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1. 出口信贷的概念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些国家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来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 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贷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信贷提供国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增加出口为目的而提供的信贷支持。是利用国家力量来争夺销售市场的一种手段。

  1. 出口信贷的特点

出口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其所支持出口的资本货物具有技术复杂、成本昂贵、金额巨大且资金占用期长的特点,因此, 出口信贷属于政府参与的带有政策性优惠的贷款。与其他信贷相比较,出口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口信贷属于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率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贴。为了增强本国资本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其在国外的销路,不少国家竞相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出口信贷的利率,使商业银行能够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此外,作为利率补贴的一种补充方式,商业银行通常可为其出口贷款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融资的便利,其利率也是低于市场利率的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

第二,资金上得到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的直接支持。一般而言,中长期出口信贷可直接由商业银行发放。如果贷款金额巨大,商业银行无法完全满足该资金需要时,则由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给予支持。比如,英国规定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资金超过其存款的 18%时,超过部分由官方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提供;美国发放的出口信贷资金,按惯例由商业银行与进出口银行共同承担。有的国家对一定类型的出口信贷,则采用由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通过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出口信贷,不仅可以解决商业银行资金不足的问题,改善本国的出口信贷条件,而且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经常调整本国的出口信贷政策,以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

第三,出口信贷风险由政府信贷机构承担。由于出口信贷的金额巨大, 偿还期限长,而且是信用贷款,贷款风险往往比较大。为了避免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障其信贷资金的安全,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出口商及出口合同或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如发生坏帐,信贷保险机构给予补偿。

第四,出口信贷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商品,不能挪作他用。出口信贷资金是一种仅次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指定用途的资金,通常只限于用来购买信贷提供国所出口的资本货物,其金额一般只占贸易合同金额的 85%,其余的 15%是进口商必须预付的现汇定金。

  1. 出口信贷的专门机构及其国际组织与协定

(一)出口信贷的专门机构

西方主要工业国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机构直接承办,或者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间接办理出口信贷,是出口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管理机构,弥补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缺陷,并为及时调整出口信贷政策提供可靠保证。

  1. 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of U·K)。1919

    年成立, 1949 年成为英国贸易部一个官方机构。在英国设有一个由国家主办的进出口金融机构,出口信贷担保局实际上发挥着为出口商品提供间接资金融通的作用。其资金全部由英国财政部掌握。主要职能:对出口信贷实行担保;对英国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供给资金和利息补贴。

  2. 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1mport Bank)。创设于 1934

    字,当时称为华盛顿进出口银行。 1945 年取得合法地位,改用美国进出口银行名称, 成为隶属于美国政府的国营金融机构。其资金不是来自于财政拨款,而是从财政部借入短期资金;从联邦银行借入中长期资金;或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主要职责是:对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证或保险。对大额的出口信贷进行直接借贷。

  3. 法国对外贸易银行(Banque Francaiedn

    commerceExterieur)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Commpagnie Francaised’Assurance Pour Le commeree Exterieur)。法国出口信贷是由法国外贸银行与法兰西银行、其他法国银行、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组成一套特别的业务程序来办理。法国外贸银行通过法兰西银行取得再贷款、接受国家放款及发行债券的方法筹集资金,用于出口信贷。同时,法国外贸银行还作为半官方机构,对法国中长期出口信贷业务实行监管。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职责则是通过分担出口信用风险来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法兰西银行对出口提供资助。财政部对利率亏损和其他费用进行补贴。

  4. 德国出口信贷机构。德国是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没有专业对外贸易银行,只有一个由

    50 多家私人银行组成的财团——德国出口信贷公司,政府对该公司没有利息补贴,但该公司业务可获德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担保,从而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

  5. 日本输出入银行。成立于 1950

    年,主要业务是为发展日本对外贸易提供出口信贷。其资本金全部由政府供给,主要向造船业、外贸业和制造重型机器的公司提供进出口长期低息贷款。

此外还有: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韩国输出入银行、澳大利亚出口融资和保险公司、瑞士的出口风险担保局、意大利的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等出口信贷专业机构。我国也于 1994 年设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

