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太学的改革举措

宋代太学继续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许多变化。北宋初年,国子监仍为中央官办最高学府,太学仅是其下属的三馆之一。至宋仁宗时期,太学独立出来,成为朝廷官学的主体,又历经庆历、熙丰、崇宁3次兴学运动的推动,不断完善。即使在宋室南渡之后,仍有所发展。因此,宋代太学有许多成就和特色。

宋代太学的学官和教官较多,各朝代设置有所不同,如祭酒、司业、博士、学正、学录、学谕等。

宋代太学中从事教学职责的学官及教官,如宋代前期的国子监的直讲,元丰年间的太学博士,他们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教学活动的管理者,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生员。

至于祭酒、司业执掌学校政令,负责教学内容的审核、教学计划的编订及教学质量的考核等。此外,还有学正、学录考校训导,学谕“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

不论何种学官,都有各自的教学和管理的职责,并应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作为,履行职责,否则,就有可能被追责任。

宋代兴办太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执政的后备人才,尤其高级官吏。为此,太学的教材及教学内容必须为办学目的服务,也就有所规定和限制,教官不得随意超越和更改。

北宋前期,太学以教授经学为主,经学之外的诗赋文辞常被斥为“浮薄”,教官不得私自讲授。

熙宁、元丰时期,王安石的新学成为主要的统治思想,占据太学讲坛,于是“诸生一切以王氏经为师”。教官不得教授王氏新学以外的“邪说波行”,若有异论,则有所累。这些要求对宋代太学教育影响很大。

宋代朝廷南迁之后,理学一度为太学所禁。直至宋代,理学地位逐渐提高,成为教学的主导内容,严禁异端邪说。为此,太学教官违犯规定,私自教授朝廷所禁止的内容的,就会受到黜降免职之类的处分。

在教学计划方面,宋代太学一般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规定,由国子监具体编订,教官不得擅自更易。教官讲授经书是不能有违教学计划的,否则要受到查究。

太学教官在授课时,若不遵守规定,增加内容,语涉时政,朝廷要追究其责任。1157年,太学博士陈天麟升堂讲说之时,论及朝廷政事,被侍御史弹劾,朝廷因此下诏将其罢黜。

在教学考核方面,宋代有严格的规定。考核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检查太学生学习水平及太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然后通过奖惩,督促教官在教学中尽职尽守。

如1071年,太学教官中有“职事不修者”,准许中书门下及主判官监察取旨,不待其3年任满,即与差替。如有时会以太学生的升舍人数多少作为评判教官教学质量的标准,升舍生人数少,教官就会受到一定追究和惩处。

学官的教学水平和质量,在生员的试卷上也有所反映。如果生员试卷质量低下,那么相关教官就会受到追究。跟现代的用升学率和成绩考核制度差不多。

宋徽宗在《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笔手诏》中指出:

近览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

“私试程文”即为私试的试卷,宋徽宗认为太学生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乃是教官的失职。于是,国子监把被评为考校程文质量低劣的太学最高长官刘嗣明、司业林震、苏桓,特降一官,以示惩戒。

宋初太学考试无常制,独立之后,始有公试、私试之分。元丰年间,太学实行兴学运动中推出的“三舍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考试制度,于是,太学考试的形式基本稳定。

宋代太学考试有4种:每月一次的私试、每年一次的公试、两年一次的舍试及相当于毕业考试的上舍试。其中,私试、公试和舍试由太学学官以及国子监主持,而上舍试则由朝廷差官组织,学官不参与考校。

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宋廷要求太学学官在考试中恪尽职守,倘若“弛愎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

太学私试属于日常检查学业的考试,由太学教官自主考校。如果太学学官专纵徇私,一旦发现即遭惩处。

如北宋哲宗时期的1087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吕陶弹劾国子司业黄隐有“私妄之迹,众所不服”。国子司业是祭酒之外的太学最高领导,而黄隐在任职期间不能以身作则,不与祭酒、博士共同公正定夺,而是徇情枉法,影响极为恶劣。宋哲宗根据吕陶等人的奏劾,于当年8月即将黄隐降为鸿胪少卿。

