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的机构与条件
4.2.l 办理政府信用的机构
办理政府信用的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
- 确定贷款,负责选择、确定项目的机构。一般为政府的财政部或通过财政部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由政府职能部门担任的有:法国、奥地利为财政部;加拿大、丹麦、意大利为外交部。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的有:
美国国际开发署(Agency for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一 AID),它是根据美国 1961 年“对外援助法”成立,隶属美国国务院,代表美国政府专门办理对外开发援助和政府贷款的半独立机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
(Overseas Economic Cooperation Fund—OECF),它成立于 1961 年, 是专门办理日本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援助和双边政府贷款的机构,受辖于日本政府经济企划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比利时由外交部、外贸部和发展合作部共同决定;英国由贸工部, 海外开发署、出口信贷担保局共同决定。
-
负责签订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理贷款协议的签署。如奥地利的监督银行,比利时通用银行,意大利中央中期信贷银行,英国皇冠代理银行。也有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的,如澳大利亚出口信贷保险公司,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等。还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进行担保。如芬兰的信贷担保局,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
- 2 办理政府信用的程序
向外国政府申请贷款,从提出项目到取得贷款必须经过一定手段。各个国家政府贷款的具体程序不同,但一般来讲,其基本程序如下:
- 贷款项目的选定。各国关于贷款项目的选定一般要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因而借款国要优先考虑的项目是:
-
国民经济中的大型骨干项目;
-
发展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
-
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项目;
-
可以引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经念的项目。
-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工作的第一步是对选定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其目的在于帮助借贷双方决定该工程是否值得投资或提供贷款。因此,作好可行性研究是对选定项目作出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使项目的决策工作建立在科学和可靠的基础上。
-
项目贷款的申请。借款国向借款国提出贷款申请,可以通过本国使馆向贷款国政府转达,也可以通过贷款国驻本国的使馆转达。
-
贷款国对项目进行评估。贷款国政府在收到本国使馆转来的借款国政府的贷款申请后,即着手对借款国的文件进行研究、审查和评估。使馆在转达贷款申请过程中,往往附有自己对该申请的意见。贷款国政府在评估申请时,对使馆意见一般予以充分重视。贷款国政府对贷款文件进行研究,审查后,若认为借款国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足以证实工程项目或计划的可行性,
可要求借款国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派出专家组成现场考察团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考察,收集资料和直接与借款国官员讨论工程项目或计划的可行性,并协助初步估算贷款金额。
-
承诺与换文。贷款国政府通过对贷款文件的审查、评估或者通过现场
考察,认为建设项目可行后,再研究决定是不是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偿还期和采购条件等。最后,贷款国通过外交部把同意提供贷款和总金额以及贷款条件等正式通知借款国,这一通知就称为承诺(Assurance)。通常由贷款国大使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借款国。借款国如果接受对方承诺提出的条件,双方政府便开始就换文进行谈判。换文(Exchange of Notes)就是指贷款的基本条件和条款,同时也是贷款国政府将在其权力范围内使贷款能按规定提供的一种保证。
-
贷款协议的谈判和签定。贷款国政府对借款国的贷款申请作出承诺后,其贷款机构便可以开始就具体的贷款条件同借款人进行商谈,以签署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根据政府换文的内容来准备、缔结和执行。
-
物资采购。使用政府贷款采购物资的方式和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中加以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
借款人必须把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贷款国厂商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
-
借款人使用贷款可以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向任何一个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采购产品和劳务。哪些国家和地区属于合格货源国由借贷双方政府协商决定;
-
使用政府贷款时,可以结合使用贷款国一定比例的出口信贷。
-
贷款的支付。贷款的支付是根据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数额和期限,一般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再次付款时,贷款机构将审查借款人的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以确认其合格性。通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是借款人或借款方的代理银行在贷款机构的代理银行开立专门帐户,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的采购合同,把借款人要提取的款项存入该帐户,然后借款人从这个帐户中提取,支付购买货物和劳物所需的费用。
-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贷款机构要对项目执行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贷款项目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贷款的用途、项目执行进度、项目竣工等。其目的主要是帮助借款人有效地使用资金,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传授技术和管理知识, 帮助借款人处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2.3 政府信用的限制条件
政府信用虽具有优惠性,但它毕竟是为了借款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利益服务的,因而规定有许多限制条件。
1.借款国取得的贷款限于采购贷款国的货物,从而带动贷款国的产品出口,扩大其商品输出规模。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属的发展援助委员会共有 17 个发达工业国家成员国, 70 年代所提供的政府间的双边贷款中,有 2/3 是要求限于采购贷款国的货物。进入 80 年代后,这些国家对贷款采购的限制条件有所放松,但贷款采购限制仍占很大份额。2.限制取得贷款的国家以公开国际招标方式或者从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在内的发展援助委员会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合格货源国采购使用贷款的商品。这是采购限制放松,采购地区扩大,采购方式更具有竞争性的条件。3. 使用政府贷款时,连带使用一定比例贷款国的出口信贷。这样既可带动贷款国民间资本和商品的输出,又可以获得使用出口信贷时进口国应付的 5—15
%的现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