率会相应提高, 贷款期限也相应缩短。
3.其他援助。这种援助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贷款,在农产品援助项下对援助国拖欠的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开支的延缓支付帮助。
目前,美国每年的对外援助额度超过 100 亿美元,居西方国家之首。
- 日本的政府信用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是日本政府对外进行经济援助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前身是 1958 年 10 月成立的“东南亚开发协力基金”(Southeast Asia Development Fund),当时隶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Export 一 Import Bank of Japan)。为了把对外经济援助与日本输出入银行赞助进出口的商业性质贷款活动区别开, 1961 年 3 月,“东南亚开发协力基金”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海外协力基金”成为日本政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政府开发援助的独立金融机构。成立初期,“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只时日本企业进行一般贷款和投资,对国外政府和企业只有间接信贷关系。从 1966 年开
始,才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直接贷款。 1975 年 7 月,日本明确了协力基金和输出入银行的业务关系。借贷条件中,赠予成分为 25%以上的政府开发援助由基金会来承担,赠予成分不足 25%的由输出入银行承担。
根据《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法》的规定,海外协力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东南亚地区和其他发展中地区的产业发展和经济稳定。当这些地区发展产业和稳定经济所需的资金难以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普通金融机构借人时,“海外协力基金”便向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以促进海外经济合作。
主管日本对外经济援助的部门是外务省、大藏省、经济企划厅和通产省。重要事项由内阁决定,基金会本身不能决定对外贷款的数量,它只能根据政府间签订的协议或换文,同借款国的用款部门或金融机构签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具体执行协议和换文。
基金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一般贷款两种,并以直接贷款为主。
直接贷款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进行开发事业提供必要的贷款和缓和发展中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提供预先由两国政府协商好的商品采购资金。一般项目贷款用于向日本企业提供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的资金和对发展中
国家当地企业提供贷款。
日本从 50 年代初以来对外开发援助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 70 年代以后, 日本政府开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对外开放援助。
1979 年 5 月,日本把借款的限额提高到资本金及公积金总额的 3 倍。
1931 年又制定了 80 年代前 5 年比 70 年代后 5 年翻一番的新的中期目标。
1985 年制定了以后7 年中再翻一番的目标,并实行向发展中国家资金回流200 亿美元的计划。1988 年,日本又制定了 1988—1992 年发展援助总额增加到50 亿美元以上,努力使发展援助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稳定增长的目标。目前日本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在发展援助委员会各国中居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开发机构。我国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是从 1979 年开始的。目前我国已经使用了三批日本协力基
金贷款,总金额达 16100 亿日元。贷款主要用于铁路、港口、邮电、民航、水利、电站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国家重要项目。其中用于能源交通的占 70%以上。
- 德国的政府信用
德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主管机构是“政府经济合作部”
(Government Econmic Cooperation Pepartment ),该部成立于 1961 年。在此之前则由经济部和外交部兼管对外经济援助。经济合作部负责同本国的外交部、经济部、财政部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由联邦政府委托法兰克福的德国复兴信用银行负责项目评估,提出贷款额度及条件的建议,负责提供贷款资金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德国的政府信用形式有:
- 资本援助。一般采用优惠性贷款的方式,主要用于借款国基础设施、农业、工业,社会设施等方面。资本援助由复兴建设银行提供,均使用德国马克。资本援助贷款根据受援助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条件。
- 每人平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 100 美元的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从
1978 年起,对这类国家提供无偿赠款,不再提供贷款。
- 因 1973 年石油价格上涨而受影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国家
提供年利率为 0.75,贷款期限为 50 年,其中宽限期为 10 年的最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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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国家提供的贷款利率为 4.5,贷款期为 20
年,其中宽限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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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国家提供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期为 30 年,并含 10 年宽限期。
- 技术援助。一般采用无偿赠予方式,这种援助是帮助受援国掌握某一工程项目的技术,以便受援国尽快地得以独立经营。技术援助由“技术合作公司”具体办理。
德国政府从 50 年代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目前每年大约向发展
中国家提供 50 亿美元左右的政府贷款。 1984 年,德国政府首次同意向我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初步承诺金额为 5000 万马克,年利率为 2%,还款期为 30 年,含 10 年宽限期。 1992 年 6 月,德国政府又向我国提供 2. 25 亿马克的发展援助,主要用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改革方面。
- 瑞典的政府信用
1981 年,瑞典政府通过议案,决定采用优惠信贷体系。 1984 年,瑞典
议会又通过《瑞典优惠信贷法》,规定了提供优惠信贷的政策、原则、使用方向、办理机构和信贷额度等。
瑞典优惠信贷是由 25%(个别情况下为 30%)的政府赠款同 75%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两部分混合组成,其基础是出口信贷。赠款部分由瑞典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提供,出口信贷部分由瑞典出口信贷公司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统一条件提供。把一部分赠款混合于出口信贷,使贷款条件更加优惠, 更具有竞争力,达到推动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
按瑞典官方的国别政策,优惠信贷主要向以下三类发展中国家提供: 1.接受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国家。这些国家多数是人均收入很低的不发
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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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瑞典有技术合作协议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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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瑞典发展政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
瑞典对上述各国可能提供的优惠信贷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份额,主要看项目是否合适以及项目的支付进度而适当地灵活安排。
自 1983 年 12 月起,我国对外经贸部外资局同瑞典技术合作委员会进行首次接触,签订了第一个使用瑞典优惠信贷的会谈纪要以来,双方合作关系发展很快。至 1984 年 9 月,双方签订了三个会谈纪要,确定了一批使用优惠
信贷的意向性合作项目,约需使用优惠贷款近 1 亿美元。中国将成为瑞典优惠信贷的主要接受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