为杜绝太学此类私试责任事件的发生,南宋高宗下诏明令:“自今太学私试,学官考校失当者,令礼部按劾以闻。”也即由礼部监督并追究学官的私试责任。此外,针对部分学官私试中未尽其职,敷衍了事的情况,朝廷亦要求监察部门予以严查和追究。

相较前代而言,宋代对太学的控制明显加强。私试时,生员讽喻时政或有邪说悖行,学官必须严查深究,若没有及时发现或严肃处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北宋时期王安石执政的特殊时期,曾经有太学生在策问时,妄议朝政,而学官在策试中未能觉察生员非毁时政,而且评为优等。王安石得知后大怒,视其为严重失职,于是罢逐了本次策问考试的所有学官。

升舍考试包括一年一次的外舍升内舍的“公试”和两年一次的内舍升上舍的“舍试”。因宋代舍选考试成绩一般与保奏除官直接关联,故升舍尤其是升上舍考试对太学生员至关重要,朝廷亦特别重视。

为维护升舍试的公平公正,朝廷多次颁布严格的规章法令,约束学官。如元丰年间的学令中就明文规定,发现考试作弊者,按违制律论处,学官一律降职。靖康年间再次申明,敢于凭自己的好恶决定生员去取,则罢黜其职。

起初,太学每年公试,以司业、博士主持,后来针对学官主持公试有“私取”之嫌,便改由朝廷差官主持,并且去取降敕,学官不得干预。

在宋代法令中还有不少相关规定,无非是要求学官奉公守法,严格考试,避免责任。为此,朝廷对主管学官在升舍考试过程中,公然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往往给予相应追究和严厉制裁。如元丰年间,太学的最高长官沈季长因收受学生的竹席、陶器,被削职停官。其惩罚之严厉可见一斑。

为了防止学官受贿,宋代又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强生员和学官的管理。如规定太学学官不能随意接见生员,更不能接受贿赂,即使茶果酒食之类也要受到处罚。

太学教官负责常授业训导,与生员比较熟悉,很难避免个人情感、好恶的影响,导致升舍考校有失客观、公允。这对学风以及社会风气都有消极影响。

为了维护升舍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升舍考校之中,学官如果因徇私情,即被追究和惩治,追惩的程度几乎与严惩贪赃相同。1190年5月28日,太学博士林致因“废公营私,贪冒苟得”而放罢。总之,学官在考试中的任何失职、渎职行为,尤其是徇情贪赃,都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生员管理是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以及太学的学风和稳定。

宋代朝廷除制订一系列的斋规舍约直接约束生员外,还对学官日常管理生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也就是说,学官除了承担教学、考试的责任外,还在平时训导、事件处置以及举荐职事学官等方面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若有举措不当,以及连带关系,都会受到追究。

太学学官言传身教,以德行道艺训导诸生。若生员行为悖于道义公法,也就意味着教育的失败,说明学官没有完全尽到教导的责任。因此,生员逾越规矩,朝廷除惩戒生员外,也要追究学官的责任。

如1112年5月,大司成张邦昌因“训导无素,生员犯法”,被降两官。大司主管国子监及内外学事,曾取代祭酒成为太学的最高长官。朝廷既然能够追究太学的最高官吏,那么,至于太学的其他官吏,更是如此。这也必然强化了太学日常训导的管理责任。

朝廷在太学生员管理中力求安稳,多以安抚为主。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管理中,学官如果处置事件失当,影响稳定,造成后果,就会受到追究和处罚。

南宋初期,知名理学家杨时执掌太学,欲以理学取代王安石的新学,但当时诸生习用王学已久,闻之不满,舆论哗然。结果诸生聚众见杨时,当面诋詈他,以致杨时特别被动。面对如此局面,宋高宗虽然赏识杨时,但迫于形势,不得不以杨时“不能服众”为名,下诏罢免其祭酒之职。