(二)伯尔尼联盟与君子协定

由于西方各主要工业国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竞相降低出口信贷的利率或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提供更为优惠的出口信贷,从而使各自利益受不同程度影响,不得不成立相应的国际组织、达成相关协议来维护共同利益。

  1. 伯尔尼联盟( Berne Union )。“信贷及投资保险国际联盟”

(1nternationaI Union of Credit and lnvestnlent lnsurers) 是1934 年成立的第一个出口信贷国际性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的伯尔尼,故称“伯尔尼联盟”。其成员包括主要西方工业国的官方、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及私人金融企业,其主要职能是: (1)成员国之间交流情况。每个联盟成

员有义务向联盟秘书处报告其对外提供的出口信贷情况,秘书处汇总后再通报每个成员。(2)协商制定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并定期检查上述原则的执行情况。但其原则只有指导意义,而无实际约束力。

  1. 出口信贷君子协定。70

    年代,西方各主要工业国政府竟相提供贷款以扩大本国商品出口,掀起了一场贸易战。为了避免国际贸易发生混乱局面, 1976 年 2 月西方 7 国政府代表在巴黎举行会议,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一项“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其主要内容是: (1)协定适用于政府信贷机构给予担保或补贴的一切买方、卖方出口信贷。 (2)出口信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5%,其余 15%预付款必须以现汇支付。

  1. 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和最长期限由接受信贷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

    (4)飞机、船舶、地面卫星站、原子能电站及农产品合同的出口信贷不受此规定的约束。(5)关于混合出口信贷问题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中的海外援助或海外发展基金部分占 25%以上,该项信贷就被视为非商业贷款, 不在该协定管辖范围之内;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占 20%—25%之间,信贷提供国必须将信贷条件事后通知其他协定国;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占 15%—20

%之间,信贷提供国必须将信贷条款事先通知协定国;该部分在出口信贷中占 15%以下,信贷提供国必须事先同其他协定国协商信贷条款。

“君子协定”于 1976 年 4 月正式生效, 1977 年底纳入西方 24 国组成

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管辖范围之内。 1978 年 2 月在巴黎达成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准则安排”决定原“君子协定”不作任何原则性修改,无限期延长使用。1980 年 2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决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每 6 个月调整一次最低利率。“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而是西方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协定中还有不少无法堵塞的漏洞,被成员国借机加以利用。如协定规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政府提供的低息信贷和外援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一些成员国能够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混合信贷项目内,以便获得优惠信贷条件。

  1. 出口信贷的类型

出口信贷是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统称,因为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目的都是为了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它的主要类型包括: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费廷”、信用安排限额和混合信贷。

(一)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i)

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用的条件下,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在卖方信贷中,由于进口商从出口商那里获取延期付款信用,缓解了资金压力,因此,进口商虽未直接享受出口国的银行信用,但出口商通过卖方信贷融则资而需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均要加入出口商品价格之中,由进口商负担。 1.卖方信贷的特点。 (1)信贷资金虽然来源于银行,但在出口商和进

口商之间存在着商业信用,出口商须承担贷款不能按时收口的风险。

  1. 出口商既要组织生产,安排交货,同时又要洽谈信贷事项,筹措资金,造成精力分散。

  2. 银行资金直接贷放给出口商,出口商则将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加到商品价格中,因此,出口商提出的贷价往往高于商品净货价和利息的总和,进口商难以了解清楚货价中各部分的比例,在贸易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1. 卖方信贷的原则。(1)卖方信贷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进出口政策。
  1. 卖方信贷所支持的出口产品是资本性、半资本性货物。

  2. 卖方信贷项下出口商向外国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

    85%,商业合同剩余比例的货款买方需用现汇付清。

  3. 卖方信贷的贷款利率一般较低,但接受“君子协定”利率的指导。

  4. 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

  1. 卖方信贷的操作程序。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以延期付款或赊销方式买卖大型机器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合同。

