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票

    1. 发票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名称的发票,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可作如下分类:

(一)说明商品交易的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出售商品的价目清单和总说明,也是收款的主要依据。商业发票是必不可少的,最常见的发票,后面还将详细介绍。

2·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Invoice)。也叫制造商发票,须在发票本文中加强证明制造商的文句,可用出口国货币表示价格。如出口商就是制造商,则出口商可在发票上申明:“上述产品由我公司制造,本公司即是制造商”。

(二)依据某些进口国家规定提供的发票

  1.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出口商根据某些进口国家的要求,

    由进口国驻在出口国的领事签证或出具的发票,称为领事发票。其作用可作为核税的依据,或审核有无倾销情况。如出口国无该进口国的领事馆,而信用证上有规定时,应修改信用证。由于获得领事发票时出口商来说,既费时又增加费用,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许多不便,所以目前除中南美洲有些国家仍沿用这种办法以外,其他国家都已废止使用,而以海关发票来代替。

  2. 海关发票(Custonls

    Invoice)。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海关发票的作用与领事发票相似,也是便于进口国家海关审查货物的原产地,作为审核计税依据,以及审核进口货物的价格有无倾销可能。但办理海关发票的手续与领事发票不同,海关发票可以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而领事发票必须向领事馆索取; 海关发票只规定应由出口商的个人名义正式手签,有的还要求出口商以外的任何个人即见证人(Witness)签字证明,无需缴纳签证费用,而领事发票则非由进口国领事签证不可,且需缴纳签证费用。

海关发票包括价值(Vatue)和产地(Origin)两项主要内容,所以海关发票又称为“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i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或“证实发票”(Certified lnvoice)。海关发票目前使用的国家有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1.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这是一种非正式发票,它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未达成前,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将拟报价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条件、单价等开立的一种发票,仅供买方接受时的参考或供其中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之用。它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对买卖双方都无约束力。在正式交易达成后,卖方仍需开立正式的商业发票。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其作用主要有:

  1. 说明卖方履约的中心单据。在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据中,商品检验证、保险单据,运输单据等分别是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用以说明所装运交付货物的某些方面情况的,而发票则是由卖方自己制作的,其内容必须是对所装运货物的情况作全面的表述。并应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后。其

他单据的记载应和发票的内容一致或不矛盾。

  1. 交易双方记帐的凭证。在世界各国发票又是买卖双方收付款项凭以记帐的依据。

  2. 报关纳税的依据。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海关都是根据商业发票上关于装运货物的种类、价格、产地等来计证关税的。

  3. 代替汇票。在信用证不要求汇票时,开证行应该根据发票金额付款,

    这时发票就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这还可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

  4. 买方核对所售付货物是否符合交易合同规定的依据之一。

  5. 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概括起来,其内容可以分为首文、本文和结文三个部分。

  1. 首文(Heading)包括: (1)注明“发票”字样,通常发票上只打“Invoice”。

    (2)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1. 发票日期,银行可以接受日期早于开证日期的单据。(5)合同号码。包括有时买卖双方各自编号,也都应注明。有些受益人还在发票上注出信用证开证行名、信用证号码、货物出运日期、起讫港、船名等内容,以供核查。
  1. 本文(BOdy)包括:

    (1)唛头(Mark)。唛头是货物的识别标志。如果信用证上规定了唛头,则发票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与提单以及其它单据上的唛头一致。 (2)货物的描述与数量(Description andQuantity of Gdris)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必须逐字与信用证规定相同。而在其它单据上,货物描述可以使用统称(General terms),但不得与信用证上货物描述有所低触。关于货物数量,庆注意掌握以下要求:①凡有“约” (about)、“大约”(circa)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较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② 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长度、重量、容积时,例如 3000 米,100 吨, 200 加仑等等,增减幅度(Tolerance)或伸缩性(Leeway)在信用证数量的 5%的增减差异之内是允许的,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③信用证表示数量是包装单位数目或个体数目时,例如 100 件, 25 箱, 1000 桶等,不允许有增减幅度或伸缩性;④用个体计数表示数量时,整批装运(Complete shipment) 数量就是信用证规定的准确数量、任何少于准确数量,即被视为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⑤用长度、重量、容积表示数量,而金额设有可增减的幅度时,整批装运数量可以少到信用证数量的 95%,即允许有 5%的减少伸缩性,任何少于这一标准的,即被视为分批装运;⑥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若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数量,而货物数量已装足,并且信用证规定了单位价格,而该价格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支取的金额少于 5%时可以允许。

  1. 包装和重量(Packing and

    weight),表现在发票上应与提单、包装单、重量单等单据上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 价格条件(Trade Term)在 FOB 价之后,应体现装运港名称;在cFR 和 CIF

    价后,还应体现目的港名称。这些也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此外, 如信用证需要发票上将运费、保费分别列出,则该项运费、保费应分别符合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上所列金额。

  3. 单价与发票金额(Unit Price and Invoice

    Amount)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有单价的,发票上的单价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发票金额还应

与汇票金额相等。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拒绝接受超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其二,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 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用光票托收货款。

  1. 结文(Complenlentary

    Ceause)。结文主要是出口商的签字与盖章。在信用证方式下,签字人必须是受益人。在需要作特殊说明时,如 50%信用证 50%托收的说明,产地的说明等等,应在结文部分注出。有些信用证要求有进出口许可证号,出具汇票文句等等,也应该相应注出。

在银行审核单据时,常见的发票上的不符点有: 1.发票不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名称不符)。

  1. 买方名称与信用证上付款人不同。

  2. 货物描述(除数量外)与信用证不一致。4.货物数量不在允许幅度之内。5.发票总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或不在允许的幅度之内。

  1. 单价未按信用证规定的幅度开列。

  2. 未按信用证规定细分费用支出,或各项费用不正确。

  3. 信用证要求签字而未签字。

  4. 发票份数不够。

  5. 分批装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