此外,即使生员激变与学官无关,学官有时也会自请失职之罪。如宋钦宗靖康年间,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直接向皇帝上书奏事,自请受责,但当时国家形势危急,故皇帝好言抚慰,并未追究他们的责任。

宋代太学生员管理和培养有所创新,生员如果学行卓异,就有可能被荐举为职事学官,担任斋长、斋谕,参与太学管理,提高能力和水平。

斋长、斋谕为太学内部最基层的学官,朝廷不直接选择和任命,多靠学正、学录等荐举任命。其中,学官的荐举尤为关键,而学官如果不能出以公心,客观公正地荐举,也就有可能引发相应的责任。

宋代为了加强太学的管理,有效监督学官,明确了学官的责任,制订责任追究的制度,并加以实施,从而维护太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太学的正常运转。

在宋代太学教育管理的责任追究中,主要涉及考试、教学、生员管理等方面;追究手段比较丰富,有罚金、降职、罢黜等,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责任方式甚少,而对于贪赃受贿等,则降职罢官,甚至永不叙用。

这在官本位的古代社会,实为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表明我国古代教育管理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给后代以很大影响。

[旁注]

程文 科举考试时,由官方撰定或录用考中者所作,以为范例的文章或者科场应试者进呈的文章。如北宋时期著名文学家、政治家苏辙的《张公安道答吕陶屯田启》、《欧阳文忠公神道碑》,就是标准的程文。程文在明代以后特指试官拟作的文章。

新学 本文指北宋时期王安石的经学,即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创立的学派,学术界一般称之为“荆公新学”,又简称为“新学”。新学的性质,属于北宋时期开始兴起的儒家心性之学,即所谓的“道德性命之学”或“性理之学”,是当时理学思潮中的一个重要学派。

理学 古代的理学是指宋代以后的新儒学,又称道学。宋代形成了王安石新学、司马光朔学、苏轼蜀学、“二程”洛学为代表的理学四大派。宋代理学一度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过好的作用。在思辨哲学方面的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于日本、朝鲜的历史发展,理学也曾发生相当大的影响。

侍御史 古代官名。秦代置,汉代沿设,在御史大夫之下。受命御史中丞,接受公卿奏事,举劾非法;有时受命执行办案等任务,号为“绣衣直指”。其分类有治书侍御史、分掌侍御史和二丞侍御史。宋、元及明初侍御史只设一两人,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的副官。

三舍法 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免试入学,而平民子弟则需考试。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将太学变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鸿胪少卿 唐宋时期的鸿胪寺是朝廷主管外事接待、民族事务及凶丧之仪的机关。从汉代开始,就有了鸿胪卿或鸿胪省,到北齐时,就叫“鸿胪寺”。宋代只有北宋时期有鸿胪寺,南宋时期不设。主官为鸿胪寺卿。鸿胪少卿则为鸿胪寺的副职,主要是辅佐鸿胪寺卿办理日常公务。

大司成 古代官名。教导贵族子弟的官。据《礼记·文王世子》记载,大乐正、小乐正所教者仪文器数,别设大司成一官专讲说义理。唐代高宗时,一度改国子监为司成馆,祭酒为大司成,旋复归。其后相沿为祭酒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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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甚至成为调整社会矛盾,有志之士在提出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纷纷提出兴学育材,发展教育的主张,形成了北宋初年3次声势浩大的兴学改革运动。这就是范仲淹发起的庆历兴学,王安石发动和领导的熙宁、元丰兴学,蔡京执政时发起的崇宁兴学。

宋代三次兴学运动的突破口均为太学,太学的改革是整个官学改革的龙头和样板。兴学跌宕起伏,延续了七八十年之久,使宋代太学得到了改善和扩充。