  1. 进口商先支付

    10—15%现汇作为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 10—15%的货款,其余 70—80%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分期偿还,并付给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 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向其所在国的出口信贷机构申请卖方信贷。

  3. 出口信贷机构对出口商的申请与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有关条件,即可签订贷款协议,并支付贷款资金。

  4. 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偿付贷款。

  5. 出口商按协议要求偿还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本金与利息。

(二)买方信贷(Bugeris Credii)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以现汇结算方式用该贷款支付进口商品贷款,然后由进口商向出口方银行分期还本付息。由于买方信贷是进口商直接与出口方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可以避免因信贷因素掺杂在内而使商品价格构成混淆不清,因此,对进口商来说,较之卖方信贷更易掌握。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中最常用的一种,对其内容将在下一节作具体的介绍。

(三)“福费廷”(Forfaifing) “福费廷”是英语(Forfaiiing)的译音。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

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 5、6 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1.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贸易谈判中,达成使用“福费廷”的协议后,出口商要与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联系,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进口商需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担保行、保证在进口商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其最后付款。担保行要取得出口商所在银行的同意。如后者认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进口商要另行选择。

  1. 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全套货运单证通过银行寄给进口商,换取经进口商承兑并附有担保银行保证的汇票。

  2. 出口商把经过承兑的汇票,按照与所在地银行的约定,做无追索权的贴现,即把汇票断卖给银行,取得现款。

(四)信用安排限额(Credit 1ine Agreement)

信用安排限额是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给予进口商所在国银行以中期融资的便利,以便利大本国一般消费品或基础工程的出口。它往往没有明确的进口商和出口商。

信用安排限额有两种形式:

  1. 一般用途信用限额(GeneraI Purpose lines of Credits)。出

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一定的贷款限额,签订一份总信贷协议,协议内的资金,用于许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商购买该出口国消费品。这些消费品是由众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出口商提供的。各笔较小金额贸易所使用的信贷,期限自 2 年到 5 年。

  1. 项目信用限额(Project of Lines of

    Credit)。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一定的贷款限额,用于多个进口商从多个出口商购买基础设备或基础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项目信用限额的条件与程序与一般用途信用限额相似,只是贸易商品为工程设备。

(五)混合信贷(Credii Mixte)

混合信贷是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相结合而形成的贷放方式, 目的也是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混合信贷通过运用政府贷款来降低传统银行贷款的利率,延长还款期限,进而达到促进贷款国资本货物的出口以及提高其出口资本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70 年代西方 24 国的“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君子协定生效后,成员

国相互之间仍明争暗斗,矛盾重重。 1982 年以后,君子协定利率几经提高, 接近甚至有时超出市场利率,直接影响西方各国的出口融资和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而君子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政府提供的低息信贷和外援不作明确规定,并且允许结合出口信贷给予部分政策援助、赠与。西方各国为了避开君于协定的约束,开始采用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的手段来降低原来出口信贷的利率,延长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期限,从而实现支持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

混合信贷的提供方式通常有三种:

  1. 无政府间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利用两国银行已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及贷款额度参与贷款,使借款国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获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两国政府银行议定。此种方式利用了原有的买方信贷协议,两国政府无需再洽谈贷款协议及手续问题,具有省时省力的优点。

  2. 贷款总协议或专项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授权本国银行与进口方政府授权的该国银行签订混合贷款的总协议或专项协议,以“混合利率”提供贷款,利差由政府从其预算中拨款补贴。其特点是两国银行之间需为特定的项目签订专门的混合贷款协议。信贷资金来源和用款形式与买方信贷相同,手续仍较简便,利率则比一般贷款低。

  3. 政府贷款协议与银行贷款协议井存方式。出口方政府和银行分别按一定比例向进口方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并分别签订各自的贷款协议。在这种方式下,项目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同,贷款的申请渠道不同,批准程序也不同。因此,手续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