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贸信贷的职能、种类和原则

    1. 我国外贸信贷的对象和职能按有关规定,凡是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拥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

      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为进出口服务和有外汇收入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外贸贷款。由此可见,我国外贸贷款的对象是:

1.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或授权的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如技贸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等。2. 在外贸体制改革中,实行代理制并与外贸或工贸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合约的生产企业。

3.为进出口服务和有外汇收入的外事企业,如向华侨和外宾提供商品的友谊商店、涉外宾馆、对外供应公司及生产出口商品或组织出口商品货源的工贸(农工贸)联合企业。4.外贸(工贸)公司所属的内销门市部、加工厂、仓储部门、修理厂和饲养厂等有关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企业抓住异地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常驻机构和跨省、市联营的外贸企业。

我国外贸信贷的主要职能是:

  1. 按照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

  2. 充分发挥信贷的监督和服务作用、监督企业合理地使用信贷资金,协助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3. 在国家批准的贷款规模内,充分利用信用、利率、结算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调节我国的外贸结构,包括调节外贸的产品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高精尖”产品的出口;调节外贸的地区结构,促进出口的地区多元化。

    1. 我国外贸信贷的种类

从加强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贷款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按贷款用途划分,可以将外贸贷款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按贷款对象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对进出口企业贷款和对外事企业贷款两种。其中,对进出口企业贷款包括定额周转贷款、临进贷款、出口打包贷款、票据抵押贷款、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活存透支贷款、人民币特种贷款、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等方式; 对外事企业贷款包括定额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出口打包贷款、活存透支贷款、票据抵押贷款、人民币特种贷款等方式。就固定资产贷款而言,按贷款对象的不同,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对进出口企业贷款和对外事企业贷款两种。其中,对进出口企业贷款包括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贷款、联营股本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等方式;对外事企业贷款包括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贷款、联营股本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等方式。

  1. 我国外贸信贷的原则和规定

为了保证外贸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银行对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一套完整政策管理方法。从实际工作中看,银行对外贸信贷政策掌握的原则和规定主要有:

  1. 严格执行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分户管理、分别使用的基本原则、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需要。

  2. 各级银行、管理部门、企业在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时,必须遵守以下

“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其他财政性开支; (2)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 (3)不准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或参加集资; (4)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 (5)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 (6)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7)不准把应进成本或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8)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 (9)不准企业之间相互惜贷、收取利息;(10)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银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要限期清理,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使用,由银行进行管理,银行和企业

主管部门有权共同调剂企业间国拨流动资金的余缺。

  1. 银行贷款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坚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并能按期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

  2. 对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非自负盈亏试点企业的外贸公司和货源公司,当月发生的计划内出口方损应在下月内拨补;自负盈亏试点公司当月方损应在

    3 个月内弥补;逾期未拨补亏损占用的贷款,视为挪用贷款,应按规定加收利息。

  3. 对外贸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银行要积极筹措、及时供应,对出口畅销、换汇成本合理、已签订有效合同而库存不足的商品的收购,优先供应资金。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新贷款,即“五不贷”:

    (1)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质量差,不合出口要求的商品; (2)边收购、边内销处理的商品; (3)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不正当经营的; (4)继续收购库存积压的商品; (5)对经营亏损无弥补资金来源的。

  4. 为鼓励企业管好用好贷款,降低费用开支,加速资金周转,讲求经济效益,银行对有关贷款实行加收利息的办法。

下列贷款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1)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20%; (2)库存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要限期清理,超过限期的加收利息 30%; (3)违反贷款办法规定,挤占挪用贷款,从挤占挪用之日起加收利息 50%;(4)对欠补亏损占用的贷款, 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弥补的,加收利息 50%; (5)待核销的资金、财产损失,未在当年处理,第二年决算仍挂在帐上所占用的贷款,从第三年 1 月 1 日起加收利息 50%。

  1. 信贷制裁。信贷制裁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善,不执行合同,违反财经纪律,既不采取措施改进,又不听劝告的外贸企业,银行根据国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其措施主要有:

    (1)加收利息;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贷款; (4)扣收存款或营业收入; (5)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依法处分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